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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节能工作计划【五篇】【精选推荐】

时间:2023-07-01 10:15:05 来源:晨阳文秘网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节能能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为依据,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为目标,宣传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和节能减排工作的总体部署,突出宣传节能形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机构节能工作计划【五篇】【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机构节能工作计划【五篇】

机构节能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节能能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为依据,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为目标,宣传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和节能减排工作的总体部署,突出宣传节能形势和节能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新技术、新经验等专题,增强公共机构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培养节能习惯,提高节能管理水平,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加快节约型社会建设。

二、宣传要点

(一)宣传新形势下国家出台的关于节能减排工作的战略部署和政策措施;
宣传节能法律法规(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二)宣传我局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能源形势,反映我局公共机构在能源利用中存在的问题,挖掘节能潜力。

(三)宣传和推广节能降耗新知识、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新产品,宣传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新机制。

(四)宣传我局公共机构节能规划执行情况、节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节能管理和节能改造中好做法、好经验、先进单位和先进典型等。

三、计划及安排

(一)开展节约能源政策法规宣传教育活动。今年全局公共机构要开展好三项教育活动。一是开展“国情”教育,增强能源忧患意识和全局观念;
二是开展节约能源政策教育,增强节约能源的自觉性和严肃性;
三是开展节约能源常识教育,基本掌握节约能源的方法和技巧。我局通过宣传专栏和宣传海报等多种形式,广泛学习节约资源基本国策的重大战略意义、“十二五”期间节能工作目标和任务,以及国家有关节能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等。

(二)营造浓厚氛围,开展节能活动周活动。以2014年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为契机,7月份,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周活动,通过悬挂醒目条幅、标语、宣传画,办宣传栏等形式,营造浓厚宣传氛围。

(三)加强日常管理,开展创造“节约型机关”活动。一是节约用水。用水时水龙头开得要适度,用水过后要随手将水龙头关紧关严,加强对办公楼供水管网和用水设施的巡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维修,防止“长流水”和“滴漏”现象。提倡水的重复使用。二是节约用电。充分利用自然光照,减少照明设备能耗,杜绝白昼灯、长明灯现象。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切断计算机、饮水机及附属设备电源,做到“人走灯灭,人走机关”。三是节约用材。提倡双面用纸,注意信封、复印件、回形针、大头针的再利用;
大力推行无纸化办公,减少纸张消耗;
提倡使用钢笔书写,减少圆珠笔或一次性签字笔的使用量。四是节约油料和车辆维修费。公务车实行定点加油,建立车辆百公里油耗考核制度,根据车型和排气量,严格燃油定额管理;
工作人员公务外出需使用公务车辆时,尽量同行;
机关各单位油料和维修费用要厉行节约,节假日非公务时不得使用公务车辆。五是严格控制会务及公务接待规模。严格执行厉行节约“八项规定”,按照市政府公务接待的有关规定,本着热情、节俭的原则,做好会务和公务接待工作。六是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四)适时通报各股室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半年或年底召开会议,适时通报各股室节能目标责任完成情况,以及采取的主要政策、措施、办法等,交流成功经验和好的做法。不断推进节能工作向前发展。

机构节能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由于我市经济总量少,要加快发展必须上一批重工业项目,而目前招商引资和承接产业转移的项目中有相当部分如陶瓷、水泥、造纸、铝型材等都是高耗能项目,加大了我市节能工作的压力。2009年,全市节能任务非常艰巨,形势不容乐观。

2009年,全市节能工作一方面必须遵循“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原则,为促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另一方面要按照国家及省节能工作的总体部署,推动节能和循环经济工作深入开展,确保完成我市既定的节能任务。

