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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消防工作计划【五篇】

时间:2023-07-05 09:35:07 来源:晨阳文秘网

金融机构消防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电脑网络信息的高速发展,为各行各业工作效率的提高提供了巨大的方便,在某种程度上甚至可以说,不少行业和部门离开网络信息系统就无http://法开展工作。但网络侵权问题也随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金融机构消防工作计划【五篇】,供大家参考。

金融机构消防工作计划【五篇】

金融机构消防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电脑网络信息的高速发展,为各行各业工作效率的提高提供了巨大的方便,在某种程度上甚至可以说,不少行业和部门离开网络信息系统就无http://法开展工作。但网络侵权问题也随之而来,而受害最深的单位莫过于金融会计等行业,其一旦受到侵权,往往就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如何建立起金融会计信息网络系统安全体系,已成为一个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多年以来,人们往往依靠加密技术、数据备份、防病毒到近期网络环境下的防火墙、入侵检测、漏洞扫描、身份认证等等来保障信息系统的安全。但实践证明,只有这些还是不够的,还有不少多变的复杂的安全威胁和安全隐患让你防不胜防。据统计,我国公安机关自2000年至2009年,共破获利用网络犯罪案件16700余起,缉捕犯罪嫌疑人19300余人,涉案总价值近95亿元。有统计报告称,将受侵权案件进行归类,发现属于管理方面的原因比重高达60%以上,而这些安全问题中的95%是可以通过科学的信息安全管理来避免的。因此,加强安全管理已成为提高信息系统安全保障能力的可靠保证。在提高安全管理技术手段的同时,还要从制度和管理机制上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俗话说“三分技术,七分管理”,由于金融信息系统相对比较封闭,对于金融信息系统安全来说,业务逻辑和操作规范的严密程度是关键。加强金融信息系统的内部安全管理措施,层层建立起组织管理系统,制定和完善内控的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改进和加强程序的操作与管理技术,是做好金融会计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的根本。

一、金融会计网络信息系统面临的挑战

目前,网络信息和技术的广泛使用,给金融会计网络信息系统带来了多方面的风险和隐患,金融会计网络信息系统正面临十分严峻的形势和挑战。

(一)金融行业的管理落后于金融网络系统发展的需求

目前,我国金融业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还存有不少漏洞,从领导决策、内部安全制度管理到网络技术的安全管理,都还需要直一步加强。曾有金融界专家根据我国金融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不佳的现状指出:“信息资产风险监管是金融监管体系的核心理念。”这里说的信息风险资产是指在网络信息化进程中,信息资产的设计、规划、服务、运用、监管以及操作等过程中产生的业务风险。从目前我国整体形势来看,金融会计系统的安全管理制度都已比较完善,但从上级机构对下级机构的监管和指导上还处于一个较低级的阶段。因为往往缺乏完整的认识,缺乏统一的监管目标,缺乏上下级之间监管的运作机制,从而造成上下级监管不到位,就不同程度地消弱了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的实际效果。

(二)核心设备和技术依赖国外,造成安全隐患

目前,我国的网络信息系统所使用的操作系统、芯片、数据库等大多数还是由外国生产和提供,其中有些人为设置的软件陷井和系统漏洞,往往就会使我们防不胜防。有人在调查中发现,外国人生产设计的操作系统和数据库及一些重要网络系统中使用的信息技术产品等,都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安全上的漏洞。这些漏洞其中有的是疏忽造成的,但也有的是有意设置的。在网络运行中,这些安全上的漏洞就有可能被人利用实施入侵,被人破坏设备程序或从中窃取机密信息和数据,实施经济犯罪。

(三)境内外网络违法犯罪活动呈快速发展趋势,金融会计网络信息系统安全将面临严峻的网络技术挑战

金融会计网络信息系统和其它重要信息系统正成为国内外不法分子进行攻击和破坏的重点目标,他们都是利用自己高尖端的网络信息系统技术进行犯罪活动,只要我们一时的疏忽和松懈,就会让坏人有机可乘,给国家和集体的财产造成很大的损失。目前,从全国的形势来看,不法份子正在利用其所拥有的高科技,在整个金融界无孔不入地从事破坏活动,已有不少金融会计信息系统受到他们的攻击,并给我们的金融业造成了巨大的危害,所以说,我国目前金融会计网络信息安全的形势十分严峻。2009年国防科技大学的一项研究表明,我国与互联网相连的网络管理中心95%都遭到过境内外黑客的攻击和侵入,其中以银行、金融和证券机构为其攻击的重点。

二、应对措施

(一)加强金融网络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的行业监管和制度建设

目前,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网络信息安全工作也已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尤其是近几年以来,党和政府开始把金融信息系统安全工作提到了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国家安全、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高度,并提出了“积极防御、综合防范”的信息安全管理方针,同时,各级政府还专门成立了网络与信息安全领导小组、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简称cncert/cc)、中国信息安全产品测评认证中心(简称cnitsec)等,初步建成了国家信息安全组织保障体系,为金融会计系统网络信息的安全管理打下了一个良好的基础。具体到一个行业和部门就更应自己对加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重大意义的认识,在国家高度重视并建立防护机构的基础上,建立起自己的信息安全管理组织,联系本行业、本部门的工作实际,科学认真地制定出确保金融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措施。管理措施主要应包括领导责任、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划定以及工作人员技术管理、操作程序上的具体要求和防护策略。同时应要求将各种安全策略规范化和实用化,加强其可操作性,以保证安全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具有明确的依据或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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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并便其形成一种人人都严格实施的工作制度。

