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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贷经理工作总结【五篇】【优秀范文】

时间:2023-06-16 08:10:05 来源:晨阳文秘网

银行信贷经理工作总结范文第1篇我于年月起担任授信管理部副总经理,分管授信管理部的审查组、出账审核组工作,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公司授信业务审查;授信出账审查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制定公司授信业务的审查要点;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银行信贷经理工作总结【五篇】【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银行信贷经理工作总结【五篇】

银行信贷经理工作总结范文第1篇

我于年月起担任授信管理部副总经理,分管授信管理部的审查组、出账审核组工作,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公司授信业务审查;
授信出账审查的组织协调工作;
负责制定公司授信业务的审查要点;
负责对全行审查员业务培训和指导;
负责市行贷审会组织协调工作;
配合部门负责人完成本部门的工作,部门负责人交办的其它工作,向部门负责人负责。另外还主动担任了授信管理部的规章制度修订和全行客户经理培训的组织协调工作。

年月经分行批准,担任授信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全部门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除履行分管工作职责外,还承担对分行信贷管理部部门和市行领导负责,负责所辖城区支行信贷业务的正常健康运作;
主持本部门全面工作,对上级行下达的各项计划指标和监测指标的完成情况负责;
组织贯彻落实人行、银监会与总行有关信贷政策和管理规定,并组织制订实施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组织对支行和各经营单位的信贷业务考核;
对向人行、银监会和上级行报送的信贷业务报表;
对信贷业务的分析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上级行授权权限对有关信贷业务进行审核,负责组织本行贷审会日常运作;
组织管理本部门的日常工作,负责规划实施本部门人员职能分工、岗位配置和职责考核;
组织信贷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上级行信贷管理部门和本行赋予的其他职责。

年本人主要管理工作为分管审查组和出账审核组的工作,主持全部门管理工作的时间较短,所以今年的述职主要对分管工作进行回顾和评估。就分管工作的岗位职责要求,本人基本上尽职地完成分管工作,保证了全行公司授信业务审查和出账审核工作顺利开展,配合分管贷后管理组和综合管理组的杨辽滨副总经理完成了授信管理部全部管理工作。现将本人主要工作汇报如下:

一、具体分管工作完成情况

全年组织47次贷审会,审查420个授信项目,授信项目总金额140亿元。其中:审议通过289个项目上,总金额122亿元;
上报上级行项目64个,总金额70亿元。

审核办理3700笔出账业务,金额223.9亿元人民币,外币1.25亿美元。其中:贷款260笔,金额83.55亿元;
贴现450笔,金额38.8亿元;
国际贸易融资450笔,金额1.25亿美元;
承兑2500笔,金额110亿元;
保函80笔,金额8.3亿元。

二、完善基础管理工作

年是全行“规范管理深化年”,总行针对公司授信业务管理工作下发一系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本人立足于授信管理部的基础管理工作,主动承担了全部门基础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修订、增补工作。对提高授信管理部的基础管理工作,理顺内部业务流程,规范各项业务操作细则,明确各岗位责任等方面发挥一点作用。主要基础规章制度建设情况工作如下:

1、在上级行下发的各种零散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吸收同业先进科学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我行现行管理框架,制定了《银行支行公司授信业务管理办法》,作为指导我行公司授信业务全流程管理的系统性法规,并在年进行了贯彻执行。

2、结合上级行对分支机构信贷管理部职能和岗位设置要求,信贷管理部及时修订了<<银行授信管理部组织管理框架和岗位职责>>,对信贷管理部的信用审查、贷后管理、数据统计、出账管理、系统维护、档案管理等管理模块进行明确的职能定位,落实各岗位管理人员,明确交叉辅助岗位,将本职岗位与对口管理、服务机构(部门)落实到具体的人员,明确部门内各岗位信息传递流程,将行内外由部门承担配合的工作指定到具体工作人员,实现授信管理部组织体系和信息传递的有序运行,实现了管理工作的落实到人。

3、通过总结上年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形势,对我行上年信贷业务管理中存在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依据总行下发下年年信贷指导意见,在对下年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经济走势预测的基础上,我部及时下发《银行支行年授信业务指导意见》,从源头上指导一线客户经理进行业务开发,保证上半年我行信贷业务运行始终按照年初制定规划运行,实现了信贷风险管理工作风险前移、制度先行,保证我行全年信贷工作在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和监管政策下有序运行。

4、通过总结以往年度同行业在出账管理中发生操作环节风险,我行在上级行下发的出账管理要求基础上,对我行出账审核流程进行优化,明确了出账环节审核要求,通过相互制约的岗位控制操作风险,制定了《银行支行出账审核实施细则》,在各经营机构内建立独立的出账操作人员队伍,实现客户经理业务开发和出账操作环节的分离。对额度内频繁出账、低风险业务出账操作存在手续繁琐问题,及时下发《银行支行额度内出账集中处理的

通知》、对符合再转授权条件的经营机构进行《低风险业务再转授权通知》。5、针对当前各家银行依靠垒大户追求规模和对集团关联客户授信额度不能量化管理问题,防止对大客户的集中授信风险发生,及时规避集团客户的系统风险。制定了《银行支行公司客户授信额度测算管理办法》,以量化的数据模型测算我行对公司客户的授信额度上限测算方法,保证了我行对集团客户敞口授信总量理性控制。对总体债务超出我行所测算总体债务上限的客户坚决不进,对存量授信客户重新审定,对超出总体债务上限的客户制定逐步压缩计划。从源头和制度上防止对垒大客户和集团客户集中授信风险的发生。

6、依据“银行民营100”的指导思想,我行公司授信业务确定了“差别化”营销策略,将发展中小客户作为我行重要战略决策,制定了《银行支行中小客户授信业务操作指引》,作为中小客户开发、中小客户管理、中小客户决策全过程管理指导原则,有效地防范了我行公司业务授信风险的集中,促进了辽宁省中小客户发展,响应了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要求。

7、进一步制度化、程序化我行授信业务集体决策体系,起草了《银行支行贷审会条例》和《银行支行授信管理部联审会议事规程》,明确集体决策组织的委员组成、委员职责、议事程序、惩罚规定、考核管理,确定授信管理部联审会专家意见作为贷审会的参谋地位,在制度层面完善了我行授信决策体系,保证我行集体审议、集体决策授信风险要求的全面落实和贯彻。

8、通过现场调研、亲自操作感受和对授信业务操作细节分析,查找、筛选、逆向思维分析各业务操作细节存在风险隐患,及时下发十多个规范要求和通知。主要有:对公司业务部、资产保全部、筹备行公司业务上报规范性的通知、对人民币业务和国际业务规范性通知、规范保证金的证明、规范授信核保操作流程、规范保函业务操作流程、规范会计报表审计、规范抵押资产评估要求、规范贷款卡查询的要求、规范信贷管理系统录入要求、规范法人客户评级要求、规范保证金替换审批流程、规范了仓储场地现场勘查的操作、细化了调查报告撰写格式和产品价格确定依据等十五个规范性要求。

9、为了保证上述各项管理办法和规范性的要求贯彻执行,制定了《银行支行公司授信业务操作流程定量考核管理办法》,对客户经理业务开发管理实行量化全流程定量考核,将业务操作考核结果与客户经理的经营绩效挂钩,实现对客户等级认定的科学性,保证我行客户经理综合素质的全面发展。计划在年全面推行实施。

10、通过分析研究我国历次宏观经济调控对银行信贷资产质量的影响,结合我行现存业务发展模式,为了建立我行长效的信贷资产风险控制机制,草拟了<银行支行建立长效信贷风险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现已提交全行经营机构负责人讨论,拟作为指导我行未来五年信贷业务开展纲领性的指导思想。

三、主动参与总行信贷管理信息系统新需求的完善工作年总行信贷管理信息系统全面上线运行,在出账审核流程、授信审批、统计功能方面仍存在某些不完善的地方,本人以实事求是精神将工作发现或感觉到需进一步完善方面积极组织系统管理员向总行反映,并及时向总行报告我行的需求。

