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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银行保险工作总结【五篇】【精选推荐】

时间:2023-06-21 17:15:04 来源:晨阳文秘网

一、从发文之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停止增设机构、提高机构规格、增加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停止从社会上招收人员,暂停从金融系统外调入人员(中央和国务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度银行保险工作总结【五篇】【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银行保险工作总结【五篇】

银行保险工作总结范文第1篇

一、从发文之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停止增设机构、提高机构规格、增加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停止从社会上招收人员,暂停从金融系统外调入人员(中央和国务院调任的除外)。上述各行(司)的人员实行总量冻结。在现有人员总量规模下,坚持先减后增、少进多出的原则,可使用减员指标采用考试录用等办法,充实少量专业人才,以调整队伍的结构。

其他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也要加强劳动工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注意控制人员增加。经人民银行批准新设立的银行(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确因工作需要增加人员的,应主要在金融系统内协商选调。

其他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及领导管理干部一律不与行政级别挂钩,地方有关部门不得确定上述金融机构法人及其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行政级别。

二、进一步加强工资收入管理,严格控制工资过快增长。

中国人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要严格执行国家工资政策规定,工资总额必须控制在国家下达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之内,不得突破。

从发文之日起,其他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暂时冻结收入水平的增长。

各银行、保险公司暂停执行地方政府新出台的工资项目和津、补贴政策规定。发放职工工资要严格按照人事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工资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统一使用工资总额或工资基金使用手册,并履行相应的报审或备案手续。

三、加强对工资外收入的综合治理,提高工资收入分配的透明度。

各家银行、保险公司要认真清理工资外收入,坚决取缔非法工资外收入。凡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工资外收入,经审查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严禁乱摊乱挤费用列支个人收入,严禁擅自设立工资外的津贴、补贴项目或提高发放标准。要认真执行工资收入申报制度,股份制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要将董事会决定的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等主要负责人的报酬标准上报企业工资主管部门。

各家银行、保险公司要按照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领导小组的要求,认真做好工资内外收入的自查工作,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中国人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暂停提拔各级行(司)的部门以上领导干部。确因工作急需提拔的,须报上一级干部主管部门审批。

银行保险工作总结范文第2篇

银行保险混业经营是我国在新的国际国内经济金融形势下的一次制度创新,这将有效的整合与优化现有的金融资源,化解我国现有的或潜在的金融风险,增加新的收入和利润增长点,增强我国金融业的整体竞争实力,将对银行、保险行业进而整体金融业产生巨大的良性冲击。

国际上银保合作的发展

银行保险在欧美地区的发展。美国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放弃分业制,建立银行、证券、保险和其他金融服务提供者之间联合经营的混业制金融体系。在美国,银行对保险公司的并购,更注重的是保险的销售,而不是保险的承保,如WellsFargo、Wachovia及BB&T均属通过对保险经纪业务的收购而去建立庞大的销售体系。而欧洲寿险市场则采用两种银行保险商业模式:整合模式和咨询基础模式。前者在南欧应用较普遍,银行与保险经营密切整合,保险产品由银行员工销售,并从切实适应银行文化角度设计。咨询基础模式则更多地在英国和德国应用,独立的保险顾问从事保险销售,保险产品则与其他渠道销售的产品无大差异。总体上看,银行保险已成为欧美国家较快拓展保险业务的一种主要形式,如通过银行保险形式获取的保费已占欧洲寿险市场份额的35%,在有的国家,如法国已逾60%。

银行保险在亚洲地区的发展。2003年,在菲律宾与南韩相继开放银行保险业务后,亚洲各国几乎全部成为银行保险蓬勃发展的国家。日本对银行从事保险有逐渐开放的过程,国会2000年5月通过的保险法修正案,规定2001年3月开放银行长期火险、信用寿险业务,后又陆续放开债务偿还支持保险、海外旅行意外险、定额年金、财产形成险、房贷信用寿险等业务,目前法律仍限制保险公司与银行的合并。

目前,韩国的前四大银行―国民银行、新韩银行、伍里银行和韩亚银行所卖出的保险产品,约占业界所有银行保险契约的76%。这些大型银行正积极筹设旗下保险经代公司或子公司。韩国分三阶段逐步开放银行保险业务:第一阶段:2003年8月开始,开放个人储蓄险,包括年金、教育年金、生死合险、信用人寿保险、个人年金,火险、特殊保险(团体意外险除外)、长期储蓄险、产险。第二阶段:2005年4月开始,开放个人车险,以及如伤害险、健康险等第三领域保险的长期保障计划。第三阶段:2007年4月开始,开放所有保险(包括退休计划的团险)、其他车险、其他火险、海上保险、团险。

香港行政区通过银行销售的保险产品约占市场份额的40%以上。从1997年以来,香港银行界纷纷调整业务发展策略,转移自身业务资源配置领域,大力拓展中间业务,香港汇丰银行在全港银行设立保险服务中心,东亚银行在全港设立40个保险服务中心,永隆银行、廖创兴银行、亚洲商业银行、上海商业银行等银行2000年合资成立香港人寿保险公司,运用自身网络专门拓展香港寿险业务。中国工商银行(香港)亦在港参股太平保险,并已在内地与工商银行网络形成了资源整合态势。

我国银保合作的外部环境

法律环境。银行保险混业经营涉及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三法两规”,即《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暂行规定》。总体上看,“三法两规”对商业银行介入保险业及持股比例均存在一定的限制,但也留有出口。《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和《证券法》都贯彻了分业经营的原则,这是根据当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以及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制度发展和完善的实际情况而确定的。而《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暂行规定》、《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则对商业银行介入保险业时具体持股比例构成了限制。但我国法律也并没有绝对排斥在法律框架以内银行、保险和证券业的合理交叉,凡规定分业经营之处均已留下“国家另有规定除外”的出口,只要国务院出台试点办法,并对商业银行持股比例作出新的规定,则通过持股控股进行银行保险混业经营便有了法律依据。

