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人事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做好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的相关工作,同时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是我院计划生育工作的基本内容。我院对计划生育工作建立了一把手亲自抓、政工部门专门抓、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院人事工作计划【五篇】,供大家参考。
法院人事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做好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的相关工作,同时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是我院计划生育工作的基本内容。我院对计划生育工作建立了一把手亲自抓、政工部门专门抓、计划生育专干具体抓的组织领导体系,把这项工作当成事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全局的大事来抓紧抓好,实现了三个到位。现将我院××年计划生育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思想教育,牢固树立责任意识,自觉落实基本国策
一年来,我院注重抓好思想教育,不断提高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和广大干警理解计划生育国策、执行计划生育国策、维护计划生育国策的自觉性。在抓好干警思想政治教育中,开设了“人口与发展”专题讲座,并认真学习传达了上级关于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一系列文件指示。通过学习,引导大家在本职业务中做好计划生育相关工作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联系起来,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大局联系起来,使广大干警特别是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进一步明确了计划生育在国计民生中的重要地位,更清楚地了解国家关于计划生育的法规政策界限和上级指示精神,不断提高了按上级要求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自觉性。
二、尽职尽责,做好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的相关工作
根据上级机关要求和法院工作特点,我院在审判审判工作中,统筹兼顾,严格要求,认真完成所承担的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四项基本工作。
(一)、我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够及时受理计划生育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强制执行案件,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的案件及时审结或及时强制执行。××年,由于我区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水平和人员素质高,未发生计划生育行政案件。我院对区计划生育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申请的非诉计划生育强制执行案件件,执结件。在受理执结这些案件时,我院审判、执行人员能够从落实计划生育国策的大局出发,既严格审查把关,又做
到了快立案、快执结。所受理件申请执行案件,都能迅速进入执行程序,在最快时间里送达执行通知书,依法果断采取执行措施执结案件。如彰东办事处申请执行的刘某、崔某夫妇超生罚款案和左某、王某夫妇超生罚款案,均在受理当天送达执行通知书,进入执行程序,并于一周内执行完毕。
(二)、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典型案件进行公开处理,扩大办案效果。我院在执行非诉计划生育案件时,能够充分运用宣传教育手段,既做到让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当事人心服口服地接受处罚,又做到让群众受到教育,社会效果良好。
(三)、及时审理破坏、阻碍计划生育工作及报复、伤害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刑事犯罪案件。年内未发生此类案件。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
(四)、凡是计划生育户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优先立案办理,确属特别困难的,依法办理减免缓手续或采取其他法律援助措施。立案工作是人民法院的一个窗口,我院坚持把抓好立案工作当作树立“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人民法院司法形象的重要方面,对来诉当事人,只要符合立案条件的,都能在一个星期内立案。
我院还派出一名思想素质、政策水平都比较好的同志参加了区组织的驻彰东西六村计划生育工作宣传队,该同志工作积极负责,受到了所在队组的表扬
法院人事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原告:张宏泉,男,1927年5月出生,汉族,住闽侯县洋里乡田当村43号。
被告:闽侯县洋里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洋里乡政府)。
法定代表人:林善昌,乡长。
张国和之妻林幼弟于1994年生育一儿子,一家三口长期居住福州市洪山镇长春花园。洋里乡政府以张国和之妻林幼弟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为由,其工作人员于1998年4月16日下午,当场征收张国和计划生育费300元,并砸坏张国和与张宏泉共有的门、窗、家具等。张国和、张宏泉不服,向闽侯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张国和、张宏泉诉称:被告洋里乡政府以原告张国和夫妇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为由向其征收计划生育费300元,被告工作人员并砸坏两原告共有的门、窗、家具等,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犯了两原告的财产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被告洋里乡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判令被告赔偿两原告遭受的经济损失。
被告洋里乡人民政府辩称:原告张国和之妻林幼弟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被告依法对其进行一定的惩罚是必要的,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
闽侯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洋里乡政府认定原告张国和之妻林幼弟违法计划生育规定,于1998年4月16日下午当场征收原告张国和计划生育费300元,并砸坏原告张国和、张宏泉共有的门、窗、家具等,经闽侯县价格事务所评估,损坏家具等物价值人民币412.46元。被告征收原告计划外生育费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原告另支出拍照费用人民币48元,律师费300元。闽侯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1998)侯法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
确认被告闽侯县洋里乡人民政府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判令被告洋里乡人民政府赔偿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760.45元人民币。一审诉讼费100元、鉴定费100元由被告闽侯县洋里乡人民政府负担。