做好2009年全市的节能工作,必须做到“六个结合”,一要把节能工作与促发展结合起来,要把节能作为促发展、拉内需、扩投资、保质量的重要手段,促进全市经济保持快速平稳发展,实现经济发展与节能相协调;
二要把节能工作与落实《珠三角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结合起来,大力推动节能和循环经济工作,把我市建成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三要把节能工作与建设现代产业体系结合起来,积极推进我市传统产业升级和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和高附加值产业,实现工业化与节能相协调;
四要把节能工作与产业转移结合起来,在积极推进产业转移园区建设中,严把项目的节能准入门槛,严格控制引进高能耗产业,实现产业转移与节能相协调;
五要把节能工作与自主创新结合起来,积极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加大节能先进技术的开发、推广与应用,利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实现自主创新与节能相协调;
六要把节能工作与对外开放结合起来,加强能源资源对外合作,积极学习借鉴发达地区和国外行之有效的节能新机制以及先进的管理经验,实现对外开放与节能相协调。

2009年全市节能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落实国家关于节能工作的相关部署,以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把节能降耗作为促发展的重要抓手,认真贯彻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强化工作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实现全市单位GDP能耗下降3.33%以上的预期目标。

2009年,全市节能工作主要任务具体如下:

(一)建立完善的节能考核体系,推动节能工作的全面开展

一是完善节能考核指标,实事求是考核企业节能完成情况。针对部分企业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生产经营不正常造成产品单耗不降反升的情况,对企业*年节能完成情况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根据省的要求对企业节能目标分为年度节能目标和“*”节能目标累计完成进度两个考核指标,各占20分,超额完成对应目标的适当加分。两个考核指标得分相加达到40分,视为完成*年节能任务。

二是加强协调做好服务,帮助企业提高节能能力。对有专门节能管理人才的重点耗能企业,加大节能培训力度,提高从业人员的节能管理水平;
对暂时缺乏专门节能管理人员的企业,指导其加强与节能技术服务机构合作,协助企业开展节能诊断改造等工作,确保企业完成既定的节能任务。

(二)实施节能市场化工程,为拉动内需作贡献

一是加快淘汰落后耗能产品、设备。要加强节能监管,要求用能单位按照能效标准的要求,淘汰超过能耗的产品、设备,对未超过能效标准但耗能较高的产品、设备进行更新改造,为节能产品、设备的推广应用腾出空间。

二是积极推广节能产品及节能先进技术、工艺。鼓励企业开展节能技术改造,积极发动和组织企业申报国家节能财政奖励项目和省节能专项资金项目,加快推进我市节能技改的步伐。

三是建立健全节能技术服务体系。继续加大对节能技术服务机构建设的扶持,提高我市节能服务机构的能力和水平。鼓励服务机构协助用能单位开展能源审计、节能规划、节能量审核以及诊断、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四是建立政府节能专项资金,加大我市节能技改和节能工作的扶持力度。利用节能专项资金,扶持企业节能技改项目,增强各地节能监察能力建设和节能服务能力建设。提高我市节能监测分析、监督管理等能力和推进各地节能监察能力建设。

五是继续推动节能对外合作。逐步推进“粤港清洁生产伙伴”计划,培育参与计划的伙伴企业,鼓励条件成熟的港资企业积极申报“清洁生产伙伴计划”资助。

(三)实施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工程

一是指导和督促省循环经济试点单位抓紧组织完成实施方案,争取尽早取得成果。鼓励实施工作进度较快的试点单位,根据各自特点因地制宜地提出新一轮发展循环经济的目标、任务和措施,以降低资源消耗、减少废物排放、促进废旧物质回收和再生利用、提高资源生产率为核心,在企业全面开展污染综合治理,建立污染防治长效机制,积极推广新技术、工艺或产品创新专利,通过技术进步、改进管理、创新生产和运营模式等途径,在节能、降耗、减排和资源循环利用上树立行业典范。

二是对省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实施动态管理。在推进省试点单位工作进度的同时,鼓励开展循环经济条件成熟的企业申报省循环经济试点单位,争取*天富新合纤维有限公司和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今年内列入省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同时建议省撤消*市鼎湖区莲花镇经济发展总公司省循环经济试点计划。

三是组织*高新区制定《大力推进工业园区循环经济试点工作方案》,重点推进在工业园区开展循环经济试点工作,逐步扩大循环经济工作的范围及深度。组织园区节能管理部门和企业赴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参观学习先进经验,探索在产业转移园区、工业园开展循环经济试点的工作方式方法。