银行业的经营条件。从1997年开始,我国商业银行开始了改革,通过改革真正建立起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综合竞争力明显提高,对中国银行业来说不仅是一次重大的历史跨越,也为混业经营准备了基本条件。首先,现代公司治理的基本框架初步建立,权责明晰、有效制衡、协作运转的内部治理机制基本形成,并开始运转,提高了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决策机制的科学性。第二,商业银行的经营绩效、资产质量和审慎经营指标大幅提高,达到国际先进银行中等水平,已初步具备进行混业经营的资本实力和财务实力。第三,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得到了明显加强,组织结构、业务流程、财务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等内部管理改革稳步推进,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大大提高。第四,商业银行信息科技建设迈上新台阶,数据集中工程为国有商业银行介入保险业所需的信息技术资金统一结算、数据集中、信息共享等方面要求奠定了技术基础,为实现金融控股公司协同效应和业务多元化优势提供了技术保障。

保险业发展空间。与世界各国相比,我国保险业相对还比较落后,有待进一步发展。以2004年保险深度(保费收入与GDP之比)与保险密度(人均保费收入)为例,2004年我国分别为3.4%和41.5美元,而同年世界平均水平为8.14%和422.9美元,保险密度相差十倍以上。但这从一个侧面说明,中国保险市场存在巨大的发展潜力和丰厚的利润空间,等待着更多强大的经营主体的参与和推动,银行保险就是这样一个具有竞争力的参与主体。据保监会统计数字,2006年全国保费收入达到5641.44亿元,同比增长14.48%。2006年末,保险业总资产将近2万亿元,达到19731.32亿元,同比增长29.60%。虽然发展速度较快,但从资产规模看,相对于银行业近44万亿的总资产规模,保险业的总资产相对较小。保险业需要借助银行业的强大实力推动自身行业的发展,竞争的增强和经营效率的提高。

银保合作的补充地位。虽然银行保险的竞争力很强,但统计资料表明,商业银行介入保险业并不会造成保险行业垄断,给其他保险企业的生存带来威胁。2005年,全国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中介(包括保险营销员和保险兼业机构、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渠道实现的保费收入为3596.73亿元,占全国总保费收入的73%。保险中介实现人身险保费2786.45亿元,财产险保费810.28亿元,分别占同期全国人身险保费和财产险保费的76.42%、63.25%。其他渠道实现保费收入1330.5亿元,占27%。从统计数据来看,保险中介继续发挥了保险销售的主渠道作用,特别是,保险营销员和保险兼业机构仍然占绝对优势,包括商业银行代销渠道在内的其他渠道实现的保费收入仅占四分之一强。商业银行介入保险业后,即使全部销售本行保险公司的产品,也并不会造成保险市场的垄断而给其他保险企业带来致命的冲击。

我国银保合作存在的问题

合作的广度和深度不足。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合作还仅仅局限在浅层次的协议阶段,远未形成长远的、利益共享的战略伙伴关系,这种关系不可避免地造成双方更多地在手续费上进行博弈。

信誉风险。目前我国的银行保险产品以分红型为主,保险公司和银行对红利的过多宣传,容易误导投保人,也偏离了保险产品的本意。银行代办人员将银行分红保险与银行存款、国债进行片面比较,以“能保本有固定利息、有红利还不上利息税”,把众多的储户变成了银行保险的投保人。投保人在潜意识中将银行保险产品与银行信誉联系在一起,如果出现问题,不仅会危及保险公司,还会损害银行的形象,导致银行保险合作出现裂痕,甚至引起信用危机。

从业人员的保险理念不足。客户经理中仅仅将自己定位于销售人员的占大多数,缺乏丰富的理财知识,没有真正向客户提供保障计划。银行职员对银行保险业务的重视程度普遍不够,职员的保险知识也不足。由此造成了储户对银行保险产品的不信任,无法真正理解这些产品,也就难以真正接受。因此银保产品在销售困难的同时伴随着较高的退保率。

产品单一。现有的产品中缺乏与银行业务密切结合的产品,主要是一些适合柜台销售的意外险产品和低保障、侧重储蓄和投资的寿险产品。这一方面是因为封闭式的柜台销售产品不宜太复杂,另一方面是保险公司为减少“道德风险”,产品的保障功能较弱。从长期来看,产品创新,特别是与银行原有产品相结合的保险产品,设计长期、期交、保障型产品,能吸引银行客户。与国外的银保产品相比,国内的产品急需扩大与银行产品相结合的保险产品的比重,如国外比较常见的信用卡透支保险、个人消费贷款还款保险、目标存款保险等。

法律监管的真空。《商业银行法》仅对保险业务范围进行了规定,《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也只作为普通的中间业务,没有针对性地具体管理规定,缺乏操作性,有些方面甚至无章可循,出现监管真空。因我国实行分业监管,而保险涉及到了混业经营的范畴,对保险公司在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如保险公司的单独不正当对外宣传,难以做到有效约束。

加强完善银行的监管措施

针对金融业多元化经营已成为当代金融业发展的一个重要模式之现实,为弥补传统银行监管领域对金融集团监管的缺失,1999年2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证监会国际组织和国际保险监管协会联合公布了《多元化金融集团监管的最终文件》,对多元化金融集团的监管提出了指导原则。考虑金融集团存在着内部的交易,因此也必然存在着内部风险集中的可能。为此,欧盟于2001年4月26日通过了《对金融企业集团中的信用机构、保险业及证券公司之补充性监管指令及修订其它相关指令之建议案》。该建议案针对金融集团内部交易和风险集中的表现,把监管的重点放到了风险的传染性、利益冲突风险、监管的规避、综合性审视集团内风险暴露足够与否四个方面,要求从源头和数量上要对风险有所认识和控制,防范关联交易所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从根本上强化了对金融集团内部交易和风险集中的管理和约束。

