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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出纳工作总结【五篇】(全文完整)

时间:2023-06-27 10:05:05 来源:晨阳文秘网

[摘要]在宏观调控政策下,我国房地产行业发展的速度虽然有所放缓,但是依然处于增长阶段,建筑行业的竞争依然很激烈。对于建筑企业来说就很有必要做好纳税管理工作。本文从施工企业的角度归纳总结出纳税管理工作存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建筑业出纳工作总结【五篇】(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建筑业出纳工作总结【五篇】

建筑业出纳工作总结范文第1篇

(兖矿东华建安公司,山东邹城273500)

[摘要]在宏观调控政策下,我国房地产行业发展的速度虽然有所放缓,但是依然处于增长阶段,建筑行业的竞争依然很激烈。对于建筑企业来说就很有必要做好纳税管理工作。本文从施工企业的角度归纳总结出纳税管理工作存在的难点,并提出了对应的纳税筹划管理措施。

关键词 ]建筑;
纳税管理;
税筹

[DOI]10.13939/j.cnki.zgsc.2015.22.242

1建筑企业纳税管理难点

1.1在外施工人员个人所得税管理难点

大多数的施工活动都是在企业注册地以外的地方开展的,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要求按照工程总造价0.5%~1%的比例来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建筑企业根本没法将这被征收的税额具体到每个人员身上,也就没法正确的从工资中扣除掉相关的额度。况且,税务机关按照这种方式来征税,最终的额度是比较大的,这分摊到每个施工人员身上是很大的一笔税额,企业没法承担,个人也没法承担。此外,建筑施工企业每月要在企业注册所在地以全员实名的形式申报纳税,外地施工项目所属的人员也还要在工程所在地申报纳税,这就很容易产生重复纳税。以上就构成了在外施工人员个人所得税管理难点的原因了。

1.2工程结算中营业税及其附加管理难点

由于现在建筑市场竞争非常激烈,建设单位在招标过程中压价压的比较严重,施工企业为了能承接到工程不得不作出降价让利行为。在工程结算时难免会体现出让利行为,但税务主管部门认为这相当于商品折扣,要求对这部分征收营业税及其附加。此外,如果施工企业在工程的所在地有发生营业税缴纳,那也是建设方先行代为缴纳的,而施工企业一般到了期末确认了收入之后才计提营业税及附加,如此问题就出现在了工程结算和施工企业确认收入有较大差异或是建设方代缴扣不及时等情况,从而导致应交税金科目贷方余额过大,税务机关在年末稽查时会要求清缴该部分税款,这部分建设方迟早都会给予扣缴,但问题就出在这部分被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扣缴了之后,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还要求缴纳一次,这种情况在税务稽查时经常发生。

1.3企业所得税管理难点

建筑施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跟商品流通企业的所得税在纳税实务上存在有一定的差异,管理起来具有一定难点,主要表现在:首先,建筑施工企业驻外地的分公司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缴纳主体,但还是需要在分公司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年终再在公司总部进行汇总调整,但问题是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结算、供材结算、分包结算等时间比较久,这就会使得分公司预缴过多的企业所得税,而总部汇总调整时却很难让分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多退少补;
其次,在一些地处偏僻的山区税务机关在办理工程结算时要求施工企业提供各种资料,比如证明本工程收入成本已全部纳入会计核算的证明,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所得税征缴证明,如果驻外施工企业提供不了的话,则会被要求按结算金额的2%~3%扣缴企业所得税。但是工程所在地被扣缴的企业所得税并不能得到总部所在地和分公司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的认可,从而构成企业的重复纳税;
最后,驻外施工单位在当地购买的材料、租赁场地所发生的一切费用都难以取得发票,没有发票就没法税前列支。

2纳税管理难点解决措施

2.1在外施工人员个人所得税解决措施

针对在外施工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问题,比较合理的做法就是最好能够在建筑施工企业所在地缴纳,这样比较统一,也好管理,不容易出现重复征收情况。即使没办法争取统一在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也不应该按照总工程造价款的一定比例来征收个人所得税,而是要按照施工人员个人的薪金收入来计算个人所得税。要想成功争取到这个结果,首先,建筑施工企业自身要完善和规范经营管理活动,并尽量提交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单位要求的相关资料。其次,驻外施工工作人员的工资不要在工程所在地发放,而是要在建筑施工企业总部所在地发放。最后,加强与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单位沟通、交流与协调工作。

2.2工程结算中营业税及其附加解决措施

由上文可知,工程结算营业税及其附加的难点问题概括起来就是工程让利及提取的税金金额和甲方代扣缴存在差异性所造成的。一方面,需要解决工程让利是否应该纳入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范围的问题,其实根据营业税实施税则的规定,让利部分是不应该被当作工程结算的,不应该被认定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的,所以,施工企业在办理结算的时候,要避免在结算报告中使用“让利”这两个字眼。另一方面,关于施工企业与建设方代扣代缴形成的营业税额时间性差异产生的问题,实际上建设方审批的工程结算要远小于建筑施工企业实际的工程完成量,所以要解决这一问题,建筑施工企业确认工程结算收入时尽量将时间保持跟建设方审批的工程结算一致,尽可能按建设方审批的工程结算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并计提营业税。

