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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文化工作计划【五篇】(全文完整)

时间:2023-06-13 20:45:04 来源:晨阳文秘网

少数民族文化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2015年3月22日,刚刚参加完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兴义市布依族农民企业家王菁从北京回来后,就立即深入到贞丰县,忙碌在“锦绣计划”绣娘培训基地,宣传全国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少数民族文化工作计划【五篇】(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少数民族文化工作计划【五篇】

少数民族文化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2015年3月22日,刚刚参加完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兴义市布依族农民企业家王菁从北京回来后,就立即深入到贞丰县,忙碌在“锦绣计划”绣娘培训基地,宣传全国“两会”精神,提振大家的发展信心。

王菁结合全国“两会”上提出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发展要求,和关于国家将加大对民族特色手工业的支持,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加强劳动者就业创业的政策,鼓励岩鱼村绣娘们要坚定发展的信心。

贞丰县永丰街道岩鱼村绝大部分群众为布依族。布依族蜡染、织布、刺绣具有很长的历史,自“锦绣计划”绣娘培训班开班以来,已有来自该村的100名布依族妇女加入到培训队伍中。

王菁介绍:“把两会对西部、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支持、好的政策讲给我们的这些绣娘们,让她们更有信心创业,更有信心发展我们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通过妇女心灵手巧的技艺,能够把传统的文化作为产业发展起来,变为经济效益,变为家庭的一份收入。”

传承民族文化的布谷鸟

作为一名布依族农民企业家、兴义市布谷鸟民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法人代表,这些年王菁和绣娘们不遗余力传承、弘扬民族文化,走上了一条锦绣之路。

王菁清楚地记得,2011年5月8日,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家副主席到黔西南州布依族村寨楼纳村、苗族村寨鲤鱼村考察工作。看到当地少数民族绣娘正在刺绣,他说:“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要让年轻人学习传承下去。”2014年3月两会期间,来到贵州代表团参加审议政府工作报告。令王菁特别感动的是,她给总书记汇报工作后,代表民族绣娘们给总书记送上一条手工刺绣领带,还即兴唱了布依族民歌《好花红》,听了很高兴,并请王菁向乡亲们转达良好祝愿和问候,祝乡亲们生活“好花红”。

令王菁深受鼓舞的是,总书记语重心长地告诉大家,要提高认识,重视保护、传承和发展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坚定了她的民族自信、文化自信。王菁当好民族文化传承人、农民增收致富带头人的底气更足了。

王菁是黔西南乃至贵州绣娘的“代言人”和领军人。她的布谷鸟公司是一家集民族特色服饰、民族床上用品、民族家居、手工刺绣、编织系列产品、土布纺织、旅游商品等的设计、加工和销售,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保护、民族民间工艺研究开发等为一体的综合性民族文化产业企业。她曾多次深入民族村寨采风,收集整理、研究开发以布依族为主的民族服饰,在传承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融入了挖掘、吸纳、创新、光大的理念。公司成立10多年来,先后为贵州、云南、广西等地民族大型节庆活动设计制作了大量的民族服装,得到了各民族同胞的广泛认可和赞扬。清华、北大等高校的学生连续五年把她所在的公司作为研究传统民族文化的实践基地。

王菁十分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及市场开拓,先后注册了“布谷鸟、布谷鹰、布依福、好花红、刺梨花、万峰林”六个商标,获得进出口贸易权。她先后创办了一个服装厂、一个酒店和一个正在建设的布谷鸟民族文化风情园等实体,成长为集民族服饰、演出服装设计制作、民族食品、民族饮食文化研究开发、民族工艺品、民族旅游产品生产经营、民族歌舞表演等的综合企业。布鹆成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全国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少数民族传统手工艺保护传承示范基地,并代表中国前往欧美多个国家进行文化交流和少数民族文化展示,架起了一座外界了解黔西南民族文化、黔西南布依族服的桥梁。

在黔西南,很多少数民族妇女都有刺绣的绝活,许多村庄家家有纺车、人人是绣娘。王菁认为,绣娘队伍的壮大,让绣娘牵手市场,解决了农村群众就业的问题,增加了经济收入,对于“中国梦”的实现更具现实意义。她说:“依托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帮助她们形成产业,实现民族底蕴与现代工艺的无缝对接,一方面可以促进文化传承与保护,另一方面可以形成产业带动农民致富,这是实现‘中国梦’的开始。”

