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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征收工作总结【五篇】(完整)

时间:2023-06-22 17:55:04 来源:晨阳文秘网

在对账时间方面。《国库与财政、征收机关对账办法》中规定:各级国库与财政、征收机关,原则上按月、年进行对账,预算收入较多的地方,可按旬、月、年对账。此办法于1998年出台,是基于国库业务手工处理基础上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银行征收工作总结【五篇】(完整),供大家参考。

银行征收工作总结【五篇】

银行征收工作总结范文第1篇

关键词:国库资金;对账核算;财税

中图分类号:F830.4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4392(2010)02-0062-02

一、当前国库对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账方式的不合理,执行力度不够

在对账时间方面。《国库与财政、征收机关对账办法》中规定:各级国库与财政、征收机关,原则上按月、年进行对账,预算收入较多的地方,可按旬、月、年对账。此办法于1998年出台,是基于国库业务手工处理基础上制定的,随着电子化建设进程加快,国库、财政、税务等部门业务操作已实现计算机自动化处理,按旬、月、年对账已明显不适应当前业务发展和防范资金风险的需要。对账办法第九条、十五条要求国库在每月终了五日内编制报表与财税部门对账、财税部门于三日内核对完毕返回国库,对账期长达八天。当前国库业务处理实现了计算机自动化,报表可在当天或次日到达征收机关,办法中所规定的八天对账期明显较长,不利于及早发现问题和防范国库资金风险。

在对账方式方面。按照《国库与财政、征收机关对账办法》要求,国库部门按月编制月度对账单,由财政、征收机关进行核对,发现错误及时更正。这种单方面对账容易造成对账信息不对称,很难保证对账的真实性,缺乏对对账工作的监督。

在对账执行力度方面。一方面是财政、征收机关记账不及时。财政部门与国库对账经常出现余额核对不符的现象,经调查是由于财政部门记账不及时造成的,这为国库资金带来很大风险。另一方面是财政、征收机关对账态度不认真、不负责。比如出现对账不相符的情况时,不如实反映情况,仍然签署“核对相符”;有代征情况的征收机关,不认真履行代征业务的对账义务,对一些如财政监察部门的退库业务终年不对账,黑龙江通河案件就属于这样的情况。

(二)对账标准不同造成对账难的问题

1.财政、税务、国库三个部门统计口径不一致,使得对账难度加大。如收入方面,财政和国库是按行业、系统分类,而税务是按企业性质分类;支出方面,财政执行预算支出通常只到项级,而国库是核算到目。国库预算收入报表的计量单位精确到角、分,而部分征收机关报表以万元为单位。同时征收机关当月开出的税票,不论是否已入库,其在途款项均纳入当月税收反映,而国库部门以正式入库日期和实际收纳数额为准。

2.记账时间不同步。国库部门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实行序时记账,日清月结。财税机关则是按月记账,月中不按日记账,有时月末结账日提前于国库部门,有时推迟于国库部门,造成账务核对不相符。

3.由于内蒙古地区各支库地域广,国库资金入库时间长,影响了资金入库和对账工作的顺利进行。主要是入库环节多、交通不便,汇划渠道不畅,每笔国库资金上划少则三四天多则七八天。加之国库现在要求商业银行提入税款在九点前,造成当天税款只能于次日入库,无形中造成了税款延后入库,与征收机关当日对账较难。

(三)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对账工作缺乏制度依据

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是预算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集中支付业务的对账工作是确保财、税、库、银账务数据一致的必要手段,也是强化预算单位财务管理的必须环节。而目前参与清算的银行更注重清算资金,不注重与国库对账。如果国库部门与银行对账不及时,加之安全防范检查力度不够,定会造成支付清算风险隐患。

(四)对账方式落后,存在手工操作、工作量大的问题

目前,内蒙地区财税库银横向联网没有实现,基层国库工作面临着业务人员工作量大、劳动强度高、核算效率低的矛盾,国库与财政、征收机关、银行的对账通过纸质报表进行核对,采取手工方式,方式落后、工作量大、准确性不高、效率较低。

二、加强国库对账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密切财税库的配合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要尽快修改、完善《国库与财政、征收机关对账办法》,明确对账成员单位的职责、义务及相应的罚则,达到相互约束、相互制约的目的,保证对账工作的及时性,加强国库资金风险的防范力度。一是规定建立自上而下监督考核机制,督促国库与财政、征收机关、银行按日与国库进行对账,应做到每日业务终了的第二个工作日上午及时进行对账工作,并纳入制度化进行考核,确保国库与财、税、银收支数据准确无误;二是建立财、税、库、银部门负责人例会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协调会议,沟通各部门的对账工作情况,交流对账工作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的办法,进一步规范对账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财、税、库对账内容及对账要求