四是在重点地区和行业加快推进清洁生产。计划下半年有针对性在高新区等循环经济工作基础条件较好的县区,对重点耗能企业、有代表性的港资企业进行专题培训,促进重点耗能企业开展清洁生产水平,逐步推进“粤港清洁生产伙伴”计划,培育参与计划的伙伴企业,鼓励条件成熟的企业申报省清洁生产企业。

五是在今年5月及10月,组织符合申报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条件的企业及认定期已过企业申报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减免税,减少企业负担,增强企业市场竞争能力。

(四)实施六项行动计划,坚决打好节能攻坚战

1、实施完善节能“三个体系”行动计划

一是完善节能考核体系。组织开展对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以及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考核工作,根据考核结果落实节能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是完善节能基础数据库。建立健全我市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季报制度,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情况的分析,实行“一季一报送、一季一分析”,及时全市能源利用状况公报。

三是加强节能统计监测。开展全市以及市重点耗能企业能耗预警监测分析制度,及时掌握和分析各地和重点企业能耗变动趋势。对各重点耗能企业、各地上报的节能统计数据,加强监测,确保数据质量。

2、实施节能监察行动计划。

一是实行企业节能监察行动。制定2009年全市节能监察行动计划,把节能监察任务予以分解落实,发挥市、县(市、区)两级积极性,实行市、县(市、区)联动,推动全市节能监察工作的开展。对节能目标完成不理想、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耗能企业作为重点的节能监察对象。

二是开展节能专项监察检查。根据节能监察工作计划的要求,开展节能专项资金项目进展情况、公共机构节能、淘汰落后产能设备和能耗限额、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落实情况等专项节能监察行动和开展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送情况、重点行业企业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情况等节能专项检查活动,依法促进各项节能法规、标准以及政策的落实。

三是加大节能惩处力度。建立节能监察情况定期通报制度,每半年向全市通报各地节能监察进展情况。落实惩处措施,对浪费能源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3、实施市重点耗能企业节能行动计划。

一是建立健全市重点耗能企业工作网络。对全市重点耗能企业的能源管理机构、能源管理负责人、能源管理和统计人员及联系方式进行重新填报,健全市重点耗能企业工作网络。

二是组织对新纳入的重点耗能企业开展能源审计,编写节能规划,下达节能目标,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切实纳入当地节能部门的管理。

三是加强对市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管理。加强对市重点耗能企业的协调服务,指导企业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配备能源管理负责人,夯实节能统计、计量等基础,积极帮助开展节能技术改造,确保企业完成下达的节能目标。

4、实施节能宣传培训行动计划。

一是开展全民节能行动。开展能源紧缺体验、每周少开一天车、减少电梯使用、普及使用节能产品等十一项全民节能行动,形成全民节能的强大声势,积极推动节能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进农村。

二是积极开展节能宣传活动。以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为契机,采取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开展节能宣传活动。及早筹划2009年的节能宣传周活动,营造浓厚的节能舆论氛围,动员全社会力量推动节能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是加大节能培训力度。实行分类培训,分期分批组织市重点耗能企业参加省举办的节能知识培训班,同时结合本市实际,加大节能培训力度,开展各类的节能培训班,以全面提高我市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管理水平。

5、实施公共机构节能行动计划。

一是建立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体系。按照省的要求和市政府领导的批示精神,承担我市公共机构节能牵头工作。建立由各地、各部门分管领导、联络员参加的节能工作体系。

二是编制出台市公共机构节能“*”后两年计划。按照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和省经贸委的要求,编制我市公共机构节能“*”后两年计划。

三是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通过对全市公共机构用能状况的调查分析,启动实施一批节能改造项目,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全市节能工作中的带头作用。

四是开展公共机构用能统计工作。根据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开展公共机构用能统计,全面掌握公共机构用能状况,加强监测分析,及时提出开展公共机构节能的政策建议。

