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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会计工作总结【五篇】(全文)

时间:2023-06-15 19:30:06 来源:晨阳文秘网

行政单位会计工作总结范文第1篇一、我国政府现行的预算会计制度我国政府现行的会计体系是具备核算、反映及监督政府和行政事业单位职能,以预算执行作为中心的一系列财政资金收支管控的专业会计,以为国家预算执行服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行政单位会计工作总结【五篇】(全文),供大家参考。

行政单位会计工作总结【五篇】

行政单位会计工作总结范文第1篇

一、我国政府现行的预算会计制度

我国政府现行的会计体系是具备核算、反映及监督政府和行政事业单位职能,以预算执行作为中心的一系列财政资金收支管控的专业会计,以为国家预算执行服务为目的,作为国家财政预算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了国家财政职能,成为了执行预算的重要手段。因此,我国政府部门现行的会计体系又被叫做预算会计。我国的预算会计制度正式实施于1998年1月1日,包括了《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预算制度。近几年来,伴随着公共财政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国家根据了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逐步完备了政府预算会计制度,在制度的不断实施和改进的过程中,将使我国政府各项经济活动实现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概述

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适用于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对政府预算执行以及财政周转金,具有核算、反映、监督等作用。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财政资金是财政总预算会计的核算对象,不仅要完成自身的会计核算及监督工作,还要负责组织和指导当地整个的预算会计工作。财政总预算会计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采用借贷记账法,其主要职责体现在三方面:一是会计核算,反映预算的执行;二是会计监督,参与到预算管理中去;三是合理调度财政资金。

三、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概述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是指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核算、反映和监督单位预算执行的过程及其结果的专业会计,是预算会计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预算的拨款是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责的资金来源。根据机构建制以及经费领报关系,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组织系统,分为主管会计、二级会计以及基层会计三级。负责向财政部门领报经费,并且发生预算管理关系的是主管会计单位。负责向主管会计单位或者上一级会计单位领报经费,并且发生预算管理关系,同时有下一级会计单位的是二级会计单位。负责向上一级或同级会计单位领报经费,并且发生预算管理关系,但没有下级会计单位的是基层会计单位。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以及基层会计单位都实行独立会计核算,负责组织和管理本部门、本单位的全部会计相关工作。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资金和财产,都会纳入会计核算。

四、财政总预算会计与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关系

1.财政总预算会计与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区别

(1)会计主体不同。财政总预算的会计主体是各级政府,它的执行机构是各级财政机关。各级财政机关负责组织国家的财政收支,办理国家的预算决算,它以各级政府为会计主体,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情况进行管理和核算。而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主体则为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

(2)预算会计的对象不同。财政总预算的会计对象是预算收入、预算支出和收支结余。行政单位的会计对象是资金收入、资金支出和收支结余。事业单位的预算对象是业务收入、业务支出和收支结余。

(3)分级不同。财政总预算会计的分级,按照政权结构和行政区域划分,分为中央级的财政总预算会计、省级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市级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县(区)级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和乡(社区)级的财政总预算会计五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的分级,根据国家机构的建制和经费的领报关系分为:基层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主管会计单位。

2. 财政总预算会计与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联系

它们之间存在着直接、紧密的业务联系,体现在以下五方面:

(1)职能上的分工和协作关系。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是同级政府财政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财政总预算中,财政收入包括:税利、基金、行政性收费和发行债券收入;财政支出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经费、生产投资、大型基建、储备和国防。在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中,单位收入包括:国家拔入经费、单位自创收入和借款;单位支出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开支和经营活动开支。由此可见,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存在着财政资金的缴拨关系,行政事业单位向同级财政领报经费,财政拨款是行政事业单位的主要资金来源,对于应缴财政的收入,行政事业单位同样会上缴财政。

(2)业务上的监督和指导关系。尽管行政事业单位具有独立的会计主体地位,具有一定的自主权,可以进行独立核算,但在业务上,财政总预算会计要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监督指导。同时,行政事业单位必须执行本级财政部门提出的合理检查意见。

(3)会计报表的编制和审核关系。行政事业各单位在预算执行的过程中,平时就要向主管部门以及同级的财政部门报送月度会计报表或季度会计报表,到年终时,要报送年度会计报表。财政总预算会计要对各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月报、季报及年终决策报表进行审核,形成一个报送与审核的关系。

(4)财政总预算与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共同服务于国家预算管理。在国家预算管理中,包括了各级政府的财政资金的集中及分配的全过程,同时还包括行政单位的财政资金和事业单位的业务资金的取得及运用。提供的预算资金的运动信息既有全面总体的概括性要素,又有具体的客观细节,恰当地反映了政府预算执行中的实际效果,从而为国家的进一步预算管理提供了有用的信息,两者是服务于预算管理的宏观管理信息系统和有效的管理手段。

(5)财政总预算会计与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的资金活动同样不具有完全的周转性。财政总预算与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主体不同于企业,他们的资金的取得和运用都较为稳定,所以预算是各级政府和行政事业单位经济活动有序进行的保证。财政总预算会计与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成为了判断各级政府和行政事业单位经管水平高低最直接、最有效的硬性指标。