总行接受我行建议完善了批量处理快捷审批流程、完善了部分统计功能。

四、圆满完成接待上级行检查指导工作

年总行共派出五次检查、指导组对我行信贷业务进行检查指导,我主动参与接待总行检查组工作,并充分利用每次总行检查指导时机,全面地向检查组人员介绍沈阳市的经济发展情况,展示我行信贷业务管理工作,让总行业务管理人员了解我行信贷业务管理水平和信贷业务发展,认真接待、积级组织材料,取得检查组对我行信贷管理工作的基本认可。并将每次检查工作作为我行查找管理漏洞、完善管理工作、调整我行信贷业务结构有利时机。

五、准确把握政策脉搏,严防我行信贷业务的政策性风险

通过学习国家实施宏观调控政策,认识到国家防止经济过热的货币政策的严肃性,及时提出了对我行追求规模扩张政策进行重新调整,确立了“以高效资产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

组织审查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及总行下发的行业准入标准;
提出对集团客户和股权关系复杂客户始终坚持审慎性放贷的原则,使我行在当前资金断裂“德隆系”公司中没有一笔敞口授信业务;
对民营企业向重工业化转型中,有选择地支持实力强的物流民营客户,坚决回避在五大行业规模扩张过快的民营客户,如唐山建龙钢铁、工源水泥等客户;
响应国家发展中小客户政策,将发展中小客户作为我行未来战略选择进行明确,全年我行累计新开发几十家中小客户,有力支持了沈阳地区经济结构的调整。

坚决贯彻执行沈阳市银监局去年对我行检查发现的贷款(贴现)转保证金、贷款逆向操作、承兑业务量过大的问题,主动在信贷管理方面下发专项规定和要求,主动压缩承兑业务总量、杜绝了贷款转保证金、贷款逆向操作、票据贴现的不规范现象。

六、发挥领导作用,引导培育良好的工作氛围

年,通过日常工作交流感觉部门人员工作态度茫然、按部就班、缺少工作主动性和热情等问题。本人利用周例会机会向全部同志共同探讨了如何发挥主观能动性、态度决定工作结果、工作没有任何借口、你真的很不错等四个基本观点,从励志方面鼓励全部工作人员,振奋工作精神、端正工作态度,取得初步效果。

七、承担全行客户经理组织培训工作重任

年本人在主管行领导的授意下,主动承担起全行客户经理系列培训的组织领导工作,在年下半年信贷结构调整及公司业务开发放缓时期,组织全行客户经理进行一系列的信贷业务培训,取得阶段性成果。年此种培训还将深入开展下去。

八、理论体系上存在不足

1、对银行追规模扩张,银行资产质量及其风险减除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年全国经济高速发展时期,本人没有给领导提出前瞻性的合理化建议,主动回避异地客户、压缩大额授信客户、调减承兑余额,结果导致年新增了吴中仪表逾期贷款,出现沈阳公用发展贷款预警,下半年被动地按总行压缩承兑江票计划调整承兑汇票余额,影响了我行年下半业务正常开展,失去一部分低风险承兑业务。主要问题为:以前没有很好思考规模和效益、规模和质量之间的关系,对“资产质量是发展第一主题”理念的认识不深,对质量、规模、效益三者协调发展关系理解处于口头,没有落实到信贷风险管理工作的具体实践中,不能勇于说不,失去很多可以主动回避风险的最佳机会。

2、对银行资本必须覆盖风险,进而限制银行过度扩张认识不充分。针对这一点知识,年以前本人头脑一直空白,缺少系统理论知识,每日仅研究具体授信项目的信用风险,很少从银行资本上思考银行的信贷规模到底可做到多大等深层次管理问题,特别是总行限制

银行承兑汇票余额和商票贴现余额以后,才进行深入的思考和系统学习,明白银行信贷资源经营有限性,加深对我行存量信贷业务进行结构性调整的必要性的认识,并能理性决策如何使我行有限信贷资源得到高效的运用。本人已初步理解了银行资本有限、资本必须覆盖风险、资本制约规模的基本概念。

3、对银行经营的短期目标和长期目标相互协调性以及信贷业务风险发生的滞后性及银行经营风险的反经济周期性认识不够,在年甚至年上半年还存在少许盲目乐观性,对总行调整政策没能做到及时接受,幸好在主管行指点下,认识到我行现在必须进行客户、定价、保证金等结构刚性调整的必要性。及时调整了风险控制的指导思想,实施了适度从紧的审查原则,保证了全行信贷结构调整工作在年顺利实施,最终保证我行经营效益提高,有力降低信贷风险,压缩了承兑总量和调减了大客户的授信总量。

九、本人对信贷风险管理工作再认识

通过学习年国家实施宏观经济调整政策和总行进行一系列产品结构、风险排查活动实施,回顾我国金融体系在历次宏观经济大调整时期的得失,结合本人近五年银行风险管理工作实践。作为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控制部门的负责人,应牢牢地树立一个长期稳定的经营理念指导日常管理工作。即在强化“质量是发展是第一主题”理念基础上,坚持一个思想、保持三个理性、把握四个关系。在经营和发展过程中,必须坚持效益、质量、规模协调发展的战略指导思想,以效益为目的,以质量为前提,以规模为手段,坚决放弃片面追求规模的做法。保持三个理性,一是理性对待市场,即不为市场的起伏所左右,始终清醒地判断市场风险,做到进退自如,风险可控;
二是理性对待同业,即在积极借鉴学习同业好的经验与做法的同时,坚决反对各种不计成本的非理性竞争行为;
三是理性对待自已,即勇于并善于看清自已的问题,牢记历史教训,不断挑战自我,超越自我。把握四层关系,是指正确处理好管理与发展、质量与速度、短期效益与长期效益、制度建设和管理团队建设等四方面的关系。

银行信贷经理工作总结范文第2篇

关键词:信贷政策;
央行与银监部门;
规则层级理论;
分工与协作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09)02―0028―05

一、问题的提出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将信贷政策与货币政策一同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政策规则系统和干预手段,后者要解决的是总量问题,而前者主要解决的是信贷资金配置问题。在监管职能分离之前,两者一直由央行交替合并使用,在历次宏观调控中起着积极的作用。

2003年4月成立中国银监会,银行监管职能从央行分离。监管分离后,央行与银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分工与协作的边界问题,尤其是央行与银监会间信贷政策的制定、实施与监管等问题一直处于交错、纠缠和磋商之中。时隔五年多,最近国务院公布央行等部委“三定”方案。在央行“三定”方案中,着重对《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八条作了重新系统界定,由14项增加到18项职能,对央行职能作了进一步明确的扩充和定位。在这次央行职能定位中,增加了“制定和实施宏观的信贷指导政策”。然而,此次“三定”调整,并未涉及银监会相关职能的调整。那么,在与银行监管部门的分工尚未明确的情况下,央行该如何有效履行“宏观的信贷指导政策”职能?

本文运用新制度经济学关于复杂规则和规则分层的理论,以房地产信贷政策为视角,回顾监管分离以来,央行与银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在信贷政策这一复杂规则系统上分工与协作的演变过程,分析信贷政策规则系统在制定、执行和评价等环节和方面运行效率不足的原因,并提出重构信贷政策规则分层及提高其运行效率的政策建议。

二、信贷政策的规则涵义及其规则系统立法――管理权限的划分

(一)新制度经济学关于规则系统和规则层级的理论

1、规则系统与行动秩序、规则秩序。

一般认为,系统是一个由多重相互作用的要素构成的结构。当这些要素与许多对应特征相立作用时,就成为复杂系统。复杂的系统通常难以计划和操纵,且很多是自组织和自矫正的。在复杂的系统中,变异、选择和自稳定相互作用,产生出各种新的可识别模式。当人们考虑各种交叉连接的制度时,就称其为规则系统。可以靠试验和演化性学习来引导,也可以靠设计来引导。规则系统有助于认识,较高层次的制度构成了一种框架,提供了稳定性并确保低层次规则的协调。

秩序是指符合可识别模式的重复事件或行为,使人们相信,他们可以依赖的未来行为模式完全能被合理地预见到。而当各种制度构成了内部严密、一致的制度组合时,就称其为规则秩序。规则秩序本身常常是随经验而演化的结果,但它也会受政府的有形指挥之手的影响,如原有的内在制度,宪法或法律上的改革。