6、实施节能统筹协调行动计划。

一是加强对各地节能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建立定期节能形势分析制度,各地经贸部门要健全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季度报送制度,及时通报各地节能工作完成情况。将各地好的经验做法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应用。

机构节能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年7月23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年*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切实做好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通知》(*府厅字〔20*〕229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

《条例》的实施是公共机构依法节能的重要标志,对于推进公共机构节能,降低公共机构运行成本具有重要意义,对全社会节能具有重要的导向和示范作用。《条例》确立了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制,对公共机构节能规划、能耗计量和监测、能源消费统计、能源消费定额、节能产品采购、能源审计、节能措施以及监督保障等作出了全面规定。《条例》的实施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系统工程,各级、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实,抓好。电视、报纸等媒体要广泛宣传《条例》,为《条例》的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各公共机构负责人要带头学习《条例》,做到准确理解、率先执行;
要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学习《条例》掌握其基本内容,提高节能降耗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在贯彻实施《条例》过程中,要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确保《条例》顺利实施。

二、建立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

建立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是贯彻落实《条例》的基础。市政府已经成立由市政府秘书长任组长,市直相关单位为成员的市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市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指导工作。各成员单位必须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认真履行好《条例》规定的职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把《条例》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市直各单位要负责抓好本单位及下属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部门要做好本系统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各县(市、区)要按照《条例》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抓紧建立本县(市、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并注意与上级工作机构衔接。县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系应包括所辖乡(镇)公共机构节能的管理。

三、抓紧制定“*”后两年公共机构节能计划

各县(市、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要会同有关单位,按照全市“*”规划提出的单位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的总体目标,抓紧制定“*”后两年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计划,于3月15日前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后两年公共机构节能计划,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编制。计划要明确“*”期间公共机构节能量化目标和宏观管理目标,对节能管理的主要任务和措施等进行综合布置和具体安排,并与国家有关政策和本级节能专项规划相衔接。同时,市、县两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根据节能规划,指导和督促本级公共机构制定年度节能计划,明确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各公共机构的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于当年2月底前报同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四、抓紧公共机构节能制度建设

(一)建立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制,加强评价考核。市、县两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比办法,建立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制。根据节能规划,把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每一个公共机构。各单位负责人要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节能目标和指标完成情况要作为单位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的内容。每年3月份,由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对本级公共机构上年度节能任务和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考核,并将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二)建立公共机构能耗计量和统计制度。各级公共机构要尽快落实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工作,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帐,每年2月底前完成本单位上年度能源消费统计工作,并将统计报表报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各县(市、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在每年3月15日前完成本级公共机构上年度能源消费统计统计汇总工作,并上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将全市公共机构能源消费统计报表汇总上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2009年是开展公共机构能源消费统计工作第一年,又要补齐2005年至2007年每年能源消费统计数据,任务重、难度大、要求高,各级、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加强力量,认真组织,确保完成工作任务。

(三)建立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开展能源审计。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的综合水平和特点,逐步建立能源消耗定额标准体系,2009年底前要制定本级行政单位能源消耗定额,20*年底前要制定本级所有公共机构的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与能源消耗定额相配套的能源消耗支出标准。发改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制定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办法,明确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的范围、程序、内容和相关要求,推动公共机构依法开展能源审计工作。

五、抓好当前公共机构节能重点环节

(一)切实抓好公共机构建筑节能。发改部门要加大对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力度,严格控制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方面的规定和标准,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计的项目,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会同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积极稳妥地制定本级公共机构现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稳步推进办公建筑节能改造。各级公共机构要加强对本单位建筑内空调、照明系统和动力系统等节能管理,积极推广节能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对建筑内的空调系统、照明系统、动力系统和供水系统等进行优化改进,有条件的单位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管理。

(二)切实抓好公共机构车辆节能。要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车辆节油的规定,推广使用低油耗、节能环保型汽车,加快淘汰高油耗、排放超标的汽车,新购公务用车要优先采购节能环保型汽车和清洁能源型汽车。要加强和完善公共机构车辆编制管理制度,加快清理超编超标车辆,清退借用、占用下属单位和其他单位的车辆。各公共机构要加强车辆使用管理,对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建立公务车档案,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一车一卡”和定点加油制度,实行单车核算,并对公务车用油进行公示。

