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晨阳文秘网>工作计划 >

物业秩序日常工作计划【五篇】

时间:2023-06-30 18:40:06 来源:晨阳文秘网

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解决关系人民群众根本利益问题为出发点,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各相关职能部门紧密配合,围绕房地产项目审批、开发、交易、中介等环节,严厉查处房地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物业秩序日常工作计划【五篇】,供大家参考。

物业秩序日常工作计划【五篇】

物业秩序日常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解决关系人民群众根本利益问题为出发点,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各相关职能部门紧密配合,围绕房地产项目审批、开发、交易、中介等环节,严厉查处房地产领域存在的违法违规、权钱交易行为,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促使我区房地产市场朝着更加规范、健康的方向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达到整顿规范与健康发展并重。进一步完善审批制度,按照规范标准、简化程序、透明公开的原则,建立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高效廉洁的行政管理体系。引导企业树立品牌意识,建立培育规范运作、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的企业信用体系,实现我区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根本好转。

三、整治内容

围绕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交易中容易发生违法违规、权钱交易问题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对在建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

(一)依法查处房地产行政审批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是在项目立项、规划审批、施工许可、预售许可等环节的违规审批、滥用权力、违法不究以及在行政许可中的索贿受贿等行为。

(二)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建设环节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是非法占地、私下协议圈占使用集体土地,在集体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囤积土地,私自改变土地用途,未按规定条件开发利用土地,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违法强制拆迁,不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开发建设,擅自变更规划内容,抽逃注册资本金等行为。

(三)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交易环节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是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未按预售许可批准的范围预售房屋,擅自出租、出售公共部位、配套设施牟利,未办理前期物业招投标手续和按规定预留物业管理用房,不按规定办理物业管理资料交接,违法广告、囤房惜售、哄抬房价、诱导欺骗消费者,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以及在标价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合同欺诈,偷逃税等行为。

(四)依法查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是未申领营业执照、未按规定备案开展房地产中介业务,虚假或不实信息骗取中介费、看房费、吃差价,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中介注册证、资格证,任意抬高或压低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中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参与炒房,扰乱市场正常秩序等行为。

(五)依法查处房地产物业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是无资质从事物业管理,不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等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用途等行为。

(六)对我区房地产项目的注册登记、纳税情况进行排查。重点排查开发企业是否在我区注册,是否单独办理税务登记,是否在我区纳税(包括企业所得税)等情况。

四、整治工作组织机构

为切实做好我区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建立专项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区城市规划建设局、崂山国土分局、崂山规划分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监察局、区城管局、区拆迁局、崂山国税局、崂山地税分局、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工商分局、政府法制办等部门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区城市规划建设局局长于兴慧担任召集人,以上各部门有关领导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城市规划建设局,于兴慧同志担任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按照审批权限与责任挂钩及“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职责如下:

区城市规划建设局: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提出专项整治总体思路和工作方案;
组织实施专项整治;
负责组织查处建设、预售、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房地产中介机构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崂山国土分局:参加由联席会议组织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检查;
对在建并已进入商品房预售环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取得情况进行清理检查;
负责查处土地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崂山规划分局:参加由联席会议组织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检查;
对全区在建项目规划审批执行情况进行清理检查;
协助认定规划审批、变更等方面的有关问题。

区财政局:参加由联席会议组织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检查;
按照职能分工,负责专项整治的相关工作;
对我区房地产项目的注册登记、纳税情况进行排查。

区审计局:参加由联席会议组织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检查;
依法对排查中发现问题的国有房地产企业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和检查,对审计查出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构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区监察局:参加由联席会议组织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检查;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房地产领域违纪违法案件。

区城管局:参加由联席会议组织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检查;
负责查处物业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并按照《青岛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的规定,将物业管理企业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市政管线违法接入行为依法提交执法部门查处。

区拆迁局:参加由联席会议组织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检查;
负责查处违法拆迁等行为。

崂山国税局、地税分局:参加由联席会议组织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检查;
检查完善房地产税收政策落实和税收征管措施的建立情况;
检查房地产企业税收政策执行和纳税申报情况,负责查处房地产企业偷逃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区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参加由联席会议组织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检查;
按照职能分工,负责专项整治的相关工作;
对全区在建并已进入预售环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价格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负责查处销售商品房未按规定或未按规定的方式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收取其他费用、高于标示的价格进行销售的价格违法行为;
查处中介机构违规收费以及相关单位向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违规收费的违法行为;

崂山工商分局:参加由联席会议组织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检查;
负责查处房地产企业违法广告、合同欺诈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会同区城市规划建设局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管理。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参加由联席会议组织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检查;
配合有关部门健全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制度,完善长效机制。

五、整治工作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年5月1日——5月15日)

1.全面部署相关工作,制定市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明确整治范围、内容、要求,落实相关部门职责。

2.分别召开由房地产企业、中介服务机构、消费者和新闻媒体参加的座谈会,听取各方意见,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3.开通举报、投诉热线,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

(二)实施检查阶段(20*年5月16日——8月31日)

1.5月16日——6月30日,自查阶段。对在建并已进入商品房预售环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相关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和物业管理企业围绕专项整治的重点方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自查结束后,于6月25日之前,各相关管理部门将书面自查报告报区联席会议办公室;
房地产开发企业填写《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检查表(开发企业)》(附件4)并附书面自查报告,报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及财源建设办公室(区财政局);
中介服务机构、物业管理企业填写《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检查表(中介机构)》(附件5、6)并附书面自查报告分别上报区建设局及区城管局。

各相关主管部门、房地产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和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根据自查存在的问题,积极进行整改并有针对性地做好堵塞漏洞、建章立制工作。