一审宣判后,被告洋里乡政府不服,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称:行政相对人对于因不服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的,必须先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上诉人洋里乡政府是受闽侯县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委托作出处罚的,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法院的判决。
被上诉人张国和、张宏泉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上诉人张国和、张宏泉对收取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费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上诉人的起诉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上诉人作出的行为源于法律、法规的直接授权,无需任何部门的授权委托。被上诉人没有违反计划生育的行为,对被上诉人作出行政处罚是违法的。上诉人的工作人员砸坏两被上诉人共有的财产应负赔偿责任。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闽侯县计划生育局卷宗。卷内材料:当事人拒签送达回证、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决定通知书、征收计划外生育费议定书。2.证人徐斌等人所作的关于其4月16日在田当村执行公务的过程证言;
上述证人的身份证明。3.通知张国和之妻回村参加妇检书证、电话记录。4.洪山镇计生办流动人口管理站出具的证明。5.闽侯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的执法委托书。
原审原告张国和、张宏泉向原审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闽侯县洋里乡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的罚款300元收据。2.一、二审律师费各300元发票二张,购照相、胶卷发票一张。3.洪山镇长春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2份、洪山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出具的证明。4.家具等物被砸坏的照片。5.律师往返闽侯县取证车费。6.有关法律法规之相关规定。
上述证据材料均已随案移送二审法院。
经庭审质证,二审法院确认上诉人提供的第1号证据即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决定书未送达当事人。第2-4号证据系原告起诉后由被告所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原审法院未对以上证据取证程序违法问题进行认证不妥。被上诉人提供的第4号证据因其未向原审法院提供,不能作为认定原判不当的依据。本案其余证据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根据。
经审查原审审判程序合法。双方当事人亦无异议。
二审法院根据本案的有效证据可以认定以下事实:1998年4月16日,上诉人洋里乡政府在没有进行行政调查,没有相对人行政违法事实,亦没有送达行政决定的情况下,以被上诉人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为理由,使用号码为0010245号的福建省闽侯县计划生育费专用收据,收取原审原告人民币300元。同日,上诉人洋里乡政府的工作人员碰坏两被上诉人门、窗等家具。经闽侯县价格事务所评估,经济损失为412.45元。此外,被上诉人因本案支出拍照片费用48元。一、二审律师费600元。
原审法院对原审被告洋里乡政府违法行政行为,及由该行为造成被上诉人经济损失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但认定被上诉人是因违反计划生育而受处罚不当。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洋里乡政府称其对原审原告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依照《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但上诉人提交法庭的《征收计划外生育费通知书》并不具备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形式要件。上诉人在行政程序中既未按《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查,亦未将行政决定书送达相对人。因此,上述《征收计划外生育费通知书》不具有行政法律效力。上诉人使用福建省闽侯县征收计划生育费专用收款收据收取被上诉人300元人民币,未告知被上诉人事实、理由和依据,侵犯了被上诉人的知情权、申辩权。上诉人向法院所举证据,均在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取得,该证据取证程序违法,不具有证据效力,不能作为认定上诉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属对违反计划生育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证据。上诉人收取罚款300元,其工作人员砸坏两被上诉人共有的家具等物,是以“计划生育工作”为名,侵犯被上诉人的财产权的行为。上诉人洋里乡政府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明显带有主观性和随意性,破坏了计划生育工作的严肃性和政策性,并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上述行为均不属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而属滥用职权的行为。被上诉人由此受到的损失应由上诉人负赔偿责任。在庭审中,被上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据及原审法院委托闽侯县价格事务所进行评估的结论证实,被上诉人所受经济损失为876.45元,二审期间律师费300元,均应在赔偿范围。上诉人对此不能提供反证,二审法院对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被上诉人称因上诉人的工作人员强行进屋,对该屋内的家具打、砸,造成金项链、金戒指等物损失,因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法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应赔偿其律师的差旅费480元,因该证据未向一审法院提供并经庭审质证,二审法院对此不予审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上诉人张国和、张宏泉诉上诉人侵犯财产权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赔偿损失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上诉人关于被上诉人应向闽侯县计划生育局先申请复议后才能起诉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洋里乡政府作为行政机关是行政侵权案件的适格被告,其称是接受委托而行使行政处罚权,应以委托单位为本案被告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决将上诉人的被诉行为表述为“征收原告计划外生育费”的行为,本院不予认可。原审法院未确认上诉人砸坏被上诉人家具的行为违法,即判决上诉人应赔偿被上诉人经济损失,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于1998年11月23日作出判决:
一、撤销闽侯县人民法院(1998)侯法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第1、2项。
二、确认上诉人闽侯县洋里乡人民政府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为名收取被上诉人张国和300元人民币及上诉人洋里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砸坏两被上诉人张国和、张宏泉家具等物的行为违法。
三、上诉人闽侯县洋里乡人民政府应在收到本判决后五日内退还被上诉人张国和人民币300元。
四、上诉人闽侯县洋里乡人民政府应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五日内赔偿被上诉人张国和、张宏泉经济损失人民币1060.46元。
