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国税函[2009]第461号(以下简称“461号文”)就员工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作出了进一步的解释。461号文明确了股票增值权个人所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度税务法制股工作计划【五篇】,供大家参考。
税务法制股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定价新方法
2009年8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国税函[2009]第461号(以下简称“461号文”)就员工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作出了进一步的解释。
461号文明确了股票增值权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员工兑现股票增值权所得当日,应纳税所得额以员工取得的现金来确定(即授权日与行权日股价的净增长值)。
而限制性股票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限制性股票解禁当日。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则以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或境外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进行股票登记当日的股票市价(简称“A”)和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简称“B”)的平均价格乘以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简称“c”),减去员工对本批次解禁股份数实际支付资金数额(简称“D”)来确定。
应纳税所得额=(A+B)/2*C-D
限制性股票按平均价格计算所得是一种崭新的定价方法,如果股价在禁售期内下跌(特别是在过去几年),这将会给员工带来不利的影响。例如,如果限制性股票在登记当日的收市价为20美元,解禁当日的收市价为10美元,相关的股票将以每股15美元计征个人所得税[(20+10)/2]。
另外,有别于股票增值权和股票期权(其纳税义务一般发生于行权当日),持有限制性股票的员工通常不可以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约定解禁日)到股价回升后。
要点筹划策
优惠的适用性及局限性。雇员从上市公司获得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所得,应参照财税[2005]第35号(以下简称“35号文”)中对股票期权收入的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将股权激励所得以较优惠的公式并按单独月份计算从而得出较低的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但461号文亦明确指出,35号文中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并不适用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和公司上市前设立的股权激励计划。这将导致此类股权激励所得的税负高于L市公司员工股权激励所得的税负。另外,如果上市公司未按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备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资料,员工也会因此不能享用35号文中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多层级公司优惠限制。需要明确的是,35号文中的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仅适用于上市公司(包括分公司)和上市公司控股不低于30%的子公司的员工。但是,间接控股只限于上市公司对二级子公司的持股。间接持股比例,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上市公司对一级子公司持股比例超过50%的,按100%计算。这一点对于具有多层级的企业需要特别明确,超过二级子公司的持股和控股比例低于30%的公司的员工取得的股权激励所得,也不适用35号文中个人所得税的优惠待遇。
同一年度多次所得。员工在同一纳税年度多次取得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所得的,可适用35号文中的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唯须将合并后的累计所得按照国税函[2006]902号文(以下简称“902号文”)的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用这种合并方法计征的税负会比分开计算的税负高。
备案及报送资料。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在计划实施前向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此外,还应当在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行权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的资料(例如行权通知书),并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时提供相关信息(例如行权股票的数量、施权价格、行权价格、市场价格、转让价格等信息),,
与此同时,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亦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进行股票登记,并经上市公司公示后15日内,将本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股票登记日期及当日收盘价、禁售期限和股权激励人员名单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461号文还规定,境外上市公司的境内机构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外上市公司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和相关的资料进行备案。
注意事项
杨治中先生表示,国家税务总局在2009年公布的有关个人所得税的几份文件对不同类别的股权激励计划收入如何计算应纳税额提供了更广泛更明细的指引。例如,其他股权激励计划收入能否享受35号文中的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和是否需要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问题,现今就有了明确的说明。避免了以往各地方税务机关有不同理解和执行上存在差异的问题。
虽然澄清了只有已完成股权激励计划在其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国内、海外上市公司和其符合控股条件的子公司员工,才可能享受35号文中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但是不同的地方税务机关或专管员对备案时间上的规定及备案需要提交什么文件和资料均有不同的差异。因此杨治中先生建议公司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澄清确认。
另外这个首次提出的多层次公司控股的相关限制,对于已经超出了二级控股界限的子公司,其员工在股权激励计划收入的税负便增加了。建议已经超出了二级控股界限的子公司重新审核之前已经备案的股权激励计划和其税务处理的正确性。考虑到461号文还提出了若公司不进行股权激励计划备案,便不适用35号文中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附合有关条件的公司应当及时地准备材料进行备案以保证其员工能够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
税务法制股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关键词:混合所有制;
企业重组;
税收政策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9-0-02
按照2015年9月颁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主要采取三种形式:引入非国有资本参与国企改革、鼓励国有资本以多种方式入股非国有企业以及探索实施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由于前两种形式基本属于企业重组范畴,因此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措施主要有企业重组和员工持股计划。不管是哪种形式,在实施过程中都将面临着复杂的税收问题,尤其是企业重组,包含了企业法律形式的变化、有多种资产形式组合,涉及的税收问题更是纷繁复杂。