2.3建筑施工企业企业所得税难点解决措施

首先,将驻外分公司的施工工程严格控制在甲方签批的工程进度结算之内,遵守收入成本配比的原则,确认进度时要严格审查成本费用是否全部入账,杜绝成本费用入账不及时行为,并按时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其次,建筑施工企业要如果是持《外出施工经营许可证》施工的,则要在签订施工合同后及时应税务机关要求到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外出施工经营许可证》,办理工程结算时要了解相关需要提交的资料,对于提供资料有困难的,比如在偏远山区,建筑施工企业可以让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给予出具所得税管辖征收证明文件。一般这样操作后,在办理工程结算时,工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大多不会扣缴企业所得税,但是各地税务机关要求不一样,必须要做好前期的工作,才能得到税务机关的理解和支持。

3结论

建筑施工单位在纳税管理的过程中总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难点,所以更加要加强经营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提高各管理环节相关人员的税法知识,在办理相关业务时要具有纳税意识,负责财务管理人员更要精通税法知识和财务知识,从而规范会计核算行为,力争降低税务成本,采取正确措施解决施工企业纳税管理的难点。

参考文献:

[1]安尼.关于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的研究[J].财经界,2013(5):10.

建筑业出纳工作总结范文第2篇

【关键词】 建筑企业 建造合同准则 建造工程

一、新旧建造合同准则对比分析

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新准则的颁布是在财政部1998年旧准则的基础上,针对在实际执行旧准则过程中反映出的一些突出问题以及建筑行业会计实务工作的动态变化而做出的修订与完善。自从新建造合同准则施行以来,其有效地规范了建造工程项目合同收入与费用的确认与计量,对建筑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相较于财政部1998年颁布的旧准则,新建造合同准则从合同收入和费用的确认与计量、合同账务核算内容以及信息披露模式等方面对旧准则加以完善。新准则规定,当影响建造合同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不确定因素消失时,企业还应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建造合同收入和费用,这一规定使得合同收入和费用的确认和计量得到完善。另外,在旧建造合同准则中规定:“在一个会计年度完成的建造合同,应在完成时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而在实务工作中建造工程项目通常总是需要很长的时间才能完成。因此,新准则考虑到建造工程项目开工及完工时间通常不在同一个会计年度,删除了旧准则的这条规定,使得准则规定的账务核算内容更加严谨。另外,新准则还减少了对企业建造合同总金额、合同收入以及未收应得工程款等内容的披露要求,使得建造合同的信息披露模式更加合理,使得建筑企业财务报告披露的内容更能符合利益相关者的信息需求。

二、建筑企业执行新准则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建造合同总收入与总成本的确认问题

新建造合同准则规定,建造合同的预计总收入包括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与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收入这两个主要的组成部分。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指的是由建筑企业与业主签订的建造合同条款中商定的合同总金额。然而,就我国当前建筑市场的现状而言,由于建筑行业运行机制的不完善与建造合同招投标形式的多样化,造成建筑企业与业主商定的合同总金额与工程项目的实际竣工决算价格有很大的差异。另外,当前我国建筑行业存在一些工程项目采取费率招标方式,在建筑企业与业主签订的建造合同中只约定一个综合费率而并不约定建造合同价格,这使得建造合同总收入的确认成为一个难题。而对于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其收入的确定也面临复杂多变的实际情况,给建造合同实际总收入的确认造成极大的不确定性。

同样,在建筑企业的会计实务工作中也会面临很难准确地对建造合同总成本进行会计核算的问题。在实务工作中,建造合同的预计总成本通常会受到工程项目所处地理位置、物价与劳动力价格以及国家宏观调控等外部客观因素的影响,也会受到建筑企业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方案、施工团队人员素质等内部条件的制约,导致建造合同的实际总成本也很难做出准确的估计。

2、盈余操纵问题

新建造合同准则允许建筑企业通过完工百分比法来估计建造工程项目的完工进度,进而确认合同预计总收入及总成本。而且,新准则准许建筑企业根据自身的职业判断,针对工程项目可能出现的建造合同出现合同预计总收入小于预计总成本的情形,建筑企业可以通过确认合同预计损失准备的会计处理来转为当期费用,确认为企业的当期损失。这一方面使得建筑企业的财务会计信息更加符合谨慎性和可靠性准则的要求,能够更加真实地反映建造合同的实际情况。然而,另一方面这也对建筑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与从业人员的职业判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企业经管层创造了很大的盈余操纵空间。由于建造合同通常都是工程量巨大、时间跨度较长的建造工程项目。因此,在实务工作中往往会出现建筑企业经管层通过人为地改变完工进度,修改合同预计总收入或总成本,或者是通过确认合同预计损失准备等各种手段达到盈余操纵的目的,并且经管层的这种盈余操纵行为很难被审计等相关机构发现。