王菁的想法与贵州省力推的“锦绣计划”不谋而合。“锦绣计划”于2013年7月正式启动,旨在促进贵州传统民族手工业发展,弘扬少数民族厚重的历史文化,促进少数民族绣娘在家就业,改善老人空巢、儿童留守的乡村现状。

作为全国人大代表,王菁为“锦绣计划”点赞,“推行‘锦绣计划’可以增加经济收入、实现居家就业,是拉动经济的一个好福祉。像贵州这样的地区,关注妇女自立自强、帮助妇女创业是非常有必要的。这一计划将进一步推动手工小产业走向传承民族文化的大产业,为更多农村妇女居家灵活就业实现增收致富铺设一条锦绣之路。”

作为“锦绣计划”的一员,王菁致力于布依文化的开发和创新,也在其中找到了人生的幸福归宿。2006年至2013年,她曾经获得多彩贵州旅游商品设计大赛贵州名创“民族特色奖”“最佳创意奖”“最具市场潜力奖”和三等奖;
2013年,她设计的布依族服饰系列参加黔南州都匀举办的民族服装设计大赛分别获银奖、铜奖。她告诉记者:“我自己也是一名女性,通过‘锦绣计划’搭建一个辽阔无边的平台,让女性能够传承一方文化的美丽,一针一线绣出自己的幸福生活,既绣出民族之美,也展现勤劳之美。这是非常有意义的。”

“拥有一技之长的少数民族妇女就业前景广阔。”多年的民族文化传承之路让王菁意识到,开依族文化商品,不仅传承民族文化,更是扶贫开发的大事业。就在大年正月初二至初三,王菁还到七块地移民新村、坡落布依古寨调研,指导布依族妇女刺绣。绣娘们手引绣线、唱响山歌,在家做工就能就业,村里的人多了,老人小孩不孤单了,布依族村寨也有了活力,大家共建美好家园的信心更齐、劲更足、梦更美了。

为民族文化鼓与呼

用脚走出一个民生地图,用心写下一份百姓呼声。作为来自基层的代表,王菁用自己的双脚收集各类百姓声音和期待最终汇聚成建议、议案。一份份沉甸甸的建议、议案,正是她履职的最好体现。

“我是我们黔西南现在的惟一的一个全国人大代表,代表我们黔西南340多万各族人民的心声,你看我,一个人带了我们州的十六个建议,各个方面都有,交通的,教育的,有卫生的。”在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王菁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一个和十六个,不是简单的数字叠加。这些纸上记录的文字,是王菁走遍黔西南州的几个县市,用脚走出来的民生图:“8县市都走遍了,乡镇走了大部分。也召集一些比如说民族协会啊这些来座谈,我也就了解了很多我们州的东西。”

要听,要看,要记录。王菁说,为百姓发声前,调研之路必不可少。在一次去调研扶贫和民族文化的下乡行中,王菁下车看到的场景,驱散了调研的疲惫:“我到的时候大概有四五十个妇女,老的有70多岁,年轻的有20多岁,都穿着民族服装在那里,把她们绣的绣片,染的布,都拿在那里展示给我看。我当时很震撼,他们都有这种渴望,渴望能够富裕起来发展起来,同时自己的东西能够走向外面。我也深感担子很重。”

每次开会,一身民族服饰的王菁,就会成为媒体追逐的对象。在风情浓郁的民族装里,王菁不断展示着贵州发展,也呼吁着家乡需求。

王菁告诉记者,她很看重民族文化的保护和开发。她希望,贵州的民族文化能够更瑰丽的绽放:一个是国家再加大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力度,在传承和保护方面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王菁介绍,虽然近年来政府和社会在少数民族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上作了很多工作,但是少数民族文化还是在渐渐消失。究其原因,她认为,随着社会发展速度和经济发展速度不断提升,很多少数民族地区的年轻人不愿学习民族文化,不愿学习传统的工艺,都到外面去打工,或者在外面读了大学以后在外面工作。真正致力于少数民族文化传承的年轻人很少。不过,政府也在不断努力,例如贵州黔西南为传承民族语言,政府部门门牌都使用三语来标识。针φ庵窒肿矗王菁建议,为了民族文化的传承、保护和弘扬,还可以在两个方面做更多的工作,一是让民族文化走进校园;
第二是加强少数民族地区风景区的文化宣传,更多的规划少数民族风格的建筑群,毕竟,风景区的少数民族是该地区的一个对外的窗口。