一、企业重组的税收政策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的最新要求,企业重组有多种形式,如企业法定重组、企业债权并购、公司股权重组、债务资产合并分立等。此外按照59号文的规定,我国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按照支付对价类型等的不同,分为一般税务处理和特殊税务处理,前者应当在重组时确认应税收入并纳税,后者则可以暂不确认损益,享受递延纳税的优惠政策。
1.企业法律形式变化的税收政策
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就是说企业注册称谓、地点等企业登记事项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的改变,但符合59文规定的其他重组类型除外。企业名字、经营范围等登记事项的简单变更一般不会产生额外的税收问题,但公司类型和住址的变更等却会给企业纳税带来较大的影响。此外,目前我国大多数国有企业都是法人,但还有机械科学研究总院等少数国有独资企业尚未完成公司制改革成为法人企业,因此研究国有企业组织形式变更和国有企业改制的税收政策也是有现实意义的。
国有企业公司类型变化的税收政策。在我国企业公司类型的变化,指的是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变化,对于国有企业的改革来说,主要是股份制改革。有限责任公司改革为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股东要遵照以下要求:原属于资本溢价的部分变更为增注册资本时,不作为利润进行分配,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他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以及待分配利润变更为增注册资本时,可以分配红利,在特定情况下允许免征税务。
2.国有企业改制的税收政策
企业改制是指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为防止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有企业改制涉及非货币资产折股的,应当对相关非货币资产进行评估,并以评估价值作为确定国有资本的依据。国有企业改制除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专案批准免税或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外,企业股东(出资人)应当就相关非货币资产评估增值部分折股缴纳企业所得税,改制后企业应当以相关资产的评估价值确定计税基础。针对国有企业改制的非货币资产评估增值问题,201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颁布《关于企业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处理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5号),说明国有资产发生上市溢价评估时,原来需要征收企业所得税允许免收,可以视为该企业国有资本金(含资本公积,下同)新增的国家投资,不过新增资产和其他非股权对价部分,需按要求征收所得税;
经评估后增值资产,允许以评估价格入库且根据要求重新计算折旧或摊销,并给予扣除。两者最主要的变化是改制中企业的资产评估的增值部分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将免征的税收直接计入国有企业资本金,相反,资产评估的贬值部分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冲减国有资本金。
3.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的税收政策
在国有企业重组中,资产购买和股权购买无疑是其中最为重要的两种形式。按照59号文的定义,资产收购即某企业(以下称为受让企业)收购其他企业(以下称为转让企业)的经营性资产。受让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有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组合支付。我国资产购买重组要求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总资产的50%,并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时发生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才能够适用特殊税务处理。
所谓股权支付,即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我国股权购买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标准和资产收购一致,即受让企业收购的转让企业股权不低于50%,并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时发生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4.企业合并和企业分立的税收政策
企业合并,即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59号文规定,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适用于特殊税务处理。
企业分立,即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85%的,适用于特殊税务处理。
5.债务重组的税收政策
债务重组,即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一般的债务重组形式有债转股、发行新债偿还旧债和修改债务条款等。为了减轻参与债务重组的企业当年的纳税负担,59号文规定,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员工持股计划的税收政策
员工持股计划(ESOP),即员工持有所在公司股票和期权期间可以根据公司业绩得到长期绩效奖励计划,一般分为杠杆型员工持股计划和非杠杆型员工持股计划。在实践中,员工持股计划一般由内部员工出资认购的。
和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对员工持股计划的税收制度建设还不成体系,相关的税收政策不仅覆盖面窄,而且优惠力度非常小。由于我国没有针对员工持股计划专门制定税收法律法规,当前和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税收政策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下称《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具体包括员工从企业获得认股权证、股票期权的相关税务处理。
1.员工取得认股权证的税务处理
所有经营实体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向其雇员发放认股权证(即股票认购权)的,雇员在认购相关股票等有价证券时,实际支付的认购价格低于当其发行价格和市场价格的数额,属于个人因受雇而取得的工资、津贴所得,算作当月“工资、津贴所得”纳税。由于数额较大一次缴纳有困难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在认购当月起不超过6个月的时间内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
2.员工取得股票期权的税务处理
股票期权指的是“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项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一定的时间内以特定价格购买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按规定,员工在接受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纳税;
在行权时就行权价格低于购买日市场价格的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员工行权后在二级市场转让该取票时,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暂免征收;
员工在持股期间资产增值,如“利息、股息和分红所得”也要依法计算纳税。
参考文献:
[1]崔文玉.论我国企业重组税收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韩国的法律实践及其借鉴[J].法律科学,2014(3).