一是要明确规定财政、税务、银行、国库部门对账内容,以财政部制定的预算收支科目为准,最大限度保证各征收机关科目名称、编码、统计口径与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一致;财政、征收机关统计数字和入库日期,都以国库实际收纳数额和入库日期为准;对账数据一律计算到角分,确保国库与征收机关预算收入的准确无误;二是进一步规范国库与财税部门的归属标准,税务总局对国税、地税会计核算要求应作相应的统一,核算标准应以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核算到“目”类,按经济性质分类的报表应单列统计,会计与统计报表应分开。

(三)改变现有对账方式,增加部分对账内容

一是按月核对账务改为按日对账,加强对账的时效性。选择按日核对各单位的核算数据,保证了每日办理业务的准确性,及时防范了国库资金风险;二是现场集中对账和双方互相对账制度,由双方互签对账结果,解决单方对账形式下双方对账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能够有效防范国库资金风险,确保国库资金安全;三是增加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对账内容。近年来从分库到支库相继开展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每日与银行清算的财政资金不仅笔数很多,金额也很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属国库资金“出口”业务,存在着相当的风险隐患,由国库与银行按月分清算额度和清算资金现场集中对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银行征收工作总结范文第2篇

1994 年税制改革时,银行业在金融保险业项下,作为服务业的一部分,对其征收营业税。目前银行业营业税收入已成为我国营业税的重要来源。但现行营业税在制度层面存在诸多问题,已不能适应银行业和实体经济的发展要求,亟需改革,主要体现在:

一是抵扣链条中断,推高社会融资成本。银行业一方面要承担较高的营业税,同时自身购进固定资产、设备等所含的增值税不能抵扣,导致抵扣链条中断; 而接受银行服务的下游企业承担的营业税也不能抵扣,由此导致社会纳税成本增加,推高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不利于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二是重复征税问题突出,妨碍内部专业化分工协作。现行营业税制要求每发生一次对外交易都要征收营业税,分工越细税负越重,不利于银行内部互联网借贷、理财、信用卡等部门独立运作,因为银行与上述实体间的业务往来将全额征收营业税。

三是出口不能实现零税率,金融服务贸易受制约。由于营业税依法不享受退税,增值税又不能抵扣,双重税负使金融服务出口税负较高,削弱国内银行的国际竞争力,不利于走出去。

四是部分计税规定不合理,银行业税负相对较重。例如营业税按权责发生制征收,银行对大量应收利息需用营运资金垫交税款,在近期银行业不良贷款率持续上升、利润增速急剧下降的背景下,此种负担正日益突出。同时,金融商品转让要求按差价收入征税,但对负差的抵扣有诸多限制。从国际比较看,多数国家对金融业务征收增值税但存贷款等核心金融业务免税,少数国家对银行征收营业税或类似税种,但税率一般在3%以下,而我国银行业营业税税率为5%,包含各种附加税后负担更重。

二、银行业实施增值税改革的意义

银行业实施增值税改革能从根本上解决税制障碍,对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有助于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银行改征增值税后,客户可将支付贷款利息、各种服务收费缴纳的增值税在后续环节抵扣,减少重复征税。二是有助于增强企业竞争力。相当于为纳税人扣除了对银行服务缴纳的增值税,降低了融资成本,增大了盈利空间,增强了市场竞争力。三是有助于调整产业结构、促进社会分工。我国第三产业比重偏低,且内部结构不合理、效益不高,银行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有助于分离咨询、评估、研发等外包劳务,促进社会分工精细化、推动第三产业发展。

科学合理的增值税制度同样有利于银行业稳健发展。一是降低税负。银行外购设备等缴纳的增值税可作为进项税额通过抵扣销项税额的方式收回,有助于降低运营成本。二是提升经营效率。抵扣机制能推动银行内部服务细分和非核心业务外包,提高专业化程度和经营效率。三是提高国际竞争力。银行服务出口环节可享受退税,能促进银行业走出去,增强国际竞争力。

三、银行业实施营改增的难点

客户数量大,服务种类多、业务环节复杂等特点导致银行业改征增值税要面对一系列特殊困难。

一是应税范围难界定。生产企业、贸易加工、交通运输等行业都有明确的经营对象,计算每笔业务收费及销项税额时有确定的计算范围。银行经营的主体是货币资金,收费项目多且盈利模式复杂,较难准确划分应税范围。

二是征税方法难确定。银行业务涵盖最终消费者和生产者,既有核心业务也有附属业务,既有传统业务也有创新业务,其收费和盈利模式也各不相同。传统存贷款业务、咨询等中间业务和投资业务的收入实现方式、成本构成、抵扣发票的获取方式均有不同,难以采用统一的征收方式。

三是进项税额难抵扣。银行服务群体包括大量个体经营者和个人客户,向其支付利息时,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也很难逐笔计算服务价值,并确定其中包含的增值税。如果个人存款利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将直接拉低银行利润上百亿元。

