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晨阳文秘网>工作计划 >

2023年残联财务工作计划【五篇】(2023年)

时间:2023-07-09 14:55:05 来源:晨阳文秘网

财务管理是残疾人事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承担着筹措经费,使用经费和管理经费的基本职能。为了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务行为,根据财务工作自身特点、要求制度先行,各级残联要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郭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残联财务工作计划【五篇】(2023年),供大家参考。

残联财务工作计划【五篇】

残联财务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一、加强财务管理,发挥财务管理监督作用。

财务管理是残疾人事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承担着筹措经费,使用经费和管理经费的基本职能。为了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务行为,根据财务工作自身特点、要求制度先行,各级残联要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郭处长在会议中强调各级残联在完善财务制度的同时要做到如下几点:一是严格财务管理制度,坚持财务报帐一支笔审批,实行统筹管理,避免多头支出。二是严格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核算体系,建立财务网络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资金的统筹安排,保障残疾人工作实际需要。三是严格按照《会计法》规定,规范会计凭证、票据管理、帐目电算化录入等日常会计工作,鼓励财会人员参加业务知识培训,提高财务人员理论及业务水平。四是加强计划,财务运作,管好资金,合理科学地用好资金,为领导当好参谋,加强与财政等有关部门密切联系和沟通,编制项目经费预算,落实好残疾人项目配套资金,各级财务部门要在如何做大、做强残疾人事业专项经费上下功夫,合理安排好残疾人专项资金,完成各级政府所规定的目标任务。

二、加强财务监管,纠正违规行为。

20__年是贯彻“十一五”计划的第三年,随着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对残疾人事业经费投入的不断加大。按照中残联的要求,省残联组织人员对部分市州和县级残联的财务工作进行了一次检查,重点检查项目经费执行情况。从检查情况看,各地残联在项目经费的管理上大部分都能做到专项管理、专项专用,未发现情况严重的违规违纪行为.但是在财务管理、项目经费的开支使用及具体操作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合规、不合法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一是财务制度不健全。有的残联机关无财务,帐目设在二级单位,这不利于残疾人事业发展;
二是项目管理不够严格,挪用、挤占项目资金现象仍有发生。县级残联人员多(主要指贫困县)以钱养人现象时有发生,项目资金投入少;
三是科目设置不合理。收入、支出项目与行政经费混在一起,无法反映残疾人事业投入与使用的真实情况;
四是部门预算不规范。预算编制要求不明细、不具体,预算经费不足,不能确保残疾人事业正常运转。五是上级部门监督力度不够,监督不严。各地财务部门要加强对基层残联财务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检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与当地残联领导进行沟通,对发现重大问题给以内部通报并予以整改,上级残联对下级残联要切实担负起监督职责,起到监督作用。

会上,对这次财务工作做得好__市残联等四家单位进行了表彰,__市残联荣获全省残联财务工作先进单位称号。我市残联和咸宁市残联就20__年的财务工作作了经验交流,得到与会代表的好评。

三、做好资金统计报表工作。

残疾人事业资金报表是全面反映残联系统财务收支和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权威性资料,是整个残疾人事业信息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残疾人事业资金统计报表工作,对适应国家财政体制改革,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资金报表工作的重点在基层,基层没有数据或数据不真实,数据汇总则无据可查,无源可寻。残疾人事业统计报表工作要以各级残联部门为主导,以残联系统单位为基础,自上而下逐级管理,自下而上层层负责,构成的一个整体。各级残联负责对下一层级残联进行报表的布置、培训、收集和汇总,从而完成报表数据汇总任务。各基层残联应在全面清理资产、负债、收入支出并办理年终结帐的基础上,依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核算资料编制成单位会计报表,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帐表相符、表表相符。

目前,各地基层残联系统普遍缺乏专职的财务会计人员,大部分地方的会计工作都是兼职,部分地方实行财务代管,造成报表编制工作的困难。而残疾人资金统计报表是残联系统财务收支状况的具体反映,涵盖功能仍需不断完善,这就要求我们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充分利用会计报表功能,分析相关数据,为发展残疾人事业服务。

残联财务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第二条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对象,是指具有本自治区常住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就业要求和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无业残疾人。