银行保险工作总结范文第3篇

搭建资产托管平台

3月16日,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保险资产托管业务上又风光了一回。该行与天安保险、海康人寿、花旗人寿和中保康联等四家保险公司分别签订了保险资金全托管协议。

此次协议的签订,使得工行在资产托管领域合作的保险公司数量超过10家,托管的保险资产逾300亿元,占保险资金入市总量的三分之一以上。

“这得益于一项标准认证”,周月秋告诉记者,经过近一年的差异分析、整改和穿行测试,该行资产托管部的SAS70国际认证已经获得一次性通过。工行从而成为国内首家拥有SAS70认证资格的商业银行。

长期以来,由于缺乏相关资格认证,国内商业银行在QFII托管业务的竞争中一直处于不利的地位。自2003年取得托管QFII、BB股的资格之后,目前国内五家QFII托管银行工、农、中、建、交仅占不到30%的份额,而外资银行已占据了QFII托管份额的70%以上。而工行在获得认证后,无疑会为其托管QFII、保险资金、基金及新增的社保基金等业务增添“筹码”。“如果中资银行都有认证,那么外资银行肯定会处于相对劣势。”周月秋认为,中资银行QFII托管的“大反攻”马上就会上演,而且随着QFII额度的不断增加,外资的占比优势将会被改写。不过他也表示,短时间内,中资银行还很难扭转“乾坤”,因为只有达到一定规模、托管品种多、风险控制达到一定水准的银行才有资格去申请和获得认证。

用标准引领行业发展

“谁制定标准,谁就是行业和主导者,因为这样我们就不会违背市场规则而落在市场后面,而且市场总是给有准备的人留着的。”周月秋说,“我来到托管部后对员工的要求不是不犯错误就表明你合格,而是要求他们参与研发,对流程要有详细的了解,我们的程序就是自己开发的。这样就带来一个直接结果:资产定价、权证估值与核管、开放式回购,基本上工行都会成为标准的制定者,包括财政部基金投资准则。传统业务相对成熟,弹性比较大,新业务弹性小,一种方式走不通很可能走入死胡同,甚至从此止步。2003年元月份时,我们就开始做货币市场基金的研究,并为此成立了专门的课题小组,年底与我们合作的基金公司很快就设立了这只基金。”

这种提前参与对开展托管业务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就是前期培育自己的客户,去年工行托管了南方、华安等基金公司的货币基金,约400亿,规模最大。

“我们现在要苦练内功,以后最大竞争者是外资银行,工行要引领国内银行与外资竞争,力量还是很单薄”。

备战QDII

“总行给我下达2006年的任务是资产托管规模达2600亿元,我们认为今年的情况可能会更好,便主动要求增加到2800亿元。”事实上,周月秋的信心来源于保险资产托管以外:首先,随着股改推进,股市健康快速发展的可能性越来越大;
同时,资产证券化发展速度加快;
此外,QFII可能较以往发展更快,QDII也可能突破。

虽然周月秋只字不提保险资产托管,但他并未否认这项业务的发展潜力。

“去年11月,我们启动了国内第一单全过程全金额保险资产托管。”周月秋介绍,全过程全金额托管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从保费收取开始到保险资金投资、保费支付结束,按照不同保险产品,分别开设账户,逐级归集资金,收支两条线,并将全部资产交由商业银行托管的保险资产托管方式。

“很明显,全过程全金额托管需要有一个强大的系统支持。幸运的是,工行资产托管已在去年初步实现了直通式处理。即从数据接收开始,不停顿、不落地、无人为干预地处理数据。”周月秋说。

这一系统成为工行托管业务“QFII起步,QDII开道,实现全球化”目标的一大后盾。周月秋认为,QFII一役只能算是国内银行全球托管业务的“练兵”,真正的战役将在QDII后打响。

瞄准全球托管

“工行目前在海外有不少分支机构,但具备托管资格、能够真正开展全球托管的机构还是比较有限。”周承认,工行虽在国际标准和系统方面取得突破,但全球托管网点少的现状仍会对全球化进程造成一定影响。

银行保险工作总结范文第4篇

论文摘要:本文对当前研究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理论的现实意义做了一个大致的分析。对具有代表性的美国、德国、法国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成就进行了考察。从而借鉴西方商业银行长期经营实践所积累的丰富的内控经验,就我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理论是在企业内部控制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巴塞尔委员会1998公布的《银行内部控制系统的框架》(Framework for Internal Control Systems in Banking Organization)认为:“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是一个受银行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各级管理人员影响的程序。它不仅仅只是一个特定时间执行的程序或政策,它一直在银行内部的各级部门连续运作”。

近年来,国际领域风险不断显现与发生,尤其突现的世界性的流动性过剩,严重威胁着金融业的安全和发展。西方银行业在长期的经营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内控管理经验,这对于正在走向国际化、化的我国金融业来说,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西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考察

(一)美国银行业的内部控制

1、权威、超脱的稽核组织机构。美国的商业银行多建立了总部一级制的稽核组织,直接实施全辖稽核监督。许多银行的稽核部门只设在总部,分行一律不设,再根据分行稽核业务的大小分地区派出若干稽核主任,与驻地分行没有任何、人事上的关系。首席官不对总裁负责,而是对董事会负责。以上种种制度有效地保证了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