四是税制转换和实施成本高。由于银行业网点多、业务量大,系统改造难度和转换成本很高,业务对接和转换工作量很大。据农业银行初步估算,营改增后如果在全行2 万多个网点布放税控机,并相应增加税务专管员,一次性约需增加投入40 亿元左右。同时,银行业增值税发票开具成本高,管理难度大。只有有效解决增值税发票问题,才能满足银行业增值税征缴需要。

五是优惠政策难延续。在现行营业税税制下,对银行从事国家鼓励的金融业务给予了一定的优惠政策,如助学贷款、小额涉农贷款、国债、同业往来等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同时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按3%征收,营改增后面临着如何延续这些优惠政策的问题。

四、关注银行业营改增的潜在影响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银行是我国实体经济融资的主渠道,处于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独特地位,银行业实施营改增波及面大,需高度关注其潜在影响。

一是对国家财政收入的影响。从国际比较看,多数国家未将主要金融服务纳入增值税征收体系,或者针对不同金融服务实行低税率、零税率的优惠政策。如果我国也照方抓药大规模减免增值税,会造成国家税收数千亿元量级的急剧减少; 同时,增值税作为共享税,也将对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分配关系产生影响。

二是对银行财务状况将造成负面影响。营改增后银行营业收入将实现价税分离,导致营业收入减少。银行外购商品或服务的上游企业实施营改增后,其销项税负会增加银行外购成本,压缩盈利空间,影响成本收入比等多项指标。

三是对配套制度的影响。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银行业要设计与行业经营实践相适应的增值税发票制度,还要考虑如何在增值税方案中体现并延续现有营业税优惠政策。银行业还可能出现因固定资产投入较少导致进项税额偏少、税负增加的情况,也需要相应的配套解决措施。

四是对纳税管理实务的影响。改征增值税后,增值税发票管理、业务流程变化、系统改造、内控机制完善等将显著增加银行的运营成本,对银行税务管理提出严峻挑战。

五、对银行业实施营改增的政策建议

(一) 银行业增值税改革的基本原则

作为牵连影响面甚广的综合性税制改革,银行业营改增能否真正降低行业本身和实体经济的税负,关键是要进行妥善的制度设计与衡量,特别注重税率的选择和征收方式的可行性,为此在设计税制时应考虑以下原则:

一是体现增值税基本计税原理。力求构建完整的抵扣链条,实现银行外购进项税款和下游企业金融服务支出准予抵扣。

二是尽量控制银行税务管理成本。税制设计要充分考虑银行业务特点,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尽可能少增加或不增加银行税务管理成本。

三是对国家财政收入不产生大的影响。银行业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营改增后缴纳的增值税与营改增前缴纳的营业税总额应大体持平,保证政府增收与企业发展相协调。

四是不简单照搬照抄国际做法。尽管目前多数国家对银行非直接收费服务采取免税或零税率,但其大都通过所得税等其他税种抵消增值税免税的影响。我国银行业利润高速增长期虽已结束,但目前盈利水平较高,实行免税或零税率不仅会对国家财政收入产生较大冲击,也会引起社会舆论指责。

五是不影响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不因我国银行业实施营改增而影响银行业服务在国际金融市场的竞争力。

六是体现国家政策导向。对三农和小微等普惠金融服务、金融业走出去、金融互联网业务、POS 机支付等应给予进项税额抵扣政策。

(二) 银行业不宜实行简易计税法

财政部和国税总局2011 年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规定金融保险业原则上使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但对照前述原则进行分析,简易计税法并非最佳选择,理由如下:

一是简易计税方法适用于会计核算相对薄弱的小规模纳税人,而银行的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体系比较健全,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

二是换汤不换药,没有解决重复征税问题。银行外购商品或劳务的进项税额依然无法抵扣,企业支付给银行的利息也无法抵扣,破坏了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因此,简易计税法仅是在名义上实施而非实质实施增值税改革。

三是对不同业务类型实行一刀切。不同的银行业务具有不同性质,应采取有差异的计税方式。如银行直接收费服务与现代服务业收费没有本质区别,完全可以实行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但简易计税法没有对直接收费服务区别对待。四是简易计税法仅是过渡,一般计税方法才是银行业增值税未来的改革方向。考虑到银行税务处理系统改造难度大,如果计税方法一再变动将导致银行被迫多次实施系统改造,税务管理成本将显著提升,不如争取一步到位。

(三) 按照银行业务分类设计增值税制度

建议借鉴发达国家将银行业务分类征收增值税的理念和做法,对银行业务分别按照金融中介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间接盈利金融业务、一般商品买卖业务等4 个大类分别设计增值税计税方法。具体而言,金融商品转让、金融机构往来等间接盈利金融业务实质是银行的投资业务,不进入流通环节,相关税负也不会流转至下一纳税环节,建议不征收增值税。对于贵金属业务、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等一般商品买卖业务,可按照一般增值税业务( 税率17%) 征收增值税。顾问与咨询服务等直接收费服务可按照其他服务行业的税率( 6%) 征收增值税。