2.7月1日——7月31日,检查阶段。在房地产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和物业管理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各相关主管部门针对企业自查情况进行检查,对有投诉举报的项目进行重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项目,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进行处罚。

3.8月1日——8月31日,抽查阶段。由区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抽查,重点抽查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群众集中投诉举报的相关管理部门、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和物业管理企业。对检查过程中发现整改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三)汇总、总结阶段。(9月1日——12月31日)

1.9月1日前,各相关管理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分析总结,连同依法查处的典型案例,形成书面报告报区联席会议办公室。

9月5日前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把检查情况及各职能部门查处的典型案例以书面形式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

2.9月——10月,迎接省、市有关部门的联合检查。

3.11月——12月,迎接国家有关部门组织的抽查。

(四)巩固阶段。(2009年2—3月)

重点是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整治成果。各部门要针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不断强化管理,着力增加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有效供给,稳定住房价格,进一步完善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六、整治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在去年全市开展的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中,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企业,并对部分典型案例进行了曝光,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虽然我区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不规范现象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但并未彻底解决,企业违规经营行为依然时有发生,房地产市场秩序仍有待于进一步规范。各有关部门一定要立足工作实际,把思想统一到八部委《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要求上来,统一到中央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精神上来,高度重视并扎实推进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

(二)精心部署,密切配合。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是一项系统工作,涉及政府工作的多个方面及各部门,各相关管理部门要按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按照职责分工,对相关部门的责任目标进行了分解(附件2),各相关部门要紧紧围绕责任目标,各负其责,建立信息共享、情况互动、联动查处、齐抓共管的协调机制,防止产生管理、查处上的漏洞。

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建立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受理制度,联席会议制度,部门之间通报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均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电话实行首问负责制,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受理单位负责记录并填写《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投诉举报(件)转办单》(附件3),转相关管理部门处理。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或成员单位请求,经召集人同意,可临时决定召开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半月召开一次碰头会,对在排查和群众举报投诉中发现的案件线索进行梳理,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物业秩序日常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二、镇环境卫生、城乡秩序长效管理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建管并重,引导为主,处罚为辅,属地(产权)负责,人大监督”的原则实施。

三、项目规划建设长效管理制度

㈠规划建设部门在规划开发项目时必须做到将公共卫生设施(公共厕所、三格式无害化粪池、垃圾房)污水、油烟、噪声等治理设施、用水用电设施、消防设施、通讯照明设施、宣传广告设施、绿化美化设施与主体建筑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㈡城管部门要加强对沿街(路)建筑施工、立面设施改造、装饰单位和个人的管理,不得占用道路堆放建材、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及其他拌合物。沿街(路)建筑工地应设置明显标志,实施围栏施工,建筑垃圾做到日产日清。

㈢规划建设、城管部门要加强对镇区道路及旅游干线沿线的开挖施工、开设车行坡道或开辟进出单位道口的管理,必须严格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施工作业。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施工结束后及时恢复现状。

㈣全镇范围内的所有涉水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技术参数标准,并经镇水利站扎口技术审核和批准同意后方可施工。

四、市容秩序、卫生保洁及行业长效管理制度

㈠主要街道、主要道路两侧的临街商铺开设必须遵守镇主要道路沿线两侧行业指导规划,房屋产权所有单位(个人)不得开设和出租开设废品收购、车辆修理、户外洗车、铝合金加工等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业。

㈡交警、交管、城管等部门要切实加强沿街、沿路停放车辆秩序的管理,做到车辆停放规范、整齐有序,并合力打击和取缔各种非法运营的车辆。

㈢城管部门要加强对城乡市容环境卫生秩序管理,及时查处和制止乱堆放物品、乱搭建筑、乱涂乱画、乱倒建筑和生活垃圾的行为。

㈣环卫、水利部门要加强城乡路巷、公共场所、卫生设施和河道的保洁管理,强化每日检查督促,彻底消除卫生死角。

㈤环卫部门要加强主干道路卫生保洁,确保主干道路整洁。交警、城管部门要加大处罚力度,制止主干道路车辆抛洒滴漏等行为。

㈥各村要加大对辖区内露天粪坑的清理和公共卫生设施的管理力度,保持大环境和公共卫生设施的整洁。

㈦各村(居)委会、绿化部门要加强绿化带内杂草、杂物的清理,经常保持绿化带的清洁,定期修剪补植花木,保持绿化整齐美观。

㈧民政办要加强墓区秩序管理,加快零星散坟的搬迁,加快沿山墓区的绿化和遮档,提升镇区整体环境水平。

五、户外经营广告和公益性广告的设置应遵照相关管理规定,并经城管大队和规划部门批准,做到广告设置规范、整齐、美观,与周边环境协调,不影响道路交通和市容市貌。

六、环境保护长效管理制度

㈠环保部门要加大重点排污源的监管,加大生产、生活污水截流治理力度,加快污水管网铺设和居民小区改造步伐,加快镇区水环境治理,提高镇区环境水平和质量。

㈡工商、环保部门要严格控制居民生活区、古镇保护区的餐饮、娱乐业,并严格按有关规定要求和标准审批。

㈢举办各类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得污染和影响环境,并严格进行环境评估。符合政策和标准的方可准入。

七、组织督查长效管理制度

㈠镇爱卫会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环境卫生管理组织和监管网络,根据《国家卫生镇标准》明确城乡环境卫生保洁要求,并在全镇范围内聘任若干名环境卫生、各类秩序义务监督员,定期组织开展各类检查评比和监管,为经济发展和全镇人民安居乐业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

㈡爱卫会、城管大队要加强辖区内各单位的保洁状况的检查督查,每月对各有关单位的环境卫生和各项秩序进行一次检查或进行不定期抽查,每季进行一次评比并通报,表彰先进,指出问题,全面提高城乡保洁水平和质量。