(三)切实抓好办公节能工作。抓好空调节电,严格室内空调温度设置标准,强化统一管理手段。抓好重点部位的节电,加强配电室、中央空调、电梯、电开水器等重点部位的监测维修,强化管理,采取措施,实行节能改造。抓好照明节电,开展公共区域照明控制改造,安装自动控制开关,逐步淘汰低效照明产品,改用节能产品。积极推广节水型水龙头,推广节水型便器系统。加强用水管网的巡查,严防跑、冒、滴、漏,停止对公有住房住户报销水电损耗的作法。

机构节能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各级各类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与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时,有权了解自身的健康检查结果和常用避孕节育方法的作用机理、适应证、禁忌证、优缺点、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可能出现的副作用及其处理方法,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负责任地选择适合于自己的避孕节育方法。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在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时应充分考虑服务对象的健康状况、劳动强度及其所处的生理时期,指导公民选择适宜的避孕节育方法,并为其提供安全、有效、规范的技术服务。对于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以长效为主的避孕方法。

第四条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

免费提供的技术服务项目包括发放避孕药具;
孕情、环情检查;
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人工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第五条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设立专项经费予以保障,具体结算标准和结算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国家向城市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发放避孕药具。城市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接受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其费用解决途径为:参加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和其它相关社会保险的,由社会保险基金统筹支付;
未参加上述保险的公民,由所在单位或地方财政负担。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对西部困难地区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条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管理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与条例配套的规章和制度;

(二)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制定生殖保健服务的规划与规范,编制并颁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药具目录;

(三)制定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发展规划,指导各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

(四)组织制定并实施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相关的科学研究总体规划,组织计划生育新技术推广和避孕药具上市后的监测工作;

(五)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进行管理和监督;

(六)管理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各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规划,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遵循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广为覆盖的原则提出,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区域卫生规划。

第八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坚持“面向基层,深入乡村,服务上门,方便群众”的工作方针。各级各类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要合理分工,密切协作,优势互补,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共同做好避孕节育和其他生殖保健服务工作。

第九条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并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技术发展、新技术引入和推广的总体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推进与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相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发展、新技术引入和推广项目。

国内外企业、基金会、国际组织和社会团体,可以根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申请承担或参与推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发展和新技术的引入和推广。

第二章技术服务

第十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是指使用手术、药物、工具、仪器、信息及其他技术手段,有目的地向育龄公民提供生育调节及其他有关的生殖保健服务的活动,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第十一条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下列内容:

(一)避孕节育与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及其他生殖健康的科普宣传、指导和咨询;

(二)提供避孕药具,对服务对象进行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

(三)对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在手术前、后提供相关的指导、咨询和随访。

第十二条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主要指按照避孕、节育技术常规,为了排除禁忌证、掌握适应证而进行的术前健康检查以及术后康复和保证避孕安全、有效所需要的检查;

(二)各种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鉴定和治疗;

(三)施行各种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术等恢复生育力的手术以及与施行手术相关的临床医学诊断和治疗;

(四)根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卫生部共同制定的有关规定,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五)病残儿医学鉴定中必要的检查、观察、诊断、治疗活动。

第十三条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而申请医学鉴定的,依照《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执行。

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及其父母再生育指导,依照《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暂行标准及再生育指导原则》执行。

第十四条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鉴定和管理,依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执行。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发生的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在城乡基层开展涉及人群的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和国际合作项目,应按规定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和工作方案,经实施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实施。实施中接受项目实施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涉及计划生育技术的广告,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再报同级广告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向实行计划生育的服务对象做必要的解释,征得服务对象的同意。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

(一)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二)由于服务对象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重,可能对其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三)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四)需收费并可能对服务对象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第十八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因生育病残儿经鉴定获准再生育者,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进行性别鉴定的,由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确定,到指定的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鉴定;
鉴定确诊后,要求人工终止妊娠的,应出具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的鉴定意见和处理意见。