多彩的民族文化是贵州青山绿水的点睛灵魂。针对贵州的旅游发展,王菁建议,贵州大旅游的建设,应该将民族文化、手工艺品、旅游景区的打造谋划为一盘棋,哪颗棋子都不能丢。

“文化是旅游的灵魂。做旅游,我们不仅是要卖门票让游客看这个山水风光,说山说水,很多地区也有……”看得见山望得见水不是贵州惟一的标签,记得住乡愁的旅游才是引人向往的地方。王菁建言,贵州旅游不单要卖青山绿水的好生态,更应该打好丰富多彩的民族文化牌。

少数民族文化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关键词:计划生育—养老保障型;
招赘婚姻;
财产继承制度;
新型生育文化;
社会性别文化;
计划生育政策

中图分类号:C9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812-2485(2013)09-025-03

世界人口发展史表明,性别比应维持在一定的范围内才是正常的,正常的性别比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发展。20 世纪 50 年代中期,联合国提出新生儿出生性别比的通常值域为102-107之间。目前已有的各种统计结果也表明,在没有受到人为干扰的正常情况下,各国新生婴儿的性别比一般都是在102-107之间波动。但根据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壮族、土家族、侗族、瑶族的出生性别比甚至超过了120。

广西壮族自治区内有汉、壮、瑶、苗、侗、京、仫佬、仡佬、彝、毛南、回、水等12个民族,是我国少数民族人口最多的省区。2005年国家统计局1%人口抽样调查,广西的出生婴儿性别比仍高达121。

根据当前已有学者的研究,导致出生婴儿性别比偏高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人们的男孩偏好思想的存在,在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尤其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民存在着男孩偏好思想,这一思想的的存在带来了人口性别比持续偏高、损害女性健康,侵害女性的生存和发展权、不利于男女平等、生育率难以降低、婚姻市场的挤压等社会后果。这不利于人口再生产,给社会、经济、文化与人口的和谐健康发展带来了较大的负面影响,应引起社会和有关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阻止事态的进一步发展。

我国的少数民族大多数集聚在农村,多数从事农业劳动,但按照社会性别理论,生理因素在农业中占主导地位并不是导致男女性别差异的唯一因素,它的形成与存在有悠久的时间和历史,是多种原因的综合结果。笔者借助社会性别理论、性别分层和性别不平等理论,在综合调查研究结果和参考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尝试提出一些改善少数民族地区农村社区女性的生存环境,弱化少数民族地区农民偏好男孩的建议。

1建立“计划生育—养老保障型”机制

广西的计划生育政策的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夫妻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核实,乡、镇或市辖区的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发给《独生子女优待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保健费。”此外,国家深化计生利益导向机制,要求各地给60岁以上的独女户每月发放一定的养老金。这是国家从生育角度对农村养老保障的有力支持。全国各地都当前也按照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给予独女户发放一次性奖金和更多的就业、生产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当前我国很多农村对这些政策的宣传和落实还不够到位。很多农民不了解这些政策,也没有从中得到实惠。当前广大的农民,包括少数民族地区的农民对生活的质量还是很低的,他们当中很多人想方设法的想生育一个男孩很大程度上也是希望男孩能给现有的生活带来一些改变,能过上更好的日子,尤其是在自己老的时候有所依靠。因此,不断加大政府对少数民族地区农村的养老保障基金,尤其是独女户的投入是很有必要的。

此外,笔者在参照各地计划生育工作及农村养老保障工作经验和相关文献的基础上,设想可以在有男孩偏好的少数民族农村地区将计划生育工作与养老保障工作结合起来,建立一种“生育—养老保障型”的机制。当前,我国农村地区的计划生育工作主要由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农村养老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设的农村社会保险司和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主管。这两个部门是一种平行的关系,笔者认为,可以考虑将两个部门的工作的功能统一起来。各级行政单位建立一个计划生育结果的详细档案,作为养老保障金发放的依据。这项工作一旦能够落实并推行,一定程度上能弱化由男孩养老的少数民族农民的男孩偏好。