㈢公安、工商、卫监、劳动、城管等职能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有计划地合力打击无证照经营的中介、诊所、饮食、废品回收和洗车店等,全力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和经营秩序。

㈣环卫所、各村(居)委会、农贸市场要明确所属保洁员职责,明确保洁要求,实行日查周检月评、查评结果与报酬挂钩制度,把各项保洁任务落到实处。

物业秩序日常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关键词:农民流动,秩序,政策,管理

2003年1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①。这个文件有7条,三千余言,核心内容是:取消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取消对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职业工种限制,取消专为农民工设置的登记项目,逐步实行暂住证一证管理。各行业和工种尤其是特殊行业和工种要求的技术资格、健康等条件,对农民工和城镇居民应一视同仁。这是一个重大的政策转折,标志进城务工经商的政策寒流悄然消退,农民流动就业的春天正在到来。

此前的2001年末,国家计委、财政部发出了《关于全面清理整顿对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通知》:从2002年3月1日起,一律取消包括暂住费、暂住人口管理费、计划生育管理费、城市增容费、劳动力调节费、外地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服务费、外地建筑企业管理费等在内的收费。证书工本费每证最高不得超过5元。比较前些年的收费横行,这已经是巨大进步。局限在于,这个收费禁令的潜在前提是,那些行政审批、证件手续的规定是被承认的,问题只是收费太高太多。如果说,上一次取消收费是对旧管理体制的改良,这一次明令取消各种歧视性限制,则是对于旧体制的革命。我们无法说得清楚,在过去的十来年里,来自不同部门一条条一款款审批办证、收费罚款、清退驱赶的文件规定,给千百万农民造成了多少麻烦和破费,带来了多少羞辱和辛酸。

那些专门针对农民流动的限制规定,是90年代中期逐步出台并完备起来的。不管制定者用心多么良好,我们必须说,这些限制规定深深地并且广泛地伤害了农民,与此同时也伤害了农村发展。这些旧规定试图建立一种秩序,对于农民的所有指责和限制,都建立在农民冒犯了所谓“秩序”的前提下。将近十年来,关于政策设计的争论也一直围绕秩序问题。现在,政策导向已经转变,但是,意见争执还在继续,秩序讨论仍有必要。

一.秩序冲突和秩序目标

外来人口的规模进入必然刺激既有的城市社会秩序。在我们看来,人口流动条件下的社会秩序有两种。一种是“自发的秩序”。在外来人口融入城市的过程中,会自然形成两个方面的秩序力量。一方面,外来人口会将自己习惯的秩序形式,如组织模式、交往方式、生活习惯等,积极地导入流入地既有的社会结构中;
另一方面,流入地社会也可能从外来人口那里得到一些经济机会和需求满足,并一定程度上从自身利益出发支持外来人口形成的秩序。这种建立在需求满足和功能互补上的秩序可以称为“自发的秩序”。一种是“管理的秩序”。面对人口流动,管理者会根据城市的秩序传统和规划,从自己的秩序目标出发,向外来人口群体,也向与外来人口直接有相关利益的本地人口提出秩序要求。

“自发的秩序”和“管理的秩序”内在逻辑不同,难免发生冲突。制度创新要解决的问题,是寻求解决这两种秩序冲突的制度化途径。在政府部门的管理活动中,我们经常听到“有序流动”、“有序管理”等说法。但是,这些“有序”概念明显陷入了误区:似乎方方面面“管起来”、“管住了”,达到了管理部门的各项要求,就是有序。这主要体现在不断制定有关规定、建立管理制度、落实有关部门责任,所有这些规定,核心内容是对于农民的控制、限制甚至强制,落实这些规定的基本手段就是办证、收费、罚款和驱赶。

在现有的体制下,政府既要提高经济效率,又要维护社会安定,特别是城市政府要维持本地人口中较高的就业率。因此,试图对外来人口进行管理与控制是可以理解的。但是, 管理实践表明,并非有了限制规定、有了收费罚款,就实现了有序。实践还表明,单靠处罚、取缔维系的有序,往往会不断制造新的无序和冲突,对于维持真正理想状态的有序却无济于事。现在看来,稳定有序,不在于是否有一套庞大的行政管理体系,也不在于是否靠不断行政命令来处理每个问题,甚至也并不在于是否直接纳入政府的管理范围。

秩序是一个有关方面的共同需求。不仅政府需要秩序,居民也需要秩序。在居民中,不仅本地人口有秩序要求,外来人口也有强烈的秩序要求。对于外来人口来说,由于社会保障水平很低,生活不确定因素很多,利益支持体系比较脆弱,他们绝大部分对有序的期望更加强烈。所以,有序管理与本地人口、流动人口都没有根本冲突。但是,我们却看到,这个群体对一些管理措施并不配合,有时候甚至激烈抵制。这就值得仔细探究,管理部门的秩序要求和外来人口的秩序要求为什么有这么多冲突。我们认为,关键问题是,怎样把外来人口的强烈秩序要求直接转变化为秩序建设的积极性。从管理方面看,就是如何使管理活动变消极控制为积极参与。真正的有序状态应该是一个相关社会群体成员积极参与和共同努力的过程,而积极的共同努力要以利益需求的满足为基础。所以,应该充分认识到外来人口本身对于秩序建设的积极作用,而不是把外来人口当成秩序的破坏性因素。