2、层级结构:一般规则与具体规则。

层级结构是一个系统。其中,地位和权威呈纵向排列,较高级别的人有权命令和指挥较低级别的人。在这类自上而下的系统中,秩序是由上面强加的。如果各种规则系统形成一个从一般规则到具体规则的层级结构,就能在引导人的行为上更好地发挥作用。在较具体的制度出现矛盾时,一般规则常常可以对它们进行协调。较具体的规则可以解释许多问题。这样的规则可以被包含于具体的成文法或细则之中。因此,统率性规则为低层次规则创建了一个框架。

规则系统层级的一个关键功能就是支持规则系统中的演化。高级规则决定着低级规则可以规定什么和不可以规定什么,即使在这些低级规则被改变后也是如此。高级规则保证着规则系统的内在一致性,并控制着规则调整的程序。在必要时,元规则还会为修改具体的低级规则而颁布公开的程序。因此,高级制度提供了一个框架,它规定可以进行什么样的变革,以及应如何就这些变革作决策。这对于制度系统在不同时期合乎预期地发挥作用是必不可少的。

(二)信贷政策的规则涵义及其规则系统立法一管理权限的划分

现代经济是一种复杂演化系统,各种各样的参与者并不在混乱中运行,而是参照一个制度系统有规则地行动着,展现出了有序交往模式。

通常认为,宏观调控的本质是政府外在制度的层级结构中――中层的成文法(如包括中央银行法、国民经济计划法在内的宏观经济法),是政府微观经济职能与宏观经济职能的结合体,是现代经济中的一种复杂的规则系统。货币政策和信贷政策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政策规则和手段,货币政策是宏观经济的调控手段,信贷政策是一种面向具体结构的微观性政策。因此,相比较而言,货币政策属于层级结构由一般规则到具体规则过程中,较高级和一般的规则,而信贷政策则是较具体的规则。整个宏观金融调控的规则系统,其有效性要依赖货币政策和信贷政策这两个复杂的子规则系统的相互兼容和共同作用,形成一个规则序列,有效地造就现代经济秩序。

1、信贷政策的基本含义。

通常认为,从规则系统看,信贷政策是国家根据产业政策和市场原则对信贷投向作出规定的一种政策组合和政策行为,如对于中小企业和农业等行业领域的信贷支持,对于某些产业如节能减排等方面的信贷鼓励与限制等,都是信贷政策的具体表现。具体讲信贷政策包括信贷规模政策、信贷投向政策、信贷结构政策和信贷利率政策和信贷风险管理政策以及信贷政策的落实微观政策等规则系统元素,这些内容涉及不同的部门主体和其作用范围的不同,进而会产生相应的宏观的、微观的信贷政策管理两个关系密切规则子系统和层级结构。

显然,这是货币政策和信贷政策最根本的区别。货币政策主要是一种总量控制、总量调节,是较高层级的、较普适性的规则系统。它通过调节货币供应,约束和秩序市场主体(企业和个人等)行为,推动市场总供求平衡的实现,从而保持币值的基本稳定,从总量方面入手为社会经济以最快的速度持续稳定发展创造必需的货币环境。

2、信贷政策、货币政策等子规则系统的主要联系。

尽管信贷政策不是调节经济总量的工具,但它是一种对经济结构进行有效调整的工具,其作用在我国以银行信贷为主的间接融资结构中显得尤为重要。货币政策的运作在信贷资金供应上具体体现为银根松紧、利率高低。信贷政策所要解决的是信贷资金分配结构问题,通过引导信贷资金的投向促进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生产力布局、经济规模优化以及生产发展与生态环境的平衡,从结构方面促进社会经济以最快的速度持续稳定发展。信贷政策应该是既体现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又充分体现银行信贷原则的政策导向手段,或者说是运用经济、法规手段对贷款投向的一种

引导,而不是对某一种贷款规定指令性货款指标。

3、信贷政策规则系统立法一管理权限的层次划分。

如上所述。根据外在制度的层级结构,信贷政策是一种较货币政策而言具体面向经济结构的宏观调控政策。因而,笔者从其立法者层级结构,将信贷政策规则的制定和管理划分为宏观调控的成文法和细则、行政规章以及部门约束协议等三个层次。

随着央行货币政策调控职能与银行监管职能的分离,根据信贷政策制定、实施和执行以及评价等环节所涉及的主体分工、内容及其作用的范围,笔者认为,信贷政策立法――管理权限,可以分为两个层次:宏观管理权限和微观管理权限。信贷政策的宏观管理权限包括制定、实施和评价等,其主要属于央行及其分支机构,其中央行总行研究和制定全国信贷政策,以及组织实施与信息收集和评价,央行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信贷政策在其辖区的实施和信息收集与评价。央行分支机构的职能主要是服从央行总行目标,为总行服务。宏观的信贷政策处于整个信贷政策规则系统的最上层规则地位,是一种元规则。

信贷政策的微观管理权,根据主体的不同,又可分为:信贷政策的风险监管权和信贷政策的经营管理权。前者主要是指银行监管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央行宏观的信贷政策制定和实施某一类或项银行信贷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及其监管办法。而信贷政策的经营管理权,主要是银行根据央行宏观的信贷政策和银行监管部门的某一项信贷风险监管政策的要求和提示,制定本银行在不同地区相应的实施标准和条件,以达到贯彻和落实国家信贷政策之目标。由于法规等政策层面模糊,银行监管部门与央行之间存在部门边界问题,导致信贷政策的风险监管权限与信贷政策的宏观管理权限交替、冲突等问题。因而,笔者以为这两者是研究整个信贷政策管理权限问题的焦点和核心。而信贷政策的经营管理权问题则体现在商业银行如何适应这两者的分工与协作的效率问题上,从而影响到整个信贷政策的有效实施。也就是说,信贷政策的经营管理权问题在本文讨论中处于从属地位。

三、央行与银监部门间存在信贷政策分工和协作问题的分析:以房地产信贷政策为例

1、在信贷政策分工和协作关系上呈现阶段性特征。

以下笔者简化地以房地产信贷政策为例,分析央行与银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在信贷政策分工和协作关系的变化和发展。

根据有关统计,2001―2006年间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出台有关房地产的政策文件共25条。在这里,我们无法将所有的政策文件进行罗列,只列举央行与银监部门间具有的代表性文件(见表1)。笔者认为在信贷政策分工和协作关系上大体可以划分为三个相对明显的阶段,具有一定的阶段性特征:

一是各自为政、反应滞后阶段(2003/04―2004/10):央行货币信贷政策先行,而银监部门的全面风险监管政策严重滞后。2003年4月监管职能分离以后,央行第一个房地产信贷调控政策为2003年6月5日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主要是重申对房地产开发贷款对象的要求。然而,直到一年后的2004年9月2日银监部门才制定和出台《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这期间,尽管政策逐渐严格,但由于银行监管的滞后和缺位,央行信贷政策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等道义劝说失效,央行宏观调控有效性和权威性受到市场较大的“折扣”。

二是单干、观望阶段(2004/10~2007/06):央行“孤军作战”频繁动用货币政策工具,而银监部门“坐守一边”观望。2004年10月29日央行自1996年5月1日以来首次提息,某种意义说,这是央行基于道义劝说效率下降而不得不采取的措施,它传递了宏观调控信息。据统计,2006―2007年间,央行连续8次提高贷款基准利率,连续13次提高存款准备金率,使房地产资金成本提高,资金规模受到限制。银监部门在期间的监管内容方式等方面与央行货币信贷政策作用方向缺乏一致性,并没有形成合力,给房地产开发商、商业银行等市场主体造成几乎“按兵不动”、“坐守一边”观望的现象,市场预期收紧的信号不足。这样,在当时国内外流动性过剩、人民币升值预期和外资涌入国内房地产市场的情况下,央行紧缩性货币政策的效果受到影响。

三是措施配合、密切协作阶段(2007/06―2007/12):央行与银监部门出乎市场预期展开密切合作。2007年9月27日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发文出台《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重申原有房地产信贷调控政策,重点调整和细化了房地产开发贷款和住房消费贷款管理政策。这是央行自2003年监管职能分离后,首次与银监部门在房地产信贷政策上的公开合作。进而在2007年12月5日人民银行、银监会又联合发文出台《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强调对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的有关问题进行明确规定。