五、维持闽侯县人民法院(1998)侯法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第三项。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闽侯县洋里乡人民政府负担。
评析
(一)本案原告不服被告征收计划生育费及损坏家具等行政行为是否必须经复议前置程序才可向法院起诉。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计划生育主管部门作出的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罚款决定不服的,应先向上一级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这一规定,行政相对人对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罚款不服,必须先经行政复议程序,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这一法条规定是仅指对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罚款不服的,必须先经行政复议。本案中,被告虽然制作了“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决定通知书”、“征收计划外生育费议定书”,但没有送达行政相对人,因而不具有行政法律效力,不足以作为认定其“征收计划外生育费”行政行为的根据,而本案被告直接出具给原告的是“福建省闽侯县征收计划生育费专用收款收据”,收取原告张国和300元。两原告是以被告违法征收计划生育费和砸坏家具,侵犯他们的财产权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因此,法院立案受理符合《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是正确的。
(二)本案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那么,本案被告以原告张国和之妻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为由而向其征收计划生育费300元并砸坏两原告的家具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呢?答案是否定的。首先,被告称其对原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依照《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关于“对不按规定落实有效的节育措施或计划外怀孕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应给予教育,经教育后仍不落实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的,但被告提交法庭的《征收计划外生育费通知书》并不具备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形式要件;
被告既未按《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查,而且其向法院提供的证据也均是在原告起诉后取得的,该证据取证程序违法;
被告收取原告张国和“计划生育费”300元,未告知原告事实、理由和依据,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申辩权;
被告作出行政决定书之后未按规定送达行政相对人等等,均违反了行政程序的规定,程序违法。其次,被告收取原告款项300元,其工作人员砸坏两原告共有的家具等物,均以计划生育为名,行政执法具有明显的主观随意性,属于滥用职权的行为。因此,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性,是显而易见的。
(三)本案原告要求被告给予经济赔偿,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被告应当给予哪些赔偿。
法院人事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管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保障公民的生殖健康权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和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
国家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中央财政对西部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国务院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第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并纳入区域卫生规划。
国家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鼓励研究、开发、引进和推广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
第二章技术服务
第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第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下列内容:
(一)生殖健康科普宣传、教育、咨询;
(二)提供避孕药具及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
(三)对已经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提供相关的咨询、随访。
第八条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一)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
(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
(三)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
(四)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项目。具体项目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规定。
第九条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医学鉴定,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
当事人对医学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医学鉴定为终局鉴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条向公民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药具应当安全、有效,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定期编制并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目录,指导列入目录的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的推广和应用。
第十二条开展计划生育科技项目和计划生育国际合作项目,应当经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并接受项目实施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涉及计划生育技术的广告,其内容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四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受术者本人同意,并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十五条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三章机构及其人员