对金融中介服务应采取特殊的计税方法。一般认为,银行存贷业务等中介服务增值税销项为存贷利差而非利息收入,因为存款利息支出可视为存款人的投资收益,不属于增值税进项范畴。由于实务中逐笔计算存贷款利差比较困难,建议按照贷款利息收入 收益率 税率的简易方法计算销项税额。

其中,贷款利息收入由银行按实际利率法计算得出,在报表中以利息收入科目反映,收益率= 净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收入,该收益率可由财税部门联合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定期确定;增值税税率由财税部门按照增值税税负与营业税税负大体持平的原则计算确定。

在分业务计征方法下,银行外购商品或劳务所含的进项增值税准予抵扣销项税款,下游的借款企业和接受银行服务的客户可将所支付的增值税作为进项税抵扣。

(四) 协调推进,做好银行业营改增准备工作

1. 财税部门应稳妥推进银行业增值税改革

一是深入听取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人民银行、银监部门意见,研究出台适合国情的银行业增值税改革方案,给予银行业金融机构较充裕的实施准备时间,并明确过渡期安排。

二是实行特殊的发票管理制度。考虑到银行业务交易频繁、服务项目多、业务量大等特点,这将考验现行金税系统的持续运作,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限额制度造成冲击。鉴于银行系统健全、内控管理严格,银行单证社会认可度较高,为避免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给银行带来的高成本,建议借鉴国际做法,在提高防伪技术的前提下,以银行业务系统打印的传票单证( 可增加增值税等必要栏目) 代替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银行增值税计税凭证。换言之,征管思路由以票控税向以信息控税转变,同时加强增值税的电子审计,甄别处置税收欺诈行为。

三是延续营业税优惠政策。在体现税收公平原则基础上,有必要结合效率原则继续对符合国家鼓励政策的银行业务实施税收优惠政策。

2.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做好营改增实施准备工作

一是提前做好营改增实施的培训准备工作,了解和掌握相关原理和征缴政策,力争实现税制无缝链接与平稳过渡。

二是完善税务管理组织架构。增值税需在各级银行业金融机构所在地就地缴纳,因此难以实现集中统一管理,税务风险可能由总行分散至各级行。建议在各类法人机构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一级分行成立专门的税务管理团队或配备专业的税务管理人员,完善税务内控管理。或者向税务部门申请汇总申报,如采取省级就地预缴,总行汇总清算的方法,加强集中统一管理。

三是改造业务和会计核算系统。与营业税不同,增值税会计核算需设置多个科目才能完整准确地核算当期应纳增值税金。营改增对银行部分财务指标及财务报告披露也会产生影响,需要及时修订会计核算办法,更新涉税信息披露,在现有会计和业务系统基础上开发增值税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符合新税制要求的税务操作流程,降低税务合规风险。

银行征收工作总结范文第3篇

按照省、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第188号令)的要求,我行积极推荐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在人总行的统一部署下,以全国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为重点,加快了基础数据库的建设步伐,同时积极争取,在××省做为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第二批试点省份的前提下,我市成为全省的四个评级试点城市之一,通过引入全国知名的专业化评级机构为我市中小企业开展外部评级,为中小企业树立良好的信用形象、提高信用管理意识和水平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和平台。具体开展工作汇报如下:

一、稳步开展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

为提高企业征信的效率,更好地服务于金融机构,在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运行的基础上,200*年人民银行启动了全国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工作。与原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相比,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采取全国集中式数据库结构建设,各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数据由各自总行一点接入,数据采集项由原来的300多项扩展到800多项,除包括商业银行目前办理的与借款人相关的各项业务信息外,增加了借款人的账户信息、外债信息及其与借款人相关的非银行信息等内容,信息服务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升级系统除保证向商业银行提供查询服务、为金融监管和货币政策提供信息服务外,也为将来依法向社会其他部门提供服务做了技术上的准备。

从蚌埠市来看,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交通银行、农发行已于去开底通过各自总行接入了全国统一数据库,徽商银行蚌埠分行目前正在徽商银行总部的统一安排下做信贷核心系统的数据采集和迁移工作,5月13日新系统上线,6月份将以徽商银行一点接入总行数据库,三县一郊联社也在人行的指导下进行存量数据的录入工作,5月15日实现向省联社报送存量数据,省联社也将于6月份一点接入总行数据库。届时,我市金融机构接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工作将取得阶段性的成果。