2 在男娶女嫁地区鼓励招赘婚姻的形式

严福梅、李树茁等学者经过研究提出实行招赘婚姻有利于弱化男孩偏好,但这一观点遭到了一些学者的质疑。笔者认为,在短时间内,想要在一个没有招赘婚姻习俗的地区通过这样的婚姻模式来弱化人们的性别偏好确实是很难做到的。但在研究中发现,在广西的一些农村各种不同的少数民族混居,在那些壮、瑶、汉族混居的寨子里,由于长期的共同生活,人们的思想相互之前影响是非常大的,当地的壮族人(甚至汉族)对招赘婚姻,以及自己子女性别的态度都与当地瑶族人都非常的一致,对招赘婚姻也是很自然的接受,也没有强求一定要生育男孩。他们对招赘婚姻的态度开明。可见,在以男娶女嫁为主要婚嫁模式的地区鼓励招赘形式或两边走的形式并不是完全不可取的,而是需要更多的时间来宣传。可将这种宣传融入当地的村落文化建设中,使当地的农民在思想上接受招赘婚姻这种模式,进而进行广泛的推广。

3 改变财产继承制度

布卢姆伯格的性别分层理论指出,妇女继承财产的意义非常重大,经济权力对妇女在社会中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的问题有重要影响。妇女如果能获得经济权力,那么性别不平等的程度就会减少。她们就能选择自己喜欢的生育模式,包括什么时候生孩子,生多少个孩子,等等。在那些壮族集聚地区的农村主要实行的是传男不传女的财产继承制度,这种制度导致女儿不能父母家中获得足够的生存资源,只能选择嫁到另外的家庭以继续生存,与此同时,女儿对父母的赡养责任也由此割断,一般只有在红白喜事或过年过节才与娘家来往。人们由此认为“女儿是为别人养的”,只有儿子才能继承和壮大家业,因而产生偏好男孩的思想。而在一些民族混居的农村的农民实行的是谁在家赡养父母谁就能继承财产的制度,这样,女儿与父母的关系密切起来,女儿通过招上门女婿就能给家庭带来与儿子一样的功能。因此,改变少数民族农村社区传男不传女的财产继承制度能在一定程度上弱化农民偏好男孩的思想。

4 建构新型生育文化

文化作为意识形态的重要方面,对人们的行动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生育文化影响着人们的生育行为。要弱化少数民族地区的偏好男孩的思想,就要在当地建构先进文明的新型生育文化。这里所说的新型生育文化是狭义的生育文化,即我国计生委宣传司所提倡的新型生育观念:“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男女平等、生男生女一样好,女儿也是传后人;
男性参与,计划生育,丈夫有责”,等等。新型生育文化的最大特点是融合了男女两性平等文化。在性别偏好较强的少数民族地区,要响应国家号召,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过程中大力建设新型的生育文化。要充分运用文化宣传、教育的方法来引导农民接受文明、先进和进步的婚育观念。通过重塑新型生育文化来弱化原有的重男轻女的思想。在这过程中,要注意两点:一是妇女的参与,妇女参与有助于改善妇女在农村生活中的地位,有提高对女性价值的认识想;
一是对外来信息的引入,引入外来信息则有助于开阔村民的视野,有助于更新生育价值观。

5构建男女平等的社会性别文化

根据社会性别理论的观点,男女性之间的不平等的根源是社会性别文化导致的社会性别的不平等。而男孩偏好从根本上来说是性别不平等的问题。尽管目前我国在法律法规上(主要是《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婚姻法》)给予了妇女与男性平等的法定权利,但不能够把法律规定与现实社会中女性的实际地位和角色混为一谈。现实社会仍然存在着大量的男女不平等现象。此次的调查结果告诉也显示,在有男孩偏好的农村仍然存在着男女不平等的社会性别文化。女性是社会不可缺少的力量,农村女性对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要使广大的农村女性投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并在其中充分发挥她们的聪明才智,就要弱化少数民族地区农民偏好男孩的思想,构建男女平等的社会性别文化,实现真正的男女平等。

要构建男女平等的社会性别文化,主要的途径有:一要继续坚持不懈地开展好“关爱女孩行动”。这项活动旨在在全社会形成关爱女孩、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社会舆论氛围。在有男孩偏好的少数民族地区,各级乡的有关部门和人员要以此为契机,可通过成立“关爱女孩行动” 专项活动基金,从生产、生活方面给予独女户家庭更多的政策倾斜,使广大少数民族农民认识到,生女孩了并不意味着就没有出路,同时大力宣扬男女平等、生男生女一样好的思想,从女孩的身心健康、学习和就业等方面真正关爱女孩,使各个少数民族女孩都能健康地成长,平等地享受社会发展带来的成果;
二要提高女性的地位,包括在家庭中的地位。根据研究结果,妇女地位低的地区,儿子偏好就会烈;
反之,儿子偏好较缓和。因此,在存在男孩偏好的少数民族地区农村社区,要通过给予妇女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对重大事情的决策权利。