第十六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第十七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符合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设置标准。
第十八条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第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第二十条乡、镇已有医疗机构的,不再新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但是,医疗机构内必须设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专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乡、镇既有医疗机构,又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各自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乡、镇没有医疗机构,需要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从严审批。
第二十一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报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征求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二十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每三年由原批准机关校验一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不得买卖、出借、出租,不得涂改、伪造。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的,应当自发现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二十三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执业,并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技术常规和抢救与转诊制度。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进行定期检查。
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避孕药具流通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本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和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分别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或者护士的资格,并在依照本条例设立的机构中执业。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第二十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必须按照批准的服务范围、服务项目、手术术种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遵守与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常规、职业道德规范和管理制度。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国家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制度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鉴定制度和报告制度。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发现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应当在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同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大事故、计划生育手术严重的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严重的或者新出现的不良反应,应当同时逐级向上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汇总、分析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数据,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公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大事故、计划生育手术严重的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严重的或者新出现的不良反应,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时公布和通报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一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逾期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校验手续;
拒不校验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第三十五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给予警告,并处所收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对该机构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第三十七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法院人事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医院院内感染工作计划一在医院整体工作的统一筹划部署下,为增强医院感染维护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并结合我院医院感染维护工作实际,特制订20xx年医院感染维护工作计划如下:
一、增强医院感染维护制度的完备,并依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常规要求开展工作。
1、制定全院各类人员预防、控制医院感染维护知识与技能培训、考核计划,并在工作中组织实施。(有考核、有记载)培训率应>90%,合格率>80%。
2、进一步完备有关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规章制度,并对其落实情况执行检验和指导。
3、进一步完备医院感染维护有关职责,并对其履行情况执行督导。
二、增强医院感染的监测,监管
1、对医院感染及其有关危险因素执行监测、剖析和反馈,针对疑问提出方法并指导实施。
2、对医院感染发生状况执行调查、统计剖析,并向医院感染维护委员会报告。医院感染发生率应<8%。
3、对医院感染事件执行报告和调查剖析,提出控制方法,并协调、组织有关部门执行处理。
4、积极开展医院感染漏报率调查,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给医院感染维护委员会及有关科室。漏报率应<20%。
5、临床科室、医院感染维护科须按<医院感染维护方法>要求时限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医院感染病例。
6、按<医院感染维护方法>要求,做好环境卫生学、消毒、灭菌成效等监测。
7、医院感染维护科须对购入的消毒药械、一次性运用医疗卫生用品执行监督维护,对医院购入的此类用品审核的产品有关证件复印件执行保存。
8、对医院的清洁、消毒灭菌与隔离,无菌技能,医疗废物维护等工作提供指导。
9、对传染病的医院感染控制工作提供指导。
10、积极参加与抗菌药物临床运用的维护工作。
三、增强重点部门的医院感染维护。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重点科室的预防,控制医院感染制度,并认真落实、督导。