行政单位会计工作总结范文第2篇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会计岗位责任制

为加强财政总预算会计内部管理,一是对会计岗位设置、拨款印鉴管理、资金拨付程序作出具体规定。二是结合实际,建立完善的总预算会计岗位责任制,岗位责任落实做到“依岗定责、依责定人”,设置了会计主管、核算、拨款、稽核等岗位,明确了各岗位职责,保证了相互间既有配合,又有制约和监督。目前,全省以总预算会计岗位、责任设置为主,学历专业、专业职称为补充的总预算会计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正在建设之中。三是完善内部检查制度,定期组织人员进行内部核查。四是实行印鉴分离保管、使用、交接制度,防止了资金审核、拨付环节的越位和缺位。

二、制定资金拨付、调控等管理机制

制订了《江苏省财政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资金管理坚持“统与及时”、“常规与特殊”、“安全与效益”兼顾的原则,实行了总预算会计资金统一管理,确保重点支出和预算单位及时用款、各级财政资金调度正常化和及时化。针对一些应急等特殊事项的资金需求,在手续完备、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相对灵活的处理方式加以解决。在保证单位及时正常用款的同时,力争财政专户资金的保值增值。

三、以信息系统为依托加强总会计核算

第一,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及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的会计核算有关补充规定,为加强和规范对财政各项资金的核算,搭建了总预算会计管理信息系统平台。根据财政部“金财工程”的要求,严格执行部里关于信息系统技术开发的有关标准,结合实际,自行开发了具备自主知识产权的预算执行管理信息系统,并在全省财政国库系统内全面推广使用。该系统包括收入管理模块、用款计划模块、账户管理模块、拨款支付模块、会计核算模块、资金运行模块、执行分析模块。系统实现了与预算单位、银行以及预算指标管理系统的对接,不仅能及时提供执行动态情况,而且能自动生成静态数据表式,充分满足了国库管理尤其是总预算会计各项工作的需要,促进了管理水平的提升。由于信息系统的建立,解决了我省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加快了改革推进的速度。

第二,建立了严格的资金对账制度,规范履行对账确认手续。内部主要与结算中心、各业务处室进行对账,外部主要与人民银行、各商业银行、税务、预算单位、上下级财政部门对账。通过这种多角度的对账方式,确保了财政资金核算的完整、准确、无误。

第三,建立了总预算会计信息报告制度。在记账、对账、结账的基础上,编制总预算会计相关报表,按月上报各级领导以及相关业务处室,为财政管理、领导决策提供了决策依据。

四、财政系统内部账户管理“三统一”

我们将各项财政资金都纳入总预算会计集中管理,实行“统一调度、统一收付、统一核算”。财政部门存在的银行账户开设过多、资金管理分散的问题严重影响了财政资金安全、高效、规范的运行,也不符合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按照财政部的要求,2004年我厅狠下决心,把在国库机构成立后仍未移交国库的有关业务处室的银行账户全部收归国库统一管理,并且制订了《江苏省财政厅内部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一是要求财政国库部门统一归口管理财政各部门资金账户。二是清理、归并资金账户。撤销无效账户、减少低效账户、合并重复账户,尽可能减少账户数量。三是严格控制新增银行账户。坚持可开可不开的坚决不开,坚持分账不分户。除国务院规定或经财政部、省级政府批准开设的财政部门银行账户外,财政部门处室无权开设新的财政部门银行账户。四是明确审批程序,各级财政部门因管理特殊业务确需开设新的财政资金专户时,必须经财政国库部门审批同意。此外,我们根据此办法下发了指导性的意见,要求各地国库部门比照省财政做法,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争取领导的支持和各业务处室的理解,加快这项工作的推进。目前各地这项工作成效显著,大部分地区已做到了“三统一”。

五、加强对政府会计改革的研究和培训

总预算会计与预算单位会计核算管理的客体均为财政资金,两者在核算体系、核算原则、财务管理方面有着内在的密切关系。总预算会计作为公共财政管理下政府会计体系的龙头,背负着统领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与会计管理的重要任务。

近年来,我们一方面从现行预算会计制度存在的不适应性角度出发,围绕调整会计核算原则,拓宽会计核算内容,建立科学合理的会计科目系统,完善财务报告制度为主要内容,加强了政府会计改革的课题研究,探索既符合国际惯例又适合我国国情的政府会计管理模式。并针对目前总预算会计预算内外、社保基金等分账核算的模式,初步提出了符合政府会计改革方向的整合方案。男一方面,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对财政总预算会计及区域内预算单位会计的培训与指导力度,提高财务管理能力。(1)加大对预算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省财政以国库部门为主,组织多方力量,抽调精兵强将,联合中介机构,分批对省级所有部门预算单位进行了一次以会计基础工作为重点的检查,检查完毕出具了较为规范详细的检查报告,对发现的问题下发整改通知书。通过这种拉网式的检查,省级预算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有了较为明显的提高。对于省以下财政总预算会计工作,我们结合一年一度的国库工作考核,由省厅带队,采取跨地区交叉检查的方式组织核查。(2)多层次的定期组织培训。聘请财政部专家、高校教授或行业能手,从最基本的职能拓展预算会计人员视野,提高理财水平。(3)成立业务指导联络组。抽调有代表性的预算单位及财政部门的骨干作为联络组成员,定期研究探讨问题,不定期地开展一些专门性的现场指导工作。