二、征信市场管理工作取得进展

人民银行总行在征信立法滞后的情况下,就如何履行国务院赋予人民银行管理信贷征信业的职责,加强对征信市场的管理,保持征信市场稳定发展,提出了以市场方式管理市场行为、以业务管理规范机构行为的工作思路,确定了国内五家评级机构从事银行问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业务资格。同时,针对我国借款企业与银行信息不对称的突出问题,结合培育评级市场的总体规划,在全国八个省份开展了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试点,在稳步推进、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今年又计划在包括××省在内的九个省份进一步深入开展试点。

蚌埠市做为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试点城市,我行按照上级行的工作思路和要求积极牵头组织,推动评级试点工作顺利开展,主动向市政府报告,取得了政府部门的理解和市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和支持,成立了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长助理任副组长,成员由人民银行、市发改委、市经济委、各金融机构组成的蚌埠市企业信用评级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并在我行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协调组。

在人行合肥中文征信处的指导和市评级试点领导小组的部署下,召开了蚌埠市企业信用评级动员推介会。参加推介会的有分管市领导、市发改委、市区县经济委、各金融机构负责人以及54家重点企业的负责人,同时还邀请了人民银行合肥中文征信处领导、以及大公国际、中诚信以及联合资信等三家全国性评级公司的评级专家参加。会后,由我行和市经济委分别收集了参会企业的评级意向。同时,为抓好信用评级结果的落实,我行调查了解了各金融机构的授权授信情况,具体掌握各单位的投信审批权限、利率定价权限等,为下一步切实做好各行的内部评级与外部评级的结合、评级结果与授信挂钩做好准备。近期将重点做好具备较成熟评级条件企业的再动员工作,启动企业和评级公司的评级签约。

三、非银行信息采集工作仍需各部门支持配合

非银行信息采集对于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企业信用信息打破条块分割、实现集中征集、加工、使用,全面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关键。它不仅关系到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覆盖范围,更影响到企业对提高社会诚信水平、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功能的发挥。为此,我行做了大量的协调工作,同时也得到了政府有关部门的理解和文持,有关部门也与我行签订了信息共享协议,如蚌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将全市个人交纳个人住房公积

金以及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数据提供给总行数据库,蚌埠市也成为全国65个向总行数据库报送公积金数据的城市之一。下阶段,我行将借助蚌埠市信用体系建设的契机,做好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进一步扩大信息共享的范围,提出具体的、切实可行的共享方案。

四、广泛开展征信宣传工作

银行征收工作总结范文第4篇

良好的信用形象、提高信用管理意识和水平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和平台。具体开展工作汇报如下:

一、稳步开展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

为提高企业征信的效率,更好地服务于金融机构,在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运行的基础上,200*年人民银行启动了全国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工作。与原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相比,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采取全国集中式数据库结构建设,各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数据由各自总行一点接入,数据采集项由原来的300多项扩展到800多项,除包括商业银行目前办理的与借款人相关的各项业务信息外,增加了借款人的账户信息、外债信息及其与借款人相关的非银行信息等内容,信息服务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升级系统除保证向商业银行提供查询服务、为金融监管和货币政策提供信息服务外,也为将来依法向社会其他部门提供服务做了技术上的准备。

从蚌埠市来看,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交通银行、农发行已于去开底通过各自总行接入了全国统一数据库,徽商银行蚌埠分行目前正在徽商银行总部的统一安排下做信贷核心系统的数据采集和迁移工作,5月13日新系统上线,6月份将以徽商银行一点接入总行数据库,三县一郊联社也在人行的指导下进行存量数据的录入工作,5月15日实现向省联社报送存量数据,省联社也将于6月份一点接入总行数据库。届时,我市金融机构接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工作将取得阶段性的成果。

二、征信市场管理工作取得进展

人民银行总行在征信立法滞后的情况下,就如何履行国务院赋予人民银行管理信贷征信业的职责,加强对征信市场的管理,保持征信市场稳定发展,提出了以市场方式管理市场行为、以业务管理规范机构行为的工作思路,确定了国内五家评级机构从事银行问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业务资格。同时,针对我国借款企业与银行信息不对称的突出问题,结合培育评级市场的总体规划,在全国八个省份开展了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试点,在稳步推进、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今年又计划在包括××省在内的九个省份进一步深入开展试点。

蚌埠市做为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试点城市,我行按照上级行的工作思路和要求积极牵头组织,推动评级试点工作顺利开展,主动向市政府报告,取得了政府部门的理解和市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和支持,成立了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长助理任副组长,成员由人民银行、市发改委、市经济委、各金融机构组成的蚌埠市企业信用评级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并在我行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协调组。