[2]崔威.国有企业重组的“超特殊”税务处理:法律背景及评议[J].中外法学,2010(6).
[3]蔡昌.企业重组税制缺陷与反避税安排[J].税务研究,2011(6).
税务法制股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目录
一、工作制度……………………………………第01页
(一)总则……………………………………第01页
(二)决策……………………………………第01页
(三)资金管理…………………………………第02页
(四)工作程序…………………………………第02页
(五)监督……………………………………第06页
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第06页
(六)机关财务管理……………………………第06页文秘站网-
(七)会议……………………………………第08页
(八)学习……………………………………第09页
(九)作息……………………………………第10页
(十)公文处理…………………………………第11页
(十一)安全保卫………………………………第11页
(十二)环境卫生………………………………第12页
(十三)小汽车使用管理………………………第13页
(十四)引资争资………………………………第14页
(十五)其他…………………………………第15页
三、廉洁自律制度………………………………第15页
文明公约………………………………………第17页
一、工作制度
(一)、总则
第1条为了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按照科学、民主、公开、规范、合法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2条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在全盘工作中处于核心地位,对全盘工作负总责,且行使最后决策权。
第3条实行在局长领导下的层级管理制。分管副局长对局长负责,股长对分管局领导负责,副股长对股长负责,办事员按工作分工,对直管领导负责。
第4条按照既分工又合作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全体员工有责任完成局领导安排的分工以外的临时性工作。
(二)、决策
第5条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局长)或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全体党组成员组成,必要时相关股室负责人列席。主要议题包括传达落实上级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研究全局工作规划和重大改革及工作方案,研究财政预决算草案,交流通报全面工作进度和财政经济情况,研究机构人事变动及调整,向上级推荐干部,决定对局属各单位和个人的奖惩,研究机关事务管理中的重要事项,研究党务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研究其它须由党组决定的事项。
第6条局务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副局长召集,各股室(局,中心,下同)正职以上干部参加,根据需要扩大到其他有关人员。分管负责人主持召开的分工范围内的会议可以自行决定。局务会议主要议题包括传达落实上级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
研究制定财政预算草案、财政模拟决算;
布署安排各项工作,通报工作进度,讲评阶段性工作;
执行局党组的决议;
研究制定财政资金的筹集、调度、分配、使用方案;
研究起草相关财政政策、改革方案;
研究财政管理的办法;
其他须由局务会研究的事项。
(三)、资金管理
第7条对已列入财政支出预算的资金由相关股室负责人审核把关,局分管负责人签字拨付。
第8条上级下达的专项资金和国债资金、财源建设资金、建设单位缴存的基建资金、单位列入政府采购的商品、劳务的采购资金和单位缴存的预算外资金在扣除调剂资金后应返还单位的资金、罚没收入按规定应返还单位的办案补助资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中的工资性支出、低保资金、医保资金的固定性支出由股室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把关,分管负责人签字拨付。相关业务股室和局分管负责人应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并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透支。
第9条社保资金、低保资金、医保资金、房改资金、粮食风险资金、价格调剂资金、扶贫帮困资金、防洪保安资金等其它资金的拨付必须由局分管副局长报经局长、市政府主管领导审批。
第10条财政预备费的动用须由局务会议制定方案,由局长把关报经市人大或主管副市长审批。其它任何人无权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动用财政预算资金。
第11条财政资金调度由预算股提出方案,经分管局长审核后,由局长签字拨付。
第12条所有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各种专项资金、基金的筹集、征缴、存储、分配、拨付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进行,任何单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截留、挪用和不按制度拨付,任何单位、任何人不得在这一系列过程中搞任何形式的和场外交易。