六、建设高素质的总预算会计队伍

队伍建设不在于人多而在于精干。多年来,我们牢固树立“总预算会计无小事”的观念,加强总预算会计职业道德、服务意识、创新意识建设,培养和树立总预算会计爱岗敬业、勤政廉洁精神,确保总预算会计“能干事、会干事、干成事、不出事”。为此,在选人用人上,我们充分考虑总预算会计的工作特点,尽量把政策意识、服务意识、创新意识、自律意识强,严谨、诚信、可靠的优秀同志选拔到这一重要岗位。在能力培养上,尽量多创造学习和锻炼的机会,鼓励总预算会计开拓创新。正是在国库工作繁杂、改革任务繁重、工作时效性极强、人力资源相对紧张的情况下,广大总预算会计工作者知难而进,团结奋斗,锻炼成了国库管理上作中的“多面手”、“能手”和“快手”。全省上下打造了一支政治过硬、业务过关具备一定战斗力的财政总预算会计队伍。

七、加强与财政内部各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一是加强国库管理职能在财政内部的宣传解释工作。国库处成立初期。我们经常通过厅长办公会议、处室协调会议、业务交流会议等方式,宣传我们的职责和改革的内容,让他们认识国库改革工作给财政管理甚至他们本身的管理工作所带来的好处。

二是加强工作程序上的衔接,发挥业务部门在每一环节的重要作用。不论是从预算单位用款计划的报批到资金的核拨,还是从总预算会计账务核算到部门决算的编制,我们均将业务部门的共同参与纳入国库有关工作的重要环节,在体现他们权威的同时,提高他们的积极性,发挥他们的作用。如我们目前的部门决算工作,均邀请各业务部门为这项工作的重要成员单位,决算的布置、初审、会审、分析工作都是共同商量、共同研究、共同完成。对省级预算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国库部门也是积极邀请各业务部门共同参加,检查成效显著。

三是主动配合做好预算执行工作,及时反馈有关信息。尽量帮助解决预算执行中的一些政策衔接、技术处理等难点问题,并及时反馈我们在预算执行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有助于改进预算管理工作的意见与建议。如我省的用款计划结余的处理问题,我们一方面提出了省级采用权责发生制的方案,另一方面对这些资金的下年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的跟踪分析,督促业务部门加强对这部分资金的管理。

八、加强与预算单位的沟通与协调

一是加强对预算单位国库改革精神的宣传。为消除预算单位对国库改革存有的“改革就是收部门权力”等顾虑,我们每年召开一至两次座谈会议,一方面加强我们改革精神的宣传,宣传改革的成效以及对部门带来的方便和利益。另一方面是听取他们对我们工作的意见,不断改进我们的服务。

二是建立预算单位国库业务联络员制度。联络员主要为各预算单位的业务骨干,通过定期的业务交流与联系,完善工作程序,规范操作流程,确保了改革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是加强对预算单位的服务与指导。除每年召开一次业务培训会外,平时对于预算单位在改革中遇到的一些问题,我们均给予热情解答,口头解答不能解决的,我们就上门服务指导。为方便预算单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会计核算工作,我们正在开发统一的省级单位会计核算系统,届时将供预算单位免费使用,帮助预算单位实现从用款计划上报到会计核算业务的全程电子化。

九、加强与信息技术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建立了良好的信息交流的互动平台,并实行系统管理部门对应、模块管理个人对应的管理协调机制。在业务需求不确定和信息技术不稳定的情况下,能及时沟通,相互查找问题,互相提供比较准确的信息。

十、加强与征收机关、统计机关、人民银行、监督检查机关、商业银行的沟通与协调

一是在日常性沟通接触的基础上,建立了季度、年度的财、税、计、库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相互沟通交流,实现了信息的共享,促进了我们在预算执行分析方面的工作。

行政单位会计工作总结范文第3篇

我省的会计委派制的改革,从90年代初开始,至今可以说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即1996年以前,是自发式的个别尝试阶段。我省的一些县(市)如巴中市、郎中县、苍溪县等,对县属国有企业进行了直接委派会计负责人为主的会计委派制,中江县还结合厂长经理承包制,推行了会计人员年薪制等办法。这对当时在县以下的多数中小企业实行承包制后出现的国有资产流失、会计信息失真等问题起到了一定的牵制作用。同时,对一包就灵提出了质疑。虽然是个别地方和局部的试点,但引起的反响是不容忽视的。

第二阶段从1997年到1998年,这期间主要是总结、认识、引导试点阶段。在这一时期,我省会计委派制在各地的一些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中小企业等各类企业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等,逐步推开,形式各异。其间,政府主管部门,特别是各级政府的会计管理部门即财政部门主动地参与了这项改革。全省各级财政部门逐步把会计委派制工作列入了会计管理工作重要的议事日程,并且充分发挥政府管理会计工作的职能,对各地的会计委派制试点进行总结,在充分肯定这一改革的同时,及时地提出了存在的一些问题,而且对进一步深化会计委派制改革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意见。比如省财政厅专门就全省会计委派制试点作为财政科研课题,专门组织力量进行调研,最后形成了《四川省会计委派制改革调查报告》,对全省的会计委派制情况、问题进行了总结,对今后工作提出一些指导性的意见。这一《报告》得到了省政府主要领导的高度重视,并在省政府主办的《四川政报》上公开发表,省财政厅也将《报告》下发各地,并要求各地认真总结试点情况,因地制宜、稳妥推进。这对全省会计委派制无疑起到了引导和推进作用。这期间,各级党政和纪检监察部门也高度重视和关注这一工作,把推行会计委派制作为反腐倡廉的一项重要工作,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全省的会计委派制改革,进展的广度和深度前所未有。