在人行合肥中文征信处的指导和市评级试点领导小组的部署下,召开了蚌埠市企业信用评级动员推介会。参加推介会的有分管市领导、市发改委、市区县经济委、各金融机构负责人以及54家重点企业的负责人,同时还邀请了人民银行合肥中文征信处领导、以及大公国际、中诚信以及联合资信等三家全国性评级公司的评级专家参加。会后,由我行和市经济委分别收集了参会企业的评级意向。同时,为抓好信用评级结果的落实,我行调查了解了各金融机构的授权授信情况,具体掌握各单位的投信审批权限、利率定价权限等,为下一步切实做好各行的内部评级与外部评级的结合、评级结果与授信挂钩做好准备。近期将重点做好具备较成熟评级条件企业的再动员工作,启动企业和评级公司的评级签约。

三、非银行信息采集工作仍需各部门支持配合

非银行信息采集对于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企业信用信息打破条块分割、实现集中征集、加工、使用,全面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关键。它不仅关系到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覆盖范围,更影响到企业对提高社会诚信水平、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功能的发挥。为此,我行做了大量的协调工作,同时也得到了政府有关部门的理解和文持,有关部门也与我行签订了信息共享协议,如蚌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将全市个人交纳个人住房公积

金以及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数据提供给总行数据库,蚌埠市也成为全国65个向总行数据库报送公积金数据的城市之一。下阶段,我行将借助蚌埠市信用体系建设的契机,做好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进一步扩大信息共享的范围,提出具体的、切实可行的共享方案。

四、广泛开展征信宣传工作

银行征收工作总结范文第5篇

一、我国银行业现行税收制度和税负分析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我国银行业缴纳的税种主要有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12种,其中对银行业影响最大的是营业税和所得税。

考虑到对银行业影响最大的是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其他税种占比较小,因此通过营业税金及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总体负担来大致估算银行业的总体税负水平。

1.流转税

综合考虑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和教育费附加,一般金融业务的流转税综合税负为5.5%(即5%+5%×7%+5%×3%=5.5%)。但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的情况来看,1999~2000年,银行业营业税税负(营业税及附加与营业净收入的比重)高达13%左右,2001~2003年因营业税税率每年下降1个百分点,税负也随之逐年下降,从9.87%降到6.24%,2004~2006年平均在6%左右,且有相当部分银行超过8%。从银行业流转税制看,至少以下几个方面是导致实际税负比名义税前高得多的主要原因:其一,营业税在多数情况下按照营业额全额征税,而不是按照净额(即利差)征税,更不是像增值税那样只对增值额征税。所以,实际上金融业承担了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双重税收负担。其二,计算营业税的营业额包括金融机构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因此,一些实际上并不构成企业收入的代收费用,也被计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其三,中国的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在股份制改造前,资产质量不高,不良贷款较多,应收未收利息比率较高,银行对大量应收未收利息需用营运资金垫付税款,银行实际实现的利息收入承担的税负要比法定税率高。

2.所得税

1999年~2006年国内主要商业银行所得税支出与税前利润情况是:2002年以前由于政策性原因,国有商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普遍较少,银行业企业所得税整体税负不高,大约在14~17%之间;
2003年国有商业银行股改成上市后,国有商业银行的税前利润大幅上升,企业税所得税税负也随之上升至30~36%之间。

3.总体税负

1999~2000年,我国商业银行的总体税负偏高,高达70.28%和62.28%,2001~2003年年因营业税税率的降低,总体税负也随之降到50~55%,2004~2006年则降到41~44%,这些都显示出我国银行业总体税负呈逐年下降趋势。

在影响金融业利润的诸多因素中,如果撇开其他因素,仅考察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税率所导致的税负变化,不难发现:在营业税税率偏高的情况下,由于营业税负担增加,导致企业所得减少,一部分利润变成了营业税,从而意味着所得税的前移征收,相当于多缴纳了税款。以1999年中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即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实缴税款情况为例。1999年度上述四大银行缴纳的税款中营业税(税率为8%)为304.84亿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为38.4亿元,二者比例约为7.94:1。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为77.96亿元。如果营业税按照3%的税率计算,应缴营业税税额为114.32亿元,少缴的5%的营业税税款为190.52亿元(实际是被营业税侵蚀的利润),将其视为利润,按照33%的税率计算所得税并按67%的比例计算所得税后利润,190.52亿元中含有62.87亿元的企业所得税和127.65亿元的企业税后利润。也就是说,8%的营业税税率导致62.87亿元的企业所得税和127.65亿元的企业税后利润前移转化为营业税。

二、我国银行业现行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1.税种结构不合理

(1) 税制设计思想偏重保证财务收入。在较长的时间内,由于银行产权全部可部分国有,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与政府之间存在在千丝万缕的关系,甚至一度作为国家的附属机构存在。银行业税制一直偏重为国家财政服务,未能充分考虑银行业发展需要。在多年的税制改革中,不但没有把金融业作为税收扶持对象,反而将之视为营利方便的高盈利服务行业,设计了比较高的间接税税率,站在银行业依靠国家政策和资金支持大规模进行股份制改造的现在反思过去的税收政策发现,在过去数十年中从银行业获得的有限税收,实际上已经通过注资和不良资产剥离的方式全部回流到银行业的改造中,而且数额还远远不够,需要在今后若干年内动用银行业,甚至其他行业获得的税收收人来消化,这不能不让我们深思。