1、检验验收重点科室资料,一月一通报。
2、增强供应室维护。尤其是组织、装备、质量建设进一步充实到位。启动以消毒供应室为中心环节的消毒灭菌工作。
四、提高医院感染控制意识,增强药物人员的自身防护,以防医院感染于未然。
1、增强医务人员的预防意识与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力度。
2、严格要求医务人员执行无菌技能操作、消毒隔离工作制度、手卫生、手消毒规范,并强制维护。
3、严格要求医务人员执行准则预防方法,尽量避免因职业暴露而受感染。
总之,在医院感染维护委员会的指导和大力支撑下,坚持科学成长观、以人为本,重点抓医院感染维护中各项方法的临床落实,依法维护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防医院感染于未然。
医院院内感染工作计划二一、加强医政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降低医疗事故的发生
质量是效益的根本。xx年年我院将狠抓医疗服务质量,建立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在院内开展医疗质量评比,并定期将评比结果公示上墙,接受全院的监督,加强“三基”“三严”培训,加强<职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理>的学习,树立医务人员的责任感,不断地提高医疗技术,完善自我;继续推进“放心药房”工程;加大力度宣传我院特色中医科,充分发挥名老中医的作用。
加强医务人员的业务水平,病历书写质量,对每台手术都要做到术前讨论、术中配合、术后总结,杜绝医疗责任事故的发生;加强医院感染管理工作,建立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报告制度,完善医疗纠纷、医疗投诉处理办法,减少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发生。
二、加强疾病的防疫,抓好传染病的防治管理
1、疾病的预防保健,特别是妇幼卫生保健
对非传染慢性疾病如心脑血管疾病,恶性肿瘤等要以预防为主,防治为辅,大力加强非传染慢性疾病的预防、治疗及患者在日常中的保健。
我院的妇幼卫生工作仍坚持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的工作方针,认真贯彻实施<母婴保健法>全面实施<两纲>,围绕降低孕产妇死亡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为今年妇幼卫生工作重点,继续加强孕产妇的系统管理和儿童的系统管理,全面普及新法接生,提高住院分娩率,减少产后出血,高褥热及新生儿破伤风,新生儿死亡率的发生,确保母子平安,促进方案,范文库欢迎您采8集母乳喂养,使四个月内婴儿纯母乳喂养率达到98%以上。
今年我院将继续对辖区内15—49岁育龄妇女分批进行普查普治,为广大妇女做好生殖保健服务。
2、继续推进计划生育工作
我院将继续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重庆市生育条例>,坚持有证检查、有证生育、有证手术,严格执行手术常规,提高计划生育手术的质量,减少结育手术并发症,严格禁止出假手术、假证明,做到计划生育宣传上墙服务。
三、强化社区卫生服务建设
社区卫生服务继续坚持以健康为中心,家庭为单位,社区为范围,要求为导向;继续坚持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等为重点。今年将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建设工作,切实做好社区居民的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的“六位一体”的基层卫生服务。加强社区医务人员队伍的培训,不断提高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水平,努力达到全科医生的要求,使社区医疗服务中心真正成为辖区居民的“110”。今年我院将积极做好两个社区服务站的验收工作。
四、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抵制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
坚决反对医疗过程中的开单提成,收受药品回扣,做到不收受红包,不开搭车药,不推委病人,不开大处方,不吃拿卡要。
五、深化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
今年我院将推行以聘用制为核心的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的改革,实行定员定岗,全院聘用上岗,中层以上竞争上岗,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逐步形成绩效工资制,调动全院的积极性创造性。
六、加强医院财务管理,理顺财务关系
今年我院继续认真贯彻财务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及财务工作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财务工作者的理论水平、业务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做到科室核算及时准确,会计科目准确、数字真实、凭证完整,装订整齐,建立科室收支明细帐。
七、设施设备的购置
今年将投入一定资金添置救护车1台,这是我院在急救医疗方面的一项重要举措;淘汰一批陈旧老化的设备,将购置一批高、精、尖仪器设备,提高辅助检查的准确率。由于旧城即将改造,今年我院将切实作好暂时迁院准备。
八、坚持两手抓,推进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
法院人事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决定召开中心城区违法生育专项治理动员大会。这次会议是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落实国家人口计生委、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方案》具体行动。开好这次会议,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对巩固去年城镇和流动人口集中整治的工作效果,整顿城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秩序,推动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发挥中心城区在全市计划生育工作中的模范带头和辐射作用,稳定我市低生育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布置上来,提高认识。
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先后作出重要批示,最近。要求对市委、市政府两个大院开展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全面清查清理两个大院内住户的违法生育情况。批示要求,发现一起,就要坚决按党纪国法严肃查处一起,决不姑息。市委、市政府的这一重要举措,既是市迅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里关于开展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的具体行动,也是从我市实际出发,严格执行生育政策,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必要举措。各部门、各单位都要充分认识开展这一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把思想和行动都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布置上来。
随着我市社会转型和乡村化进程的逐步加快,近年来。中心城区流入人口逐年增多,据初步统计,目前中心城区已经超越30万人,其中外来流入人口不时增加,中的大多数是处于生育旺盛期的育龄人群,有些人是带着躲生的愿望进城的乡村化进程加快给计划生育工作提出了新课题,带来了新挑战,比方,违法生育的现象有所抬头,城区甚至是市委、政府大院成了这些人违法生育的防空洞”直接影响到市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少数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的违法生育行为影响很坏,严重影响到计划生育国策的严肃性,让局部群众发生乘机效仿念头,削弱了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效果。这种现象必需坚决予以遏制,确保各级政府人口计划目标的完成。