纵观监管职能分离至今,尽管在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案中规定央行应与银行业监管机构等金融监管部门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但由于种种原因,只在2004年6月与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建立了监管联席会议机制,其后来几年中联席会议鲜有召开,央行等其他部委也从未“参与”。这样,央行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一直没有建立起来。也就是,在央行与银监部门间信贷政策分工和协作的三个阶段中,由于未能建立共享机制以及建议检查权的实际运用困难,央行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和信贷政策等宏观调控政策所必须的完整、及时的银行货币运行核心信息,几乎难以有效获得,从而进一步影响央行宏观调控政策的实际运行效率。

2、出现上述情况和问题的主要原因。

从规则系统的形成和规则运行秩序看,其原因较为复杂,主要有:

一是央行在信贷政策方面与银监部门分工与协作存在法律边界模糊问题,缺乏一个由较高规则统率的规则框架,从而未能形成信贷政策的完整规则系统和信贷政策运行的规则秩序。

1995年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只明确了央行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的职能,而未明确将制定和实施信贷政策纳入央行的职责范围。2003年银监会分设时央行的“三定”方案和《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案,仍未明确赋予央行信贷政策职能。修正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章第二十二条列举的货币政策工具也不包含信贷政策,即便从货币政策操作手段来理解信贷政策,其合法性也不成立。这就导致在整个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实际运行中,模糊了货币政策与信贷政策两个不同的规则系统,进而造成在信贷政策的制定和管理者层级结构也模糊不清,缺乏一个由较高规则统率较低规则的规则框架,从而未能形成信贷政策的完整规则系统。

由于在法律层面对央行与银行监管部门分工与协作的法律规则边界问题,包括协调机制等,缺乏明确、系统的规则界定和规则结构分层。加之,中国长期以来部门利益主义和权威主义盛行,缺乏足够的公共

精神和合作意识,导致央行与银行监管部门在信贷政策制定、实施和执行以及评价等方面分工与协作存在诸多推诿、扯皮或争权和保护等行为和现象,从而造成包括宏观调控在内的公共政策运行效率低下问题,未能有效形成信贷政策运行的规则秩序。

二是央行信贷政策等同窗口指导的思维模式,弱化了信贷政策的规则功能。自从1998年实施宏观金融间接调控以来,尽管金融市场在不断深化,但信贷政策实施方式一直以“窗口指导”为主,“窗口指导”从本质上说是道义规劝,不具有规则的制约功能,从而弱化信贷政策作为规则的指导与制约功能。

随着金融市场主体自主经营和追求超额利润目标的不断强化,在监管分离后,央行“窗口指导”屡屡失灵、货币信贷结构调控屡屡事与愿违。在货币政策总量调控发挥效应的同时,信贷政策结构调控失灵,形成了货币政策总量调控单方突进的格局,直至形成一定程度的总量调控陷阱――在被动性收紧银根总量的同时没能主动解决结构性有效需求。时过境迁,信贷政策正面临着最严峻和最基本的挑战。

四、几点政策建议

一是支持和推动信贷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建议国务院统一组织央行及相关部门研究确定并公布未来一段时期全国信贷政策的总体目标和发展规划,并要求央行每年向全国人大汇报制定和执行信贷政策情况。要建立信贷政策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组织有关部委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所需信贷政策问题,分析评估已出台政策的运行情况等。央行等部门要大力培育规则的文化系统,以提高信贷政策规则执行的内生性。为此,要加强对信贷政策的宣传。向社会公众解释说明信贷政策的作用以及与货币政策的区别与联系等,让社会公众充分认识了解信贷政策,培育公众的公共合作精神。

二是要加强将信贷政策理论纳入公共政策框架的研究。要将信贷政策作为宏观调控政策的一个子规则系统,央行等相关部门要重新对信贷政策进行定性定位,系统梳理信贷政策的理论框架,要研究信贷政策作为公共政策系统的属性及其有效实现途径,为信贷政策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提供理论依据。

三是要尽快建立相应的类似立法法的政策制定权限层级制约的程序规则,制定和出台“宏观信贷指导政策的实施和评估办法”。即在实施方案上,具体明确划分央行与银监部门间在信贷政策上的职责范围,其中最重要的是要建立相应的类似立法法的政策制定权限层级制约的程序规则,即上位政策制约下位政策,如央行的宏观信贷政策制约银监的信贷风险管理政策,微观信贷政策服从宏观的信贷政策等,使宏观信贷政策成为整个信贷政策规则系统的元规则,并建立政策磋商机制,以减少监管资源浪费和部门政策的冲突。同时在政策效果反馈与评估机制方面,由于信贷政策具体种类繁杂,央行要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交流机制。建立政策效果监测和评估体系,确保能及时掌握有关政策效果。为此,要根据央行新“三定”方案所定职能边界,尽快制定和颁布银监等部门的“三定”方案,将银监部门实施信贷政策纳入央行“宏观信贷指导政策”的协调范围,以有效界定央行与银监等部门间的分工与协作问题。

四是建立国务院对央行增加功能性监管权限的授权制度。即国务院根据宏观经济形势的要求,对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因素,如房地产等行业领域,即对部分有宏观性、全局性影响的信贷政策,如房地产金融政策等,考虑在适当时间与地区授权央行增加对银行性机构以及监测金融市场的功能性监管权限(主要是检查权),以弥补监管真空和道德风险,形成相互制约和竞争的监管机制,为央行宏观调控提供有效的货币运行核心信息。

银行信贷经理工作总结范文第3篇

一、中外银行信贷管理制度的主要差异

外资银行十分注重信贷风险的防范,在长期的商业化经营中,形成了一整套较为科学、规范的信贷管理体制和内部控制制度,对贷款原则、贷款程序、贷款审批、贷款风险分析,风险评定、风险控制体系等有规范而严格的要求,从而有效地控制了信贷风险。相比之下,国内银行的商业经营体制和信贷管理机制目前尚处在调整和逐步完善之中,诸多方面与外资银行有较大差异。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组织结构上的差异——外资银行重视水平制衡,国内银行重视垂直管理。

外资银行在信贷组织上通常采用条块结合的矩阵型结构管理体系,信贷业务的组织除了有纵向的总行一分行的专业线管理之外,十分强调横向的部门之间的分工与制约,较好地实现了风险控制与资源配置效率的较佳结合。外资银行通常会设置专业化程度较高的多个部门共同负责信贷业务的组织管理,如信贷政策制订部门、资产组合风险分析部门、业务管理部门、风险审查部门、不良贷款处理部门以及系统一体化管理部门等等。各部门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在业务上相互沟通、协作又相互监督。贷款审批是信贷风险的关键控制点,在这一环节,外资银行多采取由隶属于不同部门的授权人员共同审批的办法,三人或双人审批有效。如某外资银行广州分行,贷款审批由业务管理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共同负责,每一笔贷款的发放都必须由最少两名授权人员主管——独立思考后签字同意方为有效。分行长主要起协调管理作用,不直接参与贷款的审查与签批。审批流程呈横向运动特征。

国内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管理组织结构与专业银行时期相比,基本架构没有实质性的变动,仍是与行政体制高度耦合的“金字塔”型的垂直管理机构,表现为管理责任关系和信息的汇报渠道均为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支行、网点之间以及机构内部行长、科长、经办之间的分级管理。与外资银行比,纵向管理链条过长,而横向的分工与制衡关系强调得不够。近几年我国商业银行各级分行进行了内部结构调整,相继成立了资产保全部和风险审查部门负责处置不良贷款、评估贷款风险,改变了旧体制下信贷部“一统”信贷业务的局面,但信贷政策管理、信贷资产组合风险管理等职责仍然基本由审贷部门承担,部门的细分化程度不够。贷款审批实行逐级上报、层层审批制度,行长或主管信贷的副行长具有最终决策权。审批流程呈纵向运动特征。