    第三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各类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以及符合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对象,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制定残疾人就业工作规划或计划;
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解决残疾人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督促、检查残疾人就业工作的规划或计划实施。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受同级人民政府的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实施。计划、劳动、财政、民政、工商、税务、统计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五条  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设立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业务上接受同级劳动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具体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组织、服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残疾人待业调查、就业登记、能力评估、职业培训和就业介绍。

    (二)组织残疾人开办集体企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

    (三)为农村残疾人生产劳动提供服务。

    (四)协助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残疾职工劳动争议。

    (五)检查各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的收缴和管理。

    (七)办理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或者残疾人联合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按在职职工总人数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超过0.5人的,按1人计算;
不足0.5人的,可免于安排,但需依照规定按比例缴纳保障金。

    安排1名盲人就业的,可以按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福利性企业中的残疾人可以计入该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总人数。

    在自治区大、中专院校就读的本区残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每2名学生按1人计入该学校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伤残军人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方可计入所在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离休、退休的残疾人和工伤后不符合国务院的《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标准》的工伤职工不计入本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制定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计划,并报送所在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该计划应当包括计划安排残疾人的名额、工种以及有关的要求。

    第八条  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各单位报送的安排残疾人就业计划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组织待业残疾人进行职业培训。

    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应当为残疾人提供各种职业培训,并给予适当照顾。

    残疾人应当积极参加和接受职业培训,增强就业能力。

    第九条  各单位可以同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订立定向培训待业残疾人协议。协议内容由双方商定。协议一经签定,双方应当自觉履行。

    第十条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遵循就地就近安置的原则。

    各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可以由当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推荐,也可以向社会招收。

    接收单位对本单位职工的残疾近亲属应当优先录用;
对大、中专院校、技校毕业的残疾学生,在适宜的工作岗位上应当优先录用。

    开展按摩业务的医疗单位,应当优先录用有按摩技术资格证的盲人从事按摩工作。

    第十一条  残疾人被录用后,应当和其他在职职工一样,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办理各种社会保险,并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录用手续和劳动合同鉴证手续。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对残疾职工进行岗位技术培训,并根据其残疾程度,安排适宜的工种和岗位;
在转正、定级、晋升、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与其他职工同等对待。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直接投资兴办残疾人福利性企业,帮助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税收减免优惠和其他方面的扶持。

    第十四条  建立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年报制度。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20日前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报送同级统计部门和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统计表属于统计部门报表范畴,各单位填报时,必须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统计表由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会同自治区统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五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按年度缴纳保障金。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按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100%缴纳保障金。

    第十六条  保障金按照下列规定收缴:

    (一)自治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中央驻宁单位、自治区区属单位、外省驻宁单位以及在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保障金的收缴。

    (二)行署(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行署(市)所属单位以及在行署(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保障金的收缴。

    (三)县(市、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县(市、区)所属单位以及在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保障金的收缴。

    自治区、行署(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可以分别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下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代收前款(一)、(二)项规定的各单位应当缴纳的保障金。

    第十七条  保障金必须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

    (二)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或个体经营。

    (三)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四)补助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经费开支。

    (五)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第十八条  保障金应当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使用由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做出计划,经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保障金。

    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障金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保障金的收支管理,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收取保障金,应当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缴款通知单》(以下简称《缴款通知单》)。

    第十九条  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各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检查。对安排残疾人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发出《缴款通知单》。单位自接到《缴款通知单》之日起10日内,将保障金汇入同级财政专户。

    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应当协助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收缴保障金。

    第二十条  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缴纳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缴纳保障金从行政经费和事业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保障金原则上不能减免、缓缴。确需减免或者缓缴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

    中央驻宁单位确因经费困难或企业政策性亏损等原因,需减免保障金的,由中央驻宁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财政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审批。

    第二十二条  对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侵犯残疾职工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侵害程序,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对残疾职工造成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单位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由统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在规定期限内不缴纳或者不足额缴纳保障金,又不申请减免、缓缴,或者减免、缓缴申请未获批准而不缴纳保障金的单位,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缴纳;
逾期仍未缴纳的,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并每逾期一日,加收5‰的滞纳金。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由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调查取证,提出处罚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罚决定。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截留、挪用保障金或者不按规定使用保障金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残联财务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系指持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印发的《残疾人证》,达到法定劳动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自愿劳动就业的本市城镇居民。