第13条以局或局直属单位(包括二级法人)的名义进行任何形式的贷款(借款)、担保或以财产抵押贷款(借款)必须由局长(法人代表)签字同意。
(四)、工作程序
第14条预、决算编报程序。年初由预
算股提出预算口径,经局务会议并报市政府批准。行财、农财、社保、农税及非税收入管理等单位负责各口预算收支编制,预算股负责审核、汇总。年度预算报经市政府、人大逐级审批通过后,财政局正式行文下达。各业务股室每月定期与预算股核对收、支指标数,属于会计集中核算单位的收支数,由会计管理中心每月负责与各业务股室对帐。年终决算以前,预算股与各业务股室各项预算指标必须全部核对清楚,决算数各业务股室应以预算股数据为准。年终各业务股室负责收集、整理、编制、录入、审核各口决算报表和编报财务分析,预算股汇总编制年度财政决算报表,企财(统评)股汇总编制全市财务决算报表。第15条单位预算内资金的拨付程序。每月月初,各股室根据单位提出的用款计划,按综合预算收支挂钩和平均进度经审核后,在未超出预算拨款计划进度的前提下,开具“用款计划审批表”送预算股,预算股根据各股室的用款计划拨付。个别单位需超预算进度计划拨款的需经分管局长在单位用款计划表上签字批准,并在次月抵扣。
第16条上级专项资金的拨付程序。预算股收到上级专项指标通知单后,经局长同意,将专项指标通知到各有关业务股室建立台帐,业务股室根据使用单位用款计划,经审核报分管局长审批后送预算股拨付。凡上级有文件精神规定要求业务股室设立专项资金专户的,由业务股室根据专项资金指标,开具用款计划由预算股将专项资金直接拨入有关业务股室开设的专项资金银行专户上。业务股室要根据项目单位的申报,按项目建设进度,经主管局长审批后核拨资金,实施项目管理。
第17条农税收支结算程序。农业税由各乡镇(场)解入农税收入过渡户,再由农税局全额缴入金库;
预算股按正税的规定比例列农业税灾、社、减免款退库,拨入农税过渡户,再由农税局提出分配方案,经局领导并报市政府批准拨付到各乡镇(场)。乡镇(场)和单位征收的农业特产税、契税、耕地占用税,解入农税收入过渡帐户,农税局全额解入金库,所需征收经费列入年初预算。本级提留的农业税征收经费和乡财政经费,由预算股按规定的比例拨入农税局帐户;
上级追加农税系统的专项资金,不管是否带帽,一律由预算股按预算追加指标拨入农税局。凡需安排到乡镇财政(农税)所的经费,按年初计划和具体情况由农税局提出方案,经局务会审定后,并由分管农税的局长签字后拨付。
第18条罚没收入的入库和办案经费补助返还程序。罚没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征收股室必须及时督促执罚执收单位将罚没收入按月足额缴入金库。罚没收入的办案补助的返还,凡是纳入综合预算管理的单位由征收股室提供完成任务进度表,由办案单位填写办案补助表,由对口股室根据综合预算加盖股室公章和股室负责人签名后,送预算股拨付;
未纳入综合预算管理的单位,其办案经费补助由征收股室根据年初确定的比例,报经主管局长审批后交预算股拨付;
对超任务计划的单位,年终由对口股室与征收股室根据单位的实际和当年财力情况提出方案,经局务会议并报政府主管领导批准后交预算股拨付。
第19条财政统发工资审批程序。工资中心年初汇总编制年度统发工资预决算,根据各业务股室核定的人员和工资额,建立个人工资档案;
按月编制工资用款计划交预算股办理拨款,及时向银行提供工资数据库及数据文档;
按规定的代扣项目,将代扣的个人工资性扣款划入相应账户。预算股年初汇总编制年度工资总预算,按核定的收入比例,将资金及时划入“工资资金专户”。各业务股室分别负责各对口单位的人员和工资预算及异动情况审核,编制对口单位年度工资预算,核定其人员及工资额,及时报工资中心。
属新增到财政统发工资的人员,经市编制人事部门审批后,由各对口股室登记、核定,再由工资中心整理汇总填列“新增统发人员工资录入卡”,每月经分管局长、局长并报市主管领导审批后,按程序追加预算,再列入统发。对确定发放的政策性调整工资,经市人事局审批后,由对口业务股室审核汇总后交工资中心,工资中心汇总填列“统发人员增资录入卡”送分管局长审批后,登录单位人员工资台帐列入统发。
第20条政府采购中心工作程序。年初,各业务股室负责初审各采购单位上报的年度采购计划,交采购中心复审汇总编制全市政府采购计划,再报主管局长批准,采购中心组织实施招标采购。凡经批准使用预算内资金购买物资、设备以及服务的项目,有关业务股室应将采购资金直接拨入采购中心资金专户;
经批准使用预算外资金购买物资、设备以及服务的项目,采购中心和有关业务股室应督促单位在采购实施前一周内将资金划入采购中心资金专户。
会议和接待经费归口采购中心管理。采购中心年初制定会议接待实施方案,并始终参与制定和审核经费开支,定期做好与接待处的结算工作,向主管领导和预算股报送会议接待费开支情况。预算股按年初确定的包干办法,将会议接待费及时拨入采购中心专户。
第21条预算外资金管理程序。预算外资金缴存:单位收取的预算外资金,填开“缴款单“直接缴存非税局在各专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专户。缴款单除银行和单位留存外,分别交非税局和对口业务股室各一联。纳入集中会计核算的,非税局应及时开具资金结算单,连同收据记帐联退还会计核算中心进行帐务处理。
预算外资金拨付:用款单位向对口业务股室申报预算外资金用款计划,填开“审批单”;
根据其收入缴存情况和核定的拨款比率,业务股室初审,非税局复审并开出“拨款书”予以拨款。
对帐:每月初,非税局编制“预算外资金余额表”交各业务股室或会计管理中心,各业务股室和会计管理中心应及时核对各单位帐户余额,年终决算数非税局数为准。