为了进一步从根本上强化金融网络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还应建立起跨部门的金融行业安全协调机制以及关键时期的安保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安全的检测和准入制度,层层建立起信息资产风险评估体系,切实提高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水平,保证金融业的长期稳定和发展。上层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强对下属中、小金融机构的监管,并加强具体指导和提供各项服务。加强对下属金融机构的业务、技术培训,提高其安全防范意识和防范技能,帮助中小金融机构规避各种风险,实现持续发展。各金融系统还应自上而下地成立行业网络信息安全领导小组,并随之建立起一系列的信息安全的报告制度、通报制度和联席会议制度,真正建立健全运转灵活的、反应灵敏的信息安全应急协调机制,及时消除隐患,快速有效地应对各类突发事件,从根本上降低和消除各类重大事故的发生,保障金融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二)强化网络信息的安全机制建设

在网络信息机构、制度建设的基础上,必须加强行业、部门内部的安全机制建设。这就是说,机构和制度的建立固然重要,但更为重要的是机构和制度的运作是否能够形成一个科学有效的内部管理机制,没有形成一个科学有效的管理机制,机构和制度都将形同虚设。安全机制建设的内容应包括:一是层层建立岗位安全责任制,在防患于未然的前提下,一旦发生问题,责任十分明确,谁也无法推诿,以此增强每一个领导者和每一个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
二是可进行安全区域划分,重点加强重要地区和部位的防御力量。从人力到有针对性的安全设备部署和设置,都要向重要部位实施强化,以改进和加强对重要区域的分割防护;
三是增加入侵检测系统、漏洞扫描、违规外联等安全管理工具,进行定时监控、事件管理和鉴定分析,发现问题http://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或立即报警,力争将隐患和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以此来保证和提高自身的动态防御能力;
四是完善已有的防病毒系统、增加内部信息系统的审计平台,以便形成对内部安全状况的长期跟踪和防护能力。五是要强化“突发”与“应急”意识。由于灾害事件的不确定性,应急管理与保障工作必须建立在高强度的实战性基础上,使灾难应急管理真正适应“应急”的要求。六是要扩大应急预案本身的覆盖范围。应通过建立健全信息安全制度、定期组织信息安全非现场和现场检查等方式,促进金融部门做好系统加固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安全产品强化网络安全防范,加强移动存储介质管理,做好安全日志分析、预警和监测工作,防止植入木马导致信息泄漏和来自内部的安全威胁。

(三)组建网络信息安全专业组织

因金融会计网络系统安全问题事关重大,在已解决上述有关问题的前提下,组建起一支精干而专业的网络信息安全的专业组织是大有必要的。专业安全保障人员应专门负责信息网络方面安全保障、安全监管、安全应急和安全威慑等方面的工作。在此基础上,要根据可能发生的安全问题,制定出关键设施或部位的应急预案,让每一个人都牢记在心,防患于未然;
同时还要对专业安全人员进行有目的的业务和技能培训,让其真正具备应急预案中所规定的专业安全保卫人员的思想素质和各项防范技能,随时准备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出事件。如上所述,多管齐下,多渠道实施综合防范,真正建立起网络信息系统的安全保障体系,实现对金融机构信息安全风险的及时、动态、全面、连续的监管,同时促进各家金融机构完善内控机制,保障运行安全。现代金融业高度依赖信息技术,所以我们就必须充分认识到金融业信息安全对整体业务和金融体系,乃至体系的影响,牢固树立风险防范意识,把不断提高信息科技能力作为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

(四)积极应对挑战,建成安全防范体系

金融机构消防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关键词:美国;
金融消费者保护;
战略规划

中图分类号:F83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2)12-0073-03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2.12.17

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的教训之一就是联邦政府没有授权给任何一个联邦机构进行金融消费者保护,也没有任何一个机构为整个金融消费市场设置相应规则。为改变这一现状,根据《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2011年7月美国成立了金融消费者保护局(CFPB)。该机构整合了各联邦机构消费者保护职能,专司消费者金融保护工作,防范金融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以稳定金融消费者信心。2012年9月,CFPB首次了《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2013—2018年战略规划》,规划从战略目标、行动措施、评估指标等方面制定了未来5年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纲要[1]。

一、整体框架

(一)明确战略规划任务

CFPB旨在通过制定更加有效的规则,公平与平等地执行这些规则以及通过促使消费者更好地做出他们的经济金融决策等措施来促进消费金融市场。

(二)确定三项目标愿景

一是顾客可以更前沿、更清晰地看到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价格或风险,并能够对其加以比较。二是没有任何金融机构能够建立一个不公平、欺骗性或歧视性的商业运作模式。三是为美国金融消费者服务,并对整个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商负责。

(三)制定主要行动措施

一是以数据推动分析。CFPB将收集、管理、存储、适当地分享相关数据,同时对未经授权的数据提供保护,通过对数据进行分析和提炼以支撑内部或外部做出明智的决策。二是强化技术创新应用。CFPB将技术作为实现任务的核心要素,通过技术创新的应用提高CFPB的覆盖面、影响和成效。三是重视优秀人才和团队建设。CFPB将会为内部职员提供一些世界级培训和资助以创造一种鼓励员工在各种水平上应对复杂挑战的环境,同时促进有效的团队合作。