总之,要营造一种崇尚农村女性的氛围,建设一种先进的男女平等的社会性别文化,大力张扬生育女性的优越性,让农民切实感受到并非只有生育男孩才有面子,生育女孩也是一件很幸福的事情。

6调整计划生育政策

壮族计划生育政策是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壮族计划生育政策的实行是引起壮族农民偏好男孩的一个外在因素。现行的壮族计划生育政策中支持壮族农民在生育女孩若干年后可以生育第二胎,实际上助长了农民“生男即止” 的男性偏好观念,暗示农民追求生育男孩目标合理性,即使失误生了个女孩,计划生育政策能安排机会给他们再生育一个男孩。要淡化或消除有男孩偏好的壮族农村生育中的这种问题情境,必须要对当前壮族的计划生育政策进行适当调整,应该一视同仁:如果规定每个家庭只能生一个,就没必要再给那些生了女孩的家庭打开缺口,允许在一定的时间限制内再生一个;
如果要满足壮族农民“多生”的生育意愿,则可以将政策调整为每个家庭可以生育二胎。

参考文献

1张丽萍.中国少数民族人口出生性别比问题研究[J].西北人口,2006(1).

2婚嫁模式影响妇女生育性别偏好的实验研究[J].中国人口科学,1995(5).

3李树茁,楚珠.略阳县上门女婿户的典型个案分析[J].人口与经济(增刊),1999.4、

4刘小林.西少数民族婚姻习俗的文化透视[J].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1).

少数民族文化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四川省凉山州是我省彝族集中分布的区域,完善少数民族地区计划生育政策不仅有利于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而且有利于增强民族团结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对加快小康社会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生育政策;
少数民族生育;
政策实施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这一政策是中国计划生育政策的一个转折性调整。但情况特殊的少数民族地区有着不同于其他地区的生育政策,少数民族农村地区的生育政策在实施中存在哪些问题,又该如何应对?所以我们必须通过调研,为少数民族农村地区进一步完善生育政策提供依据。

一、生育政策及其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少数民族地区多胎生育人口比例高

从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时不同生育胎次人口所占比重看,全国平均三胎及其以上出生人口所占比重为4.4%,其中汉族为3.2%,少数民族则高达8.9%。少数民族多胎生育人口比例比汉族高出2.7倍,比全国平均水平高出1.46倍。[1]

2.生育政策执行偏差

少数民族地区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方式,大多本着宣传沟通为主,行政处罚为辅的原则[2],由于政策执行中的政策宣传力度不到位,导致村民不知自己的生育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3.早婚早育现象严重

农村地区法制观念和法制意识都比较薄弱,加上一些传统观念。因此,他们希望孩子早些结婚生子。早婚早育对社会产生各种不利的影响,既不利于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也不利于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3]

二、生育政策及其实施过程存在问题的原因

1.福利型的生育政策存在问题以及政策本身的不明确性

我国现行的少数民族生育政策被学者称之为福利型的生育政策,这种福利型的生育政策,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却忽视了必须要对孩子进行各项投入,执行的结果是人们越穷越生,越生越穷。[4]

在凉山彝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补充规定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最多生育子女数,也没有明确说明可以生育二孩或三孩的家庭需经过哪些部门的批准等。[5]

2.传统生育观念根深蒂固,养老保障体系存在问题

在对甘洛县新民农村的调查中发现,该村人口的生育观念在某种程度上依旧存在,多胎生育在该村大量存在,“养儿防老”仍是重要的现实考虑,不可能一朝一夕就加以改变,同时也反映了我国农村现实养老保障体系方面存在着严重的问题。

另外,在少数民族中有早婚的习惯。甘洛县新民村许多子女的平均受教育程度低,基于这种现实,早婚人群比较多,由于他们不能办理结婚证,所以不为计生部门知晓,往往处于计生监管之外,导致非婚生育的现象较多。

3.整个政策执行机制的协调问题

计生队伍内部整改没有全部完成,队伍素质有待提高,同时由于计生工作头绪多,情况复杂,很多计生管理人员在涉及到利益冲突方面,往往会畏首畏尾,无法真正实施政策的执行工作,因而影响了政策的执行。[6]