第三章服务机构

第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依照条例规定取得执业许可、隶属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具有医疗保健性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非营利的公益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事业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是指已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依照条例规定设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并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执业许可的医疗、保健单位。

第二十条设置乡级以上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符合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机构设置标准。

村级和城市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依照分级管辖原则办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县、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批准执业的,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载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第二十二条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除可以开展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外,可根据《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设置标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申请开展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术、人工流产术以及与避孕、节育有关的临床技术服务;
经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逐项审查、批准,方可开展相应的服务项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增加技术服务项目。

第二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当依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设置标准,内设计划生育科(室),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执业许可证上载明获准开展的服务项目。

第二十四条乡、镇既有卫生院,又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的,各自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乡、镇已有卫生院而没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不再新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但是,乡、镇卫生院内必须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专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并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乡、镇卫生院内虽设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但无人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或不能满足计划生育工作需要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妥善解决;
乡、镇既没有卫生院,又没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必须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第二十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条例规定的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项目之外的其他诊疗业务,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向卫生行政部门申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受理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决定,书面通知申报单位,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作出许可决定的,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批准的单位同时上报卫生部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应根据卫生部会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管理办法申办服务项目申请。

获准开展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服务项目的机构和技术人员,应当按照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技术规范开展服务。

第二十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执业许可和校验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执行。

申报新设置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取得设置批准书和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执业许可证上应注明获准开展的技术服务项目。

第二十八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需要变更名称、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技术负责人的,应到原发证部门登记变更。因歇业、转业而停止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必须向原发证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收回相应的许可证明,或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销相应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原发证部门在收到变更、注销申请之日后30个工作日之内作出决定并函告申请者。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其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的,应当自发现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在所在地县级的报纸上刊登遗失证明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未申请补办的,视为无证。

第二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将执业许可证明、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医疗技术常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及其他有关的制度。

第三十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委员会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商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后提名,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委员会由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相关医学专家及计划生育、卫生管理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评审;

(二)参与组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考试、考核;

(三)指导病残儿医学鉴定、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及其他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技术鉴定;

(四)协助当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科研项目,指导当地计划生育新技术推广应用和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指导和培训;

(五)参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考核和评估;

(六)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调研,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管理和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承担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技术人员

第三十一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是指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并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人员。

第三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及国家有关乡村医生、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管理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暂未达到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护士注册条件,但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3年以上且未发生过医疗事故,并已取得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推荐,由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商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从2001年10月1日起缓期2至3年认定执业资格。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的制度。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各类技术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业务培训,熟悉相关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了解国家和地方的计划生育政策,掌握计划生育技术标准、服务规范,取得《合格证》,按《合格证》载明的服务项目提供服务。

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的《合格证》的审批、校验及其管理分别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第三十四条拟从事咨询指导、药具发放、手术、临床检验等各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均应申请办理《合格证》。

申请办理《合格证》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人填写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申请表。申请表应清楚注明技术服务项目的类别,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人口政策与计划生育技术基础知识考试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操作技能考核合格的证明文件;

(三)学历、专业技术职称证明文件;

(四)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五条条例实施前已取得计划生育手术施术资格并继续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应换发《合格证》。换发《合格证》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施术合格证;

(二)申请人填写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申请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近3年内无医疗事故,无违背计划生育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行为的证明文件;

(四)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合格证》的申请办理、申请换发和审批,均应注明技术服务项目,获准从事手术服务项目的,应注明手术术种。

已取得《合格证》,要求增加技术服务项目或手术术种的,须向原发证部门申请。

第三十七条《合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持证人应持《合格证》、单位审查意见、近3年内无重大医疗事故、无违背计划生育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行为的证明文件,到原发证机关进行校验。逾期未校验的《合格证》自行作废。受理申请办理、换发、校验的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者。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应制订规划、组织实施本部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不断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

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接受的与执业有关的培训和继续教育的记录,可作为医师执业考核和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的依据。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条例和本细则及其他配套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二)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工作监督、检查并负责组织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数据汇总、分析和结果的;

