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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计划【五篇】【完整版】

时间:2023-06-13 20:30:04 来源:晨阳文秘网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节能能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为依据,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为目标,宣传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度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计划【五篇】【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计划【五篇】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节能能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为依据,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为目标,宣传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和节能减排工作的总体部署,突出宣传节能形势和节能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新技术、新经验等专题,增强公共机构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培养节能习惯,提高节能管理水平,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加快节约型社会建设。

二、宣传要点

(一)宣传新形势下国家出台的关于节能减排工作的战略部署和政策措施;
宣传节能法律法规(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二)宣传我局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能源形势,反映我局公共机构在能源利用中存在的问题,挖掘节能潜力。

(三)宣传和推广节能降耗新知识、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新产品,宣传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新机制。

(四)宣传我局公共机构节能规划执行情况、节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节能管理和节能改造中好做法、好经验、先进单位和先进典型等。

三、计划及安排

(一)开展节约能源政策法规宣传教育活动。今年全局公共机构要开展好三项教育活动。一是开展“国情”教育,增强能源忧患意识和全局观念;
二是开展节约能源政策教育,增强节约能源的自觉性和严肃性;
三是开展节约能源常识教育,基本掌握节约能源的方法和技巧。我局通过宣传专栏和宣传海报等多种形式,广泛学习节约资源基本国策的重大战略意义、“十二五”期间节能工作目标和任务,以及国家有关节能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等。

(二)营造浓厚氛围,开展节能活动周活动。以2014年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为契机,7月份,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周活动,通过悬挂醒目条幅、标语、宣传画,办宣传栏等形式,营造浓厚宣传氛围。

(三)加强日常管理,开展创造“节约型机关”活动。一是节约用水。用水时水龙头开得要适度,用水过后要随手将水龙头关紧关严,加强对办公楼供水管网和用水设施的巡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维修,防止“长流水”和“滴漏”现象。提倡水的重复使用。二是节约用电。充分利用自然光照,减少照明设备能耗,杜绝白昼灯、长明灯现象。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切断计算机、饮水机及附属设备电源,做到“人走灯灭,人走机关”。三是节约用材。提倡双面用纸,注意信封、复印件、回形针、大头针的再利用;
大力推行无纸化办公,减少纸张消耗;
提倡使用钢笔书写,减少圆珠笔或一次性签字笔的使用量。四是节约油料和车辆维修费。公务车实行定点加油,建立车辆百公里油耗考核制度,根据车型和排气量,严格燃油定额管理;
工作人员公务外出需使用公务车辆时,尽量同行;
机关各单位油料和维修费用要厉行节约,节假日非公务时不得使用公务车辆。五是严格控制会务及公务接待规模。严格执行厉行节约“八项规定”,按照市政府公务接待的有关规定,本着热情、节俭的原则,做好会务和公务接待工作。六是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四)适时通报各股室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半年或年底召开会议,适时通报各股室节能目标责任完成情况,以及采取的主要政策、措施、办法等,交流成功经验和好的做法。不断推进节能工作向前发展。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年是实施“十一五”节能目标的最后一年。为确保我州“十一五”公共机构节能目标的顺利完成和打好“十二五”节能工作的基础,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共机构年节能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38号)要求,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系,加强领导、强化管理、深入宣传,切实改善公共机构用能现状,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工作中的示范带头作用,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我州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作出新贡献。

二、目标任务

根据《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公共机构“十一五”后两年节能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政办发〔〕162号)要求,年我州公共机构节能目标任务:一是全面建立能耗统计与管理体系,完成年能耗统计和报送工作,实现“十一五”期间节水、节电、节油、节材、单位建筑能耗和人均能耗总体水平降低20%以上的任务目标;
二是推广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乡级以上公共机构办公区域节能灯使用率达到100%;
三是创建节水、节电、节油、节材试点示范单位。

三、工作重点

(一)加强节能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建设

进一步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管理体制,健全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做到组织到位,措施到位,经费落实到位,确保节能工作有人抓,有人管。

(二)建立能耗统计体系,扎实开展能耗统计工作

公共机构能耗统计是做好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重要管理手段,各级公共机构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完善统计管理体系,认真做好年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全面准确掌握用能底数。逐步建立起能耗统计信息管理平台,按时做好本单位能耗数据统计上报工作,确保我州节能目标的全面完成。

(三)加快能源审计步伐

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主要内容,是加强机构能源使用管理的重要措施。通过对公共机构进行能源审计,提出合理使用能源的建议,审查年度节能计划、能源水泵定额执行情况,检查能耗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四)创建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单位

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通知要求,积极开展节水、节电、节油、节材试点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带动全州节能工作的深入开展。