(四)旨在体现三项价值

一是服务价值。CFPB将通过倾听和分享收集的知识和经验为消费者和整个国家服务。二是领导价值。CFPB将会培养内部各个水平和层次的领导和协作能力,以创建一个向全美国人民负责的组织框架。三是创新价值。整个CFPB组织将会接受新的理念和技术,不断提高、学习和推动CFPB在履职方面上的成效。

二、战略目标、主要措施及评估指标

(一)目标一:防范金融消费者侵权并造成损失,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

建立健全的金融消费者法律法规、促进法律法规有效执行、促进良好的金融秩序是战略规划的首要目标,也是权益保护工作的有力保障。为达到该目标,CFPB设计了相应的预期结果、拟采取的行动措施以及进展评估指标(见表1)。

(二)目标二:帮助消费者享受一个更好的金融生活

2012年6月的美联储研究报告显示,2007年至2010年中分别有94%和75%的报告家庭拥有某种形式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并且许多人在面临金融决策时存在一系列挑战。因此,CFPB将会通过开发一系列有针对性、有意义和可获得性的工具、程序和措施,帮助金融消费者提高有关消费者金融业务的相关知识和技能,促进金融消费者正确做出明智的金融交易决策。其预期结果、行动措施以及进展评估见表2。

(三)目标三:将消费者金融市场的数据分析和消费行为向公众、政策决策者和CFPB内部决策者告知

促使消费者了解金融市场如何运作、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渠道以及潜在的风险是CFPB任务的核心组成部分。因此,CFPB将会对其所监管的市场拥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并建立一个内、外部强大数据库和强有力的合作机制持续关注金融消费市场以及提炼相关信息。其预期结果、行动措施以及进展评估见表3。

(四)目标四:通过最大限度的资源产出效率和强化影响来推进CFPB的工作

为促使消费者金融法律在推动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产生最大化效益,CFPB将不断通过改善政策和内部控制程序等措施来促进有效性和透明性。其预期结果、行动措施以及进展评估见表4。

三、启示与借鉴

近年来,我国金融消费者投诉受到监管当局的极大关注。但由于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法律法规与机制建设还不太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职能机构作用的发挥。2012年9月的《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强调要借鉴国外经验,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建设。认为我国可以在法规建设、队伍建设、维权平台、国民教育、效果评估方面借鉴美国做法,制定我国金融消费者战略规划,指引维权方向,提升维权效果[2]。

(一)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长期规划,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法律法规

建议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联合中国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简称“三会”)、发改委和工商总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金融“十二五”规划要求,制定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长期规划,明确我国中长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战略目标、行动措施和进展评估等内容,指明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前进方向。与此同时,组建专业团队尽快修订或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法律,明确各方的权、责、利,在法律层面为消费者权益保护行动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二)加强维权人才队伍建设,构建高效率、专业性强、具有团队创新精神的金融消费者管理部门

建议制定完备的人力资源计划和具有竞争力的整体薪酬方案来招聘和留住高素质、综合知识全面的消费者维权人才。通过创新学习、提供高级培训等措施维持一个高效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运作团队,营造一个良好的团队文化环境,提高职员内部的团队精神和协作环境;
通过对投诉处理平台、投诉处理方法、国民金融教育宣传等方式的不断创新,增强业务处理效果,提高公众对消费金融市场的信心。

(三)搭建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平台,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

建议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搭建全国统一的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平台,方便投诉的收集、反馈、分析。由研究部门对投诉信息进行定期汇总分析,以数据实证为基础形成相关调查报告或金融消费者保护指引,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要求金融机构采取相关纠正措施,帮助金融消费者享受更优良的金融服务。加强与工商、发改委、“三会”、公安等部门的协调交流,解决可能出现的监管交叉等技术性难题。

(四)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和咨询工作力度,提高国民金融交易决策水平

通过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日(周或月),加强与广播、报纸、杂志、新闻等社会服务网络的合作以及与工商、“三会”等政府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向消费者宣传和分享消费经验,使其了解一些潜在的违规行为。和公开带有普遍性的违规案件以提高宣教效果,培育消费者良好的金融技能和消费习惯,提升金融消费者交易决策水平。

(五)建立一整套完备的进展评估指标体系,定期评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效果

参考文献:

[1]CFPB.What do You Think about Draft Strategic Plan

金融机构消防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就是在这些利好消息和预期的推动下,最近国防军工板块成为除雄安概念以外,少数几个得以延续的热点之一。以申万行业划分,今年一季度,国防军工行业累计涨幅6.40%,在所有28个一级行业中排在第6位。4月以来,国防军工行业延续强势,进一步上涨2.92%,排在所有行业第7位,仅落后于建筑材料、建筑装饰、房地产等几个雄安概念聚集的行业。个股方面,多家从事海工装备业务的公司涨幅居前,中船防务(600685)、亚星锚链(601890)4月以来累计涨幅均超过10%。

从资金层面上看,国防军工行业近期受到了高风险偏好的融资资金关注。上周的3个交易日中,国防军工行业融资余额增长超过8200万元,中国重工(601989)在此期间获融资净买入4001.26万元,北方导航(600435)、中国船舶(600150)、航天通信(600677)等融资净买入额也均在1000万元以上。

事实上,展望今年,除去军工央企混改、国产航母之外,军工领域还有多个事件有望成为板块的催化剂,再加上今年将迎来建军90周年这一重要时间节点,多家券商均表示,军工板块的行情2017年有望贯穿全年,中国有望迎来“军工+”的大时代。