(三)负责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并发症、不良反应的汇总、分析和信息,指导不良事件的调查、处理;

(四)对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其他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提出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负责其建设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二)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执业许可、登记和许可证明文件的校验;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执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工作;

(五)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出现的事故、并发症、不良反应进行调查处理;

(六)负责病残儿医学鉴定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管理工作;

(七)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涉及人群的计划生育科学技术项目和国际合作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八)对违反条例及本细则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九)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配备科技管理人员和执法监督人员,由具有相关专业学历并经计划生育技术执法和管理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依法履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责。

第四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法监督人员在履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证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法监督人员可以向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向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相关人员不得拒绝和隐瞒。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法监督人员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相关人员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员制度,聘请计划生育技术专家、科技管理专家和药品检测专家对本级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执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向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各级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执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标准、服务规范的情况,技术服务质量以及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的应用情况。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受理辖区内机构、个人对销售计划生育药具、相关产品的质量、事故、不良反应以及辖区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质量、事故的举报和投诉,并对举报和投诉进行登记,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作出处理。

第四十六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制度,以及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如实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统计数据、事故、并发症和药具不良反应。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每年的11月1日前,将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所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统计数字通报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四十七条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卫生部每年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手术并发症和药具不良反应的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通报,并将药具不良反应数据汇总和分析结果通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本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中发生的事故、手术并发症和药具不良反应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并及时上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卫生部。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八条未取得执业许可,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违反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违规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对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依照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买卖、出借、出租或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第五十一条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时,在规定的免费项目范围内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第五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时,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做假手术的,由原发证部门依照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机构节能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一、“十三五”规划目标完成情况

(一)能源资源消费总量得到有效控制。据统计,截止2019年我县共有公共机构115家,总建筑面积30.36万平方米,用能人数40621人,公务用车229辆。2019年,全县公共机构用能总量1174.52吨标煤,用电总量526.25万千瓦时,人均用电量129.55千瓦时;
用水总量28.34万立方米,人均用水6.97立方米;
汽车耗油总量46.48万升,车均耗油2030.01升。与2015年相比,人均综合能耗下降32.72%、人均用水下降32.06%、车均用油均下降29.85%。

2.能源消费统计结构明显优化,准确性有所提高。2019年,全县公共机构消费电力占55.07%、汽油占27.99%、柴油占16.94%。与2015年相比,电力上升29.55、汽油下降34.93、柴油上升5.39%。

3.能源资源利用效率逐年提高。2019年,人均综合能耗28.91千克标准煤、单位建筑面积能耗1.44千克标准煤、人均用水6.97立方米,较“十二五”末分别下降48.39%、17.39%和32.05%。提前完成“十三五”规划制定的人均综合能耗下降11%、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10%,人均用水量下降15%目标。

二、工作开展情况

(一)完善体制机制建设

1、组织管理体系不断健全。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系,加强对节约能源资源工作的统筹谋划和组织领导,成立并及时调整县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为组长,机关事务管理、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环境保护、房管、城管、城乡规划建设、水利、商务、卫生计生等部门协同,负责指导推动全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开展。建立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制度,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分析研究和通报阶段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情况,协调解决有关工作难题,确定下一步工作重点。出台了符合单位实际的节能管理和监督机制,覆盖县、乡两级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统计员网络进一步完善,形成了全县纵向联动,横向协同的节能工作格局。

2、制度标准体系逐步完善。近年来,先后制定出台了《县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十三五“规划》、《县实施<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方案》、《关于全县教科文卫体系统做好公共机构节能基础工作的意见》等一系列配套制度,在全县范围内构建了实施有计划、管理有方法、执行有标准的节能工作运行机制,提高了全县节能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3、全县公共机构名录库信息更加精准。以全县机构改革为契机,对全县各级公共机构名称、类型、行政隶属关系、办公地址等信息进行了全面调查整理,及时更新完善了全县公共机构名录库信息,实现了全县公共机构信息全覆盖,为下一步开展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大力开展节能宣传教育