第三条 凡我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镇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各单位),有责任、有义务安排残疾人就业。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由中方主办单位负责按中方股份;
比例承担责任和义务。但外商独资企业除外。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是我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区、县(市)残疾人联合会的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负责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组织、管理和服务工作。

计委、经贸委、财政、人事、劳动、民政、卫生、统计、银行、税务和工商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配合残疾人联合会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单位都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含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计划外用工)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不足50人的单位,原则上应安排一名残疾人就业。安排一名视力残疾人或重残人(指人体运动系统功能重度丧失二级以上的肢体残疾人)就业可按二人计算。

第六条 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均工资的60%计算,向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保障金按属地原则交纳。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或者不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对逾期缴纳的部分,按国家有关规定计收滞纳金。

第七条 因政策性亏损等原因需要缓交或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须凭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检定的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由单位提出申请,报所在地残疾人联合会、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八条 各单位在招工计划中,应按1.7%的比例所差数量提出招用残疾职工计划,由各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介绍,并负责落实用人单位后,到劳动部门,办理招工手续。

第九条 各单位须如实填写《沈阳市实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单位情况表》,并在每年年底前向所在地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交报。

第十条 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全额拨款的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预算包干经费中列支;
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业务收入中列支。

第十一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范围: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

(二)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三)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经费开支;

(五)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保障金”必须按照上述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缴、管理和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规定比例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经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核定,由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一)拒绝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

(二)无正当理由拖欠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

(三)谎报或虚报单位职工总数和残疾职 工人数的。

残联财务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以最大程度满足广大残疾人的实际康复需求为根本出发点,切实转变工作理念,优化服务意识,完善康复服务体系,提升康复服务水平。树立典型,以点带面,全面推进我县残疾人康复事业快速健康发展,努力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

(一)社会化工作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有关部门各司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努力形成“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为康复对象提供全方位优质服务。

(二)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将农村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县和乡镇卫生服务体系,根据康复对象的具体需求制定适宜的康复工作计划,为康复对象提供个性化服务。

(三)低投入、广覆盖的原则。以较少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获得较大的服务覆盖面,保障康复对象的基本康复需求。依托康复机构,深入康复对象家庭培训亲友,以科学、简便的康复技术,使大多数残疾人享受到快捷、方便的康复服务。

(四)预防为主、抓早抓小的原则。大力宣传普及残疾预防和康复知识,建立健全预防机制,落实随报制度,从0—6岁儿童抓起,做到早期干预、早期预防、早期康复。

三、部门职责

(一)县残联

负责组织协调民政、卫生等有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1、制定康复计划。指导示范乡镇对康复需求进行摸底调查,确保康复需求筛出率不低于60%;
建档立卡、组织宣传,为辖区残疾人建立康复服务档案,确保建档率达90%;
做好工作记录,动态掌握康复需求与服务情况。

2、协调组织卫生部门进一步完善、保障残疾人基本医疗,制定贫困残疾人享受康复服务的优惠政策。

3、配备康复协调员,落实好康复工作经费和康复协调员工作补贴经费。

4、制定培训计划,对康复协调员和部分残疾人亲友进行相关康复技能培训。

5、会同卫生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开展知识、技能培训及工疗、心理疏导等康复活动,帮助乡镇配备经济实用、便于村委会使用或家庭租借的康复器材、辅助用具和康复普及读物。

(二)县卫生局

1、督促乡镇卫生服务机构设置村康复室,重点开展残疾人医疗康复工作。

2、负责残疾筛查、诊断,督促康复协调员与卫生服务机构入户进行残疾人筛查和功能评定,早期发现各类残疾,掌握各类残疾人的状况。

3、督促卫生服务机构依据筛查、诊断结果,对需要进行康复治疗和医学功能训练的残疾人实施康复治疗和训练。包括对视力、听力、智力等障碍者进行早期干预筛查、诊断并转介。对肢体障碍者,进行运动功能、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等能力训练;
对精神病患者进行合理用药指导和心理辅导。