军工混改望突破

2017年3月31日,国家发改委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刘鹤再度召开专题会议,提出要着力抓好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尽快批复实施试点方案,在电力、石油、天然气、铁路、民航、电信、军工等领域迈出实质性步伐,形成一批典型案例,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为此,机构人士认为,军工作为混改重点领域,今年有望迎来实质性突破。

值得关注的是,今年以来部分军工集团已经有所动作。

1月4日,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印发了《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关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指导意见(试行)》,集团公司提出26条意见。《指导意见》将推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实现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另外,据中国证券报今年1月报道,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正积极稳妥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制订了军工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初步方案,确定了4家试点单位,并在上市公司长安汽车(000625)中推行中高管持股试点,为下一步推行股权激励和核心员工持股积累经验。同时,开展军工资产证券化的研究和论证,探索实施汽车产业股权激励计划。

兴业证券(601377)研报显示,自中央明确七大垄断行业为混改突破口,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表态混改进程后,市场对于资产证券化远低于国外水平的军工集团持有较高的改革预期。资产证券化有利于盘活集团庞大的存量资产、提升市场对军工企业整体市场化的预期、增加流动性。

军民融合战略加速落地

2016年,军民融合战略已被上升为国家战略。而今年1月,中央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正式成立,也是军民融合战略实施的一项重大举措。可以预见,2017年,军民融合各项措施有望加速落地。

据中国证券报2月份报道,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日前出台了《推进装备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思路举措》,明确12条举措和45项任务,持续推进装备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另外,今年军民融合两大纲领性文件——国防工业军民融合指导意见和军民融合“十三五”规划有望出台。

而综合央广网和光 明网消息,“加快建立军民融合创新体系”研讨会9日在京举行,与会单位共同倡议成立“中国军民融合智库联盟”。

方正证券(601901)首席经济学家任泽平认为,军民融合三大领域有望取得重大突破。一是军转民方面,北斗卫星的商业化运作市场规模巨大,预计到2020年北斗产业规模将达到2400亿元。二是民参军,民用大飞机的研制将加速。除商业化用途外,民用大飞机为军工特种机的研制奠定基础。三是军民协同,中国造船业规模巨大,军民协同的推进可以改善民用造船业当前面临的不利环境。

2017年航天发射计划望创新高

去年的《2016中国的航天》白皮书里曾指出,未来5年,中国将加快航天强国的建设步伐,持续提升航天工业基础能力。在这样的情况下,我国航天事业的加速发展,也有望给军工行业带来催化剂。

此前人民日报采访航天专家介绍,2017年,中国航天局计划航天发射28次,有望再次刷新我国航天发射的纪录。

其中,天舟一号货运飞船计划于4月中下旬由长征七号遥二运载火箭发射升空。天舟一号主要任务是为空间站或空间实验室补加推进剂和运输货物,并将空间站废弃物带回大气层烧毁。

“北斗三号”卫星计划在7月左右进行首次发射。2017年,“北斗三号”共计划发射6至8颗,将实施数次一箭双星发射。

嫦娥五号则将于11月底前后,由中国目前推力最大的长征五号运载火箭从中国文昌航天发射场发射,嫦娥五号将实现月球软着陆以及采样返回。

招商证券(600999)研报显示,航天产业尤其是航天应用产业,对国民经济有着明显的拉动作用,是我国实现经济转型的高端制造重点发展方向,十三五期间将是航天类企事业单位深化改制攻坚的时间窗口。

第一艘国产航母下水在即

航母将成为今年A股市场军工板块最受关注的“亮点”之一。近期,有关国产航母的消息也持续不断。

3月30日下午,在国防部举行的例行记者会上,国防部新闻局副局长、国防部新闻发言人吴谦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我国首艘国产航母正在开展舾装工作,进展非常顺利。对于记者问有不少媒体分析,国产航母有可能将于4月23日海军建军节下水,能否透露进一步的好消息?吴谦表示,相信不会让大家久等。

根据公开信息显示,这已是国防部近两年以来第七次对国产航母的消息给出回应。

天风证券表示,我国军船建设一直较为缓慢,军民融合、军改与航母战斗群建设集中发力有望成为行业复苏的催化剂。中国造船业正由引进制造向自主创新转型,军用舰船技术远高于民,有望率先带动多行业融合。船舶体系面临重构,倒逼大型军企在行业颓势下突破转型,而有实力的民参军公司将迎来最大的机遇。

国产大飞机即将首飞

C919大飞机的首飞则是市场又一个关注的焦点。

据经济参考报报道,目前我国大飞机C919已完成机载系统安装和主要的静力、系统集成试验,已进入首飞前的最后准备阶段,预计将在2017年上半年实现首飞。如果首飞和后续工作进展顺利,C919最快将于2017年完成各项技术验证,最快将于2018年进入后续的生产和交付阶段。

金融机构消防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受灾农户住房重建贷款不能按时归还,将致使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大幅度攀升,加大防范金融风险的难度,影响全市农村金融体系的健康发展。各县区政府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要按照防范金融风险措施要求,加强监测管理,有效防范受灾农户住房贷款引发金融风险。一是要建立金融机构风险防范预案制度,由各县区政府统一组织,合作银行(信用联社)等金融机构共同负责制定受灾农户重建贷款风险处置预案,通过风险处置预案的有效实施,及时发现和尽早化解贷款引发的各类问题,确保农村信用社等金融体系的平稳运行。二是要建立灾后农户住房重建贷款风险防范报告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加强调研分析,及时掌握情况,定期召开会议,共同研究对策措施,解决受灾农户住房重建贷款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防止不良贷款的发生,有效维护金融秩序的正常有序。