各级党委、政府和广大干部、群众都有责任和义务贯彻落实好。当前人口压力很大,计划生育是国必需临时坚持的基本国策。人口形势仍然严峻,人口平安作为国家平安提到议事日程。从我市的情况看,十一五”时期将经历第四次人口出生的高峰期”生育政策上的任何松动,都可能导致现有低生育水平的强势反弹。另外,临时以来,广大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不只为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了表率,但是现在个别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的违法生育行为,不只影响了整体形象,而且大大增加了生育政策执行的难度,扰乱了正常的生育秩序。因此,必需开展计划生育全面清查,维护正常的生育秩序。
二、集中各方面力量全力打好清查清理“攻坚战”,精心组织。
突出宣传教育,第一。营造清查清理的强势舆论氛围。这段时间,日报》赣西晚报》电视台、中国网及大型电子显示屏等媒体,要配合中央《决定》宣传教育和贯彻落实,大力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专项行动的目的意义、时间、原则、范围等内容,进行宣传工作,做到家喻户晓,形成强大的依法依纪查处违法生育的舆论声势。同时,还要建立有奖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邮箱。通过在户外张贴,报刊、电视反复刊登和滚动播出举报公告等形式,广泛发动群众监督检举,建立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
落实责任,第二。以“两个大院”清理清查工作为突破口全力攻坚。各个参战部门和单位要集中行动,抓重点、抓难点、抓焦点。市委、市政府大院和市直单位的计划生育情况作为群众关注的热点,应该带头开展专项行动清查清理,为我市中心城区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发挥模范带头和辐射作用。两个大院的专项清查是一场务求必胜的攻坚战”要敢于碰硬,这场硬仗打下来了其它许多问题就会迎刃而解,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从两个大院的情况来看,一是单位多且住户比较混杂;
二是分布范围比较广;
三是住户的构成比较复杂。有常住户,也有租住户,还有挂靠户,需要做好细致的工作,确保清查工作平稳有序。既要依法依纪清查,又要注意依法办事。
把好自己的门,各房屋产权单位、各住户所在单位务必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积极配合。管好自己的人,把专项治理行动作为本单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既要搞好本单位干部职工的自查,还要对租住户、挂靠户的计划生育情况进行全面清查。要落实户主的计划生育连带责任,逐一登记造册,实行计划生育的零缝隙管理”完全消除盲区和死角。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大院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方案》要求,单位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抽调专人负责,确保违法生育对象不错、不漏,并逐一登记造册。
掌握规范,第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查处违法生育对象。依法依纪处置是专项治理工作的关键,群众拭目以待。一是对主动上门交待问题,接受处置的个人可从轻处理。对自查摸底情况清楚,处置坚决到位的单位要通报表扬;
二是对清理出的问题要做到三公开”公开奖励规范、公开处置决定、公开落实到位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三是对自查不彻底的或有意瞒报、漏报、与我事先派出的核查组摸底出入大的单位要通报批评,年终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并追究主要领导责任。特别要提示的掌握的个别条管部门疏于计划生育管理,对计划外生育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有的即使发现了也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有的甚至帮着讲情。对此,市委、市政府将坚决依法查处;
四是对公务员和社会公众人物违法生育要依法从严处置,对公务员或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2002年7月29日以前的要依照当时的法规和文件处理到位,2002年7月29日以后的要依照《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从严处置,一律开除公职。公众人物的税务、公安要侦查介入,查清其当年收入,依法全额征收社抚费。处置时要坚持经济、党纪、政纪奖励兼顾,不能一手硬一手软;
五是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防止因处置不公而产生新的矛盾,防止方法不当而发生意外。处置违规生育的对象时要抓典型,对一些影响大、顽固不化的要公开曝光,必要时进行强制执行。
三、建立完善城区计划生育的长效管理机制,着眼久远。
要健全城区计生基层网络。各地要加大人力、财力等方面的投入,第一。建立健全城区计划生育工作基层网络,形成从街道、居委会、片长、楼长直至单元组长,覆盖全部城区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网络,并保证其必要的工作经费和报酬,使城区计划生育基层网络切实做到有人办事,有钱办事”
要健全经常性管理服务机制。建立“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城镇和流动人口计生工作经常性管理服务机制。要把流动人口、离岗下岗人员、改制企业职工和常住人口都纳入社区管理,第二。建档造册,实行“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做到同管理、同宣传、同服务。机关事务管理局要加强两个大院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各单位要负责本单位院落的计划生育工作,落实管理人员和责任,要与房屋租赁户签订计划生育协议,经常管理,定期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要加强与街道计生办联系,及时将流入人口通报街道计生办,计生办要与其户籍所在地计生办取得联系,互通情况。
要健全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机制。公安、卫生、工商、民政、财政、建设、综治、劳动和社会保障、人口计生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第三。密切配合,合力解决城区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存在突出问题,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切实提高城区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水平。
四、为专项治理工作提供坚强保证,强化领导。
高度重视,第一。明确责任。各部门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违法生育专项治理工作,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明确分管领导协助抓,并抽调专人具体抓。要依照工作要求,早部署、早安排,确保专项治理工作不走过场,取得实效。
部门配合,第二。形成合力。各部门各单位要紧密配合,把做好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作为自己的法定责任,切实做好本单位本部门干部职工(含挂靠人员)和流动人口的违法生育专项治理工作。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要依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相关法规政策,对计划生育的违纪违法行为及时处置到位;
对拒绝缴纳社抚费的人员,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加大对社会抚养费征收“非诉”案件的执行力度,确保对违法生育的对象处置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