4、做好康复知识普及宣传,为辖区残疾人及其亲友举办知识讲座,开展康复咨询活动,传授残疾预防知识和康复训练方法。

5、督促卫生服务机构将辖区内康复疑难患者转介到上级医疗机构或专门康复机构。

(三)县民政局

1、指导村(居)委会依托本村现有服务机构和设施,安排固定的残疾人活动场所,设立康复站,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2、协调县卫生局、残联等部门,指导乡镇卫生服务机构设置社区康复室,确保康复室的设置率达到80%。

(四)县财政局

投入财政资金,将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负责对县残联申请购买康复设备器材、康复(站)点改造、康复人员培训等经费进行审核和监督使用。

(五)示范乡镇

1、制定示范培育活动具体工作方案,提出康复站建设计划,确定康复对象。

2、做好康复需求调查,制定康复需求计划,支持协调各项培育活动开展和落实,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培育活动其他任务。

3、普及康复知识。采取多种方式对辖区管理人员、康复协调员、志愿者、残疾人亲友进行康复知识培训。开展康复知识的普及和宣传活动,向辖区居民发放残疾预防、康复服务、康复训练等科普读物。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农村残疾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的领导,县政府成立农村残疾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残联,负责此项活动的计划制定、组织开展等日常工作。

五、工作任务

(一)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各种宣传活动,做到上下联动,为农村残疾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多渠道筹措资金。农村残疾人康复示范区活动所需工作经费以财政拨款为主,社会筹集为辅。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拓宽资金筹措渠道,确保辖区覆盖人口每人每年不少于

0.3元。

(三)建立康复机构。示范乡镇卫生服务机构要设置康复室,配备康复医生,重点开展残疾人医疗康复工作。各村委会要依托现有的村卫生室等服务机构和设施,设置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的残疾人康复站,并配备康复协调员及相适宜的康复器材、辅助用品、康复普及读物,积极开展康复训练与服务。

(四)完善持证上岗制度。县卫生局、县残联要建立健全康复协调员、康复医生持证上岗制度,认真开展康复协调员和康复医生的培训、考核工作,经考核合格后方可颁发上岗证。

残联财务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共分四个问题:一、我国残疾人事业的历史和现状;
二、先进城区的经验;
三、我区残疾人事业的基本情况;
四、下一步工作的基本构想。

一、我国残疾人事业的历史和现状 我国残疾人事业是随着新中国的诞生和我国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逐步发展起来的。

残疾人问题,是人类社会的固有问题。中国解放前,残疾人处于黑暗社会的最底层。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关怀残疾人的生活,残疾人工作也逐步提到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上来。现在大连市有22万残疾人,全国共有6000万残疾人。涉及到全国近五分之一的家庭。

建国初期至六十年代中期,是我国残疾人事业的初创阶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特别是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成立以来,我国残疾人事业随着经济腾飞而走上了稳健发展的道路。残疾人工作进入了历史上最好的时期。

中国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大致可分为以下两个阶段:
(一)初创阶段(1949~1966) 新中国成立以后,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残疾人也由沿街乞讨、流离失所转由政府供养救济。残疾人和全国人民一样有了政治权利和基本生活权利。50年代中期,我国的残疾人福利工厂、伤残人福利院、荣军疗养院、精神病院等相继出现。到1965年,全国盲校、聋哑学校由解放前的44所增至266所,相当于以前的6倍,在校生由解放前的2000人增至23000人,增长了10倍。

1953年,我国政府批准成立了中国盲人福利会。1956年,在主席和总理的关怀下,成立了中国聋哑人福利会,1960年5月召开了我国盲人聋哑人第一届代表会议。尔后,至1965年,全国各地纷纷建起了地方残疾人组织,残疾人工作得到了广泛的活跃,密切了政府与广大残疾人的联系。但由于“”十年的动乱,使刚刚起步的中国残疾人事业陷入停滞。

(二)开创新局面阶段(1978年以后)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对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1988年3月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成立;
1990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1991年国务院批准颁布《中国残疾人事业“八五”计划纲要》;
1993年9月国务院批准成立由34个部委组成的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这一系列重大举措的实施,使中国残疾人事业由救济安养为主的初创阶段,步入以“平等、参与”为宗旨,康复、教育、就业、文化体育、福利、环境、法制建设全面发展的阶段,全国残疾人工作进入历史上从未有过的最好时期。