票据领用:行政执法单位凡需领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基金收据、罚没款等票据的必须持
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财政部门核发的“委托收费证”以及合法的执罚收费文件,由单位财务或会计管理中心统一到非税局或农税局领取。所收票款应按收支两条线和票款同步、收缴分离的管理办法及时解缴。续领收据的必须将上次使用完的票据存根交回销号,经核对无误方可领购新的收据,纳入“大厅收费”的执收单位,统一使用湖南省财政厅监制的《湖南省收费基金缴款凭证》电脑票,统一由政务公开中心领取,再由中心分发到银行,单位不再领取手工票据。第22条财政监督检查程序。监督股为财政监督检查牵头单位,负责制定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确定监督检查方式。凡财政部门组织的检查,应由监督股和相关业务股室提出计划,成立检查组,统筹安排检查事项,统一编制有关文书。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对查出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写出检查报告,由被检查单位签章。对检查组提交的检查报告,依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违纪事实,报局长或主管局长审核后下达处理决定;
对违纪金额小、情节轻微的问题,经批准可当场作出处理决定。对查出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应按程序分别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五)、监督
税务法制股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关键词] 税收筹划;
税法;
纳税人权利;
合理避税
企业管理目标之一是使股东财富最大化,要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必须降低成本、扩大收入、提高市场占有率,税收筹划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已成为必然。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运用税收法律、法规以及财务会计政策的有关规定,根据政府税收政策的导向,通过对投资、筹资、经营、理财等活动,进行事先安排和筹划,减少纳税成本,以谋求企业的纳税利益。所以,税收筹划是一个选择运用税收法律、法规、财务会计政策进行纳税核算的过程。如何进行税收筹划是在理论和实践中不断探讨和摸索的问题。
一、税收筹划遵循原则
税收筹划,是在投资、筹资、经营、股利分配等业务发生之前,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之内,事先对纳税事项进行安排,以达到最低纳税额度。而一旦投资、筹资、经营、股利分配等事项已发生,那么纳税义务就已经产生,再想方设法少交税款,就成为偷税、漏税,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合理、合法、合规、及时、有效地进行税收筹划一方面使企业遵纪守法;
一方面降低企业成本费用,增加净利,最终达到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目的。税收筹划应遵循的原则包括:
1.全局性原则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经营呈现多元化、多渠道的趋势,税收筹划不再是一种单纯的筹划活动,而成为触动企业发展全局,减轻企业总体税收负担,增加企业税后利润的一种战略性筹划活动。随着企业合并、分立、重组不断涌现,税收筹划的全局性显得尤为重要,通过税收筹划缩小税基,适用较低税率,合理归属企业所得的纳税年度,延缓纳税期限,实行税负转嫁,进而降低整个企业的税负水平。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必须了解自身从事的业务从始至终涉及哪些税种,与之相适应的税收政策、法律、法规是怎样规定的,税率各是多少,采取何种纳税方式,业务发生的每个环节都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业务发生的每个环节可能存在哪些税收法律或法规上的漏洞,在了解上述情况后,纳税人要考虑如何准确、有效地利用这些因素进行税收筹划,以达到预期目的。进行税收筹划,还要考虑企业空间和时间经济效益的统一,前瞻性是税收筹划的显著特点之一。税收筹划的主要目的是减轻企业的税务负担,是一个整体概念,从企业的建立至企业消失,从企业的总体税负到企业的个人税负。降低税收负担,要从横向、纵向、空间、时间上谋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大化。
2.成本效益原则