第三阶段为1999年以后,进入了有组织的总结、完善,全面推广阶段。从1999年到现在,随着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全省的会计委派工作在经过多年的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最后又回到实践的过程,对会计委派制改革基本上形成了共识,而且不断地从实际出发,总结完善,朝着规范化、科学化方向努力。特别是中纪委三、四次会议和国务院的有关指示发出后,更为会计委派制的进一步推行指明了方向。目前,会计委派制已经列入了包括省政府在内的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全省21个市、州,有12个市政府和近90个县政府专门下发文件,要求全面推行会计委派制,还有如遂宁、宜宾、乐山、南充、达州等市政府还制定了有关委派制的办法。各级政府分管经济工作的领导都亲自负责领导会计委派制工作,各级财政部门也责无旁贷地和纪委监察部门积极配合,把会计委派制作为深化财政改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主要任务之一狠抓落实:一是抓了全省的会计委派调研,做到心中有数。省纪委、监察厅联合召开了座谈会,派专人调研,了解全省的工作进程和问题,研讨解决问题的办法;二是交流各地情况,找典型代表介绍工作经验,互通情报,取长补短。省财政厅还于1999年专发会计委派工作简报六期至各地和省级各部门,专门收集了全省各地会计委派制办法,编辑成《四川省会计委派制度专辑》(一)、(二)印发各地,对帮助和指导这一工作的开展起到了推动作用;三是有倾向性地推荐一些行之有效的作法,起到了引导和示范的作用。如省财政厅制定了《四川省省级国有大中型企业财务总监制试行办法》下发各地,引起了各级的重视。又如对长宁县、北川县行政事业单位零户统管(会计集中核算)制和简阳市的乡镇统一集中核算制等大加推崇,促进了有条件的县、乡实行这些办法;是作为工作任务进行全省安排布置,要求各地予以贯彻落实。2000年1月,省监察厅、省财政厅下发《关于继续试行会计委派工作的通知》文件明确要求,各级财政纪检监察部门根据中央要求,结合各地 实际情况把目前适合我省实际的几种会计委派制形式,有组织有计划地积极稳妥地推行。这几种形式和要求是:1、在县及县以上党政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实行会计集中管理,统一核算制。2、所有的乡、镇财政所实行综合财政预算会计集中核算,今年要求达到60的推广面。3、暂不具备条件的县级党政机关实行重点会计委派制。4、国有企业、国有控股的大中型企业以及骨干企业实行财务总监制。5、企业集团内部实行会计集中委派制等。

由于我省会计委派制试点基本上呈现以两头促中间的情形,即基层起步早,纪委督促严,在一段时间省、市本级动作不太大,效果不明显,但进入1999年以后,省、市两级都开始行动,特别是市一级行动迅速,措施有力,这样,会计委派改革在全省已基本形成了热潮。据初步统计,全省有18个市、地、州,90多个县(区、市)近800个乡(镇),2000多个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开展了各种形式的会计委派制度。

二、会计委派制的几种形式

我省会计委派制试点,形式多种多样,试点对象有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委派的人员有会计机构负责人,也有全部会计人员,委派的主体有企业主管部门、政府部门,也有企业本身等。但经过多年实践,认识到会计委派制作为政府管理经济的重要措施之一,要不断适应经济改革深化的要求,绝不能一蹴而就,要不为地总结和完善。比如县以下国有中小企业普遍实行了改、转、租、卖、让等以后,企业所有制性质发生了变化,如再治袭国有企业一套管理,无论在法理上,在具体管理办法上显然已不适宜。原来如溪、阆中、中江县等直接向企业委派会计人员的做法已经行不通了。也有的由于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后,委派的会计负责人形同虚设。所以,会计委派制要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要为政府宏观经济管理服务。因此,我省会计委派制的形式也经历了不断取舍,优胜劣汰的过程,最终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有利于加强监管,规范经济行为,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建设的,切合实际的会计委派制形式主义会被人们所接受所推崇。经过几年来的磨合,现在适合我省经济管理实际,并取得一定共识,正在积极推广和试点的几种会计委派制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财务总监制。财务总监的委派对象为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财务总监人选通过考试、面试、结合考核,经组织部门批准,从市级综合经济管理部门中选派或向社会公开招聘。财政部门负责聘用委派以及日常工作。

财务总监的职责是代表政府监督企业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情况,向政府机关提交有关企业财务报告,如重大问题专题报告。不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财务总监的任职与行政级别不挂钩,工资收入比照所在企业经营班子副职执行,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对财务总监工作业绩的考核由财政部门牵头,组织部、经贸委等部门共同负责。考核结论记入本人档案,作为派驻、罢免和奖励和重要依据。

为配合财务总监的试点,将国有企业财务负责人由原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制改为审批制。国有企、事业单位财务负责人的任免,由所在单位呈报,财政部门审核,组织部门审批。财务总监制主要在我省乐山、达州等市试行。

(二)财务监督特派员制度。财务监督特派员派驻单位为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财务监督特派员由市级机关副县级以上干部担任,财务监督特派员办事处设在财政局或经委,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办事处内设若干办事组,每个办事组负责2至4个企业的财务监督工作。财务监督特派员任期三年,可以连任,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规定了相应的奖惩制度。