(二)风险防范意识和控制手段上的差异——外资银行重视事前防范,国内银行重视事后化解。

外资银行十分注重信贷风险的早期防范,将防范风险作为整个信贷业务流程的核心,在各个业务环节采取了多种措施防范金融风险。主要有:1、通过确定目标市场、制定详细的风险资产接受标准来筛选客户。如某外资银行每年会根据信贷政策委员会确定的地区最高额度指标,确立市场目标及风险接受标准,只有符合目标市场条件的客户才能发放贷款。业务管理部门通过行业研究,列出可接纳客户的条件及细节,包括对公司规模、管理者经验、股东资本、杠杆比率等方面的指标限制,信贷人员以此为依据寻找符合条件的客户进入贷款程序。2、通过现代计量方法和借助各种专用软件对客户进行动态评估与分析,并将评级结果广泛运用于信贷管理的各环节。3、建立大客户专管制度。大客户的贷款由总部统一专管,总部每年对其总公司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给予一定的授信额度,分公司申请贷款时在总的授信额度内统筹考虑。4、通过动态评占资产组合,尽可能地选择多种彼此互不相关或者负相关的资产进行搭配,以便分散风险。5、通过不定期的风险测试,提前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在某外资银行,风险管理部门会定期对贷款组合进行风险测试,通过假设某些宏观(政治/经济)事件发生,测量信贷资产可能遭受的影响。根据测算结果,一些敏感性贷款在五级分类中将被归为“可疑”类,有关客户的信用等级也会相应下调。6、设立独立机构评估风险与绩效。如某外资银行,总部有独立的风险审核小组对各分行信贷组合和信贷管理程序进行一年一度或两年一度的审核。审核小组通过计算信贷组合的加权平均损失概率,确定信贷组合的风险级数,5级以上为合格。如果不合格,审核部门将及时给予改善建议,要求业务管理部门改进,并在6个月后复查,12—18个月后再次复查,直到确保风险隐患消除。

与外资银行相比,国内银行由于历史包袱较重,把工作重心放在了存量风险的化解上,风险的早期防范没有得到充分重视。我国商业银行基本上没有开展市场细分工作,大多都是在审查借款企业的合规性,包括企业执照的合法性、是否年审、对外投资比例、有无违法经营行为等之后,就与企业建立信贷关系,对行业和企业缺乏深入细致的研究和个案分析,对如何科学搭配、合理运用信贷资产,将资产风险降到最低缺乏全盘考虑。这造成了近几年商业银行无论国有民营、无论规模大小盲目“抢大户”的情况,新增贷款大量涌入交通、电信、电力等垄断行业和上市公司,集中于少数贷款大户。贷款投向的高度集中,短期看虽然能增加银行盈利,降低不良贷款,但从长远看,贷款大户的系统性、行业性、政策性风险大,一旦发生贷款损失,对放贷行甚至整个银行业都将产生难以估量的影响。在风险控制的其他环节,国内银行虽然借鉴外资银行做法,建立了风险评级制度,但信用评级一般只能在新客户申请贷款时和每年年初进行,不能即时反映风险,评级系统的可操作性、指标体系的完整性和量化分析模型设置的科学性、全面性和代表性以及评级结果的普遍运用也与外资银行有一定差距。

(三)人员制约手段的差异——外资银行重视人员激励,国内银行重视人员控制。

外资银行强调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业务开展和管理中给予了信贷管理人员充分的自。信贷管理人员通常享有较强的独立性,从总行到分行自成一体,各级分支机构的信贷管理人员由上一级甚至上两级信贷主管直接任命或指派,并对上一级信贷主管负责。在某外资银行,总部每年会对信贷人员进行专门培训,逐步提高信贷管理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水平,并根据其工作经验和能力,将其分为若干等级,授予相应信贷审批权限。信贷管理人员的“超然”地位既保证了他们有足够的独立思考空间,有效地避免了贷款的审批与发放过多受到行政干预,又充分调动了信贷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在外资银行,道德风险的防范主要通过三个途径实现:一是实行科学评价,动态管理。如某外资银行,贷款审批权限实行一年一定,独立考核部门借助业绩评价系统对信贷管理人员的“表现”打分,上级信贷主管据此决定提高或降低该信贷管理人员的审批权限等级。审批权限的动态调整一方面给信贷管理人员造成了一定的压力,督促其自觉控制资产质量,另一方面便于管理层在短期内能够查明风险、采取对策。二是通过设计科学的激励机制,采用财务激励措施,如股票期权制度、内部持股制度,将股东价值最大化、信贷人员自身报酬最大化和人力资本增殖的目标有机结合起来,从源头上遏止信贷管理人员因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而偏离所有者目标的现象。三是通过设计相互制衡的组织体系,通过权力的分工和制衡实现人员间的时时制约和事先制约,有效制止内部人控制行为。

国内银行强调对员工加强控制。但国内银行内部制衡的组织体系尚未建立,各种财务激励措施尚未落实,贷款审批权也基本上是静态管理、多年难变,对人员的控制主要落实在贷款责任制上。各家银行建立了信贷资产质量第一责任人制度和不良贷款终身追缴制度,制定了详细的考核办法和严厉的处罚办法,期望在信息不对称、监督困难的情况下制约信贷人员的放贷行为,加大违规成本。一些要求和规定近乎苛刻,如一些银行规定新增贷款要实现“零不良”;
一些银行规定如果确因员工的过错形成不良,则经办人员将立即被解除合同,有关负责人也要受到相应行政处分。但事实上,由于存在信息严重不对称和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的问题,再严格、细致的责任制度也无法防范道德风险,近年来信贷人员违规事件以及内外勾结诈骗银行资金案件仍然层出不穷便是明证。与不断加强的控制力度相对照,人员的激励机制没有建立起来。一方面,贷款审批权基本按行政职务层层下放,基层以及中层信贷管理人员自主决策的空间有限,积极性受到挫伤。另一方面,激励手段和措施仍然单调,基本还是传统计划体制下的老一套,主要的财务激励措施——按照绩效考核进行的奖励变成了固定奖金,实质上成为工资的一个组成部分,失去了应有的激励作用。

(四)财务管理制度上的差异——外资银行重视资产价值的真实性,国内银行缺乏提取准备的自主性。

对贷款的会计处理和计提呆帐准备金的实践是银行业管理和控制风险的基本要素。外资银行基于资产安全和经营稳健的考虑,十分注重按照审慎会计原则,在贷款的会计处理上充分估计可能发生的损失,真实反映贷款的实际价值。通常采用的方法是在保持信贷资产账面数字不变时,在资产方设立对冲项目——呆账准备金用于备抵贷款资产项目的损失,使其按照实际价值得到反映,在负债方相应核减资本金。外资银行对呆账准备金什么时候提取、提取多少有充分的自,不受财务、税收部门限制,常常会在有计划地预提普通风险准备金的基础上,针对具体贷款风险提取专项呆账准备金,以便在实际风险损失发生时有能力自担风险。如某外资银行除计提1%一般准备外,贷款降为不良后,会根据贷款项目预期损失程度计提相应的专项坏账准备金。

国内银行对贷款的会计处理主要按照1993年财政部颁布的《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已设立了呆账准备金科目用于抵减资产价值。但呆账准备严格按照财政部确定的计提标准——年末贷款余额的1%提取,损失发生后由财政部门审批核销,存在呆账准备提取水平过低、提取方式单一、提取范围过窄和银行对准备金的提取和核销缺乏自主使用权的问题。与外资银行相比,我国的银行财务管理制度既不利于及时揭示银行贷款风险,也不利于促进管理人员自觉控制风险。首先,银行资产负债表某个时刻的资产存量,是按历史成本计算原则而制定的,不能及时根据贷款的实际形态作出调整,这就意味着银行资产没有按其实有价值进行核算和反映,存在相应数量的账面“虚拟资产”,贷款风险不能及时在财务报表中得到反映。其次,贷款损失与经营利润不挂钩。商业银行的贷款收益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在贷款发放时确认的,而贷款损失则要到损失实际发生后才予确认,甚至由于财政部门出于税收考虑,损失发生后仍不能或不予确认,其结果必然是高估利润,在客观上会造成基层经营单位的贷款扩张冲动和管理人员“重贷轻查”的倾向。最后,由于种种原因,贷款发生损失很难追究到个人责任,但湾收贷款时若熊收回贷款反而?艿玫浇崩庖苍谝欢ǔ潭壬献萑萘瞬涣即畹牟?/P>