3、工程项目的资产失真问题

新准则规定,当建造合同出现预计总收入小于预计总成本时,建筑企业应根据建造合同的实际现金流量估计合同预计总收入和预计总成本,对于总成本超过总收入的差额确认合同预计损失准备。并且,建筑企业应当在当期将合同预计损失准备计入当期费用,从而在建筑企业当期的财务报表中得到真实反映。然而,合同预计损失准备从商业实质上来说应当属于一项未来可能出现的预计损失,新准则的规定将合同预计损失准备归为存货跌价准备,造成财务报表项目中的存货不能真实反映建筑企业实际的存货价值。将合同预计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存货跌价准备项目下,使得财务报表对存货项目的价值计量不能满足会计信息质量的相关性要求,导致建筑企业建造工程项目出现了较为严重的资产失真问题。

4、收入确认与纳税时间不一致,产生纳税问题

新建造准则对合同收入确认的时间及其金额与当前我国税法关于建筑业营业税和所得税的纳税业务发生时间及其计税依据有比较大的差别,这不仅使得建筑企业与税务机关在应纳税金额的问题上产生了分歧,还会造成建筑企业缴纳营业税与所得税的时间与税务机关出现差别。根据我国现行税法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依据业主签订确认的建造工程项目结算单,而新准则规定建筑企业应当采取完工百分比法来确认建造合同的收入,这导致建筑企业与税务机关在建造合同应缴营业税的纳税时间和纳税金额上产生分歧,给建筑企业的实际财务管理工作造成了不利影响。另外,建筑企业在合同收入确认上与税务机关的差异导致企业年度结算时会计利润与计算应纳所得税的利润也会产生较大的差别。而根据我国税法当前规定,多交的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不会退还给企业,使得这种应交所得税的时间性差异很可能造成建筑企业的纳税损失。

三、建筑企业实际执行新建造合同准则的对策研究

1、加强合同成本和收入的预测与管理工作

在新建造合同准则实际执行的过程中,最重要的问题在于如何合理地确认合同预计总收入和预计总成本。一方面,国家应当持续不断地对加强对建筑市场的建设力度,通过系统地制定法律法规来为建筑市场确定健全、完善的一个市场机制,避免出现建造合同竞价舞弊、工程变更、工程质量无法保障以及拖欠工程项目款项等问题,为建筑企业合理预计总收入和总成本提供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另一方面,建筑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体制,对建造合同预计总收入和总成本进行预测和动态的管理。建筑企业可以结合企业以及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来选择恰当的完工百分比法,通过健全的内部控制体制对整个建造项目工程的成本进行实时的核算与监督,及时地发现工程项目中存在的问题进而实现对建造工程项目风险的有效控制。

2、建立、完善工程项目的审计制度与财务检查制度

建筑企业应当根据企业自身的特点和建筑行业的发展阶段性特征建立恰当的内部控制体制,通过一套适当的审计制度与财务检查制度实现对工程项目的有效控制。建筑企业应当建立工程项目的事前审批控制、事中审计控制以及事后决算控制,通过审批控制减少出现不符合要求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情形;
对建造合同执行的过程实施审计控制,及时发现工程执行过程中存在的管理漏洞和舞弊行为,保证建造工程的良性运行;
在建造工程完工后,组织相关人员对工程项目进行完工结算工作,保证工程项目的结果符合业主的预期与建筑企业的要求。另外,通过一套行之有效的财务检查制度防止建筑企业管理层为了粉饰财务报告而可能进行的利润操纵行为,可以有效地降低建筑企业建造工程项目的运行风险及财务风险。

3、加强合同管理,确保企业工程项目的资产真实

针对当前建筑企业实际执行新建造合同准则的过程中出现的盈余操纵问题和资产失真问题,企业应当加强对建造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工作。建筑企业应当聘请专业素质过硬、职业道德素养高以及具有丰富的从业经验的财务工作人员,通过合理的财务管理工作以及合同管理行为,恰当地确认合同的预计总收入与预计总成本并对建造工程可能存现的合同变更、合同损失等状况进行有效地会计处理,确保企业的财务会计核算工作能够真实地反映企业资产情况。有效的财务管理工作和合同管理机制能够降低建筑企业经管层进行盈余操纵的风险,进而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建筑企业的盈余操纵行为。

4、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与协调

根据新建造合同准则相关规定,建筑企业与税务机关在营业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时间及纳税金额上存在差异,主要是由于税法规定的工程结算与建筑企业确认合同收入分离所导致的。因此,建筑企业应当加强与当地税务机关的沟通与协调,争取当地税务机关的理解与支持,从而尽可能地解决纳税时间与纳税金额上存在的差异。针对纳税时间的差异,主要是由于建筑企业确认合同收入的时间与税法规定的差异所导致,只是时间性的差异会随着工程进度的完成而逐渐消失。虽然,纳税时间性差异会给建筑企业带来一定的资金成本,但建筑企业可以通过合理的资金筹划来最大限度地减少这部分资金成本。而针对纳税金额的差异,建筑企业只能加强与当地税务部门的沟通与协调,通过慎重地处理和筹划,尽可能地避免在执行建造合同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多交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情形出现。

总而言之,我国建筑企业实际执行新建造合同准则的时间并不长,在具体的实务工作中不可避免会出现一些问题。因此,建筑企业应当加强对新准则的学习与培训工作,争取能够充分把握准则的实质,从而为建筑企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财务环境。

【参考文献】

[1] 李晓红、李贵芬:对建造合同准则的几点看法[J].财务月刊,2012(4).