财务监督特派员对政府负责,代表政府行使监督权力。主要职责是以财务监督为核心,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列席经宫管理等有关会议,但不干预企业经营活动,评价企业主要领导成员的业绩,并对其奖惩、任免提出建议。

财务监督特派员的稽查报告,由财务监督特派员办事外送企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审核后报市政府。市政府根据报告,结合企业领导人的考核情况,实施奖惩、任免。如重大问题,可向政府专题报告。财务监督特派员主要在我省自贡、遂宁等市试点。

(三)会计集中核算。会计集中核算对象目前主要是县、乡(镇)两级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单位预算体制、资金使用权和财务自三个基本不变的前提下,取消各单位账户,统一由会计集中核算机构(会计中心)开设账户,会计核算,管理会计人员。单位设置出纳岗位,负责本单位的具体财务收支。同时建立综合财政预算制度,收支审批制度,审核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实行严格的岗位责任制。

会计集中核算办法已在全省60以上的乡、镇和部分县、市实行。

省委、省政府决定在总结各地改革试点的基础上,从省级机关的实际出发,结合部门预算改革,决定于2001年在省级党政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一级预算单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会计集中核算改革,待条件成熟后再推广到各系统所属二级单位。目前,省财政厅已代省政府拟了《四川省省级机关试行会计集中核算支付办法的实施方案》,并正在征求意见。

方案的主要内容是:设立四川省省级机关会计核算支付中心,在保证单位现有预算编制程序、资金使用权、财务自三个不变的前提下,取消单位预算内、外银行账户。省财政厅建立国库单一支付体系。取消单位会计核算岗位,保留除会计核算、记账以外的会计职能,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委托记账、分户核算。会计集中核算支付的资金为财政拨款、上级补助收入、预算外资金和其他收入等四部分。

(四)企业内部会计委派人员。企业集团公司按隶属关系、管理权限对所属各级子公司委派会计人员。委派工作由集团公司统一管理。会计人员在本单位或集团公司内部选聘。委派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及集团公司的财务管理规定,办理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 核算,向集团公司负责,奖惩考核由集团公司实施。

企业内部会计委派办法主要在我省五液、电信、邮政、石油、川化等大型集团公司实行。

三、会计委派初见成效

我省各地地会计委派制度改革试点,尚处在总结推广阶段,有的还有待于进一步探索并不断完善和提高。但是经过几年的实践,全省会计委派试点进展总体是好的,对建立健全约束机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各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等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一)促进了会计工作和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试行会计委制度,将会计人员的人事权、考核权、工资评定权等从各单位中分离出来,使会计人员相对独立,有利于保证会计人员发挥会计核算和监督和基本职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编制虚假会计信息的现象,保证了会计资料、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

(二)有利于加强财政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行政事业单位实行集中收付、集中核算后,把收支两条线管理落到了实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基金、税收等收入可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各单位私设小金库情况等到有效控制。单位实行预算内外综合财政计划,使单位预算更加刚性化,支出管理更加严密,有效地提高了资金营运效益。特别是乡镇一级辨会计集中核算后,对农村费改税,减少农民负担,规范基层政府管理行为,促进基层政权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消极腐败现象有所减少和遏制。试行会计委派制度,使财务监督权与生产经营管理权相对分离或相互制衡,强化了会计监督职能,规范了会计行为,把财务会计监督由事后监督变为事前预防和事中控制,使会计监督能贯穿于财务会计活动全过程,对于国有、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消极腐败现象,制止铺张浪费等起到了积极作用。

(四)稳定了会计队伍,提出了会计人员的素质。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后,会计人员的委派、考核和管理由政府会计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实施,单位领导不得随意更换会计人员,相对稳定了会计队伍。会计人员通过竞争择优上岗,本文来自范文中国网。上岗后严格考核、评定优次,以此确定会计人员续聘或解聘,引入了竞争机制,给会计人员增加了压力和危机感,促使会计人员不断加强学习,提高自身业务素质以适应需要。

四、值得探讨的几个的问题

推行会计委派制试点是改革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强化会计监督的一种有益尝试,虽然在特定的条件下有其积极作用,但也不是一派就灵的灵丹妙药,目前在理论上也还有许多问题值得探讨:

(一)财务总监、稽查特派员与会计委派制的关系会计人员委派制属于会计人员管理体制范畴。体制是一个上层建筑范畴,体现为行政上级对下级的管理。委派的客体是会计人员,委派的主体是财政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对于财务总监,并不陌生,国外早已有之。我国改革开放的窗口城市深圳也早已在国有控股公司中试行,目前全国各地的实行范围更为普遍。但将财务总监作为会计人员委派制来认识却有不妥。财务总监属于现代企业制度下所有权对经营权的监督约束范畴,派生于资本的权力,而非行政之权力。从国外的情况来看,公司的财务总监往往由董事会任命。1994年深圳市三家委派财务总监的公司都是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授权的国有资产营动机构,是基层国有全资、控股和参资企业的投资主体(即所有者财务主体,)其向国有全资、控股企业派出财务总监是为了保护大股东的根本利益,加强对经营者的财务监控。但委派财务总监只能由大股东说了算,小股东对此无能为力,这是资本权力使然。国有资本如果只是参资角色,则无权委派财务总监。否则,其他小股东纷纷效仿,委派代表自身利益的财务总监,岂不乱了套?从深圳市和我国其他地区国有资产产权部门委派财务总监的工作性质和内容来看,财务总监不属于会计人员。但不少人仍将财务总监误认为是会计人员,误将财务总监理解为行政权力派生物,这与我国国有资本的产权主体不明晰有关(不少地方财务总监由政府部门派出,而非由国有资本产权部门派出)。由于财务总监是由产权部门派出的,又常住企业,代表所有者对企业经营者进行日常监督,所以监督的威力较大,相应缓解了企业会计人员的工作压力,有利于会计工作质量的提高。