税收筹划作为纳税人的一种权利,已被越来越多的企业管理者和财会人员接受和运用。但一味追求税收筹划,为筹划而筹划,不遵循成本效益原则,是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则的。税收筹划作为企业理财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实现企业价值和股东财富最大化是其根本目标。要想实现企业价值和股东财富最大化,必须降低税收筹划成本。税收筹划成本是指由于采用筹划而增加的成本。税收筹划作为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节税是其目的,但同时要纵观全局,充分考虑节税与筹划成本之间的关系。忽略筹划成本的税收筹划,结果往往得不偿失。税收筹划是一项应当全面考虑、周密安排和布置的工作,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在税收筹划的过程中一定要体现出“筹划”这一特点,从资金、时间、业务类型、办事人员素质等各个方面统筹规划,达到最终目的。税收筹划是企业经营活动的一部分,目的是使企业财富最大。因此,在税收筹划过程中要遵循成本效益原则。
二、税收筹划的应用
1.企业筹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企业在筹资过程中,应首先比较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的资金成本,包括资金占用费和资金筹集费。不同的筹资渠道资金成本各不相同,取得资金的难易程度也不同,因此,企业必须综合考虑包括税收在内的各方面因素,才能比较出哪种筹资方式更有利于企业。其次,企业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的比例如果合适,就可以保证企业生产经营的资金需要,获得财务上的良好效应,即达到资本结构优化。如果债务资本超过权益资本过多,主要靠负债经营,则为资本弱化,对此,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解释为:企业权益资本与债务资本的比例应为1∶1,当权益资本小于债务资本时,即为资本弱化。
我国税法规定,权益资本以股息形式获得报酬,一般要被征两次税,一次是分配前作为企业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另一次是分配后作为股东的股息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企业支付债务资本的利息可以列为财务费用,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因此企业可以设计资本来源结构,加大债务资本比例,制造“资本弱化”模式,降低自有资金的比例。即使在扩大生产规模过程中,也尽量使用国内外银行贷款作为投入资本,从而降低税务成本。但需要注意的是,负债筹资虽然可以极大地降低企业的资金成本,但这并不意味着负债越多越好,企业的负债筹资应该以保持合理的资本结构、有效地控制风险为前提,否则有可能使企业陷于财务危机甚至破产。
2.企业组建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第一,分公司与子公司的选择。设立分公司还是通过控股形式组建子公司,在纳税规定上就有很大不同。由于分公司不是一个独立法人,它实现的盈亏要同总公司合并计算纳税,而子公司是一个独立法人,母子公司应分别纳税,而且子公司只有在税后利润中才能按股东占有的股份进行股利分配。一般说来,如果组建的公司一开始就可盈利,设立子公司就更为有利。在子公司盈利的情况下,可享受到当地政府提供的各种税收优惠和其他经营优惠。如果组建的公司在经营初期发生亏损,那么组建分公司就更为有利,可减轻总公司的税收负担。
第二,公司制企业与合伙制企业的选择。当前我国对公司制企业和合伙制企业实行差别税制。比如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经营相比较:有限责任公司要双重纳税,即先交企业所得税,股东在获取股利收入时再交纳个人所得税;
而合伙经营的业主或合伙人只需交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在组建企业时,采取何种形式必须认真筹划。
3.企业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目前,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一般集中在对产业的优惠和对地域的优惠上。
第一,通过投资产业的选择进行税收筹划。目前,我国对内资企业的税收优惠范围主要集中在第三产业,利用“三废(废水、废气、废渣)”的企业,解决社会性就业及福利性企业,西部大开发地区;
国家鼓励投资的产业如交通、电力、水利、邮政等基础设施,以及为农业、科研、高新技术服务的一些产业。因此,要把握国家政策的宏观走向,顺应国家的产业导向,对政府政策作出积极反应,尽量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是税收筹划的首选。
第二,通过投资地点的选择进行税收筹划。企业在投资经营中,除了要考虑投资地区基础设施、原材料供应、金融环境、技术和劳动力供应等常规因素外,不同地区的税制差别也应作为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要选择整体税负较低的地区或税区投资,在我国国内一般可以考虑以下重点区域:经济特区;
经济技术开发区;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保税区;
沿海经济开放区;
西部大开发地区等七大地区。
第三,延期纳税。延期纳税可以把现金留在企业,用于周转和投资,从而节约筹资成本,有利于企业经营。在利润总额较高的年份,延期纳税可降低企业所得税的边际税率。同时,由于资金具有时间价值,纳税人得到的延期税收收益等于延期缴纳的所得税乘以市场利率。