从秩序建设的角度来看,基本目标就是要使“自发的秩序”和“管理的秩序”实现内在结合。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面临一些不利于秩序建设的因素,如有些流动就业者素质较低,对城市社会生活适应较慢,有些企业用工不规范,城乡劳动力市场发育滞后,现有政策法规体系不健全等。与此同时,我们也面临一些秩序建设的有利因素:(1)从整体上说,外来人口的外出动机主要是增加收入和发展自身,群体成员以青年居多,易于进行引导教育;
(2)研究发现,全家一起外出的人口较少违法犯罪,随着越来越多的外来人口与家庭成员一起在城里稳定下来,将更利于管理;
(3)政府管理部门经过多年探索,已经对于外来人口行为规律有比较多的认识把握;
(4)城市社会对于农民流动有了越来越高的认同。这些都是建立良好秩序的重要条件。

二.秩序建设的误区

十多年来,政府部门做出了巨大的管理努力,相继出台了一些关于外来劳动力管理、建筑场所管理、私房租赁管理、外来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方面的制度规定。首先应该说,这些管理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从根本上讲,迄今为止,与市场经济、与新的社会结构变化相适应的管理体制还远远没有建立起来。不仅如此,在过去的管理活动中,由于指导思想方面的问题,存在明显的管理误区。

计划式管理。

突出表现是:第一,试图将农民外出就业和区域流动的个人行为,通过行政审批、办证等制度规定纳入政府部门的直接管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劳动力市场信息引导的、由劳动者个人自主决定的流动就是真正的有序流动。像市场经济必定有一定的盲目性存在一样,流动就业也必定存在一定的盲目性。减少这种盲目性,主要是依靠市场体系的健全,依靠政府提供的多方面的培训服务和信息服务,而不是依靠政府的管制调配。由政府审批、直接组织安排的做法是计划思维模式的新产物。这种政府部门所谓的"有序"流动,由于难以满足劳动力商品供给方和需求方各自不同的需求偏好,只能成为真正的无序流动。现阶段的中国,一般的商品都难以实现政府安排的有序流动,更何况有七情六欲、需求个性不同的个人。这个“有序”模式今天终于被广泛认识到是某些管理部门的梦幻。第二,试图用所谓“外来劳动力分类管理制度”限制农民进城就业,实施对于城市居民的职业保护。主要办法是将职业和工种分为等级,严厉规定不允许农村劳动力进入或者进入必须审批。这种做法限制了农民的择业自主权,也限制了企业的用工自主权,显然与市场经济的平等、公正和自由竞争的精神格格不入。

在市场化步伐日益加快的今天,在高度自主灵活的市场条件面前,计划式管理效率低下。实施的结果是,不仅农民拒绝配合甚至坚决反对,企业也强烈抵制,而且城市劳动力也拒不领情。在计划管理中,管理运行的成本高昂,人力财力耗费巨大,管理陷入穷于应会的窘境,形成了“管不胜管,防不胜防”的局面。但是,许多人似乎还不明白管理机制本身的欠缺,还以为是管理部门的权力不够大,或者是领导重视程度不够,因此他们常常呼吁增加本部门的权力、人员、经费和设施,试图用计划体制的工作方式来解决计划体制本身的缺陷。

(二)防范式管理

从城市管理制度体现出来的导向看,所以加强管理,目的就是防范外来人口危害城市社会秩序。可以说,城市对外来人口的管理制度基本上是防范式的。首先,从制度规定看,对于农民外出就业的管理限制,是具体的、实在的、强硬的。这些规定也说要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要加强服务。但是,在服务和保护方面,规定往往是含糊的、原则的、软性的。外来人口除了具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的原则性权利和“暂住证不受非法扣押”的具体权利以外,很难说还有其他具体的权利。或者说,法律规定了他们的权利,但是,当他们的权利受到侵犯或需要得到保障时,却没有具体有效的诉求对象。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不平衡的。其次,从具体的管理实践看,管理部门并不怎么关心这个人口群体有什么利益要求,而仅仅关心做证-收费、查验-罚款和违法-打击这三件事,超标准收费和巧立名目罚款是常见的管理方法。按照管理机关的行话来说就是“以收助管”,“以罚促管”,至于为民工服务则甚少考虑。管理规定很多,但是,没有那一条制度规定管理部门必须为外来民工提供何种服务。第三,尽管《劳动法》从规定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规定了一系列劳动权利和利益,但是这些权益常常受到不法侵犯,有时甚至是来自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侵犯,农民工在遭到侵权后却投诉无门。

防范式管理最突出问题表现在收容遣送。尽管《收容遣送条例》对于收容遣送对象有明确界定,但是,收容遣送对象扩大到广大进城就业农民却是一个普遍现象。可以说,乱收容乱遣送是农民进城就业的巨大破坏力量。收容遣送不仅涉及到公民迁徙自由的问题,而且涉及行动自由、择业自由乃至选择生活方式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只有被宣告缓刑、取保候审等情况下外出时才须报告,公民正常外出无需批准,无需报告。在收容遣送过程中,仅凭管理人员的某种直觉判断,就可以对于流动人口采取强制扣押的做法,实际上是一种“有罪推定”。人口流动是正常现象,每个人都有选择流动还是不流动的权利,农民也是这样,收容遣送侵害了他们的这种权利。此外,收容遣送也侵害了公民的经济权利。收容遣送的目的说是教育、救济、安置,而实际上已经演变为非法羁押和创收。利益驱动的存在,是收容遣送中存在种种弊端的主要根源。从根本上说,收容遣送制度应该取消。《立法法》第8条明确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收容遣送显然涉及“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但是,依据的是行政法规,并不是法律,因此,这种行为本身于法无据。应当恢复收容遣送的本来目的,使收容遣送成为真正的社会救助机制。