稽查特派员是中央为加强对大型国有企业的财务监督而派出的。地方有的也仿效,对所属大中型企业派出稽查特派员。其工作性质与财务总监基本相同,财务总监也好,稽查特派员也好,都不参与企业的账务处理,不能认为他们是会计人员,其派出源于资本的权力,属于财务机制范畴,而非管理体制范畴。

(二)会计委派制与会计本质问题

会计的本质是什么?会计不是被动地反映企业经营活动情况。会计既有核算职能,又有监督、预测等控制职能。上述两上基本职能,都有助于进行正确的经济决策和财务决策。持管理活动论的学者更加强调会计的管理职能,主张算为管用,会计要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服务。如果不区别情况地向企业委派会计使会计人员游离于管理活动之外,变成为算而算的工具。委派制将利益各方矛盾的焦点转移到委派的会计人员身上,会计人员工作的压力加大。委派的会计人员通常三年一换岗(有的仅为一年),对被委派的单位情况不太熟悉,普遍存在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心态,无意得罪人,也没有主动参与管理的积极性;被委派单位对委派的会计人员有抵触情绪和防备心理,视会计人员为客人,不让其进入决策层。这就意味着会计人员失去了实践主体,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其结果,既不利于加强企业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不利于会计已有职能的发挥,又不利于调动会计人员的积极性,不利于会计科学的良性发展。

(三)会计委派制与国际会计惯例问题

所谓会计人的国际惯例是指国际上在会计工作方面的一些通行做法。就会计人员的管理来看,大多数国家企业会计人员由企业自己招聘、使用和管理,鲜有例外。只是法国的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比较特殊,其会计人员分为两大系统,公共会计人员和企业会计人员,前者由财政部实施条条管理,就职于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法国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形成是由其法律、文化、历史等因素决定的,法国的特殊做法也不是一般规律。而且,法国是欧盟的成员国,其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是否会受到欧盟的影响而改变还很难说。另外,法国的国有企业生存受企业效益和国家财政的影响,经常受到私有化的威胁,以后在国有企业中是否仍然推行公共会计人员制度尚不得而知。除法国之外,西方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也有国有企业,但并未采用委派制的做法,说明非委派制对于国有企业也是适用的。企业会计人员应采用国际上通行的办法,由企业自己管理。至于在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有政府授权收费或罚没职能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情况进行试点。

五、建议与打算

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会计委派制改革只是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改革的一部分,牵一发而动全身,必须谨慎从事。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建议遵循以下原则:

1、确定性原则。是指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要给会 计人员的身份一个明确的说法,不宜模棱两可,从而给会计人员的职能发挥创造良好的条件。可以明确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的外部人身份,但企业会计人员还是以内部人身份出现更为合适。

2、间接性原则。要求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改革必须充分发挥国家对会计工作的间接管理和调控指导作用。

3、适应性原则。是指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改革要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应体现出现代企业对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管理的要求,并通过对会计工作和会计人员的管理,最大限度地调动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为提高各单位经济效益而出谋划策的积极性。

4、普遍性原则。要求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必须考虑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从会计发展的高度衡量改革成效。

5、法制性原则。是指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不得与现行和将来可能颁布的法律相抵触。

按照上述原则,企业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是:会计人员回归企业,强化外部监督,实现国家间接管理。我省的会计委派制度改革将区别情况,因地制宜,试点求精不求多,在积极、稳妥的基础上,稳步推进会计委派制改革试点工作。

(一)加强会计委派制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二)与依法建账结合进行。我省实行的建账监管办法是依法建账的重要措施。是会计基础工作的重要内容,会计委派制试点单位首先要抓好依法建账,实行建账监管,避免多套账、造假账的现象发生,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三)要与稽查特派员制度、总会计师制度和其他现行的会计人员管理制度结合起来,避免委派人员的职责重叠。

(四)积极稳妥、切合实际地推行会计委派制改革。由于会计委派制改革牵涉面广、政策性强,既对社会各行各业,又面对千千万万会计工作者。要充分调查研究,在条件成熟的地区或部门,有选择地进行试点。

在国有大中型企业试行财务总监制或稽查特派员制度。

行政单位会计工作总结范文第4篇

一、清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这次清查工作是全国组织开展的统一行动,对于全面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效益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有利于为建立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基础数据库提供准确数据,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能力;
有利于为科学编制部门预算、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创造条件,提高公共财政管理水平。

二、清查工作的目标任务

(一)全面摸清家底。对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清查,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奠定基础。

(二)建立监管系统。通过资产清查,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库提供初始信息。在此基础上,建立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动态监管系统,实施动态管理,为加强资产管理提供信息支撑。