[2] 贾守治:建造合同准则运用浅析[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10(S2).

[3] 戚璐瑜:施工企业执行《建造合同》准则问题探析[J].财会通讯,2011(16).

建筑业出纳工作总结范文第3篇

关键词:建筑企业;
营改增;
应对措施

中图分类号:
TS958 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建筑行业是城市不断现代化的代表性产业,在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中以及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都起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随着国家相关法律政策的颁布,例如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的实施,直接影响到建筑施工企业的发展。本文主要研究分析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对建筑企业造成的影响,分析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提出相应的建议,为我国的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提供相应的借鉴和参考。

一、“营改增”内涵及其对建筑企业产生的影响分析

“营改增”即营业税改增值税,这项改革措施提出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货物以及劳务税制中重复纳税的问题,通过将征收营业税的行业纳入增值税,实现产业税收管理的统筹优化。建筑行业企业“营改增”实施后可能对企业产生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对于建筑企业纳税的影响分析

首先,“营改增”税制改革实施以后,建筑企业的纳税地点由应税劳务发生地税务机构转变为机构所在地税务机构,即纳税地点发生改变。其次,扣缴业务人由总承包方调整为总承包方和分包方,不再是总承包方作为扣缴义务人。第三,由于建筑行业企业涉及范围较多,勘察、设计、监理、设备租赁、原材料供货等多方面,征税范围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第四,增值税实施后建筑企业的税率,有了明显的变化,由3%的营业税税率变为11%的增值税税率。

2、对于建筑企业整体财务的影响

建筑行业企业“营改增”实施以后,企业的存货成本以及固定资产要按照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扣除进项税额,资产总额会有一定程度的下降。其次,“营改增”实施后建筑企业由于一些购置货物、外协劳务等很难取得增值税发票,因此进项税额抵扣减少,会造成企业出现多缴增值税的问题,利润收益也会有所降低。第三,由于现阶段受国家基础建设投资总体下降的影响,建筑行业的状况为工程款支付比例较低,但是增值税必须按期缴纳,因此会造成建筑企业经营性现金流量支出增加,资金紧张压力加大。

3、对建筑企业招投标以及税务筹划的影响

“营改增”的实施会造成企业税务筹划更加复杂,由于建筑企业一般项目众多、分散,因此进行增值税申报抵扣必须将增值税税票原件收集,造成了增值税税票收集、税额抵扣处理困难,统一税务筹划越发变得困难。其次,“营改增”实施以后,招标书、概算、预算等内容将会出台新的执行标准,再加上由于建筑企业实际施工中能够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成本难以预测,造成了项目投标报价确定的困难。

二、建筑施工企业在进行营改增的过程中存在的几点问题

1、建筑企业实行营改增之后存在的问题

抵扣税费相对于税负大小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通过分析实际的国家“营改增”试点情况来看,税法对于抵扣的实际划分还存在相应的问题。首先,是税费的抵扣中没有明确劳务费抵扣。在企业的建筑活动中,施工总成本中很大一部分是劳务成本,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对于劳务成本相关规定,不将劳务成本纳入到抵扣的范围之内。并且,劳务公司没有权利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而建筑施工企业是一个劳动密集型企业,在项目建设中的劳务费不能被抵扣,这就成了建筑企业的一项巨大的成本负担。

其次,建筑企业的存量资产进项税不能纳入抵扣范围。建筑施工企业一般会购置大量的、大型的机械设备进行固定资产投资,这些机械设备使用年限较长。但是,因为在购买当时没有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造成建筑企业需要承担大量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最后,建筑企业不能对临时设施和零星材料进行抵扣。这些设施和材料无法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营改增税制目前还没有被广泛的实行,还处在一个试点阶段,一些较为具体的改革内容没有很好的完善,存在大量的问题,造成相应的应抵扣的项目没有纳入法定的抵扣范围,增加了建筑企业的税收负担。