(五)不良贷款处理策略上的差异——外资银行重视转化,国内银行重视清收。

外资银行在贷款发放后,客户经理会主动参与借款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帮助解决具体问题。贷款出现问题后,银行会成立专门小组,帮助借款企业渡过难关。如在某外资银行,贷款发放后,基于同客户建立长期信贷合作关系的理念,客户经理往往渗透到客户整个经营过程,利用银行网络优势,协助客户分析研究市场容量、市场份额、竞争对手等详细情况,并针对客户经营中出现的问题提出详细的咨询指导意见。如果客户出现还款困难,也会尽量帮助其搞好经营,争取实现双赢目标。

国内银行普遍存在“重贷轻管”的问题,贷款发放后的后续管理没跟上,往往要等出现问题之后才被动研究对策。企业经营困难暴露后,往往急于抽出贷款,手段单一,主要靠处置抵押物或司法诉讼,容易雪上加霜,将企业置于死地。

二、外资银行信贷管理对我们的启示

综上分析,我国商业银行在信贷管理制度的科学性和成熟性上与外资银行有较大差距。这种差距直接导致了中外资银行在竞争能力、经营效率和风险控制水平上的距离。因此,借鉴国外银行先进做法,改革现有信贷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一)借鉴外资银行日趋成熟的信贷管理经验,按照权力制衡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信贷组织管理体制。

遵循信贷组织机构设置的三大原则,在现有信贷制度的基础上强化信贷部门内部横向制约机制的作用。一是遵循相互牵制原则,即信贷组织各部门、各岗位、各权力之间形成一种约束制衡机制;
二是遵循程序定位原则,各部门各岗位、各人员要有明确的分工和授权批准,相互之间必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不能超越职权;
三是遵循系统协调原则,各部门要围绕一个共同的目标动作,理顺关系、增强实力、杜绝内耗。即规模较大的分行可在现有审贷部门、风险审查部门和资产保全部门的基础上,加设信贷资产组合管理部门,专门负责对全行信贷资产组合、资产多元化、整体信贷资产回收特点进行分析,对全行潜在集中风险进行评估,并向银行董事会、高级管理层、银行监管机构、投资者提供报告,根据既定的整体资产优化策略对各业务部门、区域经营管理的信贷资产状况进行监察。还可设置信贷政策管理部门,专门负责制订地区性信贷政策、草拟信贷文件,与信贷监管机构进行沟通等。同时,应将风险审查部门与信贷业务部门在行政上的管理主线区别开来,以改变当前由于偏重业务扩张而忽视风险控制部门意见,导致风险审查部门事实上无法从组织上来制衡业务部门的弊端。

(二)树立以人为本、激励与约束并重的信贷经营管理思想,从人与制度上筑起防范信贷风险的双重闸门。

信贷管理的核心是对人的激励和控制,目前我国银行的信贷管理制度强调通过制度加强控制,对人的激励显得不足。过份以责任制来制约信贷管理人员,并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如责任人为了避免出现贷款损失从而避免处罚,往往对有问题贷款在到期前进行不应有的展期或给予新贷款以收回旧贷款的本息,反而隐藏了风险;
为了将个人责任变为集体责任,往往将所有贷款,无论金额大小都推给审贷委员会研究决定,降低了工作效率。现时的问题应是强化激励机制,充分发挥信贷管理人员的主观能动陆。可从以下三方面着手:第一,打破目前信贷审批权限按行政职务大小层层下放的旧框框,实行审批放贷和行政完全脱钩。可按实际能力和以往业绩给予信贷管理人员相应审批权限,并每年进行一次审定,视情况决定提升或降级,创造既有压力又有动力的工作环境。第二,把实际工作中过多的负激励转为正激励。加强正面引导和管理的同时,充分尊重和发挥员工的能动性,满足他们受到社会尊重的心理需要。第三,改革现行工资分配制度。坚持市场化的报酬原则,调大绩效工资比重,破除行政级别的工资制度,全面推行客户经理等级薪酬制度。

(三)客观评价银行信贷风险,改变信贷营销观念,正确处理好风险管理与提高效率的关系。

我国银行业在信贷管理中往往陷入两个极端:一是灵活性过强。对上市公司、垄断性企业等客户群体,在信贷管理中放松条件,不顾企业负债总规模和偿债能力,为企业多头开户、盲目授信,甚至于违反国家账户管理、现金管理等有关制度,依赖垒大户带来的短期效益。二是过于教条。在商业银行贷款企业结构中,中小企业仍然绝对主体,但在信贷管理中,过份强调形式上的风险防范,一味要求提供抵押担保手续,不能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提供个性化的金融服务品种,消极逃避承担适当信贷风险的责任。灵活性过强实际上是没有原则性,过于教条则制约正常发展。银行本质上就是经营风险的特殊企业,不可能消除信贷风险,只能通过制度的完善适度规避信贷风险,对风险的过度约束必然制约商业银行的正常发展。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应该在重新树立正确的信贷风险观念,在防范信贷风险的前提下,加大创新力度,提高经营效益水平。

银行信贷经理工作总结范文第4篇

(一)金融机构1966年底,人民“军事管制小组”对人民银行分行及各中心支行实行军事管制。1970年,人民银行分行与财政厅合并成立了革委会财政金融局(以下简称财金局),使金融与财政融为一个部门,人民银行分行成为财政部门的出纳,银行职能被削弱。1972年财金局设立了财金局基建拨款组。1974年,基建拨款组改组为基建财务处。(二)金融政策1.继续扩大信贷规模1965年对农牧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后,政府一方面继续发展生产互助组,另一方面试办初级生产合作社。1966年实行。而金融业的主要任务是稳定金融形势,对农牧民集体经济进行扶持,银行和信用社继续扩大信贷规模。同时,人民银行分行对民族手工业的发展积极支持,发放了低息贷款。2.现金收支与管理政策社会主义改造时期,金融业的发展虽然受到了一些损失,但金融形势基本稳定,银行逐步放开了现金管理。1965年对地方干部和军人按月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其现金在市场上可进行自由购买和邮局汇兑,银行不再办理个人工资结算业务。现金使用范围和使用量的扩大,使银行和信用社的现金收支管理体系不断完善。(三)金融体制成立后到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实行“统存统贷”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对信贷资金的管理按照“存贷下放,计划包干,差额管理,统一调度”的原则,对贷款大于存款或存款大于贷款的差额实行包干,前者不得突破,后者必须完成。这种信贷管理体制适应了当时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符合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四)金融绩效这一时期,信贷资金变化的趋势是稳中有升。1966年银行和信用社年中存款余额为31801万元,到1977年增加到69031万元,翻了一番多。1968年底贷款余额为11181万元,到1977年底上升到18364万元①。其中,金融组织的存款结构包括企业存款、财政性存款、城镇储蓄存款和农牧区群众的存款等,其存款增加额较多,贷款量也有一定增加。