对此,我们必须积极寻求应对之策,推进解决生育政策存在问题的研究进程。

三、生育政策存在问题的应对之策

1.调整现行生育政策,使政策本身更为科学与合理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少数民族地区各项发展水平与汉族的差异逐步缩小。在稳定现行生育政策的前提下,逐步过渡到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孩子。鼓励一胎、允许二胎、坚决杜绝三胎及多胎生育,以稳步降低人口出生率。同时,可以考虑分地区、分人群逐步实行与汉族一致的生育政策。[7]具体措施如下:

其一,进一步明确生育政策中的生育条件。如凉山彝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补充规定中的第四条第一款“夫妻双方为汉族农村人口的,提倡只生育一个子女,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应该将“批准条件”具体化。其二,借鉴其他农村地区的生育政策,适当调整对凉山州甘洛县新民村等地的生育政策及生育条例。如:山西省翼城县的“两晚加间隔”的生育政策,以此来降低该地区的生育率。[8]其三,借鉴其他少数民族地区的生育政策,适当调整凉山州的生育政策。如:《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明确说明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并且严格采取控制的方法。

2.加强政策执行力度

强化计划生育管理的组织领导,坚持把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作为工作重点,认真落实认识、投入、人员、责任“四个到位”。

优化“宣传教育、技术服务”平台,实现优质服务全面覆盖。强化宣传教育和计生技术服务,全方位提升服务质量。[9]

3.完善利益导向机制

具体到调整生育政策而言,就是政府通过社会保障制度等各项优惠政策,激励、引导农民自动自觉节育。凉山州应探索、推广宁夏以专项奖励与项目捆绑扶助为主要内容的“少生快富”工程和以实施进一步降低农村生育水平、大力改善人口出生质量、有效提高受教育水平,以引导少数民族群众逐步改变传统生育行为。

4.加强医疗卫生工作,提高计划生育服务水平

农村多孩的一个重要动机是防范孩子的夭折。这种心理只有通过加强医疗卫生保健工作,才能够得到有效消除。因此,加强农村医疗卫生工作、健全计生服务网络是做好计生工作的重要保障。

总之,少数民族地区生育政策调整是一项政策性非常强的工作,既要按照党的民族政策办事,积极探索,又要稳妥可行,在民族自治地区党委的领导下,各部门共同研究,经过科学论证,反复讨论,逐渐提出符合本地区、各民族实际的、长远发展的、科学的生育政策调整。在此基础上,再提交地方人大研究、讨论、审议、批准、通过。[10]

参考文献

[1]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国家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司.中国2010年人口普查资料[C].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2.08.

[2]普艳霞.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计划生育政策执行研究[D].云南大学,2013.

[3]陈森林,陈瑶.农村生育问题及其政策调整[J].长春教育学院报.2013.

[4]张耀武.完善西部少数民族地区人口生育政策的探讨[J].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

[5]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凉山彝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补充规定[C].凉山,2003.

[6]魏艳阳.我国农村计划生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山东师范大学,2013.

[7]张耀武.完善西部少数民族地区人口生育政策的探讨[J].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

[8]蔡林,侯东民,张耀军.宁夏回族自治区“少生快富”扶贫工程试点绩效评估[J].人口学刊,2007.

少数民族文化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摘要】 目的通过对甘肃省东乡族、保安族、裕固族三个少数民族育龄妇女生殖健康调查,了解三个少数民族生殖健康现状及其影响因素。方法对60例东乡族、72例保安族、98例裕固族三个民族地区的已婚妇女进行妇科检查(包括宫颈涂片检查和宫颈糜烂样改变检查)、计划生育宣传与指导。结果东乡族、保安族育龄妇女生殖道感染高于裕固族。结论农村地区少数民族已婚妇女妇科疾病患病率较高,生殖健康知识缺乏,应加强生殖健康卫生知识宣传教育和妇女病普查普治工作,从而降低少数民族育龄妇女生殖感染率,做好晚婚、晚育、优生、优育等计划生育工作,把生殖健康与计划生育服务结合起来,将有助于提高少数民族育龄妇女生殖健康状况。

【关键词】 生殖健康;计划生育;少数民族

已婚育龄妇女生殖健康关系到优生优育,对提高人口素质非常重要。东乡族、保安族、裕固族是甘肃省特有的少数民族,三个民族居住在不同的地区,文化教育程度较低,医疗条件较差,各项保健相对落后。为了解三个少数民族妇女生殖健康状况,促进生殖健康水平的提高,在这三个少数民族地区开展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宣传工作。现将开展的生殖健康查体情况进行了汇总统计分析,总结报告如下。