2、明确控制目标,紧密围绕风险防范进行控制活动。美国的商业银行非常重视风险防范。内部稽核部门通过对银行业务经营的政策执行及其运作过程进行严密的监控和检查。一般说来,风险管理检查主要从战略风险、网络风险、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用人风险、法令风险8个方面进行监督评价。

3、灵活、有效的控制手段和方法。美国的银行积极实现控制方式的转变,努力使内控部门的形象由控制风险的“警察”最终变为实行开放式、能动式的稽核监督。例如,借助稽核手段的电脑化。同时,稽核部门通过越来越多地帮助业务部门控制风险而转变工作角色,使业务部门愿意把稽核人员当作合作伙伴,达到决策合理的目标。

4、信息系统功能强大。美国的商业银行之所以能够建立总部一级制的内部稽核机构。直接实施全辖稽核工作,一个很重要的保障是实现了银行业务网络化和稽核手段电脑化。银行业务与内部控制手段的化减少了稽核机构的层次。降低了稽核投入,扩大了稽核覆盖范围。加快了稽核信息时效。提高了稽核监督效率。

(二)德国银行业的内部控制

1、内部控制机构健全

(1)内部审计机构。各银行一般均设有内部审计部,通过内部稽核,及时发现问题。银行所有权人可以监督经理人。以此实施有效的监管,防范经营风险。而且内部审计部门具有相当大的独立性,一般都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内部监督稽核情况。

(2)风险机构。各都建立了一套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董事会、风险管理部、各业务部门、部门都分别对风险负有明确的职责。同时。建立一些模型来预测和计算风险。

(3)监察部。德国1995年实施《证券交易法》,并成立了联邦证券委员会。为配合实施《证券交易法》和联邦证券监管委员会的有效监管,各银行都依法成立了证券监察部。具体负责对本银行证券经营业务活动的监督。

2、内部制约机制有效

(1)职责分工明确。德国内部控制上最突出的特点是“四眼原则”(也称双人原则)。也就是业务交叉核对。资产双重控制和双人签字。各项交易活动必须有明确的职能分工。包括四个层次:一是一线交易,二是后台结算。三是审计,四是监控。

(2)监督与牵制到位。在一个职能部门中,相关但不同的工作要由不同的人员去做,以确保相互的业务监督牵制。使用自动数据处理系统时。要有相应的程序来保证实施监督,数据处理系统中输入人员要与交易、后线结算分开。会计审核要与业务监控人员分开。

(三)法国银行业的内部控制

1、内部控制的重点与原则明确

法国商业银行内部检查的重点往往是放在三个方面:看业务操作和内部组织流程是否遵守当前的法规和条例规定,是否符合职业标准、标准和行业惯例。是否符合高级管理层的要求;
看是否严格遵守工作流程和风险限额的规定:看会计和信息的质量。

法国银行业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也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风险控制原则一确立目标及政策时要考虑经营中的各种风险,对于每一种风险制定合适的风险承受政策:信息系统的控制原则—,内部控制要涵容所有业务,并有审计跟踪;
独立的审计控制原则一内部审计机构的高级管理层只设在总行。

2、完整的组织管理体系

法国银行业十分注重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内部审计人员在内部控制中的共同作用。董事会合理确定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和责任:准确全面地注意本行的风险以及知道如何评估风险和控制风险。审计委员会作为银行董事会的内部控制咨询机构,为董事会提供经营管理情况的有关信息:保持同银行董事会、高级管理层以及内、外部审计部门的信息交流:对内部控制的适度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内部审计人员独立于业务部门行使检查职责:确保内部审计工作有合理的流程和能够胜任审计工作的人员来源。

二、国外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一)合理的组织管理体系有利于创造良好的内控

西方银行业合理的组织机构为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提供了有效的管理架构,其中董事会起到了监督评价作用。独立董事制度运作良好,董事会与高级管理层之间形成了相互制衡的关系。公司治理具有分散的所有权、独立董事占多数的董事会、高度的透明度、清晰的责任性和活跃的资本市场等特点。西方银行有效的银行公司治理得以建立,依赖于其发展的环境:精神、市场机制、法治传统及多元化的产权制度。

(二)严格的岗位分工和牵制制度保障了内部控制行之有效

在西方业内部控制的实际操作中,岗位责任清晰。使得经营效率大大提高:各岗位人员在办理各项业务时有着严格的额度控制与权限控制。严格地贯彻层层授权与层层审批。西方商业银行还非常注重加强业务岗位的交叉检查。防范员工舞弊行为。

(三)做好风险防范工作是内部控制的重点

西方银行业早已把防范风险作为稽核的主要目标,层充分认识到银行在经营过程中随时可能出现问题,稽核工作只“查”是远远不够的,应重点放在“防”上面。他们有完善的风险管理程序,如提前的风险预警、严密的风险控制、经常的风险监测、及时的风险报告、审慎地风险评估及妥善的风险处理。并制定出了详细的量化考核指标。

(四)保障内部机构的独立性是充分发挥内部审计职能的关键

西方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往往拥有独立、超然的地位。内审部门直接向最高决策管理组织负责,一般是直接面对董事会,向董事会进行审计工作报告,至少也是向总行负责。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有畅通的信息反馈和报告渠道,确保发现问题及时完整地传递给最高决策层。

(五)强大的信息系统功能提高了内部控制的效率

西方银行业非常强调在内部控制中信息与交流的作用。首先是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可靠性和可获性,并注重信息的前后一致;
其次是信息系统受到安全保护和独立的监督评审。防止突发性事件。特别注意有效地控制信息系统和信息技术的使用。西方商业银行还利用其实现了稽核手段电脑化。扩大了控制的范围,提高了控制的效率。