(2)税种结构过于依赖营业税。现行税种结构中以营业税为代表的间接税占很大比例。由于营业税对营业额征税,同类的金融服务流转一次就要增加一次税收,形成重复征税,导致资金流动次数增加到一定数量之后,有限的利润空间就会转变成税收支出。这阻碍了金融服务市场的活跃,制约了商业银行进行金融服务创新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利于促进金融服务发展和资本流动。

(3)部分税种税基设计不合理。营业税方面,一是对贷款业务以营业额全额计算征收营业税,不允许抵扣相应的贷款资金利息支出;
二是自用房地产在转让时,不但要按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还要以销售额全额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造成重复征税。抵债资产税负方面,在抵人、持有和处置过程中涉及过多税费。过高税费的存在直接降低了抵债物的变现价值,甚至有些抵债物全部处置收人还不足以缴纳处置过程中税费。这既不利于债务企业通过债务重组进行脱困,也打击了银行通过以物抵债方式消化不良资产,加快存量抵债资产处置的积极性。所得税方面,一是现行的呆账准备税前扣除不得超过年末允许计提呆账准备风险资产余额的1%与以前年度税前扣除呆账准备余额的差额,但我国相关财务会计标准要求银行根据贷款预计损失提取准备,既不符合国际惯例,也低于人民银行规定的计提比率,无法形成对银行及时、足额计提专项准备的政策激励,不利于银行加速消化不良资产,稳健发展;
二是银行为收回贷款向法院提出诉讼需要预交诉讼费,银行胜诉后原则上法院应退还诉讼费而向败诉人收取,但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往往不退还诉讼费,而由金融企业向被告追索,在此情况下金融企业必然会产生一些确实无法收回的应由债务人承担的诉讼费用,而现行税法规定代垫诉讼费不是企业实际发生的诉讼费,属于应收账款性质的债权,不得税前扣除。

(4)部分税法规定不符合国际惯例。如源泉扣缴的预提所得税,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规定实行源泉扣缴,在每次支付或到期应支付时扣缴,无论上述款项是否实际支付,均视为已支付,以体现权责发生制原则。这种规定,从原理上说是正确的。但事实上世界上许多国家的预提所得税实行按照实际汇款额计征的收付实现制原则,同中国的做法正好相反。他们这样做,主要是出于加强税收管理、兼顾金融业的特殊性、鼓励金融业发展和吸引外资等多重考虑。

(5)部分税法规定存在模糊之处。如自用房产的房产税税基确定相关规定存在较多模糊之处。首先,房产原值是否应包含房产所在土地的价值没有明确规定,如果包含,由于土地同时需要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会形成事实上的双重征税。其次,对于部分银行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因资产评估进行价值调整的房产,目前实际操作中有两种理解:一种是以评估前价值为房产原值;另一种是以评估后价值作为房产原值。究竟应当采取哪一种理解有待明确。如果采用评估后价值,由于股改时普遍评估增值较大,会大幅增加商业银行房产税负担。其次,在进行呆账准备计提的所得税纳税调整时,缺乏对以前年度税前扣除呆账准备余额的准确定义和具体计算公式,各地税务机关执行标准各异,各银行理解也大相径庭,准确确定纳税调整数额存在困难。第三,打包出售损失的税前扣除政策不统一。按照现行规定,打包处置不良资产出现损失时,属于经国务院批准的,经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视为呆账损失在税前扣除,未经国务院批准的,能否在税前扣除,各地税务机关在实际处理过程中政策不一。

2.金融税收政策履盖不完整

(1) 金融租赁业务的税收政策尚需完善。一是在实际具有投资性质的融资租赁业务不能享受正常投资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如企业所得税的投资抵免等);
二是在回租业务过程中存在相关交易税的重复征税问题(如不动产回租会涉及征收两次营业税等税种);
三是营业税税基问题。租赁公司所承担的外币利息允许从租金收入中扣减,所发生的本币利息则不能扣减。

(2) 金融衍生工具的税收政策不完整。目前我国已经推出的衍生金融工具主要包括期货、期权、远期利率协议、利率掉期等。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金融衍生工具在中国的应用将愈来愈广泛,银行的业务创新也将愈来愈多。但目前我国税收政策的创新没有跟上金融业务创新的步伐,对金融衍生工具的征税规定还仅限于在期货和股票期权方面,对其他金融衍生工具是否征税还没有规定,也缺乏对新兴金融业务的税收优惠扶持,例如,离岸金融业务是以外向型经济为主的国家和地区拓展国际贸易、抢占国际市场的制高点。由于这项业务风险大、前景好,各国在税收政策上一般都予以扶持。而我国对这一新型金融业务的税收优惠力度不大,且涉及离岸业务营业税问题的相关规定变动频繁,影响了离岸金融业务的正常发展。