(三)实现两个结合。建立起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运行机制,为今后编制年度预算、加强资产收益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创造条件。

(四)完善管理制度。对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主管部门、各单位和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全面总结、认真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三、清查基准日和范围

(一)清查基准日。此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统一以20*年*月*日为资产清查基准日。

(二)清查范围

1、20*年*月*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与财政部门存在经费缴拨关系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收入纳入财政国库或专户管理的单位。

2、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自收自支单位、社会团体。

3、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经济实体,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但行政事业单位须根据有关规定填报相关数据。

四、清查时间和步骤

全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从20*年*月开始,到20*年*月底基本结束,具体按照以下5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动员准备阶段

1、成立全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制定清查工作方案,制发有关文件、资料和报表等。

2、对各级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进行户数清理,确定纳入此次资产清查范围的具体单位。

3、召开全区资产清查工作会议进行动员和部署。

4、组织开展有关资产清查政策、制度、报表和软件操作等方面内容的业务培训。

(二)单位自查阶段

1、各单位组织自查。包括清理核对会计帐目,清查盘点实物资产,录入固定资产卡片,填制《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基础表》,编制《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撰写《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取得相关备查证据材料等。

2、各单位通过公示栏等形式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公示。

3、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各单位清查结果上报情况选择排定重点审计单位,确定参与专项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

(三)复查审计阶段

1、各级财政部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排定的重点审计单位进行专项审计,各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组织复查或抽查。

2、各单位根据审计或复查意见对原资产清查结果进行修改确认,再按财务隶属关系正式上报资产清查结果。

(四)汇总报告阶段

各主管部门、单位对下属单位上报的资产清查结果进行汇总整理,须于20*年*月*日前将资产清查工作结果报告报送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清查办)。各财政所须于20*年*月*日前将本地区资产清查统计汇总表等一并装订成册,连同电子介质数据报区清查办。区清查办对区直各部门、单位以及各财政所上报数据资料进行审核汇总,于20*年*月*日前将全区资产清查工作结果报告上报市清查办。

资产清查工作结果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工作报告,汇总报表和所属单位基础表等数据报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电子介质数据等。

(五)资产核实阶段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资产核实办法对资产清查结果逐步予以核实。单位根据核实批复文件及时进行帐务处理,并办理相关资产管理手续,同时针对清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健全完善规章制度。财政部门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分析整理,建立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基础信息数据库。

五、工作要求

此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进行。

1、区直各部门、单位及各街道、乡镇,包河工业区要高度重视这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按照本方案的规定,明确任务,狠抓落实,确保资产清查工作能够如期保质保量完成。

2、各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统一布置和要求组织力量认真开展清查工作。工作中要做到实事求是,不得瞒报、虚报、拒报和迟报,要建立和完善资产公示制度,积极配合和支持区清查办组织的复审和专项审计工作。各主管部门要组织所属单位做好资产清查工作,设立咨询举报电话,接受单位、个人关于资产清查情况和问题的反映。

3、各部门、单位及各街道、乡镇,包河工业区要在人员、设备、场所和经费等方面充分给予保障,积极为资产清查工作创造条件。各级资产清查工作经费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定由同级财政保障,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所需经费在正常经费中列支,资产清查专项审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承担。

行政单位会计工作总结范文第5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中国人民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

为贯彻国务院贯彻实施《会计法》电视电话会议关于组织开展《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精神,切实整顿财经和会计秩序,督促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认真执行《会计法》,我部决定于2001年3月至9月组织开展一次《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视检查工作,加强组织领导

《会计法》是规范会计行为、生成会计信息的最高准则,在我国市场经济中起基础性作用。认真贯彻实施《会计法》,依法开展会计工作,对于优化资源配置、加强经营管理、改善宏观调控、规范经济秩序,都有重要作用。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是贯彻实施《会计法》的重要保证。各地区、各部门要从依法治国的高度,重视并组织好《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督促各单位整顿会计秩序、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查处会计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要把检查工作与整顿财经秩序、完善政府会计监督机制结合起来,促进本地区、本部门财经秩序的根本好转和政府会计监督机制的不断完善。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切实加强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区的检查工作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中央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检查工作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和武警部队《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工作,由中国人民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根据本通知精神另行部署。各地区、各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成立《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领导小组,并给予必要的人员和经费保证。

二、检查的时间、步骤和内容

《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从2001年3月开始,至9月底结束。检查工作分为单位自查、重点检查、巡查验收三个阶段。

(一)单位自查阶段的基本要求

在自查阶段,各单位要按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认真自查自纠,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立即进行整改。在此基础上如实填报《会计法执行情况自查表》(表式附后)。地方各单位的《会计法执行情况自查表》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发放、汇总,中央各部门的《会计法执行情况自查表》,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发放、汇总。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按照《会计法执行情况自查表》表式印制并发放至各有关单位,并督促各单位认真检查、填报和整改。对各单位填报的“会计法执行情况自查表”,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会计法执行情况自查汇总表”(表式附后)认真汇总,除报送上一级检查工作组织部门外,还应建立档案,为以后开展常规性的监督检查积累资料。

单位自查工作原则上应在4月底之前结束。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整个检查工作进度的前提下,确定本地区、本部门自查工作的开始和结束时间。