改革开放后金融业的快速发展阶段

(一)金融机构1978年人民银行分行从财政厅独立出来,同年,中国建设银行分行正式对外挂牌,这在是创建较早的国有商业银行。1980年中国银行拉萨分行成立。1982年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分局成立。1985年中国银行分行从人民银行分行独立出来,开展各项商业银行业务。1987年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公司,这是第一个非银行金融机构。1989年和1991年分别成立储汇局和信托投资公司。1993年在拉萨成立证券交易中心,成为第一个经营现代金融业务的金融市场。1995年,农业银行分行从人民银行分行独立出来,是分支机构最多的一家金融机构。2003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分局成立。2008年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分行和中国工商银行分行挂牌成立。目前,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金融产品不断丰富,有本外币存贷款、人民币结算、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理财、业务、银行卡、自动柜员机、金融超市、网上银行等现代化支付系统。(二)金融政策这一时期金融业以市场调节为主,逐步扩大银行的自主经营权。对农牧民的生产、经营进行扶持,逐步放宽金融政策,实行了优、免、补、贴等贷款利率政策。1.优惠贷款利率政策1980年第一次工作座谈会,人民银行分行经批准实行“优、低、免”的货币政策;1984年第二次工作座谈会后,进一步放宽金融政策,不断扩大了低息和免息贷款的范围。同时对贷款规模实行指导性计划,优先支持发展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重点支持国有骨干企业。1994年第三次工作座谈会继续实行优惠贷款利率政策,其利率比全国平均水平低2个百分点,同时还实行了利差返还政策。2001年第四次工作座谈会规定在实行特殊的优惠金融政策,实行了“小额信贷”政策。2010年第五次工作座谈会提出要维持现行金融机构优惠贷款利率和利差补贴政策,加大地方性商业银行的组建力度;继续执行优惠外汇管理政策;鼓励增加信贷投放和增强担保机构的能力;稳步推进农业保险并增加险种;积极支持企业上市融资等项政策。2.扩大金融部门业务金融机构逐步拓宽城乡储蓄存款业务和存款途径,其存款途径有城乡集体、个体经营户、城乡居民、乡镇企业、农牧区信用社、各商业银行、邮政储蓄和保险公司等。随着存款途径的增加,存款额度大幅上升。扩大信贷范围,贷款项目增加。金融业还增加了对重点产业、行业、项目的扶持,对开办商业网店设施所需贷款、中短期设备贷款、对第三产业的贷款等提供支持。由于经济基础比较薄弱,国家对实行优惠扶持政策,贷款规模不加限制,贷款条件被适度放款,贷款手续也得到简化。3.结算业务的改革随着金融业业务、规模的扩大,人民银行分行逐步放款了结算范围,增加了结算手段。人民银行分行把集体、个体、私营和三资企业等作为银行结算的服务对象,在汇兑、支票和异地托收承付等结算方式的基础上,增加了委托收款、商业汇票、区内汇票等结算方式,以加快资金周转速度。在国际结算业务方面,中国银行拉萨分行不断扩大结算领域,从单一的委托承付扩展到远期票据贴现、预付买单、出口押汇等多种结算业务。在结算手段上,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大力推广使用电子计算机和现代通讯设备,提高了结算效率。4.农牧业保险的试点2006年金融机构为农牧民提供农牧业保险,由于特殊的地理位置,农牧业保险进程缓慢。2006年11月,农业保险首先在日喀则地区试点,参保户达1.2万户,险种主要是种植业、养殖业、农房险,保费共计195.67万元。2008年12月,农业保险扩展至全区74个县中的30个县,参保户数达16万多户,保费共计3050.6万元。①这一金融政策的实行,对于提高居民的保险意识,发展保险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三)金融制度1979年实行外汇留成制度,享有免交中央外汇的优惠政策。1981年,人民银行分行对旅游外汇和非贸易外汇实行了自治区、创汇企业和生产企业三级分配制度。1984年进一步扩大了执行低息、微息、贴息和差别利率政策的范围。1985年,中国银行拉萨分行开始办理居民外汇存款业务。从1989年开始鼓励企业和个人外汇进入外汇调剂市场,同时,加强了外汇管理制度建设,维护了金融业外汇市场的有序运作。1988年,人民银行总行根据《关于调整银行存、贷款利率的通知》,对存款利率实行全国统一利率,对贷款实行低息、微息、贴息政策和差别利率政策。1994年,人民银行总行下发了《关于自治区货币信贷及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关于中国农业银行分行利差补贴的通知》,进一步细化了党中央对的优惠金融政策。2010年率先实现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惠及221万农牧民。(四)金融体制改革改革开放后信贷管理体制经历了三个阶段,即差额包干、实贷实存和比例管理。从1978年到1984年,信贷管理体制由“统贷统存”调整为“差额包干”和“实行区别对待,择优供应;严格按计划、按合同办事;充分发挥利率的经济杠杆作用,实行差别利率”的金融体制。同时,对农村信贷试行“存贷挂钩、差额包干”的管理方式,大力支持生产和流通,发展商品经济。从1984年到1994年,人民银行分行对信贷资金实行“实贷实存”的管理体制,同时将指令性信贷计划调整为指导性信贷计划。1994年中央政府对实行62项工程,人民银行分行开始实行“总量控制、比例管理、分类指导和市场融通”的金融体制,并运用间接调控手段,调节、控制金融机构的资产总量和信贷规模。2010年12月底,共有各类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683个,金融从业人员8320人。金融机构业务覆盖全区城乡,已基本形成与全国“框架一致、体制衔接”的金融体制格局。(五)金融绩效存款保持强劲增势,单位存款表现活跃。截至2011年底,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为1552.57亿元,同比增加351.54亿元,总负债为1535.34亿元,同比增加348.55亿元。①“十五”和“十一五”期间累计发放小额信用贷款131.29亿元,发证数39万余张,发证面达85.40%,农牧户户均贷款余额达8750元左右。截至2010年末,全区农牧民安居工程贷款余额达8.20亿元,其中发放扶贫贴息贷款3.14亿元。②可见,优惠政策的实施,满足了广大农牧户的大额资金需求,减轻了农牧民的财税负担,促进了农牧业基础设施和生产的发展,对提高农牧民的生活条件发挥了重要作用。

结语

银行信贷经理工作总结范文第5篇

【关键词】信贷政策 金融立法 对策建议

“十一五”期间,我国经受了经济增长由偏快转为过热、罕见国际金融危机、严重自然灾害、物价持续上涨等严峻挑战。信贷政策作为我国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五年来通过加大对“三农”、就业、中小企业、扶贫、助学、区域发展、救急应灾等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信贷支持和房地产信贷的调控,有力地支持和促进了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尽管“十一五”期间我国信贷政策调控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在制定、实施和监督中仍存在不尽如人意之处,制约了信贷政策的有效发挥。

一、“十一五”期间我国信贷政策制定、实施和监督现状

(一)信贷政策制定现状:涉及领域多,政出多门

从调控内容看:“十一五”期间,我国出台的信贷政策涉及多个领域,政策内容大体包含四个方面:

第一,与货币总量有关的信贷政策(见表1)。通过信贷政策措施影响货币乘数和货币流动性。如,调整住房消费贷款的首付款比例,适当扩大或收缩内需,并利用这些产业链条较长、与上下游产业关联度较高的特点,从需求方调控经济增长速度。

表1:“十一五”期间我国出台的与货币总量有关的主要信贷政策(房地产方面)

第二,扶持类信贷政策(见表2-1、2-2)。配合国家产业政策,通过贷款贴息、政策扶持等多种手段,引导信贷资金向国家政策需要鼓励和扶持的地区及行业流动,以扶持这些地区和行业的经济发展。包括对“三农”、中小企业、民贸民品、就业、助学等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方面的信贷支持。

“十一五”期间出台的扶持类信贷政策还包括支持服务业、高新技术、节能环保等产业健康发展,以及县域经济、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等方面的政策。

第三,限制类的信贷政策(见表3)。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调整授信额度、调整信贷风险评级和风险溢价等方式,限制信贷资金向某些产业、行业及地区过度投放,体现扶优限劣原则。具体是对“两高一资”落后产能、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等限制行业的信贷调控政策。

第四,信贷法律法规(见表4)。旨在引导、规范和促进金融创新,防范信贷风险。如,就保障性住房、流动资金贷款等信贷管理以及支持县域经济的信贷考核等,以部门规章来规范金融机构相关信贷业务。

表4:“十一五”期间我国出台的信贷规章类主要信贷政策

从制定部门看:“十一五”期间,信贷政策制定部门涉及人民银行、银监会、发改委、财政部、教育部等多个国务院部委。

第一,以人民银行为主导的信贷政策。①单独制定。人民银行自主出台了涉及三农、中小企业、民贸民品、节能环保等领域的多项信贷政策;
②与金融监管部门联合制定。如,人民银行与银监会就房地产、奶业发展、三农、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等方面联合出台了相关信贷政策,与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共同就服务业、中小企业、林业发展、灾后重建等出台信贷政策;
③与相关部委联合制定。如,人民银行与商务部、税务总局联合制定了出口退税托管贷款和出口外包服务业的信贷政策,与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下岗失业小额担保贷款的信贷政策等。

第二,以银监会为主导的信贷政策。①单独制定。银监会独自制定了小企业、服务业、助学、项目融资等方面的信贷政策和信贷规章;
②与相关部委联合制定。如,银监会与中华全国总工会出台了工会创业小额贷款的信贷政策。

第三,以相关部委为主导的信贷政策。如,发改委联合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十部委出台了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的限制类信贷政策;
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人民银行、银监会制定了与房地产有关的信贷政策等。