二、切实加大受灾农户住房重建贷款的收缴力度

各县区政府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要按照受灾农户住房重建贷款还贷有关政策要求,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强化工作措施,加大收缴力度,有力有序开展贷款收缴工作。一是要进一步靠实贷款责任主体。各县区政府要组织乡镇、县区直有关部门以及有关金融机构逐村逐户对住房重建贷款农户开展全面的清理核查,积极落实农户贷款承诺,完善贷款各类资料,健全贷款农户自信档案,做到贷款底子清楚、还贷任务明确,同时通过核查摸清贷款农户经济收入和还贷能力。二是制定切实可行的还贷计划。根据农户收入情况、还款能力等实际情况,县区有关部门、乡镇以及有关金融机构要帮助贷款农户制定还贷计划并签订还款协议,以按年、按季、按月或者一次还清等不同的方式分批次履约还款,有效缓解贷款农户还贷压力。三是切实加大农户贷款的收缴力度。要按照省政府下达的年度还贷计划和农户住房重建贷款有关要求,采取政策宣传、组织动员等有效措施,积极鼓励贷款农户及时偿还贷款,特别是对家庭经济收入较好贷款农户,要鼓励尽可能一次性还清贷款;
对家庭经济收入较差的贷款农户,要鼓励在财政贴息期限之内还清贷款,减轻家庭经济负担,有效提高贷款偿还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四是积极落实偿贷准备金。各县区政府和财政部门要负责做好财政贴息、专户入账以及偿债准备金的筹集落实和及时交付工作。

三、着力提高住房重建贷款农户偿还贷款能力

各县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密切结合住房重建贷款农户的实际情况,积极组织开展实用技术培训,提高劳务技能,加强劳务输转,有效增加农户劳务收入,对无法开展劳务输转的家庭,要积极帮助他们发展养殖业、种植业,增加家庭经济收入。各涉农金融机构要调整信贷结构,积极支持住房重建贷款农户发展农业生产经营,通过增强农户自身造血功能不断增加收入,提高受灾农户还贷信心和能力。

金融机构消防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距我国金融领域分业监管体制成立已有十年,在此期间,监管工作较好地维护了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基本满足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但仍然有部分早已存在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逐渐成为金融监管体系的沉疴旧病,降低监管效率,有损监管绩效。首先,监管部门以机构为单位划分各自监管范围,面对日益增加的混业经营往往出现监管空白或多头监管,缺乏能够处理监管冲突的协调机制;
其次,监管部门似乎对金融机构承担着无限责任却无暇顾及金融消费者,不甚合理的监管理念导致其成为“风险厌恶者”,过于重视事前审批,压制金融创新;
再次,现有金融监管制度并不健全,如存款保险机制、信息披露机制、市场退出机制等亟待补充与完善,部分法律法规也需要进一步修改。不只是固有缺陷,面临改革的金融市场也需要从多个方面加强防护。

(一)价格市场化要求全面提升金融监管效率

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其中针对金融市场,《决定》明确指出“完善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形成机制,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我国资本资源错配现象一直存在,资本要素价格扭曲是主要原因。利率与汇率实现市场化,意味着对内对外双重开放,有助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使金融市场更富有弹性。但是,鉴于我国金融系统的脆弱性,价格市场化可谓“惊险的一跃”。利率完全放开首先会对国内的商业银行尤其是中小型银行造成冲击,必须转变经营管理理念,减少对存贷利差的依赖,需找新的增长点。汇率形成机制市场化是人民币国际化的基本步骤,央行常态式干预的减少意味着外汇市场波动加剧,国民经济面临更大的汇率风险。金融系统能否安全接受市场的洗礼,关键取决于监管体系能否提供更加高效、周到的保护。

(二)民间资本介入对金融监管提出新挑战

2013年下半年,关于民营银行的话题持续火热,许多民间资本对此表现出浓厚兴趣,《决定》提出“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在加强监管前提下,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相信市场对此已有充分预期,民间资本介入现有金融体系有望改变金融行业竞争格局,多样化的金融机构可以满足各方需求,为市场带来正能量。但也应当看到背后的一些负面因素,由于股权结构的特殊性,民营银行频繁的关联交易不可避免,加之公司治理、内部风险控制等方面水平较低,民营银行面临的风险以及破产可能性高于其他银行类金融机构。此外,出于对回报率的追求,进入金融领域的民间资本盲目追逐利润最大化,而放松风险管控,民营银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力度有限,这样就背离了放低金融门槛的初衷。因此,《决定》为民间资本的介入设立了一个前提———“加强监管”,这不仅是一种约束,更是金融业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11月25日,银监会副主席阎庆民表示,坚持“纯民资发起、自愿承担风险、承诺股东接受监管、实行有限牌照、订立生前遗嘱”等原则推进试点,该说法引起市场较大关注,被解读为再次强调自担风险。“实行有限牌照”指未来监管层可能要对民营银行的开展业务范围、区域、合格存款人等予以一定限制,体现对低收入阶层的保护等。“生前遗嘱”原则要求民营银行设立前就要安排好未来破产倒闭的有效处理办法。该原则是欧美监管机构在应对2008年金融危机时采取的办法。这一办法要求银行作出说明,在没有纳税人救助的情况下,如果银行无力偿债面临倒闭,将如何处理处置。“一行三会”应尽快推出配套机制,发挥监督和引导作用,做好设立民营金融机构的前期准备。