(二)重点检查阶段的基本要求

1.重点检查范围的确定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在各单位普遍开展自查的基础上,选择部分行业或单位进行重点检查。财政部仍以会计信息质量抽查的形式选择一部分单位直接进行重点检查,检查方案和检查单位名单另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选择200~500个单位进行重点检查,计划单列市应当选择不少于100个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各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定数量的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各地区、各部门选择重点检查的范围,可从以下单位中确定:(1)会计基础工作薄弱、管理混乱的单位;
(2)未实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国有企业;
(3)注册会计师对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
(4)未执行财政性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单位和部门;
(5)规模较大的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6)屡被举报有各类经济违法行为的单位;
(7)各地区、各部门认为需要重点检查的其他单位。

各地区、各部门在选择重点检查单位时,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情况,财政部历次会计信息质量抽查已检查过的单位以及本次已列入财政部重点检查名单的企业,各地区、各部门不再列入重点检查范围,以避免重复检查。

2.重点检查的内容

重点检查阶段的检查内容,除自查阶段的有关内容外,主要检查其2000年度执行《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情况(对于重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法问题,可追溯至以前年度):

(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是否存在账外设账和私设“小金库”的行为;

(3)是否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4)填制或者取得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是否符合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编制程序、签章要求、报送对象和报送期限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5)公司、企业会计核算是否有违反《会计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行为;

(6)是否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7)是否按规定定期进行财产清查,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是否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是否相符;

(8)在岗会计人员是否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证);

(9)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否符合任职资格;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是否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

(11)单位负责人履行《会计法》所赋予职责的情况(包括是否有授意、指使、强令编造虚假会计资料行为);

(12)各地区、各部门认为需要重点检查的其他情况。

各地区、各部门在重点检查中,应当根据被检查单位会计工作的不同性质和特点,有所侧重,以突出检点。

3.重点检查的方式

重点检查采取由检查组进驻被检查单位进行实地检查的方式。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抽调一批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过硬的人员组成检查组实施重点检查,必要时可以委托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参加重点检查工作。具体的检查方法和检查程序,以及组织实施与协调工作,按照《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关于贯彻实施〈会计法〉加强会计监督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检查组实施重点检查后,应当如实填报《会计法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情况表》(另行下发)。

为了避免重复检查,各地区、各部门可以将本次检查与其他财经类专项检查结合起来。

4.重点检查的时间

重点检查从5月开始,8月底结束。

(三)巡查验收阶段的基本要求

在重点检查后期,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成巡查组,对各地区、各部门《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开展情况进行巡回检查和验收。巡回检查和验收的内容主要包括:

1.《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组织开展情况。包括:单位自查情况;
重点检查的范围、内容以及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情况。

2.重点检查中暴露的违法违规问题以及典型案例。

3.各地区、各部门针对本地区、本部门会计工作状况制定的整改措施。

各地区、各部门也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巡查组对本地区、本部门《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落实情况进行巡查。

三、对违法违规会计行为处理的政策规定

对重点检查中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除责令限期整改、调账、补税外,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查出的违法会计行为,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会计人员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有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四)有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五)财政部门对检查出的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违法违规问题,应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六)对在单位自查和重点检查中发现的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由于历史和政策因素造成的潜亏挂账、资产不实等问题导致的会计信息失真,企业应主动自查,并向财政部门报送有关情况。

四、其他有关问题

(一)大力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思想发动和舆论宣传工作。通过各种新闻媒介广泛宣传开展《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重要性、必要性。采取多种形式,包括设立和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箱等,鼓励和发动群众积极参与。通过广泛宣传,提高单位负责人和广大会计人员遵守《会计法》、依法开展会计工作的自觉性。

(二)认真组织自查,保证自查质量。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的要求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印发自查表格,督促、指导各单位对照检查;
同时,按单位类型对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并对自查情况统计、汇总,根据自查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重点检查。对于自查工作不认真或弄虚作假的单位应列为重点检查单位。

(三)抓好重点检查。一是要选好选准重点检查单位,根据不同单位的具体情况和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查。二是要做好对重点检查组人员的培训。各地要结合《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的贯彻实施,加强对参与重点检查人员的培训,确保检查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三是注重检查工作实效,提高工作效率。防止走过场等形式主义。杜绝检查工作中的各种不廉洁行为。四是对依法处理的典型案例,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以震慑违法违规者,教育广大群众。

(四)及时上报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时将检查工作的部署和进展情况,尤其是单位自查汇总情况和重点检查阶段的部署和进展情况报送我部。

1.自查阶段的工作情况及《会计法执行情况自查汇总表》应于5月20日之前报送我部。

2.重点检查阶段的有关情况,应于8月31日之前报送我部。报送重点检查阶段工作情况时,还应同时报送相应的软盘(有关软盘格式及具体要求,另行布置)。

3.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将书面工作总结及典型案例(不少于5个)于11月底之前报送我部。

(五)认真做好整改建制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针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
对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和会计管理制度方面存在的漏洞,要深入调查研究,逐步从制度和机制上提出改进措施,实行标本兼治。

(六)积极探索,逐步完善政府会计监督机制。依法加强对各单位会计工作情况的监督,是《会计法》赋予财政部门的职责,各级财政部门要以此次检查工作为契机,结合贯彻《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努力探索财政部门正常化会计监督的途径、方式和手段,不断完善会计监督机制,促进会计秩序不断规范和会计信息质量进一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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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可通过财政内部邮件系统发送。

附件:一、会计法执行情况自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