三、对我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完善的探讨

新中国成立以来,银行业进行了多次改革。内部控制也从无到有、由浅入深,经历着一个逐步走向完善的过程。初步形成了一种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内部控制机制。但我们也应该很清楚,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在我国仍属于一个较新的领域,无论在制度设计方面还是实际操作方面,我国商业银行的内控体系都存在着不少欠缺。

(一)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

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革,引入战略者。只是开了一个头。真正要贯彻现代企业制度。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首先。进一步完善董事会结构。确保董事会履行其受托责任,保证董事会决议的独立性和科学性。适当增加独立董事人数。第二。强化监事会的作用,确保监事会对董事会和行长的监督。第三,完善商业银行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在激励机制方面,一是要改革“官本位”的激励机制,改变“短期激励”效应。另外。在约束机制方面。一要强调所有者约束,充分发挥股东大会的人事任免权与董事会的作用来任免管理人员和决定管理层薪金水平。充分利用监事会的作用对高层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监督;
二要强化外部约束和约束,完善市场,发挥证券市场“用脚投票”的作用,促进信息披露制度的实行,强化外部监控机制。

(二)按独立性原则进行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组织设计

首先,按照独立性原则进行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组织设计,各商业银行总行的内部审计部门应在董事会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各分支行的内部审计人员应由总行实行派驻制,受总行内部审计部门总经理直接领导。第二,完善内部审计方法。要将过去的补救型或堵漏型的事后审计方法改变为事前审计方法。将现代审计方法运用于商业银行内部审计,以评价内部控制系统的有效性为主。提高内部审计的效率。第三,加强与外部审计的协调。一方面要积极配合中央银行等外部机构的审计;
另一方面要进一步落实外部审计的意见,适时调整内部审计的对象、范围和重点,以共同发挥审计的整体功能。

(三)适应市场变化建立商业银行动态的风险评估体系

我国商业银行必须尽快建立起一个能够实时监控风险的动态风险评估系统。首先,加强风险评估的组织领导,完善风险管理的组织结构。第二,完善信贷业务的风险评估程序。建立信贷风险预警系统。第三,加强市场风险管理,建立动态的风险评估模型。第四,重视新业务的风险评估,在新业务开展之前就应设计相应的风险评估方法和程序。

(四)用信息技术建立高效的信息系统

银行保险工作总结范文第5篇

目前我国银行与证券公司之间的合作可以在三个层次上层开:(1)较浅层次的普通业务合作。银行将券商视同接受贷款的普通企业客户与之开展同业拆借、资金清算等信贷业务;
(2)在业务分工基础上的深度合作。银行和券商利用各自的优势,将业务进行分拆和组合,通过现有业务的重新整合或金融创新,形成密切的分工合作关系:A、银行转帐。银行和券商的电脑系统通过联网,完成投资者保证金转账、托管和相关信息查询等业务处理,投资者可以通过银行的委托电话或网上交易系统等远程交易方式方便地将资金在银行活期储蓄账户和证券公司保证金账户之间互相划转。目前大部分券商均已开展此项业务;
B、银证通。投资者只需凭有关证件到银行的任何一个网点就可以开户买卖股票,客户储蓄帐户即是股票清算账户,客户从开户、买卖、存取款、查询到消户均无须到券商处,可以直接通过银行和券商的委托电话或网上交易系统直接进行操作;
C、开户。券商的网点相对比较集中,数量也较少,而银行则具有点多面广的优势,券商委托银行网点办理股票开户,可以将业务辐射到没有营业网点的地区,对网上交易等业务的开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3)通过股权交融的集团化合作。券商与银行相互参股或者直接在组织结构上进行重组,如中信、光大、招商等金融集团。

具体来讲目前促进银证合作的对策:

1.商业银行先进的资金汇划清算系统,可以为证券公司提供高效的异地资金汇划服务,满足证券市场资金流量大、汇划要及时的特点,同时也可优化负债结构。从动态的角度分析,资本市场的发展会影响商业银行的负债结构,即资本市场的分流会引起社会公众存款(对公和储蓄存款)的减少,而在银行证券清算的体制下,流向资本市场的资金又会流回银行,所以银行的同业存款增加,问题的关键是商业银行能否抓住机会,目前我国上市股票、企业债券、投资基金等证券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交易主要通过沪、深两大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投资者之间的资金清算与交割完成。证券交易所和分布在全国各地的证券公司就成为证券发行和交易资金的集散地,按《证券法》的规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必须全部存入指定的商业银行,单独立户管理,严禁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如果商业银行能证券公司和投资者的三级资金清算,就可实现储蓄存款和同业存款的相互转换,使资金此进彼出,保持相对稳定,沉淀的清算资金和此业务带来的派生存款,将会增加银行的资金头寸,获得大量的低成本负债,带来可观的收益。在证券市场的发行上,商业银行可以为证券承销提供匹配服务,发行股票、债券、基金等,利用商业银行的网点为证券公司收缴发行资金,远期银行还可以分设投资银行业务部或者成立控股投资公司,为企业改制、上市、资本运营、公司理财服务。同时商业银行可以针对证券公司要求保证金账户必须与其自营账户分开的规定,进行创新,推出银证通等金融工具,通过银行的委托系统,借助于券商的席位,为股民提供开户、查询、清算、银证自动转账以及证券委托交易的服务。

2.基金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所有募集资金要在银行开立专门账户,因而基金申购的办理和基金持有人所得红利的发放都需通过托管银行。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稳步发展,新的证券投资资金将不断出现,基金品种将不断增加,商业银行作为证券基金的托管银行,资金和结算量必然大幅增加,可以给商业银行带来大量的无风险的手续费收入,还可以间接地开发资本市场上存款客户的市场空间。所以商业银行要把基金托管业务作为一项重要的表外业务,认真研究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市场发展趋势,开发相关业务支持软件的开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可以买卖开放式基金,也可以自行设立投资基金,这进一步拓宽了银证混业合作的空间。