防范式的管理方式必然是低效率的,而且带来诸多副作用。尤其是当少数素质低下的管理人员借管理之名为自己或为小团体谋取私利时,这种管理方式就蜕变为一种侵犯外来人口合法权益的制度化工具,成为引发外来民工不满和怨愤的源头,从而使管理的初衷走向其反面,形成有管理不如无管理,多管理不如少管理、管理机构与管理人员越多社会秩序反而越乱的局面。这或许就是有些城市管理规定和管理人员很多,各种问题也很多的重要原因。《老子道德经》所言“法令滋彰,盗贼多有”, 看来很有道理。

三.秩序和治道

城市对于外来人口的管理,具体说某个地方政府对于民工的管理,看起来是一个局部的、微观的问题,因为只发生在特定地区,只针对特定人群。但是,从更高层面看,是一个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问题,概括地说是一个政府如何管理社会的问题。这种管理不仅涉及管理部门和直接管理对象,而且涉及不同利益集团,不仅涉及经济问题,也涉及若干非经济问题。尤其是在中国的城乡二元体制下,这种管理涉及的公共领域更宽,影响的制度内容更深刻。世界银行《1997年世界发展报告:变革世界中的政府》认为,好的“治理”的含义是,政府的职能应该从“划船”的转变为“掌舵”的,这种转变被称为治道变革。在公共管理的研究中,“治道是指作为整体的社会全面管理政治、经济以及社会事务的方法” ②。

结合中国的实际,我们现在所说的治道是指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政府如何界定自己的角色,怎样管理公共事务。

政府对于同一种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实际上可以有截然不同的策略。一种是家长式的,“在家长式的治理之下,政府本身变成一种私人财产。因为如果统治权集中于一个单一的权力中心,那么政治就变成一个决定谁可以运用这种权力以及谁拥有这一职位的简单问题。一旦实施法律法规的能力变成政府官员的一种收入来源,则争夺和保持权力就至关重要了 ”③ 。另一种是多中心治理,“在多中心治理中,政府权威应该支持各种层次的群体和社群有能力自治。政府权威在各种层面上都是有重要作用的,所有作用在本质上都是支持性的。正如人们指望政府为市场经济的顺利运作提供稳固的法律基础那样,政府也应该致力于培养群体自治的能力。一般来说,政府官员必须专心致力于提供公益物品和服务,但他们并不直接介入那种物品的生产”④ 。“无论何时,如果政策分析家忘却了政府的根本目的是帮助人民解决问题而非选择赢家和输家,那么在相互作用的实际操作与集体选择领域,必定会发生破坏性的冲突”⑤ 。公共管理的过程不应该是政府单纯制定规则而强制被管理者服从的过程。这种管理的困境在于,一是所谓被管理者拒绝服从甚至直接抵抗,结果政府本来要减少社会冲突,反而制造了新的冲突;
二是管理的权力成为某些政府部门某些政府人员谋取自身利益的手段,当管理权力的运作进入这种歧途的时候,制造的冲突更多而且难以纠正。因此,对于负有公共管理职责的政府来说,更重要的是怎样培养各种群体的自我管理能力并支持他们的自我管理,或者说,好的公共秩序只能是管理当局和有关群体协作努力的产物。十多年来,在城市的外来人口管理中,显然存在一系列家长式管理问题,表现在许多方面:忽略被管理群体利益需求,只想到要直接控制他们而忽略支持他们自我管理,管理部门追求自身利益等。

良好的管理秩序只能由有关各方的良好协作产生。一个民工众多的城市,如果希望建立良好的公共秩序,也必须是在与外来人口的良好协作中实现。这种协作的基础是,充分考虑并尊重外来人口的利益要求,激发他们的秩序要求,进一步培养他们的自我管理能力并支持他们的自主治理。

一个城市外来民工犯罪率较其他城市高得多,也许并不能说明该城市的外来民工比其他城市的外来民工更坏,更乐于犯罪,而可能说明该城市对外来民工的歧视要比其他城市严重得多,说明该城市政府对外来民工权益的保护要比其他城市乏力得多。保障外来民工的正当权益不仅有利于外来民工本身,而且还会使全体城市居民受益。

要取得进城农民对于政府管理的认同,关键是把他们看作城市里的自己人,而不是城市的异己分子。但是,这不能仅仅停留在宣传舆论上,而要有制度化途径。最根本的办法,是取消身份歧视,实现身份平等化。从二十多年改革的推进过程来看,城乡居民的身份变化基本上体现了这样的趋势。在旧体制下,城市居民是权利待遇较多的阶层,农村居民是权利待遇较少的阶层,在改革进程中,原来城市人口的特殊权利逐渐剥落,乡村人口的权利逐渐增加。这是一种令人振奋的巨大社会进步。但是,我们也看到,体制的变革滞后于现实生活本身的变迁,巨量的农村人口在城市里非城非乡、进退失据的尴尬状态就是这种滞后的生动表现。所以,应该加快进城农民逐渐向市民转化的过程。从这个角度说,中国的城市化过程也就是城乡居民身份同一、地位平等、权利一致的平等化过程。这种平等包括:公平竞争一切就业岗位;
居住自由与迁徙自由;
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取得同等社会保障的权利,包括在生活处于贫困线下时获得救济的权利。

四.落实政策任务艰巨

国务院办公厅的这个重要文件,在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居民身份平等化过程中,显然是一个历史的里程碑。这个文件的直接目标群体是流动就业的那部分农民,但是,它赋予了全体农民以权利。从权利平等与机会均等的意义来说,进城农民的权益实际上就是全体农民的权利。民工在城市中遭遇的边缘状态,也是农民在中国社会的边缘状态。解决民工问题,本身就是在解决农民问题。