1、扎实开展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每年节能宣传周期间,全县各公共机构通过在办公区、公共场所、职工宿舍区悬挂横幅、宣传标语,制作宣传栏和专题网页、播放公益广告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广泛宣传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进展和取得的成效;
组织开展全国低碳日体验活动,进一步提高机关干部职工节约能源资源的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引导带动全县各公共机构营造节能减排的良好氛围,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实现节能降耗的目标。

2、深入开展节能宣传。坚持日常宣传与集中宣传相结合,认真组织开展节能宣传周、全国低碳日、中国水周等主题宣传活动,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介广泛宣传公共机构节能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示范单位的典型做法,不断营造“人人讲节约、事事讲节约”的浓厚氛围。积极开展“节能进机关、进学校、进医院”系列活动。

3、加大教育培训力度。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公共机构节能统计队伍建设,提升能源资源统计数据质量。每年组织一次节能统计员业务培训,十三五期间参训人数超过600人次,学习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和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析系统操作。组织全县10名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人员参加国管局和清华大学组织的远程培训。同时积极参与市管局开展的节能培训。

(三)不断强化检查考核监督

1、充分发挥考核的“风向标”和“指挥棒”作用。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纳入高质量发展与绩效管理考评指标体系,制定《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评价实施方案》,对全县120家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进行了考核,经认真审核各单位报送的考核佐证材料,结合各单位日常工作开展情况,评定优秀等次、合格等次、基本合格等次单位。通过考核工作,进一步强化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激励约束作用,全县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上了一个新台阶。

2、积极配合县发改委、县统计局完成全县生态文明绿色发展考评和全县能源资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考核,对全县各公共机构节能约束力进一步增强。

(四)积极推广使用节能产品

积极推广国家认可的高效照明产品、节水型器具、节能设备设施等产品,加大LED照明灯具推广力度,在各级公共机构全面普及LED照明。严格执行政府节能目录采购,优先选购节能产品、节能材料,加快淘汰国家明令禁止的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和设备,把好耗能产品入口关。

(五)推进垃圾分类与绿色回收

1、推进垃圾分类工作。贯彻落实上级《垃圾分类》公共机构先行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发挥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在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中的示范引领作用的要求,制定下发了《县机关事业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实施方案》,在行政综合办公大楼配置了分类垃圾箱六十余个,对全县各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督查,将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纳入了公共机构节能考核。

2、开展绿色回收进机关活动。通过活动积极宣传“资源有限、再生无限”的理念,引导全县干部、职工形成绿色环保、循环利用的办公和生活方式。邀请格林美资源循环有限公司对全县公共机构废旧商品进行绿色回收。2018,2019年,约有90余家公共机构参与绿色回收活动,共计回收各类废旧物品11637件,折合折合公益积分约5809分。

(六)推进示范单位创建工作

1、深化示范单位创建。充分发挥示范单位创建的引领表率作用,积极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明确创建任务、规范创建标准,县行政综合大楼申报部级节约型示范单位创建,县公安局申报省级节约型示范单位创建。预计到2020年创建成功后,实现“县县有示范”的目标,对全社会节能起到了良好的示范推动作用。

2、开展节水型单位创建。联合县水利局制定下发《县公共机构创建节水型单位实施方案》,组织开展节水型单位创建,实施节水改造,完善用水计量器具配备,截止到2019年年底县级公共机构100%建成节水型单位。

(七)开展能源审计节能改造

加强对能源审计结果的运用。结合部级节约型示范创建工作,聘请有资质的专业公司对县行政综合办公大楼进行能源审计,出具了能源审计报告,本着能源审计只是手段,节能改造才是目的原则,加强对能源审计结果运用力度,计划投资20余万元对县行政综合大楼变压器、照明灯具进行节能改造,对卫生间、水泵房等区域进行节水改造,更换新型节水龙头,能有效节约了能源资源。

三、下步工作打算

1、县行政综合大楼创建2020年部级节能示范单位,县公安局创建2020年省级节能示范单位,确保创建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