(五)进一步搞好高效节能照明产品的推广应用工作

大力推广高效照明产品,不仅是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迫切需要,也是实现我州“十一五”公共机构节能降耗目标的重要措施。今年是中央财政实施节能照明灯补贴政策的最后一年,各县、各部门要提前计划、统筹安排,切实做好节能灯的推广工作。

(六)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要组织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专项检查,采取平时抽查与年终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对全州公共机构年节能工作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推行公共机构节能审计管理。加大节能工作的监管力度,建立和完善节能监督检查、考核评价体系,充分调动各单位节能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一、不断完善公共机构节能制度

先后制定了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县公共机构节能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等多个指导性和政策性文件,进一步完善了县公共机构节能制度体系和政策配套机制。紧密结合工作实际,不断完善工作思路,强化工作措施,健全工作机构,促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迈入制度化、规范化管理轨道。

二、认真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周活动

严格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通过悬挂横幅、新闻报道、E支部网络平台等多种宣传形式,,组织开展了以“绿色办公、低碳生活”为主题的公共机构节能宣传周活动,深入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的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和节能意识,引导和带动全县营造了节能减排的良好氛围。

三、精心组织公共机构能耗数据上报工作

按照省能耗统计上报要求,积极督促全县各公共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本系统能耗统计,记录能耗原始数据,进一步完善能耗数据统计台账,确保能耗统计情况客观准确,按时保质完成能耗统计网络上报工作。

四、积极打造创业大厦节能示范工程

为进一步降低行政运行成本,以创业大厦为试点,积极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与明德物业公司共同制定创业大厦《节能降耗计划》、《夏季供凉节电计划》及《节能管理规章制度》等节能制度,并加强节能宣传发动,将节能工作落实到每一个管理环节之中,将节能意识融入到干部职工的每一个工作细节之中。创业大厦节能示范工程顺利通过市节能工作专项考核检查,荣获“市节能示范工程”荣誉称号,同时,为我县节能工作争得了荣誉。

五、积极实行机关节能改造

在注重日常节水、节电、节油、节煤管理的同时,积极扩大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更加注重节能项目改造工程,把“节约型”机关建设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抓紧抓实。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各县区、各部门要在全面客观分析总结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末能耗总量、结构和水平,深入分析本级、本部门、本系统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发展趋势等,科学编制本级、本部门、本系统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合理确定期间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基本原则、主要任务、节能重点领域、保障措施,切实增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指导性、科学性、系统性。

二、建立健全制度,完善管理体系

依照《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和《省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办法》,抓紧将出台《市公共机构节能办法》,《市公共机构节水节电节油管理制度》、《市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制度》、《市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办法》等规章制度。各县区、各部门要切实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十一五’公共机构节能考核和督查工作的通知》(陇政办发电〔〕76号)的规定和要求,紧密结合各自实际,逐条逐项检查对照,进一步建立健全适应本级、本部门、本系统的考核评价、目标管理、岗位责任等相关基础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工作思路,强化工作措施,健全工作机制,促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迈入制度化、规范化管理轨道。要进一步强化节能联络员和能耗统计员(以下简称“两员”)制度,在现有“两员”队伍的基础上,切实将素质好、业务精、责任心强的干部充实到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队伍中来,努力形成分管领导主抓,节能负责人主管,“两员”主办,一级抓一级,层层有落实的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制和机制,畅通市、县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信息的交流、沟通、反馈渠道,确保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顺利有序开展。

三、狠抓能耗统计,夯实工作基础

一是要积极开展公共机构基本信息普查。各县区、各部门要认真摸底、调查、核实本级、本部门、本系统公共机构的数量、建筑面积、用能人数、公车数量等基础数据,建立各自的公共机构名录库,准确掌握公共机构的有关能耗数据,实现公共机构能耗统计、监督、考核的全覆盖,避免漏报、漏管、漏查现象。二是要大力推动公共机构能耗分户、分类、分项计量改造。通过实施节能项目改造,认真开展“三分”能耗统计计量工作,切实提高公共机构用能计量的准确性,不断加强日常用能管理。三是要认真做好能耗统计台账。建立健全能耗统计台账制度,做到月月有笔账,月月有比较,月月有分析,确保能耗数据真实、完整,如实反映能源资源消耗情况。四是要按时报送能耗报表和能耗分析报告。各县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按时汇总、报送能耗统计报表及能耗统计分析报告,确保全市能耗统计数据按期汇总上报。