(三)新业态对金融监管提出新要求

为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金融服务需求,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力图打造多层次的金融市场体系。在更加宽松的环境中,包括消费金融、互联网金融在内的新业态迅速成长起来,扩充了消费者群体,拓展了金融服务覆盖面与渗透率,成为金融市场良性发展的有力驱动。金融创新通常具有交叉性或延伸到其他领域,缺乏相应约束措施,造成监管真空。以互联网金融为例,数字化交易平台的一大特点就是虚拟性,双方无需见面、无需金融中介,仅凭数字信息便可直接达成交易,带来信息不对称、数据泄露等一系列风险。此外,互联网金融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监管部门在技术层面难以企及,无法有效监控交易真实性以及资金流动,为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由此看来,完善金融新业态监管需要花费一定数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但监管部门不能因此而制约金融创新,应以更加宽容的态度引导其健康生长。

二、金融监管改革的基本前提:明确金融权责边界

任何管制都有成本,金融监管也不例外。理论上说,金融监管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其中,金融监管的直接成本是指对监管设施、组织运行以及人才培养所做的投入;
金融监管的间接成本是指由于金融监管力度过大,对被监管机构业务发展、业务创新以及员工激励等方面有所抑制,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的损失由于金融监管成本的存在,金融监管机构的权力不应该也不可能无限制地扩张,在有限的资源范围内提高监管绩效,基本前提是明确金融监管的权责边界,在金融监管机构与金融机构、金融消费者之间以及金融监管体系内部形成合理分工,厘清职能边界:对于金融机构的监管做到张弛有度,强化宏观审慎监管,放松微观监管;
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促进金融市场稳定;
完善监管部门间的协调,形成“无缝式”监管;
厘清中央监管机构与地方政府的权责边界,构建分层有序的金融监管体系。从而共同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促进金融行业健康发展。

三、明确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的权责边界,完善宏观审慎监管体系

近年来,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的权力范围越来越宽,渗透到金融机构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监管力度也较大。行使监管职能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存在主观性与随意性,加之配套的反馈机制缺失,金融机构只能听不能说,实际诉求得不到满足,必然不利于我国金融市场的进一步成长。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金融改革方案,也再次凸显了宏观审慎监管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因此,监管权力必须找到一个合适的界限,向“宏观调控器”的方向转变,由以往的“教练+裁判”双重角色转换为单一“裁判”角色,强化宏观审慎监管,弱化微观监管职能。

1.构建逆周期调控机制,开发有效的监管工具。逆周期监管调控的实践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明晰银行资本监管规则,提升资本质量;
加强风险管控,推广银行压力测试及逆周期动态拨备制度;
控制实体部门信贷杠杆,防范金融风险;
加强监管独立性,提高监管透明度,扩大公众参与度。此外,监管工具的选择对监管结果至关重要,宏观审慎监管工具主要包括杠杆率、资本比率、动态拨备和资本缓冲等,我国对这些工具只是进行简单、小规模运用,亟待进一步开发。不论在设计还是实际应用中,都应兼顾监管工具的目的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使之能够有效缓解顺周期性问题。

2.建立和完善系统性金融风险监测、评估机制。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分析与判断是选择宏观审慎监管措施与工具的前提,当前的首要任务是健全评估指标体系。现有评估指标体系只是对宏观经济指标、微观机构指标和市场指标的简单加总,得出的结论过于分散,缺少直接衡量系统性风险的整体性指标。应当设计逆周期系数或金融业景气指数,对系统性金融风险做出更全面更合理的评估。同时,应当进一步加强信息公开程度。有关系统性金融风险的信息还没有正规的披露渠道,企业和个人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无益于风险的防范与化解,可以利用网络、报纸等媒介扩大信息接收范围。

3.强化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注重宏观审慎监管并不意味着放弃微观监管。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规模大、业务复杂程度高、风险关联性强,一旦倒闭将对地区乃至全球金融系统造成冲击,应当尽快确定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认定标准,设计一套具有针对性的监管规则。在日常监管方面,2011年银监会颁发的《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中已经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增加了附加资本要求和杠杆率监管;
在此基础上,还应当强化对大型金融机构表外业务的监管,做好风险隔离工作,防止风险传播与扩散。在破产处置方面,可以建立股东与债权人的责任分担机制,减少“大而不倒”所带来的道德风险与不公平竞争;
效仿欧美“生前遗嘱”计划,保证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有序性。

4.提高民营金融机构存活率。在民营银行问世前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强制覆盖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通过金融机构缴费、财政拨款和外汇储备注资等方法形成存款保险基金,使用基于风险调整的差别保险费率,在银行发生重大危机时对存款人进行限额赔付。民营银行参加存款保险,可以提升消费者信心,减少挤兑的可能性,在发展道路上增添一份保障。此外,金融监管体系应当优化分类监管机制,针对这些新生儿内部治理不成熟、风险防控能力差等特点实施差异化管理,在股东资质、资金来源等方面严格要求,在自主定价方面给予指导,鼓励其服务于新兴战略产业和中小企业,实现金融助推实体经济转型的目标。