2、增值税抵扣问题

由于目前固定资产投资增值税可作为进项税抵扣,现在很多业主的材料和设备都自行采购作为进项税额扣除,导致建筑安装施工企业进项税额扣除比重下降,影响“营改增”企业的税负。建筑安装施工企业采购的砖、瓦、灰、砂、石等材料,很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租用当地居民的房屋和建筑作为临时设施的,以及所发生的水、电、气、通讯费等,也很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营改增”前购进的固定资产及大型机具均无进项税额抵扣。如地面使用的塔吊、施工电梯、吊装及运输设备等造价高的固定资产。当前建筑安装劳务费用是签订建筑安装劳务分包工程合同,建筑安装营业税由分包单位缴纳,分包营业税可抵减总包税金。如果建筑安装劳务公司也纳入“营改增”范围,建筑安装劳务公司没有进项税额抵扣,建筑安装劳务市场的劳务价格还要上涨,这将增加总承包方的劳务分包成本。

3、营改增对施工企业业务流的影响

建筑工程项目一般体量较大、工程相对复杂、涉及多个方面,其建筑主体、掩体、基础设施、安防等都需要耗费大量不同的产品和服务,这些都需要从不同的供应商处进行采购。有些产品和服务适用不同的增值税率,如钢材17%,砂石、沙土等6%,设备租赁17%等,电17%。而且很多情况下,一些简易的材料如砂石、沙土等很可能是就地取材,无法出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而占据施工企业相当比重的劳务成本则无法进行抵扣。而且目前建筑施工企业很多都是自行垫资或部分垫资进行前期施工,然而由于金融业并未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利息支出并不能进行有效抵扣。抵扣链条的不完整使得营改增实行以后,建筑施工企业将难以获得足够多的进行抵扣来冲抵税率调整带来的税负变化。另一方面,在建筑施工行业常常存在的甲供材现象也使得施工企业在承担销项税额的同时却不能享受进项税额抵扣。

4、营改增对施工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

“营改增”条件下,施工企业内部财务管理的问题也会造成不利影响。就目前我国的施工企业现状来看,大型的建筑企业集团拥有众多资源轻松应对税制变化,但有些建筑施工企业缺乏应有的资质和财务管理经验,有的根本就是包工头所带领的农民工队伍转型而来,公司内部没有满足要求的财务管理人才,财务人员或者是裙带关系,或者没有从严招录,企业连基本的财务管理制度也是乏善可陈。发票管理、账目管理、会计核算等乱七八糟,财务人员也没有进行过税务知识培训,对营改增后的会计核算调整知之甚少。

三、建筑施工企业应对营改增的策略

1、关注国家税收政策,及时总结与调整

随着营改增在我国建筑业的不断推广与深入,建筑施工业必须时刻关注我国相关的税收政策。政府一般会制定相应的财政扶持政策对税改后增加税收负担的企业提供扶持,也会出台相应的营改增过渡期政策,建筑企业应多关注相关政策,申报纳税时应如实向税务机关反映税收负担变化情况。在地方出台相关政策后,公司税务部门应根据企业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如果符合扶持条件,应提出申请。政府也会据实落实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对营改增试点导致企业税收负担增加的,在一定程度上提供财政扶持。因此施工企业要充分了解以及利用财政扶持政策,充分利用国家相关税收政策。

国家针对在营改增试点运行过程中出现的系列问题也必将作出相应的调整。建筑施工企业要结合国家税收政策和自身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趋利避害,在不断学习和总结中及时调整与发展,一步一个脚印地实现企业的发展目标。

2、充分理解营改增

营改增是国家结构性减税的重要环节,在未来的发展中必须要保证一贯性和严格性,这是中国税务制度变化的关键性的一步,所以它的监督和执行将会非常的严格。建筑企业必须意识到这一地,不能因为这一制度刚刚开始有一定的漏洞就为了一点利益去以身试法,这样的做法是十分不可取的。从长远来看营改增将改变企业的税务状况减少缴税金额,这对于企业来说是极为有利的。所以这个制度的执行和监督越严格对于这一制度的发展就越有好处,对于企业来说也就越有利益。所以建筑企业必须理解这一制度的严格性,不能因为短期利益受损而期望以非法的方式获得更多的利润。这一重要的税务改革如果因为一些企业的不断对抗和破坏而出现停滞,那么对于建筑行业来说损失是不可估量的。

3、加强企业内部管理

加强组织结构和流程管理控制,保证各个环节采取有效措施降低税负,组织结构和流程管理如下:组织机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市场营销部工程管理部资产财务部物资机械部人力资源部其他相关部门。管理流程:合同管理项目及采购管理纳税管理成本费用管理成本利润分析绩效分析考核合同管理评价及改进方案合同管理改进。

建筑安装施工企业由甲方提供支付的水、电、气、通讯等费用,须向甲方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项税额抵扣。采购材料和机械设备选择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注意其可抵扣的税率,提高进项税额抵扣比重。加强合同管理,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要重视对方纳税人资格的审查及付款条款对进项税额抵扣的相关约定。

在工程投标报价中,主要材料要由建筑安装施工企业来供货,并支付货款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分包单位及供应商签订的合同,要求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做好“营改增”税法课题研究和内部培训。建筑安装施工企业“营改增”实施细则还未出台,企业领导及相关管理人员都应提早进行培训,尽快掌握增值税的内涵,适应“营改增”税率的变化,提高应对能力。