(3)金融信托税收制度基本空白。目前中国税制对信托业务征税的规定很少,只是在1998年以后对投资基金的税收问题作了一些简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已经于2001年4月28日获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于当年10月1日实施,如何科学地制定与信托业务特点相适应的税收政策是当务之急。

3.税收征管体制不尽合理

它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国、地税机构分设加大了征管双方的成本支出。二是税收行政审批制度增大了纳税人遵从税法的成本和实际税负。三是税收法制建设不健全,缺乏完整系统的税收程序法。

三、我国银行业税制改革方向探讨

1.税种结构改革

(1)转变税制设计思想。在保持一定的银行业税收收入基数前提下,着眼于长期税收利益。在保持财政收入不变或小幅增长的前提下,着眼于通过税收政策促进银行业的发展,活跃金融市场,进而带动社会经济的整体增长来获得长期税收利益的增加。

(2)调整税种结构。从我国银行业现状看,近几年来,随着国有商业银行股改的推进,银行业资产质量、资本充足程度和盈利状况等都在持续好转,以所得税方式从银行业获得主要税收收人已有现实可能。一方面,股改后国有控股银行的经营绩效大幅提升,税收负担能力大为增强;另一方面,上市后股东价值最大化目标对银行提出了长期价值创造的要求,奠定了所得税稳定增长的基础。

2.税种要素改革

(1)营业税。对银行业的营业税改革主要有两种意见:一是借鉴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银行基本征收增值税,而不征收营业税的做法,取消营业税,将银行业的金融业务纳入增值税征管范围。二是继续对金融业征收营业税,对现行营业税制度存在的问题,可以通过调整税率、税基等办法来加以完善。

(2)所得税。2008年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后,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税收政策,并将名义税率从33%降到25%,税基也较以前有了较大程度地优化,因此目前银行业所得税制的改革重点应放在对呆账准备税前扣除政策的调整上。包括:提高呆账准备金税前扣除比例,简化纳税调整方法。从长远来看,建议参考国际惯例,允许商业银行按照预计损失在税前足额计提准备;
同时应简化呆账准备纳税调整方式,允许呆账损失直接在税前扣除,收回已核销的呆账直接增加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不再增加呆账准备;
修订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办法。首先,改革目前呆账损失无论金额大小均需税务部门审批确认后才能在税前扣除的行政审批制度,规定除手续不全但确实无法收回的呆账损失仍由税务部门审批外,手续齐全,符合呆账损失认定条件的,可由商业银行自行申报扣除;
其次,将现行汇总纳税金融企业呆账准备由总部按规定分解指标,成员企业按指标进行扣除的做法,调整为呆账准备由总部统一提取,不再进行分解,成员企业发生的呆账由其直接税前扣除;
第三,放宽呆账损失认条条件,与国际通行的财务、会计准则适当衔接,与现行会计政策保持一致,降低商业银行遵从税法的外部成本。

3.建立健全税收政策

(1)借鉴外国对信托业务征税的经验,逐步建立、健全对信托业务征税的制度。按照信托当事人的性质(法人和自然人,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及涉及信托业务的内容和在信托各环节的收入等情况,分别征收相应的税种,主要有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按照不单独设立税种、谁受益或谁发生应税行为谁承担纳税义务、谁受益谁为负税人、税不重征、信托税负不高于自营税负、便于征管等基本原则设计;
明确信托财产、信托收入及信托人的税收征免问题,涵盖

所有信托财产、信托收入和信托当事人,涵盖不动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非货币资金信托。

(2)设覆盖金融衍生工具的签发、交易、收益三个环节的复合税制体系,即对金融衍生工具的签发环节征收印花税,对交易环节征收流转税,在收益环节征收所得税。在签发金融衍生工具的环节,按签发行为的不同类型和特征,按比例或定额缴纳印花税;
银行提供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中介服务,按服务收费或业务收入全额缴纳营业税;
对银行提供金融中介服务或自营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所得取得的收入,在减除相关费用、成本后,征收企业所得税。

(3)完善金融融资租赁业务税收制

度。对金融租赁公司实际具有投资性质的

融资租赁业务应视同正常投资,执行统一的税收制度,并解决金融回租业务过程中存在的营业税重复征税问题,对于银行等金融企业从金融租赁公司回租金融资产(如贷款)、金融租赁公司回租贷款、可转换债券和不动产,回租利率较低的,可以免征回租环节营业税。

4.税收征管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