1对象与方法

1.1对象选择选取甘肃省三个民族地区的育龄妇女共230例,其中东乡族60例,保安族72例,裕固族98例,平均年龄18~50岁。

1.2检测方法通过随机抽样调查,对已婚妇女进行妇科检查和宫颈涂片的检查,按妇女病普查常规询问病史,并由专人进行妇科检查。妇科检查包括阴道、宫颈、子宫和双侧附件的检查。宫颈炎按照糜烂面积分为轻度、中度和重度。宫颈刮片在非月经期和无明显出血时,先用棉球轻轻擦去宫颈表面过多分泌物后,用一次性刮板插入宫颈管内(鳞柱交界处),围绕子宫颈旋转1周,将刮出物均匀涂于载玻片上,即刻用95%酒精固定20min,经HE染色封片。宫颈刮片细胞学检查,即传统的巴氏涂片,巴氏涂片法,其诊断标准分为5级:巴氏Ⅰ级:正常;巴氏Ⅱ级:炎症;巴氏Ⅲ级:可疑癌;巴氏Ⅳ级:高度可疑癌;巴氏Ⅴ级:癌。

1.3统计学分析采用SPSS11.5软件包进行数据分析,采用描述性统计分析、相关分析、方差分析、χ2检验对数据进行统计学处理。

2结果

2.1巴氏细胞学检查结果 60例东乡族宫颈刮片涂片中,I级 41例,占70%;Ⅱ级15例,占23.3%;Ⅲ级4例,占6.67 %。72例保安族宫颈刮片涂片中,I级 57 例,占80.6%;Ⅱ级9 例,占12.5 %;Ⅲ级6例,占6.94%。裕固族98例宫颈刮片涂片中,I级85例,占85.7%;Ⅱ级10 例,占11.2 %;Ⅲ级3例,占3.06%。三个少数民族之间巴氏分级比较,差别有显著性 (P

2.2宫颈糜烂与巴氏分级的关系 巴氏Ⅰ级183例中:宫颈光滑135例,轻度糜烂样改变31例;中度糜烂样改变16例,重度糜烂样改变1例。巴氏Ⅱ级 34例中:宫颈光滑20例,轻度糜烂样改变8例;中度糜烂样改变4例,重度糜烂样改变2例;Ⅲ级13例中:宫颈光滑6例,轻度糜烂样改变3例;中度糜烂样改变3例,重度糜烂样改变1例。通过spearman秩相关分析得出,三个民族宫颈糜烂样改变与巴氏分级呈正相关(P

3讨论

本次调查结果显示,东乡族和保安族地区的巴氏分级Ⅲ级者高于裕固族地区 (P

4结论

鉴于女性生殖感染受经济水平、文化程度、人口因素、卫生资源、地方政府干预力度等多方面的影响,因此应在不同地区不同特点,因地制宜,采取不同的预防和干预措施,提高少数民族文化水平,做好生殖健康的宣传教育,让她们积极主动参与妇女病普查,增强就医意识,降低其生殖感染率,是提高少数民族妇女生殖健康的关键。运用多种方式向边远少数民族妇女宣传计划生育知识,增强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的思想,提高她们对计划生育的认识。宣传力度要大,宣传内容包括科普宣传,报刊宣传,电视录像等,并积极引导农村妇女建立健康的生活方式。通过妇女疾病普查,对已婚和有性生活的妇女应常规进行宫颈刮片细胞学检查,对重度宫颈糜烂样改变合并巴氏染色Ⅲ级以上者应重点检查,这对预防宫颈癌有积极的意义。通过下乡义诊,解决少数民族地区妇女就医难的问题,同时与当地医务工作者配合,通过对育龄妇女进行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增强少数民族对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生殖健康的了解,提高了边缘少数民族就医意识。

【参考文献】

1马宁.进一步做好少数民族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政策与措施.西北人口,2003,90(1):1516.

2苏晶.中国少数民族育龄妇女健康状况分析.现代预防医学,2006,33(10):1756-1757.

3唐晓黎.新疆兵团农二师 4743名已婚育龄妇女生殖健康状况分析.农垦医学, 2008,12(30):491.