四、拓宽工作思路,推进节能改造

一是争取省上和地方财政支持。在积极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争取公共机构节能项目和资金的同时,市、县区负责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部门要主动与发改、工信、财政等部门协调沟通,依据相关政策,争取解决本级公共机构节能项目改造经费。二是积极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专项经费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是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大力推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明确要求市、县区要将公共机构节能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公共机构节能改造、推广应用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等。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切实按照相关要求,认真研究,认真落实,想法设法安排年度公共机构节能改造和专项工作经费,并从年开始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三是大力推动“节能型”机关建设。各县区、各部门要把“节能型”机关建设作为今年的一项重点工作抓紧抓实。要在注重日常节水、节电、节油、节煤管理的同时,更加注重节能项目改造工作。要多渠道筹集资金,采取向省上对口部门争取一点,市上补一点,自己挤一点“三个一点”的工作思路,认真开展节能项目改造,推广应用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推进照明、空调、采暖、电梯、电热水器等重点耗能设施设备的节能改造。四是认真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通过联系专业节能服务公司,采取社会化融资方式,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模式实施节能项目改造。今年,市上拟确定10个节能改造项目(八县一区各1个,市直1个)作为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试点。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项目遴选、前期论证等有关准备工作并及时上报市政府办公室。

五、抓好宣传培训,营造浓厚氛围

一是要积极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覆盖面广、信息传递快的优势,特别是依托“市公共机构节能网”,大力宣传《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节能先进典型以及节能新技术、新材料和新产品。二是要认真组织开展各类活动。按照相关要求,及早谋划公共机构节能宣传周、节能减排倡议、节能知识竞赛等活动,大力营造“节约非小事,大家齐参与”的良好氛围。三是要以典型示范积极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通过组织经验交流会、现场观摩会等形式,推广各级公共机构在开展节能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和先进模式、不断增强各级公共机构干部职工的节能意识、环保意识和责任意识,增强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努力推动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上新水平。四是要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培训。各县区、各部门要根据各自实际制定培训计划,分期、分批地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负责人、节能联络员和能耗统计员、物业管理人员、能源岗位管理人员进行专项节能知识培训,提高节能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公共机构应当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制止能源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

第六条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七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管理的规章制度,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增强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培养节能习惯,提高节能管理水平。

第八条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条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节能规划

第十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

县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所辖乡(镇)公共机构节能的内容。

第十一条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指导思想和原则、用能现状和问题、节能目标和指标、节能重点环节、实施主体、保障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二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将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按年度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

第十三条公共机构应当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有针对性地采取节能管理或者节能改造措施,保证节能目标的完成。

公共机构应当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第三章节能管理

第十四条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

第十五条公共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

公共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第十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第十七条公共机构应当在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加强能源消耗支出管理;
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第十九条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完善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优先将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列入政府采购名录。

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第二十条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情况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统筹兼顾节能投资和效益,对建设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价,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能源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查阅建筑物竣工验收资料和用能系统、设备台账资料,检查节能设计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核对电、气、煤、油、市政热力等能源消耗计量记录和财务账单,评估分类与分项的总能耗、人均能耗和单位建筑面积能耗;

(三)检查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状况,审查节能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四)检查前一次能源审计合理使用能源建议的落实情况;

(五)查找存在节能潜力的用能环节或者部位,提出合理使用能源的建议;

(六)审查年度节能计划、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核实公共机构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说明;

(七)审查能源计量器具的运行情况,检查能耗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四章节能措施

第二十四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加强用能系统和设备运行调节、维护保养、巡视检查,推行低成本、无成本节能措施。

第二十五条公共机构应当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六条公共机构可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公共机构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考虑其节能管理能力。公共机构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应当载明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

第二十八条公共机构实施节能改造,应当进行能源审计和投资收益分析,明确节能指标,并在节能改造后采用计量方式对节能指标进行考核和综合评价。

第二十九条公共机构应当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及时关闭用电设备。

第三十条公共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改进空调运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公共机构电梯系统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数量和时间,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

第三十二条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改进电路控制方式,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

第三十三条公共机构应当对网络机房、食堂、开水间、锅炉房等部位的用能情况实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第三十四条公共机构的公务用车应当按照标准配备,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并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制定节能驾驶规范,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制度。

公共机构应当积极推进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第五章监督和保障

第三十五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

(二)能源消费计量、监测和统计情况;

(三)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

(四)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五)能源管理岗位设置以及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六)用能系统、设备节能运行情况;

(七)开展能源审计情况;

(八)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

对于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情况严重的公共机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公共机构应当配合节能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不得拒绝、阻碍。

第三十七条公共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由有关机关对公共机构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备案的;

(二)未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或者未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的;

(三)未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或者未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的;

(四)未按照要求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的;

(五)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未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的;

(六)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或者未在重点用能系统、设备操作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

(七)未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或者未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的;

(八)拒绝、阻碍节能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八条公共机构不执行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或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第三十九条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对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公共机构建设项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公共机构开工建设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建设项目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责令限期整改;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公共机构违反规定超标准、超编制购置公务用车或者拒不报废高耗能、高污染车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对车辆采取收回、拍卖、责令退还等方式处理。

第四十一条公共机构违反规定用能造成能源浪费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公共机构应当及时予以落实。

第四十二条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