4、完善建筑企业的纳税筹划管理

建筑行业企业应该尽快的建立完善、规范统一的纳税筹划管理体系。首先,应该彻底解决原材料供应商等一些小规模纳税人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确保所购材料都能获得完整、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次,在供应商以及分包公司的合作商,应该尽可能选择与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合作,以最大程度的获取进项税额抵扣,降低建筑企业的纳税额度。此外,对于建筑企业的劳务管理,也应该尽可能的在劳务输出公司购买,以便于获得相应的进项税额抵扣。

5、合理运用纳税筹划手段,减少营改增对企业税负的负面影响

施工企业应根据自身的经营规模和进项抵扣情况,选择合理的纳税人身份。相较而言,建筑行业实行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能够比一般纳税人获得更多的税负减轻。因此,施工企业在经营规模并不大和进项抵扣并不多的情况下,可以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以达到合理避税的效果。同时,企业应加强供应商管理和合同管理。施工企业应尽量选择能够出具增值税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处进行货物和服务采购,以增加进项抵扣额度。施工企业可以同上游的供应企业签订协议,加强货源供应管理,共同抵御营改增后的税负风险。同时,针对可能出现的甲供材现象,施工企业可以在合同中将该部分的税负转嫁明确,以减轻自身的成本负担。在增值税完税时间的选择上,企业也可作出相应调整,以最大限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在固定资产的购买上,企业也可合理选择投资时机,如在销项税额较多的情况进行购置以提高抵扣额度,增强节税效果。

6、做好财务核算方面的工作

财务核算工作是企业管理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它直接负责企业的纳税申报,在建筑企业进行营改增之后,对建筑企业原来的财务会计核算范围以及内容提出了全新的要求。建筑企业需要不断强化财务核算能力。首先,要不断提升财务核算人员的专业素质,实现营改增税制的实际深化,充分掌握营改增相关基本知识以及基本原理,利用好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科学合理的规避其不理影响,同时做好各个环节的财务核算工作。其次,建筑施工企业需要不断的强化企业的内部控制力度,加强对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学习以及培训,充分发挥企业财务人员的积极性以及主观能动性。

7、提高会计人员素质

营改增在建筑施工企业的的实行要求进一步规范企业的税收缴纳的清算工作。企业会计人员要提前做好要培训和准备工作,要做好相关的调查和分析工作,及时清算税改前没有清算完的项目,避免经济纠纷。同时,企业会计人员应当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在建筑企业财务管理方面的专业素质,在企业收入成本核算、票务管理、现金流、利润核算和企业纳税方式等方面做好税务统筹工作。

结束语

综上所述,建筑业要结合自身企业的实际情况和考虑“营改增”对企业的各方面影响,积极利用“营改增”的优势,对企业进行全新定位,调整企业发展战略,尽最大可能来降低企业的税负,腾出更多的资金来进行其他方面的投资,以此来满足建筑业在发展中的需求。

参考文献

[1]李兰,肖双琼.建筑业“营改增”的税负变化及影响研究[J].商业研究,2014,(3)

[2]杨朝晖.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及对策[J].现代经济信息,2013,(20)

建筑业出纳工作总结范文第4篇

【关键词】 劳务分包 劳务派遣 劳务中介 其他业务 营业额

我国公民具有依法纳税的义务,税务管理是确保公司规范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工作,如果税务管理出现疏漏,就可能给公司带来严重损失甚至法律责任。伴随建筑行业和房地产市场的飞速发展,民工作为一个庞大的主体将在建筑行业中持续存在,是该行业一个不可缺少的主力军,对我国的国民经济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建筑劳务公司实际营运中,要签订各种类型合同,加上各种关系复杂,项目周期性短,人员流动性大等因素影响,少数财务人员对其具体经营业务认识上还存在模糊概念,对核算正确营业额及如何纳税在认识上产生了一些分歧,导致有的建筑劳务公司不按税法规定正确进行申报纳税,给公司经营带来不小的纳税风险。下面我将结合建筑劳务公司的具体业务种类,理清一些建筑劳务公司的专业术语和概念,就如何正确核算营业额提出一些看法,供大家参考。

一、建筑劳务公司的经营范围

由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一般情况下,国家对建筑劳务公司经营范围有特别规定,在建设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和发展建筑劳务公司的意见》(建市[2005]131号)中,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硬性要求建筑公司必须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使用有劳务分包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劳务公司提供劳务。建筑劳务公司经营业务大致如下:混凝土作业包、油漆作业分包、砌筑作业分包、木工作业分包、抹灰作业分包、脚手架搭设作业分包、钢筋作业分包,其他劳务派遣,人力资源中介服务,管理咨询服务,简单的工程项目承包等。