近年来,我国残疾人事业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关注和充分肯定。中国残联主席邓朴方因其对中国残疾人人权保障的杰出贡献以及为推动世界残疾人运动发展的不懈努力荣获“联合国人权奖”。这一国际大奖第一次授予中国人,也是第一次授予了残疾人。这是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国残疾人事业的一件大事。同时也充分表明了国际社会对残疾人事业的关注与重视。

目前,我国残疾人事业已步入了继往开来,开创新世纪残疾人事业新局面的美好时期。总书记在深刻阐述残疾人事业的地位和作用时指出:“残疾人事业是崇高的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并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重视和支持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实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规划。因而,我国的残疾人事业在新世纪之初,就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

二、先进城区的经验 今年四月我们随大连市政府组团赴东南沿海地区,实地考察了广州、深圳、厦门和上海等城市的城区残疾人工作。可供我们借鉴的主要经验:
一是与时俱进的“人本”理念。这些省市城区的残疾人工作普遍能坚持以满足残疾人这一特殊群体日益增长的特殊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从各级党委政府到残联组织,都把实现、维护、发展好残疾人的根本利益作为神圣职责。他们认为残疾人的事办不好,政府不称其为好政府,领导不称其为好领导,社会也不称其为一个文明进步的社会。政府的工作使最困难的群体满意了、高兴了,才是真正的人民代表。

二是切实纳入“主导”地位。上述一些城市的城区坚持残疾人工作以政府为主导,切实把残疾人工作纳入到党委、政府工作的大局,统筹安排,从政策的制定到领导亲自参与,无不体现出“主导”作用和社会性的齐抓共管。

三是适时有效的财政投入。随着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他们不断加大对残疾人事业的财政投入。厦门市城区为300万元,广州、海口、杭州、温州、深圳市的城区每年财政批拨残联事业经费都在350万元以上,上海市的城区分别达600万元。

四是充分利用社会资源。苏州市区残联在残疾人康复服务方面卓有成效地全方位挖掘和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与区辖所有的普通医院联手设立残疾人康复科,为残疾人就医实行半价;
与精神病医院联手,对精神病患者实行优惠救治;
与儿童医院联手,开设聋儿早期干预、检测项目和脑瘫儿童康复训练项目等。

三、我区残疾人事业的基本情况 我区现有9800多名残疾人。2002年,我区被评为辽宁省社区残疾人工作示范区,被确定为全国开展成年智力残疾人康复工作“十五”计划试点区。与我市其他区市县相比较,我区残疾人工作的基本特点:
(一)工作机制不断完善,职能作用进一步增强 区委、区政府对各级残疾人组织建设高度重视,适时地调整、充实和加强了区、街两级残工委和残联组织,强化了“代表、服务、管理”职能;
社区残疾人协会作用得到了较好的发挥,不少的服务项目做到了进楼入户;
各类残疾人专门协会组织普遍得到了加强;
区、街、委三级志愿者队伍和结亲帮扶对子等系列服务载体的作用得到了充分地发挥。

(二)坚持政府为主导,切实将残疾人工作纳入全区社区建设的总体规划 一是纳入计划,同步实施。区委、区政府先后制订下发的《关于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的实施意见》、《2008年—2008年社区建设发展规划》和《深化社区建设,丰富和完善“西岗模式”的意见》等文件中都有残疾人工作的具体内容和明确要求。我区的残疾人工作全部纳入了《西岗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之中。保证了我区残疾人工作从规划、目标、任务和步骤上与全区其它社会事业同步协调发展。

二是加强领导,健全机制。区街两级残工委和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工作联系点等组织领导机构的建立,残联和社区残疾人工作任务指标的分类细化、量化、层层分解和工作目标考核体系等制度的建立都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社区为依托、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社会化残疾人工作的运作机制。

(三)重点工作有亮点 一是康复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我们坚持“巩固基础,讲求实效,重点突破,全面发展”的工作思路,使康复工作基础扎实,服务成效显著。全区组建了9处残疾人康复机构,建立了47个残疾人康复服务站点。近两年来得到不同程度地康复服务的残疾人达10494人次,全区已有500多名白内障患者实施了复明手术。