改革的进程显示,制定一个好文件很难,许多情况下,一个好文件的出台也很难。但是,更难的也许是一个好文件的贯彻执行。现在,为广大农民衷心拥护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就面临这样的难题。主要问题是:第一,大量农民还不知道这个好文件的出台,有宣传力度还不够的原因,也有一些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封锁文件精神的原因。第二,取消企业用工审批和对于农民的职业工种限制得到了较好执行,但是,取消专为农民工设置的登记项目、实行暂住证一证管理问题难以解决,因为登记和证卡涉及较多收费利益,来自收费部门的阻力较大,近期难以有根本突破。看来应该进一步规定取消登记专项、实行一证管理的具体时间。第三,收容遣送有所收敛,但问题仍然比较严重。作为一项社会救助,应当明确规定不准动用公安警察从事收容遣送。收容遣送工作应该坚持自愿原则,如果本人没有意愿接受收容遣送,任何部门不得强制。即便是失业流浪,只要没有违法,也没有理由用强制措施来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第四,进城农民的子女就学条件仍无明显改善。这几年的情况是,一方面政府部门发了一系列文件,要求解决这个问题,另一方面非正规农民工子弟学校的学生越来越多。文件精神得不到执行已经是一个老问题。不仅如此,在大量农民工子女就学没有妥善安排的情况下,一些城市政府仍然强行关闭这些学校,造成了新的失学。解决这个问题的措施应该更具体,关键是怎样让城市的公办学校配合政府部署。第五,拖欠农民工工资,近几年有愈演愈烈的势头。对于拖欠工资的企业和个人,应该有更加力度的制约。在当前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工作中,规范对于进城农村劳动力的用工应当成为一个重点内容。

当前的农民进城,既面临有效落实已经出台的改革措施的问题,也面临继续推进新的改革步伐的问题,比如,覆盖进城就业农民的社会保障体制,目前基本上没有破题。所以,进一步推进城乡居民平等化的改革进程,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但可以相信,随着市场经济不断推进和政府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特别是随着中央政策被越来越多农民所掌握,整合二元结构、统筹城乡发展的历史进程将不断加快。

注释:

①2003年1月16日《人民日报》

②毛寿龙等著《西方政府的治道变革》,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出版,第7页。

物业秩序日常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和《区煤炭经营监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健全和完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制度和煤炭监督管理体系。通过对煤炭市场清理整顿,使煤炭经营企业的数量和布局趋于合理,经营规范有序,促进煤炭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二、整顿煤炭市场的目的

通过整治煤炭经营秩序,规煤炭市场经营秩序和煤炭工企业依法营,保障煤炭经营企业布局基本合理和煤炭物流市场的建设,监督煤炭企业依法纳税,形成适应市场经济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管理科学”的煤炭流通体系。

三、清理整顿范围及内容

全区从事煤炭生产、加工及经营的各类企业均在清理整顿范围内。

1、清理整顿流通秩序,坚决取缔无煤炭经营资格证和无工商营业执照而从事煤炭经营的违法行为,打击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缺斤少两的欺诈行为。

2、清理整顿煤炭经营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和《自治区煤炭经营监管实施细则》所规定的煤炭经营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对具有煤炭经营资格证的企业再次进行资格审查,对不具备条件的依法取缔。

四、整顿时间

此次清理整顿时间从2012年6月1日起至2012年9月30日,具体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6月30日前)。

到煤炭经营企业走访宣传,把清理整顿煤炭市场的精神宣传落实到煤炭经营企业和群众中去。

第二阶段:自查自纠和整改阶段(7月1日至7月31日)。

煤炭经营企业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活动。无证、无照经营的,应主动退回购进的煤炭,并停止其非法经营活动;有证有照的经营企业,暂不符合条件的,或有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缺斤少两行为的,要立即整改,保证正常的煤炭经营秩序。

第三阶段:联合执法检查和处罚阶段(8月1日至8月31日)。

区有关部门将对整顿情况进行检查,联合执法。对有问题的经营者,根据不同情况,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阶段:总结验收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

区整顿煤炭市场经营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对此次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市政府。

五、组织领导

为了确保煤炭市场整顿工作的顺利开展,成立区整顿煤炭市场经营秩序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区经济局副局长于军兼任,负责煤炭市场整顿的日常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工作职责:

1、区经济局负责煤炭行政管理职能、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管理,综合协调有关部门。

2、国土资源分局负责煤炭生产及经营企业土地使用权的审核和确认。

3、工商分局负责煤炭生产及经营企业营业执照的清理和审核工作。

4、税务部门负责煤炭生产及经营企业的税务登记证、一般纳税人和普通纳税人的管理。

5、质量技术监督分局负责煤炭生产及经营企业的计量、质量检测设备的管理及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6、区煤管局负责煤炭生产及经营企业煤炭经营销售的清理整顿工作。

7、区环保局负责煤炭生产及经营企业环保手续的清理审核工作。

物业秩序日常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为切实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全面推进“和谐平安、宜居家园”建设,市委、市政府决定,从今年开始,在全市持续深入开展以实施“绿化、美化、亮化、净化”工程和治理“治安秩序、交通秩序、建设秩序、市场秩序”为主题的城市市容市貌百日整治活动。下面,我就如何开展好百日整治活动讲几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城市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各县(区)围绕建设部级生态园林城市的目标,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坚持一手抓城市建设,一手抓城市管理,市容市貌逐年改善,城市形象逐年提升。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全市城市管理工作与新形势、新要求相比,与周边一些地区相比,与人民群众的期待相比,仍然存在较大差距。这些差距与当前改善投资环境、提升城市形象不相适应。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努力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创造良好的环境。