(二)信贷政策实施现状:实施效果与预期存在差异

“十一五”期间,我国出台的信贷政策在促进宏观调控目标实现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信贷政策实施效果与预期仍存在较大差异。主要表现在:

第一,信贷政策在传导实施中效力弱化。许多信贷政策在实施过程中由于政策实施主体各个层面对政策的认知、认同度逐步减弱而很难达到有效实施。如,对“三农”和中小企业的信贷,虽经多年反复强调但至今仍是薄弱环节。

第二,信贷政策传导实施中出现“断档”。目前,商业银行总行都有一套信贷准入标准、审批授信程序、信贷产品、业绩考核、责任追究等内部管理规定,若没有出台相关的信贷指引,具体经办行在工作中很难操作。如,个别国有商业银行就没有出台针对下岗失业小额担保贷款的系统内部具体规定。

第三,市场主体对部分信贷政策反应不够敏感。信贷政策的正面效应是公认的,但对“调控”类如淘汰落后产能、规范房地产发展等信贷政策,往往会与地方、企业和银行的利益冲突,缺乏自主敏感反应已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多年来,产能过剩和住房价格“居高难下”一直是我国宏观调控的重点。

(三)信贷政策监督现状:监管部门不明确

目前,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都拥相应的监督检查权,但金融机构对信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由哪个部门具体实施,《人民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均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致使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在监督信贷政策方面存在交叉。

人民银行方面:主要采取“窗口指导”的方式引导金融机构落实信贷政策。

第一,指导金融机构编制全年信贷规划并根据调控形势适时调整,使之与我国预期经济增速相适应。如,2008年四季度,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冲击,人民银行适时调增了2008年度商业银行信贷规模,对全国性商业银行在原有信贷规模基础上调增5%,对地方性商业银行调增10%。

第二,召开“窗口指导”会议,引导金融机构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合理投放信贷资金,不断优化信贷结构。如,2010年第四季度,面对信贷需求旺盛、信贷扩张势头增强、通胀压力上升、流动性管理压力增大等宏观经济运行中出现的新问题,以及房地产调控、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淘汰落后产能等政策落实中出现的新情况,人民银行在2010年11月和12月连续召开信贷形势座谈会,引导金融机构加强自我调整信贷行为,保持信贷适度增长,增强风险防范能力。

第三,开展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强化金融机构自觉执行信贷政策的责任意识。从2008年起,人民银行在部分省区试点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工作,目前已全面铺开。评估工作主要从执行信贷政策效率、房地产信贷、涉农信贷、助学信贷、再就业小额信贷、中小企业信贷等方面,定期对金融机构进行评估,并向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通报,以增强金融机构对信贷政策的执行效力。

银监会方面:重点对信贷资金的“合规性”进行监督,通过现场和非现场监管理指导金融机构防范信贷风险。

第一,进行持续风险提示。银监会多次对于信贷资金违规进入股市、楼市的问题给重点风险提示。

第二,加强对重点行业信贷风险的防控。如,针对部分城市房地产价格上涨过快、房地产信贷风险隐患增多的情况,2009年,银监会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开发商、项目公司和母公司的授信统一管理,实施并表监管,防止信贷资金被挪用为资本金,防止房地产企业杠杆率过高。

第三,完善信贷法规建设。2009年下半年以来,银监会先后出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从制度和机制上强化贷款资金支付审核和受托支付管理,规范和强化贷款风险管控,防止信贷资金“空转”或被挤占挪用,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二、我国信贷政策制定、实施和监督现状的成因

(一)宏观调控涉及部门多和部门利益,造成信贷政策“政出多门”

目前,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以及人民银行是我国宏观调控的三个最为重要的部门,发改委负责综合平衡即产业政策,财政部侧重财政政策,人民银行则掌控货币信贷政策。近年来,“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一直是我国宏观调控的主基调,产业结构的调整离不开信贷政策的支持,每一次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出台势必会涉及到相关领域的信贷政策指导。而不同领域的产业政策又有不同的主导部委,如,房地产领域以住房城乡建设部为主导,土地管控由国土资源部为主导,就业再就业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为主导等。由于长期以来我国部门利益和权威主义的存在,部门之间职责交叉导致在分工与协作上存在推诿、扯皮或争权和保护等行为和现象,信贷政策“政出多门”成为必然。

(二)人民银行“窗口指导”软约束,弱化了信贷政策的调控功能

人民银行作为信贷政策制定的主导部门,多年来对信贷政策实施和监督方式一直以“窗口指导”为主,而“窗口指导”属于道义劝说的“软”约束,缺乏“硬性”的规范,导致央行“窗口指导”与货币信贷结构调控预期目标出现较大的差异性,常常会出现在货币政策总量调控发挥效应的同时,信贷政策结构调控失灵,形成了货币政策总量调控单方突进的格局,信贷政策执行不到位、信贷结构调控不尽如人意等问题在实践中暴露,直接影响了信贷政策的实施效果。

(三)人民银行与银监会的分工与协作的法律边界模糊,致使信贷政策监管职责不明确

信贷政策管理权限大致分为宏观和微观两个层次:宏观管理权限包括制定和实施宏观经济政策等,微观管理权主要是指对某一项信贷政策在某一地区和银行实施情况的监管,也包括银监部门制定某一项信贷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及其监管。但现行《人民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没有清晰明确各自的“信贷政策”管理职责。尽管2008年8月国务院确定了人民银行新“三定”方案,赋予于央行“制定和实施宏观的信贷指导政策”的职能,拥有信贷政策的宏观管理权限,却仍然缺乏微观管理权限,即:监督宏观信贷政策执行的职权。目前,人民银行与银监会对信贷政策监督问题仍处于交叉、纠结和磋商之中。

三、完善我国信贷政策制定、实施和监督的建议

(一)建立信贷政策部际联系会议机制,解决信贷政策“政出多门”的问题

建议国务院授权人民银行牵头建立信贷政策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组织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银监会等有关部委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所需信贷政策问题,分析评估已出台政策的运行情况,研究确定并公布未来一段时期全国信贷政策的总体目标和发展规划等,加大信息交换机制和政策磋商机制,避免宏观调控过程中因政出多门而延误调控时机的现象,进一步提高金融调控效率。

(二)修订《人民银行法》,明确人民银行制定、实施和监督信贷政策的法律地位

建议重新修订《人民银行法》,明确人民银行作为信贷政策制定、实施和监督的主体地位,并对相应的责权利进行规范,确保信贷政策得以有效地执行。一是赋予人民银行制定和实施信贷政策的职能。将《人民银行法》第四条履行的职责中,新增“制定和实施宏观信贷指导政策”这一职能;
二是明确制定和实施信贷政策作为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工具之一。将第二十三条的人民银行运用的货币工具中,新增“制定和实施宏观信贷指导政策”这一货币政策工具;
三是增加人民银行监督信贷政策执行的行政执法权。将第三十二条的人民银行拥有的检查监督权中,新增对金融机构“执行宏观信贷指导政策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三)出台行政法规,进一步划分人民银行与银监会制定、实施和监督信贷政策的具体分工

通过修订《人民银行法》明确人民银行制定、实施和监督信贷政策法律地位的同时,建议国务院出台类似“宏观信贷指导政策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规定”的行政法规,进一步划分央行与银监等部门间在制定、实施和监督信贷政策上的职责分工。参照《立法法》的政策制定权限层级制约的程序规则,遵循上位政策制约下位政策,明确央行的宏观信贷政策制约银监会的信贷风险管理政策。在监督信贷政策执行方面,赋于人民银行对信贷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的侧重点在于“执行宏观信贷指导政策规定的行为”,主要围绕宏观调控目标和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领域,监督金融机构信贷结构和信贷投向,为央行金融调控提供有效的货币运行核心信息;
而银监部门对金融机构的信贷管理则应围绕“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经营原则,侧重于金融机构信贷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性监督。同时,明确人民银行与银监会要建立政策磋商机制,以减少监管资源浪费和部门政策的冲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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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冯梅.王之泉,《中国宏观调控的回顾与展望》,《经济问题》.2010年第1期.

[3]刘旺霞.《俄罗斯转轨以来货币信贷政策及其启示》,《俄罗斯中亚东欧市场》,2010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