二是扶贫帮困工作。区委、区政府一直坚持把残疾人的扶贫工作纳入全区社会扶贫工程的总体设计、统筹规划之中。去年以来,我们通过“帮、包、带、扶”等多种方式,开展内容丰富、形式灵活多样的载体活动,全区共走访慰藉残疾人家庭 6000余户;
累计捐送米、面、油和保健用品合计约70余万元;
全区未达到我市最低生活标准的贫困残疾人家庭全部享受到了最低生活保障线待遇,实现了“零”的突破。

三是就业工作。我们本着“强化安置、重在上岗、先易后难、分类开展”的基本思路,保证了我区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动态和静态管理始终保持着稳定的发展态势。近两年,我们共举办各种职业技能培训班11期,培训各类残疾人600余人次,召开用工洽谈会41次;
全区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3189人,已安置动态与静态就业2913人,实现就业率达91.3%。收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120万元,这两项指标均处在全市十一个县市区的前位。

四是“试点区”工作。根据中残联《关于成年智力残疾人康复训练服务“十五”试点工作方案办法》这一文件精神,2002年,我区被确定为全国开展成年智力残疾人康复训练服务“十五”计划的试点区,担负着探索和总结成年智力残疾人康复训练服务的工作模式、内容和方法、为在全国广泛展开的成年智力残疾人康复训练服务工作提供经验的重任。我们按照有“新思路、新突破、新局面、新举措”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了《西岗区成年智力残疾人康复训练服务工作实施方案》。此项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在区卫生局、区教育局等相关部门及各街道卫生院、所的积极参与和大力支持下,在全区组建起了残疾人康复训练服务网络,使工作得到了迅速地开展。其较为成功地工作思路、工作模式和工作成效得到了省市残联的充分肯定和好评。

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积极参与扶残助残的社会氛围还不浓厚。

二是硬件建设档次不高。

三是区、街、社区三级残疾人工作机制和社会综合资源的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

四、下一步工作的基本构想 一是要继续加大残疾人劳动就业的工作力度,从根本上解决残疾人的基本生活来源问题。就业是残疾人生存之本,就业工作是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第一要务。借鉴外地成功经验,我们要尽快地调整工作思路:以创新思维,拓展残疾人就业渠道,打造“多元化”就业模式;
以“务实”精神,不断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机制,从根本上提高残疾人生活质量。①积极主动适应企业改制、产业转型的大趋势,把残疾人就业工作思路由集中和分散按比例的“政策性”安置,拓展为以市场为导向,全方位、多元化的“适应性”安置。②针对残疾人整体素质、就业能力与社会用工需求不相适应的矛盾,把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思路由以往的简单劳动的“维系性”安置,转变为分层次、重技能的“稳定性”安置。③继续坚持 “以安置为主、收缴保障金为辅”的原则、协调和联合相关部门制订出台“优惠办法”。④协调相关部门落实中残联和辽宁省政府“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财政代收”的要求精神,壮大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经济实力。

二是要加大残疾人扶贫解困的工作力度。我区现有很大一部分比例的残疾人只能靠最低保障金生活。效仿外地经验,对其住房、就医、子女就学等现实问题要制订特殊救助政策。同时,要协调和敦促有关部门落实政府对残疾人的相关优抚政策,动员全社会关爱、救助残疾人。

三是加大投入,推进无障碍设施和西岗区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的建设。大连是全国第一批12个创建无障碍设施示范城市之一,从厦门、杭州等城市的城区投入看,政府对此项工作的力度和决心很大。综合性地提高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这是一个城市一个城区综合文明程度的标志。我区目前大面积地城区改造,正是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千载难逢的契机,我们要继续注重与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的协调工作关系,推进此项工作在我区的健康发展。眼下区政府在极其困难的条件下千方百计为我们调配了“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的用房,我们要认真地作好各项建设工作,使其尽快投入使用。

四是认真落实大连市残联、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残疾人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的文件精神,加强社区残疾人协会的组织建设,按照“全市每个社区残协中都要配备1名残疾人专职委员”的要求,认真做好协调、选聘、定位、定职责等相关工作,切实把最优秀的残疾人选准、聘好、培训好,夯实社区残疾人工作基础。

总之,我们有信心有决心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通过卓有成效的扎实工作,努力推进我区残疾人事业的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