延期纳税的方法一般有:一是根据税法“在被投资方会计账务上实际作利润分配处理时,投资方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的规定,可以把实现的利润转入低税负的子公司内不予分配,同样可以降低母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达到延期纳税的目的。二是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税法“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或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所得税。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的规定,纳税人可事先预测企业的利润实现情况,如果预计今年的效益比上一年好,可选择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预缴,反之,则按实际数预缴。三是税收筹划应有系统的观点,纳税人在税收筹划的过程中,应该用系统的观点统筹考虑和安排。
第四,选择从属机构的税收筹划。当企业决定对外投资时,其可选择的组织形式通常有子公司和分公司(分支机构)两种形式。子公司一般为独立的纳税人,可享受较多的税收减免优惠。但其组建成本高,手续比较复杂,并需具备一定条件,开业后还要接受政府的严格监督;
在分配股息时,需要预提所得税。分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则比较简单,一般不要求其公开财务资料,在组建初期发生亏损时可以冲减总公司的利润,减轻税收负担。分公司与总公司的资本转移,因不涉及所有者变动,不必负担税收。但采用分公司形式不能享受政府为子公司提供的减免税优惠及其他投资鼓励。
第五,将高纳税义务转化为低纳税义务。当同一经济行为可以采用多种方案实施时,纳税人尽量避开高税负的方案,将高纳税义务转化为低纳税义务,以获得税收收益。如某综合性经营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建筑装饰材料的同时可提供装修服务,这就发生了销售货物和提供不属于增值税规定的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税法规定,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其销售额应是货物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且该混合销售行为涉及的非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凡符合条例规定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可见,若这两项业务不分开核算,将合并征收17%的增值税,而由于劳务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相对较少,使得企业的税负加重;
如果经过税收筹划,将装修施工队变成独立的子公司,则按照现行营业税征收规定,装修业务的税率将由原来的17%降为3%,税负明显降低。
第六,职工工资的筹划。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职工工资的办法有两种:一是计税工资法,发放工资总额在计税标准以内的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
另一种是工效挂钩法,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在这两种办法可供选择的情况下,效益不佳的企业可采用第一种方法,效益较好的企业可以采用第二种方法,尽可能地把职工工资控制在应纳税所得额允许扣除范围内。
第七,股利分配过程中的税收筹划。股利分配方式主要有两种: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个人股东获得现金股利,按规定的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取得股票股利却不需交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可以对现金股利的发放比例进行筹划。
4.其他税收筹划形式
(1)转移定价避税
内部成员企业之间转移定价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通过零部件、产成品的销售价格影响产品成本、利润;
二是通过在成员企业之间收取较高或较低的运输费用、保险费、回扣、佣金等来转移利润;
三是通过成员企业之间的固定资产购置价格和使用期限来影响其产品成本和利润;
四是通过成员企业少收或多付劳务费来转移利润,从而影响收入和成本。转移定价法是企业间一种颇为有效的税收筹划方法,但其应用必须有两个前提:一是各纳税企业税率存在差异,有转移的空间。二是各纳税企业盈亏存在差异,有转移的条件。必须注意的是,转移定价不能违反国家政策。
(2)电子商务避税
第一、规避税收的管辖权,电子商务的发展给行使地域管辖权带来了很大困难。例如,服务所得通常以服务提供地作为来源地行使税收管辖权,而通过网络可以轻松地进行跨区培训、教育、娱乐等服务,使提供地难以确定。第二、规避常设机构,外国企业只有在我国境内设立常设机构,并取得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所得,才被认为在我国取得应税所得,我国方可行使地域管辖权对其征税。国际上对常设机构的判定标准为:该外国企业是否在本国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作业所等,专门用于储存本企业货物或商品的设施一般不构成常设机构;