二、建筑劳务公司的经营业务分类及营业额核算

1、劳务分包

劳务分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人、施工总承包人或工程专业分包人依据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将所承包的工程中的施工劳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劳务分包人完成,并由发包人支付劳务报酬的承包方式。即有建筑资质的总承包建筑公司投标中标工程项目后,要与有专业资质的建筑劳务公司(从建筑安装公司中分离出来的独立核算的建筑劳务公司或其他建筑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中标的工程项目才能在当地备案登记。总承包建筑公司要向当地人社局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向建筑劳务公司统一支付民工工资。劳务分包的内容是工程中的劳务,计取的是人工费,表现为包工不包料,俗称“清包”,形式上与转包非常相似。建筑劳务公司为总承包公司或专业承包公司提供的劳务分包作业,要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使用建安发票,由总承包公司代扣代缴营业税,这是当前建筑市场普遍存在的一种纳税模式。建筑劳务公司属于建安行业,要开具建安发票,适应3%的营业税,全额计算营业额,由总承包公司在劳务发生地税局代扣代缴。计算公式如下:

营业额=收取分包工程的全部价款 (1)

2、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被派遣劳动者按劳动合同到用工单位服务,劳务派遣公司同时依法与接受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由派遣劳工向要派公司(实际用工单位)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公司(实际用工单位)之间,劳动派遣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分离,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没有劳动雇用关系。建筑劳务公司如果经营范围包含有从事其它劳务派遣的经营业务,则建筑劳务派遣包含如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劳务人员到其它单位从事除建筑业外的其他劳务作业(如保安、家政等),劳务人员的工资社保等费用由建筑劳务公司发放,建筑劳务公司收取用工单位一定管理费用。第二种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劳务人员到施工工地从事建筑专项劳务作业,即总承包公司中标的工程项目,其中的施工材料及工程质量监由总承包公司负责,施工劳务则由建筑劳务公司提供,总承包方按照建筑劳务公司承包方派遣人员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人工费,按期拨付给建筑劳务承包方并按工地派遣人员发放,建筑劳务承包只按总承包方实际结算人工费的一定比例收取管理费。

这种情况下,根据财税[2003]16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建筑劳务公司属于服务行业,要开具综合服务发票,即适应5%的营业税,按差额计算营业额,在当地税局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营业额=收取全部价款―支付劳务派遣人员报酬(2)

3、劳务中介服务

建筑劳务公司如果进行的是劳务中介活动,为用人单位、劳务输出机构和劳动者提供中介服务,促使用人单位或劳务输出机构和劳动者对签订劳动合同达成一致。这样建筑劳务公司收取的是一定的咨询服务费用,即劳务中介费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与劳务中介组织不用签订劳动合同,所以也不存在劳动关系,其相互间关系不受《劳动法》及相关法律调查,其适用的是《合同法》。建筑劳务公司取得了除建筑安装业以外的劳务收入,要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使用综合服务发票。即适应5%的营业税,按全额计算营业额,在当地税局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营业额=收取全部的劳务中介服务费(3)

4、其他业务情况的营业额计算

(1)承包工程。根据《建筑法》及建设部的相关规定,对拥有砌筑、抹灰、钢筋工、木工等相关专业资质的建筑劳务公司,可以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在核定其工程范围时,允许承担一定规模以下的乡、镇村民用住宅、农房的建筑施工。建筑劳务公司承建的是不需要进行招投标的简单、细小的建筑工程。这种情况下,建筑劳务公司经营类似建筑公司,要开具建安发票,全额计算营业额,即适应3%的营业税,在当地税局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营业额=收取承包工程的全部价款 (4)

(2)包工头挂靠劳务公司。这是目前建筑行业比较普遍存在的情况,由于建筑劳务市场的特点,包工头直接挂靠建筑劳务公司,建筑劳务公司根据当地市场行情按点数收取项目管理费,然后将余款统一发放给民工或者包工头。按理说,这种情况国家是不允许出现和违法的,但实际操作中确实存在这种挂靠情况。这种情况不属于劳务分包类型,但也要区别对待。

第一,由建筑劳务公司与总承包方建筑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书》,情况等同于上述建筑劳务派遣作业,建筑劳务公司要按差额计算营业额,开具综合服务发票,即适应5%的营业税,在当地税局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营业额=收取分包工程的全部价款酬-支付劳务派遣人员报酬 (5)

第二,由建筑劳务公司与业主直接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等同于上述建筑劳务承包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劳务公司要按全额计算营业额,开具建安发票,即适应3%的营业税,全额计算营业额,在当地税局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营业额=收取全部价款 (6)

(3)包工包料的工程项目。在实际运行当中,建筑劳务公司承包的细小工程项目,经常会出现购买材料的的经营业务,如果不是为为业主代购代付,这部分材料费用则包含在工程结算内,建筑劳务公司要全额计算营业额,开具建安发票,即适应3%的营业税,在当地税局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营业额=收取承包工程的全部价款 (7)

(4)管理资询业务。建筑劳务公司接受施工方委派,提供工程项目现场管理资询业务,协助施工方管理现场或其他技术支持服务,但并不委派劳务人员进行现场建筑劳务作业,建筑劳务公司只收取该项目的资询服务费。