3.短期拆借以满足券商对短期头寸的需求。证券经营机构因为清算资金在途或承销发行股票而造成短期的头寸不足,商业银行可通过短期拆借满足券商的这种需求,并借以优化资产结构。1999年10月12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国泰等10家基金管理公司和中信证券等7家证券公司获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短期资金拆借、债券回购和现券交易。同年10月28日,华安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安信通过银行间同业市场与中国工商银行成功地进行了一笔国债回购业务,融入资金用于基金安信的投资运作。这是证券投资基金首次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标志着《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和《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已进入实质性运作阶段。截至目前我国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拆入拆出资金以及股票质押融资,解决短期资金余缺,已经成为银行间市场主要的资金需求者,2000年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净融入资金达到3989亿元,国有商业银行净融出资金5114亿元。同时我国券商总权益与总负债比不到1:10,相对于国际成熟资本市场券商1:27的总权益与总负债比,尚有相当大的融资空间。

4.搭桥贷款。对于一些准备发行股票的公司或者准备配股的上市公司,因为其项目已经立项,开工在即,但是通过证券市场募集到的资金没有到位,这时券商为拓展投资银行业务,尤其是作为股票的承销商或者推荐人,以自身作为担保向清算资金的清算银行提出向拟上市公司或者拟配股、增发新股公司发放搭桥贷款,银行为了稳定清算业务、同券商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加上此类贷款有券商担保或者投资银行用自有资金也提供融资服务,风险较小,所以也愿意发放此类贷款,但其用途仅限于项目的前期投入和资产重组。投资银行是高扛杆金融机构,搭桥贷款可以有效解决券商在拓展投资银行业务中的资金需求。目前银证合作拓展搭桥贷款业务的过程中,要严格遵守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净资本额达不到综合类证券公司净资本最低标准(人民币2亿元)的证券公司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
有条件提供担保的证券公司必须在会计报表附注和净资本情况的说明中详细披露其担保事项;
证券公司提供的担保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额的20%;
严格遵守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禁止股票承销业务中融资和变相融资行为的行业公约》,禁止在股票承销过程中为企业提供贷款担保;
证券公司不得为以买卖股票为目的的客户贷款提供担保。

5.银行合作,拓展杠杆融资。在券商的指导下,可以探索收购公司以购并后的资产及其收益作为抵押,从银行取得贷款来筹集购并所需的资金。目前商业银行还不可以直接参与信托投资和股票投资业务,但是商业银行可以和投资银行合作,开展项目融资、企业财务顾问、资产重组等投资银行业务。商业银行通过投资银行拓展项目融资,根据项目的建设周期,分阶段、分批为大型基础设施项目、能源、交通、市政设施提供融资。

6.银证合作推进资产证券化。国际银行业发展的一个趋势是银行开始主动经营资产负债表,因为银行核心存款增长的速度远远低于资产市场发展的需要,银行就通过转移表内资产或者主动负债,通过资产或者负债的出售与购买来主动地经营资产负债表,改变资产负债结构,通过资产证券化转移表内资产已经成为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重要工具,截至1998年底,美国有35%左右的消费信贷余额已经被证券化,如住房抵押贷款、汽车贷款、信用卡应收款、小企业贷款、设备贷款等,同时国际融资总额中80%是通过各种有价证券融资的,金融衍生工具品种越来越多,银行信贷资产也逐步走向证券化,使得银行贷款、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联结并交叉在一起。我国资产证券化也在逐步启动,可以积极探索以消费贷款和房地产、大型成套设备等贷款抵押品及其收益作为担保,进入直接融资市场发行证券,降低风险,优化资产负债结构。(1)住房贷款证券化,这是其发展到一定规模的必然要求,因为个人住房贷款期限长达15~30年,而目前我国储蓄存款7万多亿,可大部分都是5年期以下的存款,银行资金来源的短期性和房贷长期性之间矛盾突出,根据国外经验,当该项贷款余额占银行信贷总资产的比重超过25%时,银行将面临流动性风险,而证券化是提高个人住房贷款流动性的最佳途径。目前我国没有信贷二级市场,贷款在银行之间的转让很困难,随着我国房改的深入,个人住房贷款必将迅速增长,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将面临流动性不足的问题。商业银行可以和证券公司合作,积极探索以抵押担保证券、抵押转支付证券和资产担保证券等方式把抵押贷款标准化、证券化,以证券交易方式转让贷款债权,借以增强个人住房贷款的流动性;
(2)不良资产证券化。券商可以发挥其投资银行功能,充当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财务顾问,协助商业银行做好信用增级等前期准备工作,帮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进行资产证券化设计。

7.银证合作,通过资本市场补充和充实银行资本金,优化资产负债结构:(1),发行普通股、优先股,弥补资本金不足问题;
(2)发行长期资本债券,增加附属资本,改善资本金构成;
(3)发行短期债券,解决流动资金不足问题;
(4)银行委托证券机构承销大额定期存单,推进存款证券化。这样通过主动负债,主动经营资产负债表,供求、资产负债的数量与期限可以有效匹配,削弱资金来源的波动性和支付压力,降低经营风险。

8.券商自营股票质押贷款。2000年2月13日,人民银行与证监会出台文件,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及部分机构投资者以自营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作质押向商业银行借款。股票质押贷款流动性强,贷款规模受券商资本金比例的限制,风险小、收益稳定,而且利于商业银行和券商建立合作关系,所以商业银行应该支持证券公司以在证券交易所流通上市的自营人民币普通股票或者证券投资基金作为质押,向商业银行贷款。