少数民族文化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关键词:少数民族人口;
政策;
民族通婚

基金项目:中共马鞍山市委党校校级课题,课题组成员:刘志玲、刘炜、袁源

中图分类号:C924.2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2年8月23日

一、马鞍山市少数民族人口情况

马鞍山市位于长江下游南岸、安徽省东部;
横跨长江两岸,毗邻南京、合肥两大省会城市;
是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的“箭头”;
是中部地区唯一的全国文明城市,也曾获得了“国家卫生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等称号。近50年来,马鞍山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综合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各项主要经济指标人均值连续多年保持全省第一,达到长三角中等城市发展水平。马鞍山现总面积4,042平方公里、总人口230万,其市区面积354平方公里,建成区面积80平方公里。

马鞍山是一个移民城市,作为少数民族杂散居地区的代表城市,近年来马鞍山市的少数民族人口数量呈现不断增长的趋势。(表1、表2)通过表1、表2中数据可以看出:1、同1964年相比,马鞍山市少数民族总人口增加了近1.7万人,尤其是在2005~2011年这一时段增幅明显;
2、尽管马鞍山是个中小城市,总人口只有230万,少数民族人口总数是1.9万余人,但是少数民族的个数并不少,中国目前有55个少数民族,马鞍山目前所拥有的少数民族个数为43个;
3、马鞍山市少数民族中回族占大多数,所占比例为少数民族总数的67.89%,造成这一现象有历史的原因,例如马鞍山市博望镇的新禄回汉联合村是2011年之前马鞍山唯一的一个民族聚居村,该村共有少数民族251人,回族有223人,占到该村少数民族总人数的89%,这部分回族人民到新禄村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历史回迁。另外,回族的通用语言是汉语,没有自己的特有的民族语言,所以在交流上比较容易和主体民族汉族接近。同时,正因为是马鞍山市人数最多的少数民族,较之其他少数民族而言,对于很多家庭来说他们更容易找到回族血统的亲属。

二、变化原因探析

(一)少数民族优惠政策。新中国建立以来,为实现各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平等,党和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在多个领域对少数民族实行优惠政策,少数民族优惠政策对我国少数民族人口的变动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1、少数民族人口政策。少数民族人口政策是国家调节、干预和指导少数民族人口发展的政策,它集中反映了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对人口发展的方向和目标所提出的要求,以及所采取的措施。

我国自建国初就对人口问题十分重视,关于少数民族的人口政策大致经历了如下几个阶段:上世纪五十年代到七十年代,人口兴旺政策阶段。新中国刚刚成立,百废待兴,当时整体上对于人口是鼓励生育的政策,把人当作生产者而忽略了人同时也是消费者,加上当时少数民族人口自然增长率很低,有的还出现了负增长,人口不断减少。为了扭转这一趋势,国家大力推行人口兴旺政策,使得我国人口进入到了缓步增长时期,到了六十年代中期出现了高自然增长率的大发展时期;
1971~1981年,准备计划生育阶段。从1971年起全国范围内对汉族出台了计划生育政策,不过这个时候计划生育还只是作为一般性的政策提出,对少数民族采取“少数民族除外”的政策;
1982年至今,适当放宽的生育政策阶段。1982年党的十二大把计划生育定为基本国策,同年写入《宪法》。1982年经第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批准的《六五》计划指出:“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并根据各个地区的经济、自然条件和人口状况,制订计划生育工作规划。”1984年4月中央批转的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关于计划生育工作精神的汇报》中说:“对少数民族的生育政策,可以考虑,人口在一千万以下的民族,允许一对夫妇生育二胎,个别的可以生育三胎,不准生四胎”。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生育政策中对少数民族生育的优惠幅度还是不同的。安徽省马鞍山市属少数民族杂散居地区,在制定的计划生育政策中考虑到了少数民族的特殊情况。规定夫妻双方是少数民族的均可生育2胎。这样的计划生育政策对于少数民族而言是有着一定程度的优惠的。

2、民族成分变更政策。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文件(民委(政)字[1990]217号)《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中做出了关于民族成份变更的规定: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母的民族成份确定;
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满十八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十八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份在十八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
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十八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规定》中还指出关于民族成分的审批程序为“须经过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报经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审批后,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具体到马鞍山,程序则是经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后,报县(区)民族事务部门初审,最后到市级民族事务部门审批。这样的审批程序可操作性强,办理起来也不繁复。这样的民族成分变更政策对于少数民族人数的增长做出了一定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