5.针对互联网金融设计配套监管规则。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要从“谁来管”问题入手,厘清各种线上金融服务的业务范围,确定监管主体。相关制度法规应尽快出台,一是明确监管原则和界限,善用底线思维,尊重互联网自身发展规律,防止监管过度;
二是完善基础性法律法规,设定牌照颁发标准,建立交易主体征信系统、个人信息保护系统、实名登记认证系统等;
三是联合计算机行业制定相关技术标准,大力开发身份验证技术、密钥管理技术、数字签名技术等,提高关键环节的风险防御能力。此外,要根据互联网金融虚拟化的特点注重非现场监管,针对可能发生的非法集资、洗钱等违法行为设计风险预警机制。

6.在监管中引入市场机制。证券行业积极推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改革牵涉法律、制度、中介机构等各方面因素,不可能一蹴而就。专家建议,首要任务是重启IPO,接下来证监会可以将上市公司再融资的审核权下放至交易所,最后再将IPO审核权下放。证监会的工作重心要转移至信息披露监管,保障信息真实、完整、有效,严厉打击虚假信息传播。其他监管部门也应当意识到市场经济的最佳风险管控者就是市场本身,简政放权,适度放弃行政审批、准入限制等直接调控措施,在加强信息披露、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市场退出机制等金融基础设施、发挥行业协会自律功能的基础上,利用市场信号调节各方利益,促使金融机构采取同时符合市场环境要求与自身发展需求的运营模式和维护自身稳定经营的风险防范措施,激发市场活力的同时保障金融市场稳健运行。

7.加强外债和资本流动的宏观审慎监管。《决定》提出“建立健全宏观审慎政策框架下的外债和资本流动管理体系”,取消过多过细的行政干预,完善外汇市场监管。针对外债管理,应当重视外债的期限结构、利率结构、币种结构、来源结构以及投资结构等,由总量管理转为结构管理;
应当建立全国性外债管理中心,在财政部、省级及以下政府分别设立外债管理机构来组织协调各部门分工合作,并接受外债管理中心的统一监管,由多头监管转为归口监管。针对国际资本流动的审慎监管,需要外汇管理局、“一行三会”及相关部门通力合作。要合理把关金融产品尤其是金融衍生品的市场准入,禁止风险状况不明的产品进入,限制高风险产品交易;
尝试基于资本流向的差异化监管,鼓励对战略性产业的投资,利用国际资本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调整。此外,要严防短期跨境资本流动风险,除了使用价格管理工具、限制外资最短停留时间以外,监管部门应当协作成立打击游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短期国际资本动态监测体系。

四、明确监管机构和金融消费者的权责边界,强化金融消费者保护

根据金融“三足理论”,金融消费者保护与金融效率、金融安全同等重要,有必要在金融监管和金融改革中更加重视消费者权益保障,在金融市场上形成稳定的“三足”制衡模式。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最终目标是建立一个存续独立、职能完善的超级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考虑到我国分业监管模式和金融消费者保护处于起步阶段的现实,当前任务可设定为完善各监管机构所设消费者保护局的基本职能,待时机成熟时再将各项保护职能整合,成立综合性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一行三会”已经在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做了许多有益的尝试并取得了良好效果,但是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仍不完善,可从以下方面改进:

1.在监管环节,引入功能性监管。金融创新大多具有交叉性特点,容易出现监管重叠或监管真空,威胁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功能性监管将金融业务类型作为划分金融监管权限的依据,能够有效解决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归属问题。因此,应当在金融控股公司和金融创新业务的监管中建立沟通、协调机制,适当使用功能性监管。

2.在金融产品销售环节,引入金融消费者适当原则。金融消费者适当原则要求金融机构所推荐金融产品的风险与金融消费者的实际承受能力相适应,核心在于双向信息披露。一方面规定金融消费者提供真实的个人资料,如财富数量、投资理财经验、风险偏好和收益期望等,使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其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推荐相应产品;
另一方面,要求金融机构及时向消费者提供准确、明了的信息,协助消费者全面了解金融产品,充分保护其知情权、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

3.在纠纷处理环节,设计一套多元化、专业化的金融纠纷处理机制。要督促金融机构建立有效的内部投诉处理机制,形成金融纠纷的第一道过滤网,同时要指导和帮助行业协会加强纠纷调解作用,争取在行业内部消化大部分金融纠纷案件。在监管机构层面,可以设立专门的纠纷调解机构,受理金融机构、行业协会不能自行解决的纠纷,督促金额巨大、性质严重的纠纷案件的处理。

4.在立法环节,夯实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基础。2013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草案,首次规定了“从事证券、保险、银行业务的经营者”义务,将金融消费者纳入新《消法》保护范畴。但新《消法》容量有限,对金融消费者的全面保护需要其他法律加以配合。首先要做好法规衔接,修改下位法与新《消法》相冲突的内容,保证相关规章切实可行;
其次,要添加和细化《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中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有关规定,增强法律条文的可操作性,切实做到“有法可依”;
在此基础上,“一行三会”应当与立法、司法、执法部门建立交流、协作机制,可在适当时机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为消费者提供更加细致的法律保障,构建一个安全、诚信、公平的交易环境。

5.在金融消费者教育环节,培育理性、成熟的金融消费者。作为金融市场主体之一,金融消费者应当具有主人翁意识,为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监管机构要帮助金融消费者树立正确消费观念,消除盲目信任或排斥金融机构言行的极端现象,培育理性、成熟的金融消费者。可以利用官方网站、办公场所开辟消费者教育服务专区,主要功能是介绍各种金融产品、揭示各种金融风险、宣传金融方面的政策法规和提供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
可以通过网络、电视、报纸、广播等媒介普及金融法律知识,鼓励公众利用法律武器同金融市场中的违法违规现象作斗争。