9.其它,银行积极探索与风险投资基金的合作;
与期货商合作,积极开拓面向期货商的和融资;
以获得证券承销资格、具有资本市场业务权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桥梁,银证在债转股、股权转让、拍卖、上市等方面进行合作。

二、关于银保合作

随着我国保险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其对商业银行的保险存款形成了巨大的冲击:(1)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从原先只能存入银行发展到可以购买国债、购买证券投资基金入市;
(2)保险公司采取由总公司集中运用资金的方式,要求加速归集各级保险机构银行账户上的资金,保险资金停留银行的时间大大缩短;
(3)保险公司为了扩张业务,普遍采取了以各商业银行营销保险业务的比例确定保险存款留存各行的比例。同时,对于商业银行而言,由于竞争的加剧尤其是资本市场的发展,使得传统业务盈利空间收缩,迫使银行必须积极发展保险等中间业务,这也是商业银行服务客户和防范信贷风险的需要。因为一方面,具备参保意识的客户希望能够便捷地办理保险手续和交付保费,而这一点通过客户在商业银行开立的账户就可以实现。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发动信贷客户参加保险,可以减少贷款本息损失、防范信贷风险。

从客观条件上看,银保合作的时机也基本成熟:(1)保险市场正处于高速成长时期,保费年增长率在30%以上;
(2)由于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不断得到证明,保险法的广泛宣传,利率的下调和利息税的开征使得人们购买储蓄保障型和投资保障型险种的积极性不断提高;
(3)保险法规定企财险只能由保险公司或者符合规定并经批准的机构办理,保险营销员不能办理企财险,保险公司也不能向个人支付企财险手续费,这为商业银行发展保险业务提供了法律保障;
(4)由于我国保险事业的发展,保险业务量猛增,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和业务人员尚不足以满足保险业务的开展,因而保险公司通过委托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以其代办处或者点的名义保险业务可以弥补这个不足。截至目前我国已有国内五大保险公司和包括国有商业银行及部分股份制银行在内的10家银行建立了业务合作关系,其中大多数保险公司(银行)都有一个以上的合作伙伴。合作的范围包括按揭贷款保险、信贷保险、代收保费、代付保险金、代销保险产品、融资业务、资金汇划网络结算、电子商务、联合发卡、保单质押贷款、客户信息共享等。

目前银保合作中存在的问题是:(1)商业银行与保险业合作还处于初级阶段的关系,双方对增加收益、争取存款、服务客户、防范风险、增强竞争实力等方面的意义认识不足,保险公司更多的是把银行定位于重要的资金代收渠道和依赖银行发展客户,导致了对相关业务的忽视,比如长期就未把保险业务放在主体业务之内;
(2)商业银行在银保合作业务开展上消极被动,缺乏一套激励机制,少数银行员工利用手中掌握的行内客户资源和业务手段,私自办理保险业务,手续费被员工个人拿走或者在小范围内私分,有的基层行办理业务由行里组织,但手续费不入帐,集体瓜分;
(3)目前商业银行的业务人员普遍缺乏必要的保险业务知识和营销知识,对保险法规、准则和管理办法、管理制度、精算知识缺乏了解,对保险产品的功能、特点、标的勘测、操作规程和营销技巧等知识掌握不够,无法根据客户的特点推销保险产品;
(4)商业银行未能根据保险法规和商业银行的业务功能进行金融工具创新;
(5)以往银行保险业务主要集中在财产险,而寿险业务相对较少,这主要是因为财产险具有法定保险的性质,主要面向单位,加之费相对较高,因而其业务额大大超过寿险。而寿险则属于商业保险范围,客户自主选择的余地较大,不易于推销,且其面向个人的险种一般只侧重于意外险和养老保险,市场的现实需求不大,因而成为银保合作保险业务开拓的“瓶颈”。

目前促进银保合作的对策:

1.银行可以充分利用商业银行信誉、人才、技术、网点和资金优势以及广泛的客户资源和业务资源,积极与保险公司合作,发展保险等业务,保险公司收付费,拓展表外业务。银行通过开展保险业务能从保险公司赚取佣金,随着业务的不断扩大,佣金将有可能成为银行利润的重要来源,使银行能大量回收网点建设成本。银行通过与保险业开展合作,能扩大并稳定银行自身的客户群,提高客户的忠诚度,可以起到提高竞争力与扩大发展空间和领域、支持核心主业发展的作用。同时双方在消费信贷等领域的合作,使保险成为银行化解一部分贷款风险的有效手段。在将来我国放松混业经营限制后,为银行发展自营保险业务提供人才、业务和制度等方面的储备。

2.商业银行通过与保险公司在资金拆借、推出保险贷款新产品等方面的合作,可以优化资产结构,开拓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空间,大幅度降低贷款风险,提高贷款质量和经营效益。

3.银保合作拓展保险业务时,要根据市场原则确定合作中的手续费费率、保险存款留存比例、业务统计制度、成本核算办法以及其他服务项目,互惠互利,在合作中实现共赢。商业银行要建立起保险业务的内部激励机制,建立保险手续费收入和营业费用支出、个人收入挂钩的办法,从费用支出机制和个人收入上推动基层行大力开展保险业务。建立行内协调、各部门联动的保险业务组织管理体系,使此项业务与其他业务相互带动、相互促进。商业银行可以从多渠道引进保险专业人才,同时与保险公司合作,借助其力量培训本行从事保险业务的员工,从人力资源上保证银保有效合作。