(一)加强城市管理是构建和谐的必然要求。城镇化是一个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工业化、现代化的强大动力和载体。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镇化水平,有利于提升城市品位,优化投资环境,有利于促进经济良性循环和社会协调发展。搞好城市管理,事关加快发展大局,事关和谐建设。城市越发展,越要把城市管理放在突出位置来抓,越需要坚持不懈地抓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把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和提高人民群众的文明素质结合起来,努力实现城市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我们不仅要高起点搞好城市规划,高标准地建设好城市,更重要的是要高效能地管理好城市,为广大市民提供一个洁净、优美、平安、和谐的人居、创业和发展环境。

(二)加强城市管理是执政能力的具体体现。一个城市只有形成了科学、规范、系统、常抓不懈的城市管理格局,城市的综合服务功能才能切实得到增强,城市的辐射能力才能真正得到提高。城市管理代表着政府形象,城市管理的好坏,直接反映了城市政府宏观管理水平的高低,反映了城市精神文明建设的水平。市容市貌整洁不整洁、环境卫生干净不干净、市政设施完善不完善,供水、公交等公共服务质量好不好,园林绿化美不美,路灯亮不亮,以及治安、交通、建设、市场秩序好不好,不仅代表了党委政府的形象,而且还直接反映出各级政府管理服务水平的高低,是各级党委政府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一个集中体现。

(三)加强城市管理是实现我市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的需要。优良的城市环境是城市综合竞争力的具体体现。现在区域经济的竞争,已不再是单纯经济总量的对比,而是综合实力的较量。哪个城市管理高效有序,哪个城市发展环境好,人就往哪里去,资金就会往哪里流,财富就会往哪里聚,城市的集聚力、辐射力、带动力就会显著增强。今年,市委、市政府提出了“三个一百”目标任务,全面实施新家园行动计划,切实开展优化软环境增强软实力活动,从“硬件”和“软件”两方面全力推动超常突破、跨越发展,而城市管理也是我们加快发展的重要抓手和内容,只有城市管理好了,品位提高了,功能完善了,才能吸引更多的资金、人才、技术,才能抢占发展的先机。

二、明确目标,突出重点,扎实有效地开展好城市市容市貌百日整治活动

(一)明确百日整治活动目标。从年开始,每年10月至次年1月期间集中100天时间,以8县(区)县城和孟定镇为重点,着力实施“绿化、美化、亮化、净化”工程,大力整治“治安秩序、交通秩序、建设秩序、市场秩序”,确保2020年以前城镇绿化覆盖率提高3个百分点以上、路灯亮灯率达到98%以上、垃圾收集容器等环卫设施完好率达95%以上、群众对公共秩序的满意率达90%以上。通过不懈努力,使城市市容市貌“一年一变样、三年大变样”,实现城市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环境卫生整洁舒适、功能设施方便齐全、公共秩序井然有序,生态园林城市、卫生城市、文明城市创建活动取得明显成效。

(二)明确百日整治活动的原则。开展百日整治活动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是要坚持以人为本、便民利民原则,以维护群众利益、满足群众需要为出发点,正确处理市容市貌整治和繁荣经济的关系。二是要坚持建管并重、重在管理原则,形成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相互衔接、共同促进、协调发展的新局面;
三是坚持标本兼治、重在长效原则,重点整治顽疾,注重管理创新,着力完善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四是坚持市民参与、齐抓共管原则,加强舆论宣传,建立社会公众参与城市管理和整治的机制,在全市形成理解、支持、参与城市管理的良好氛围。

(三)明确百日整治活动的重点。全市城市市容市貌百日整治活动,重点要围绕以实施“绿化、美化、亮化、净化”工程,大力整治“治安秩序、交通秩序、建设秩序、市场秩序”来展开。

1.实施“四化”工程,构建宜居宜业的城市环境。

一是抓绿化。各县(区)和孟定镇要编制好绿地系统专业规划,着力实施好新家园行动计划绿化行动,科学配置乔、灌、花、草,突出大苗绿化、大树种植,迅速提高城镇绿化覆盖率;
要逐步对现有的绿地实施改造,丰富绿化层次,推行屋面绿化和立体绿化,增强观赏效果;
要落实管护责任制,实行绿色图章制度和挂牌认养制度,加强水体周边和城市面山生态治理,营造和谐优美的城市环境。

二是抓美化。要严格建筑规划管理,充分体现建筑艺术性和周边环境的协调性,切实规范户外广告牌匾审批和设置,做到内容健康、文字规范、规格统一、外型美观、安全牢固;
大力整治沿路(街)、城区出入口、沿河破残危旧建筑,整治商店招牌,取缔乱贴乱挂等不规范行为,清理空中管线造成的视觉污染,确保住宅小区整洁有序,管理规范。

三是抓亮化。要严格审批程序,加强路灯设置和管理,积极推广节能设施的使用,落实节能环保措施;
要突出展现城市商业街区、景观公园、城市广场、标志性建筑的景观照明,制定具体方案,科学组织实施;
城建和规划部门要编制好夜景灯光规划,对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夜景灯光工程要严格审查、规范管理,做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四是抓净化。城和各县城区主次干道、公共场所要实行全日保洁,科学合理配置或更新环保设施,做到城市环卫设施统一规范、整洁完好;
要大力整治乱倒垃圾、乱扔烟头、乱丢果皮果核等不文明行为,加强背街小巷、河道沟边垃圾收集清运和卫生死角的整治;
要建立和完善除“四害”工作制度,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预防疾病传播;
要在全社会倡导节能环保生产生活理念,加强对空气、水源、噪音的监测,强化对污染源的管理,确保达标排放;
要做好餐饮饭店的规划、布局和审批工作,严格控制餐饮附属设施油烟排放,规范户外制冷设施设置,减少对城市环境和居民生活的影响;
规范牲畜饲养、交易、运输和宠物管理。