五、明确各监管部门之间的权责边界,提升监管协调有效性

中国金融业的现状是分业经营为主,混业经营和金融创新深化发展,跨领域的金融机构、金融业务层出不穷,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又进一步要求加快金融创新的脚步。目前,“一行三会”各管一段,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仅具备原则性框架,缺乏具体的制度保障,银行、证券、保险的交叉领域从而成为监管薄弱环节。监管重叠和监管真空加大了各种金融风险产生与传播的可能性,对整个金融系统的安全构成威胁。因此,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建设任重而道远,应合理分配监管资源,填补监管真空,消除监管重叠,形成“无缝式”金融监管体系。

1.科学划分监管权责,建立“主监管人”机制。“主监管人”机制又称牵头监管机制。金融控股公司和金融创新业务大量涌现,监管归属问题日益突出,应当明确一个监管部门为主监管人,重点负责某一机构或业务的并表监管,同时对其他部门的监管行为进行协调。如果被监管者主业优势明显,主业所属的监管部门就是主监管人;
如果业务分布比较均匀,可以由监管部门各派代表组成联合监管小组,承担主监管人职责。

2.建立联合行动机制,形成监管协同效应。在对混业经营的监管过程中,一家监管机构的行为很可能对其他机构的监管效果产生影响,而且仅凭一己之力往往难以解决交叉领域中出现的问题。各监管部门相互协作,形成协同效应,可以节约监管成本、提升监管效率。联合行动的内容应当包括:对混业经营机构联合准入、联合审批创新业务、联合纠偏、联合检查以及互相报告等。

3.发挥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的作用,健全信息共享机制。2013年8月,金融监管领域内工作协调、信息共享的主平台———联席会议制度正式成立,由人民银行牵头,成员包括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发改委、财政部等。应当充分利用这一平台,完成以下任务:实现金融监管政策与货币政策、财税政策以及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
设定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产品的监管标准;
协调处置涉及全局的重大金融风险等。此外,联席会议制度应利用其覆盖面广的优势,建立金融综合统计体系,并组织成员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信息交流,及时更新数据库,扩充各监管机构的信息占有量。

4.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实现国内外协调。对于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热点议题,应当争取更多的话语权和规则制定权,充分表达我国的利益诉求,例如在防御短期资本冲击方面,应当协同各国共同对付投机资本,积极参与和影响有关跨境资本流动国际规则的制定。要在加强与国际金融监管机构合作的同时完善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法律,从立、改、废三个层面进行清理,增加金融监管立法的公开透明,使监管标准更好地与国际接轨。此外,应当加强金融监管的双边合作和区域合作,与他国金融监管当局签订谅解备忘录,通过信息共享、技术合作等方式维护本地区金融稳定。

六、明确中央监管机构和地方政府的权责边界,构建分层有序的金融管理体系

近年来,全国各地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小型金融机构发展迅速,民间金融日益活跃。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开放会使中小型金融机构数量激增,迎来一个爆炸时代。由于监管资源有限,中央监管机构难以对分散的地方性金融市场实施管控,加之区域金融发展的差异性,地方政府理应成为监管地方金融市场的行为主体。然而法律依据空白、监管模式落后等因素造成地方政府重视准入审批、轻视行为监管和风险监管,既打击当地金融行业发展积极性又可能形成新的风险积累点。因此,妥善处理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之间的关系,确保中央金融监管有效性的同时发挥地方政府的主动性和灵活性,是实现金融体系全局稳定与局部活力并存的关键。

1.明确地方政府的金融监管权限。中央监管机构应当重新划分中央与地方在金融监管中的职责,将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纳入整体金融监管框架:牵涉公众利益的审慎监管和跨区域性、全国性金融事件由中央监管分支机构负责;
将区域内分散的金融监管职权归口至地方政府金融管理部门,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小型金融机构的常规监管和风险防控由其负责;
实行差异化金融监管,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金融政策制定权;
由地方政府维护行政区域内的金融市场秩序,查处和打击当地金融违法犯罪活动。事权的划分必须坚持权利义务对等原则,防止出现“上面生病、下面吃药”的状况。

2.规避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风险。地方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收支情况编制资产负债表,科学评估自身信用规模,防止地方债总量盲目扩张;
彻底摸清区域内融资平台负债规模与结构,设计合理的、独立的债务偿还机制;
完善融资平台的治理模式,规范举债程序,优化债务结构;
减少对银行贷款的依赖,开拓BOT、TOT、ABS等新型融资渠道。中央监管分支机构应当提醒商业银行等债权人采取风险防御措施,严格遵守标准的授信程序,加强对融资平台运营状况的跟踪监督;
指导地方政府建立融资平台风险评估、预警体系;
督促融资平台增加信息透明度,对有意参与相关投融资项目的金融机构进行风险提示。

3.提高地方金融监管的专业化水平。一方面,规范地方政府金融管理部门的行为。将其工作重点从融资转为服务,减少对地区间正常资金流动的干预,减少对当地金融机构业务操作的干预,更多采用法律和市场化手段治理本地金融市场。另一方面,健全地方政府金融监管体制。要增配专业人员,建立与监管职能相适应的组织结构;
设计合理的小型金融机构监管规则;
提高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建立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和危机处置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