4.商业银行可以扩大保险业务的品种,把企财险和储蓄保障型、投资保障型寿险列为发展重点;
继续加强为保险公司和客户的服务,在代收保费的基础上,把服务项目扩大到代付保险金、子女教育婚嫁保险金等;
开发信用联接型保险产品,比如可以与寿险公司合作,推出寿险保单质押贷款业务,允许商业银行的寿险单作为贷款的权利质押凭证,借以达到既发展消费信贷服务,又促进保险业务的“双赢”目标,也可以与保险公司合作推出与信用卡有关的保险产品,由保险公司为信用卡持有者提供免核寿险保单,持卡人可用信用卡支付保费;
可以从企业理财、个人理财业务的角度,结合本行业务对保险业务进行组合包装,以“套餐服务”的形式推出更多的保险产品。

5.银行和保险公司可以合作进行金融工具的创新,比如可以探索推出保险贷款。在保险公司承保的条件下,商业银行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如果借款人失去了清偿能力,银行根据贷款5级分类确认为损失后,由保险公司按约定比例代偿本息。这种贷款担保方式与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相比,在发生贷款损失后,银行更容易从第二还款来源收回贷款,所以能更好地满足银行资产风险管理的要求,这是在保险业务和商业银行贷款业务领域内的工具创新,有利于商业银行保全资产、优化信贷资产质量、减少不良贷款、提高商业银行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在拓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时,银保可以积极合作,进行业务创新,比如对抵押物的财产保险、对抵押人出现意外伤亡丧失还款能力的人寿保险、对借款人因保险合同约定的因素而不能履约借款合同的保险,尤其是履约保险等都是很有前景的业务。

三、关于银行与财务公司、担保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的合作

1.银行与财务公司的合作。我国的财务公司主要为企业集团服务,负债业务以接受定期存款和拆入资金为主,同时也发放贷款、从事证券业务、进行外汇买卖、提供投资咨询和财务顾问等业务。从业务范围看,财务公司是企业集团的内部银行。近几年,大型企业的集团化组建带来的资本聚集效应,以及资本市场的迅速发展,强化了公司资本从银行业的游离程度,更多的大型企业集团将逐步建立财务公司,取代一部分银行业务。但是,对于跨地区、跨行业、跨国经营的大型企业集团来说,由于其内部治理结构复杂,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资金清算和销售货款回笼等对银行的结算业务产生了更大的需求,尤其是随着经营风险的增大,企业集团将资金从下属公司逐步集中到总部,实行收支两条线,对资金实行集约化管理,商业银行以其结算网络和结算经验的优势,可以与财务公司合作,建立一套严密科学的核算管理体系。同时,在我国金融市场不断发展成熟的过程中,大型企业集团对以存贷款为主的传统金融业务的需求呈现下降趋势,而对以项目融资、债权保理、法律顾问等知识密集型投资银行业务需求上升,商业银行必须从简单的信贷服务转向综合性的公司理财,发展技术密集型的金融产品。

商业银行可以根据财务公司的特点进行创新,在标准化管理的前提下,量体裁衣,提供个性化金融产品:(1)集团账户的建立。当企业集团总公司与下属公司都在同城,企业集团总公司设立财务公司,该财务公司和下属公司在分行分别开设账户,财务公司的账户可以反映所有下属公司账户余额,下属公司使用本公司帐户的资金受到财务公司账户余额的制约,这种方式可以使集团随时把握所有下属企业资金的状况;
(2)公司的异地网络结算。这种方式适合于企业总公司和下属公司不在同城,总公司下设财务公司,财务公司以及异地下属公司均需在商业银行开设对公账户,财务公司需将异地下属公司的资金及时回调总部或者向下属公司拨付资金时,可通过商业银行的异地汇划网络进行,商业银行要保证异地结算的快捷、安全、可靠:(3)商业银行可以协助大客户建立系统内部银行或者财务公司,构建集团内部虚拟资金市场,建立起规范的内控制度,彻底改变集团内部成员单位对集团资金的无偿占用,强化其内部资金的集团统一管理,为财务公司及其集团培养高素质的金融人才,从源头上与财务公司加强合作。从财务公司角度分析,由于财务公司不是当前直接融资投资热点,其增资扩股难度大,难以及时募集到合适的股本,通过与银行合作可以在相当程度上克服这一问题;
(4)有的企业集团甚至可以将财务管理业务以多种形式外包给银行。银行也可以积极利用自己的优势,作为外包商,承包公司财务资金业务。因为金融领域的一大外包业务是公司财务资金外包业务,将公司的财务资金部门或者部门的财务、现金和资金管理中的一部分通过签订契约的方式外包给银行管理。银行职能从存贷中介职能向投资理财职能转化。公司充分利用银行的规模优势有效管理财务资金,可以精简机构,降低经营成本,增加经营的灵活性和银企之间信息的对称性,进而促进金融交易的发生。

2.银行与担保公司的合作。商业银行要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建立是分散银行风险,而不是完全接受银行风险以使银行在不承担任何风险的情况下获取稳定的收益,所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与协作银行明确保证责任形式、担保资金的放大倍数、担保范围、责任分担比例、资信评估、违约责任、代偿条件等内容。目前我国担保业还处于发展的初期,所以放大倍数应该控制在10倍以内,再担保放大倍数可大于担保放大倍数,以后随着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担保业的不断成长,可以逐步提高放大倍数。担保责任分担比例,应按照分散风险的原则,由担保机构和协作银行以市场方式决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避免全额担保,对目前商业银行不愿承担任何风险的做法,人行应引导商业银行在风险分担、放大倍数和业务开展上积极与信用担保机构合作。信用担保机构在选择协作银行时可多选几家,择优合作,以增强银行间的竞争性。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和协作银行可以在合作中积极进行业务的创新,比如可以合作进行贷款授权信用担保,即申请贷款信用担保的企业可以直接到协作银行办理手续,协作银行按规定直接受理承办贷款授权信用担保有关手续,自主决定放款,然后由担保公司追办担保手续,借以有效地扩大担保覆盖面,简化担保手续,提高担保效率,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