2.整治四大秩序,构建“和谐平安”的城市环境。

一是大力整治治安秩序。重点是严厉打击抢劫、抢夺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犯罪行为;
严厉打击街面扒窃,盗窃电动车、摩托车、自行车等多发财犯罪行为;
严厉打击街面寻衅滋事、持械斗殴、故意伤害等危及人民群众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严厉打击、诈骗、敲诈勒索、强买强卖、、贩黄传黄、吸毒贩毒等违法犯罪行为;
严厉打击盗窃、破坏公共设施和制贩假证等违法犯罪行为,着力解决突出治安问题。加强巡逻防控工作,提高街面见警率,提升群众安全感;
积极推进“平安城市”建设,在主街道、重点公共区域安装视频监控系统,不断提升技防水平,有效震慑违法犯罪活动。

二是大力整治交通秩序。重点是严查城区内机动车乱停乱放、超速行驶、飙车、随意掉头、不按标志标线和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驾驶无牌无证、套牌假牌机动车、非法营运车辆以及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等交通违法行为;
整治公交车在站点外停车上下客、未靠边停车上下客,出租车、公交车、单位接送员工车辆不按规定停靠等违章行为;
加强辖区交通管控,提高辖区路面车辆守法率、路面见警率;
加强城市出入口和主要道路停车场(点)管理,规范停车秩序,做到“停车有位、停车入位、管理到位”;
加强城区中小学校周围交通秩序管理,确保学校路通安全、畅通;
完善城区内交通标志、标线、交通安全宣传牌、人行道护栏、隔离墩等设施。

三是大力整治建设秩序。重点是严厉查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整治沿街建筑阳台、屋面乱搭、乱建和建筑材料、垃圾随意占道堆放现象;
统筹地下管线设置和施工,避免反复开挖,对城区架空管道、线路实施落地改造;
整治工程车辆渣土泼洒和工程施工对道路及周边环境的污染;
加强对城市道路新建、扩建、改建、养护、维修和沿街房屋拆除、建设等施工作业现场的规范管理。

四是大力整治市场秩序。重点是整治集贸市场内及周边环境卫生,建立市场卫生管理制度,配齐卫生保洁人员;
整治占道经营、店外经营、乱堆乱放、随意摆摊设点行为,取缔违章经营,实行划行归市、划线经营;
打击违法广告,清理拆除破损、残旧、不规范广告牌匾、条幅,规范市场秩序。

(四)加快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城区和7县城、孟定镇的规划建设要体现生态文明观念,体现生态优先的原则,城市的各种功能和各项市政公用建设工程,要服从生态规划来展开,坚定不移地把生态园林城市建设作为建设生态文明、加快城镇化进程的重要载体和重要抓手,把建设“和谐平安、宜居家园”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在提高城市绿化率、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改善人居环境等方面下大功夫、花大力气、求大突破,打造出具有特色、风格独具、生态良好、环境优美的生态园林城市。各县(区)、孟定镇要结合城市市容市貌百日整治活动实施好一批重点工程项目,把其作为实施“绿化、美化、亮化、净化”工程的重要载体,通过工程项目的实施,形成城市新的亮点,提升城市的品位和形象。

三、精心组织,强化措施,为百日整治活动提供有力保障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全市城市市容市貌百日整治活动持续深入开展,市级成立由我任组长、中义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级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百日整治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建设局。会后,各县(区)、孟定镇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各县(区)人民政府县(区)长是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要具体抓好落实。要制定好百日整治活动工作总体方案和分年度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细化整治措施,切实抓出实效。今天的动员会议标志着整治活动已全面启动实施,各县(区)、孟定镇的总体方案和年的实施方案必须于11月5日前上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逾期不报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二)要多形式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整治。城市管理综合整治是一项繁重而艰巨的任务,各县(区)、孟定镇要加大资金投入,把城市管理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
要充分配置利用好城市资源,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推进市场化、社会化管理进程。要充分调动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广大市民参与城市整治和管理的积极性,实现政府管理与社会参与互补,逐步构建城市管理新格局。市级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对各县(区)、镇城市市容市貌整治工作给予奖励。

(三)要广泛宣传动员。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导向作用,通过设立专题、专栏,多形式、全方位地宣传城市市容市貌百日整治活动的重要意义和整治活动开展情况;
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全面提高市民素质和意识;
要发挥好导向作用,对整治过程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好典型,要大张旗鼓的表扬;
对影响城市形象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曝光、批评,共同引导全社会关注并参与整治活动,形成人人关注、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

(四)要形成工作合力。开展百日整治活动是一项系统工程,八县区、孟定镇政府统一规划组织实施,驻城镇各单位要积极参与整治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齐抓共管。建设、公安、工商、卫生、交通、环保等城市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大执法力度,建立综合执法工作机制,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管理服务水平,促进百日整治活动持续开展。治安秩序、交通秩序的整治由公安、交警部门牵头组织开展,建设秩序的整治由建设部门牵头组织开展,市场秩序的整治由工商部门牵头组织开展,其他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职责,全力支持、参与、配合“四大秩序”整治,形成综合执法的强大态势;
要充分发挥社区的管理监督职能,对社区范围内所有机关、学校、医院、企业、商店、私人住宅等全面落实“门前五包”(包绿化、包美化、包亮化、包净化、包秩序)、建立健全城市管理网格化和片区管理责任制,逐步推行“数字城管”;
全市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要积极投入到城市市容市貌整治活动和管理中。通过整体联动,实现规范化、常态化管理,形成城镇管理的强大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