这种情况下,建筑劳务公司则按收取资询服务费的全额来计算营业额,要开具综合服务发票,适应5%的营业税,在当地税局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营业额=收取全部的管理咨询费 (8)

三、建筑劳务公司的税收计算及注意要点

当建筑劳务公司确定营业额以后,建筑劳务公司要按当地税局规定,缴纳营业税及其他相关附加税费,如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在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上述差额计算营业额扣除劳务人员报酬,并不包含建筑劳务公司不在工地作业的管理人员报酬,这部分金额是不能抵扣营业额,但可以直接进入管理费用抵扣所得税;
还有就是购买的材料,如果不是替发包方代购,而是包含在工程结算价内,这部分材料费用支出也不能在计算营业额时扣除,但可以作为公司成本,在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另外,作为唯一可以抵减营业额的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社保、公积金等费用,必须保证费用资料手续齐全,核算无误,符合差额计税的税法要求。

四、结语

建筑劳务公司是一个适应时展的需要的新生事物,其业务经营范围将会越来越广,如果涉及到兼营、混合经营等业务,则应按照经营业务的类别分别核算营业额,并按当地税收政策规定逐一缴纳营业税及相关其他税费,上述公式并非一成不变,随着国家营改增的逐步进行,建筑劳务公司税制改革也势在必行。财务人员需要不断学习,领悟国家税法精神,才能正确分析建筑劳务公司各种具体业务特点,处理好不同业务种类下的纳税要求,最终做到准确无误地进行纳税申报,为公司稳定发展做好充分保障。

【参考文献】

[1] 建设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公司的意见[S].2005.

建筑业出纳工作总结范文第5篇

一、建筑业单位纳税口径变化带来的问题

自06年1月起,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精神,建筑业按建设项目工程所在地征收税收。纳税口径的变化使建筑企业纳税人由法人企业转为由各个项目部为主体纳税。按照这种新口径计算,建筑业利税额的多少将和驻辖区内建筑业项目部数量密切挂钩。建筑企业按建设地纳税,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我区的建筑业利税总额。按照新税法规定,1-6月份,我区建筑安装项目共纳税5000余万元,而按照注册地交税原则,上半年我区建筑业共应纳税11000余万元。由于在我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缺乏(全区含资质以下建筑业法人单位1130个,驻辖区内建设项目部只有40个左右),全区建筑业利税总额也随之下降。

二、由拖欠工程款造成的建筑行业欠税严重

目前建安企业的欠税绝大多数是由于垫资经营和工程款回笼迟缓造成流动资金不足,有的工程项目早已竣工,建设单位迟迟不清算,致使建筑企业无力缴纳税款或不开具发票,逐渐形成欠税,目前存在的企业欠税,绝大多数因此形成。上半年,全区资质以上建筑业企业应收工程款12.58亿元(含外地项目),同比上升103%,其中竣工工程款3.58亿元,同比上升69.8%,1-6月份全部建筑企业拖欠工程价款占工程结算收入的达到34.84%。再加上执法部门对外来施工单位监控不力,使得其工程竣工后很快离开本地,而部分工程款到外地开具发票,欠税难以追缴,甚至形成死欠。

三、总承包人代扣代缴与纳税人自主纳税的矛盾

《营业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建筑安装业以总承包人为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同时,由于建筑安装工程分包、转包现象的经常性和建筑企业挂靠、承包经营的普遍性,造成代扣代缴和属地管理的互相矛盾,而且扣缴税款入库级次、发票开具等都具有明显的不可操作性,由此引发总承包人代扣代缴与纳税人自主纳税孰为优先的问题。

四、装饰装修业也是税收征管中的一个难点

装饰装修业中个体装修队活动性较强,承揽一些较小规模的装修工程和个人住宅装修工程,这些个体装修工程队不办营业执照,不办税务登记,不用发票,找到活就干,挣了钱就走,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税务机关无法掌握有多少个装修队伍,更无法了解其经营状况。目前,装饰装修是热门行业之一,这些税收的漏洞很难堵死。

五、解决建筑业税收征管中问题矛盾的几点建议

1、加大税法宣传力度,提倡诚信纳税。应该利用各种形式大力开展税法宣传,特别是加强对建筑业税收的专项税法宣传,切实提高全社会的纳税意识。同时,把规范税务机关征管行为与加强纳税人诚信意识结合起来,要针对建筑行业有关人员宣传解答有关税收政策,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观念。

2、守源头、堵漏洞,进一步规范代扣代缴和委托代征工作。随着信息化的不断普及,可以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采取一些行之有效的方法和征管手段,实行源泉控管。如将税务与建筑管理部门实现联网,对全区建筑施工工程招投标和承包合同实现信息共享、交流,同时辅以项目登记管理方法,有效控制税源;
抓住总承包人不放,要求其切实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对重大基础建设项目可委托投资方(建设方)依照工程进度代征税款,以真正实现源泉控管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