该外国企业是否在本国利用人进行商业活动,如果该人能够代表该外国企业签订合同、接受定单,也可认定该外国企业在本国设有常设机构。网络的出现,使营业机构所在地、合同缔结地、供货地等发生改变。
总之,税收筹划是企业纳税意识不断增强的表现,是企业相关利益主体采取合法的手段,实现企业最大利益。它是企业长期行为和事前筹划活动,需要具有长远的战略眼光,要着眼于总体的管理决策之上,要与企业发展战略结合起来,选择能使企业、最优的方案。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节税增收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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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法制股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一)关联易税务风险的成因及风险控制现存问题
1.关联易税务风险的成因。由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经济交易的实质性判断就存在着性质上的差异。对于企业集团来讲,并不是所有的大量交易在税务上都视同为企业正常交易,例如大量的交易量达到交易总额的50%及其以上,或是在经营方面具有垄断排他性等交易在税法上就将被划归为关联易。现举例说明实际工作中企业集团内部关联交易税务风险。集团内部小法人之间若存在无限期、无偿性使用固定资产的情况,对于资产所有方,企业会正常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而税法上认定该类折旧不容许扣除,就会使得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要求纳税调增,这样就无形中加大了资产所有企业的所得税税负。
2.关联易中风险控制现存问题。对于关联企业来讲,内部间购销交易并没有按照企业正常对外业务间的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定价,或没有向税务机关提供往来交易报表,在这项管理上,内控制度应更深入的实施,才能使企业集团规避风险。
(二)股权收购交易税务风险的成因及风险控制现存问题
1.股权收购交易税务风险的成因。由于集团企业间的股权收购具有高度复杂性,税务部门对其重视程度愈来愈高。在集团的会计处理上股权交易又具有相对不确定性,因此,集团就会存在潜在的风险隐患。
2.股权收购交易中风险控制现存问题。企业集团间股权收购分为控股式和非控股式收购,由于股权收购会涉及大量的资金交易,其表现形式又有异于传统业务,因此,内控的制定并不全面,也不具体,特需深挖股权收购交易的内在,抓住关键,适时做好内控管理工作。
(三)全面税务规划税务风险的成因及风险控制现存问题
1.全面税务规划税务风险的成因。集团基于整体利益的出发,首先要进行税务筹划。但毕竟税务筹划是企业的个人行为,策划的方案是否得当,是否能带来税收筹划上的收益最终还是取决于税务机关的认定。如若设计不得当,还会让税务机关认为是有意偷漏税,这样不仅会涉及到补税并交纳滞纳金及罚款,还会让集团声誉受损,进而会出现股价下跌,融资困难等经济困境。
2.全面税务规划风险控制现存问题。内控管理在税收筹划方面显得尤为重要,特别是税收筹划方案的最终选择。但由于制定内控管理和进行税收筹划有可能是分开进行的,其最终制订方案有可能与现实脱节,因此相关制定人员要及时做好沟通工作,保证各项管理的实效性。
二、企业集团税务风险内控制度的加强建议
企业集团管理层要高度重视税务风险内控管理,树立风险意识,加强内控管理,积极做好税务风险管控工作,实现企业经济效益。
(一)人事安排及岗位职责方面
企业集团可采用直接委派或垂直管理的方式对财税人员进行直接任命,并建立一条与财税人员直接、有效沟通的通路。另外,在遵循“不相容岗位相分离”的原则下,可对任职期间的财税人员随时调换岗位,实行轮岗制可以提高财税人员的自身素质,使其在最适合自己的岗位发光发热,从而更好地为企业服务。
(二)制度管理方面
集团内部要执行统一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税务风险内控管理业务的相关制度和流程。实行统一管理,可以增强企业间的整体意识,在同一规程下,各企业就不能完全考虑各自的效益而置集团利益于不顾,会增强集团内各企业间的相互配合,相互沟通,相互监督与相互制约。
(三)集团内部会计业务方面
1.关联易。内控管理要有效的控制关联交易中的自行定价问题,要严格遵循独立交易定价,并且对企业间的交易进行实时监控,把好定价这一关,发现异常问题,应积极地采取有效措施,使内控在关联易方面发挥积极地作用。
2.股权并购。集团间股权并购方面,内控要全面贯穿始终,要在事前做好充分的税收预测,事中积极地组建税务监督团队,事后主动的找到管理缺口及时弥补,并在并购过程中积极主动地与税务机关取得联系,以获得税务机关对并购中税务处理的认同。
(四)税收筹划方面
企业集团在税务方面要做好筹划工作,采取积极的措施预防和减少税务方面各项损失和支出。税收筹划内控管理应建立有效的预警系统,在符合国家财政税收政策导向的前提下,全面性的考虑集团的成本效益原则,使税企之间建立良好的和谐关系,以便保证企业集团预算目标的实现。
三、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