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召开了全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座谈会,确定了包括沈阳在内的首批79个试点城市,并决定用三年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医疗公司工作总结【五篇】(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医疗公司工作总结范文第1篇
一、保险公司参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模式选择
2007年7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召开了全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座谈会,确定了包括沈阳在内的首批79个试点城市,并决定用三年时间逐步在全国城镇全面推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主要解决城镇非从业人员,特别是中小学生、少年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看病就医问题。党的十七大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作为国家医疗保障体系的三大支柱。其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作为建立覆盖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体系的最后一个领域,是党中央、国务院“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重要体现,是关注弱势群体、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保险公司在总结承办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经验的基础上,可以考虑通过以下四种模式参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
模式一:受地方政府委托,全面承办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通过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和合作,宣传推广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域的成功模式和经验,积极争取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的承办资格。按照国务院下发的指导意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现实情况,对当地的各项开办条件进行充分评估,借助自身的专业技术优势,协助政府部门完成保障方案、管理办法、运转流程、实施细则等一系列管理制度的制定。同时,与政府部门协商合作和接受委托的模式,完成业务运行体系的设计和调整,为成功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打好基础。
模式二:借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推出相应补充医疗保险计划。参照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开办模式,开发适应城镇居民的补充医疗保险方案。借鉴政府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时,在项目动员、基层宣传、保费征缴、财政拨付等方面的经验,强化宣传组织以解决城镇居民分布零散的问题,完善筹资渠道以克服城镇居民收入水平不高的困难,实施综合支援以保证行政、卫生、社保、金融部门的通力合作。
模式三:为政府提供专业技术方面的服务。利用保险公司的专业技术平台,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项目提供包括健康管理、理赔欺诈调查、电子数据交换、票据结算等方面的专业服务。以服务提供商的角色参与到试点工作中,不断积累客户数据,夯实精算基础,总结运营经验。
模式四:提供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高层次医疗保险产品和服务。从整体上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较低,主要解决因大病造成的保险保障问题。保险公司可以采取商业化的运营方式,准确定位城镇居民中的细分目标市场,通过推出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更高水平的保障和更优质的服务,满足城镇居民较高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
从目前试点工作进展的情况来看,各地方政府主动承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积极性较高,保险公司在模式一上取得实质性进展的困难较大,应利用自身经营灵活、技术领先、服务周到的优势,争取在后三种模式上取得突破。
二、保险公司承办城镇居民大额医疗保险项目的风险分析
(一)参保人群总体健康状况风险。以沈阳市的项目为例,城镇居民大额医疗覆盖的两类人群中,老年人由于机体功能衰退导致健康状况总体不佳,发病率普遍较高,医疗费用花费较大;
低保人员、低保边缘户、重度残疾人员等人群由于经济能力差、营养状况和精神状态不佳等原因,“因贫致病”现象普遍,疾病发生概率也较高。参保人群总体健康状况较差是这一业务经营风险的主要来源。
(二)自愿参保原则中蕴含的风险。目前,保险公司多选择在居民大额医疗与居民基本医疗捆绑操作的试点城市提供服务。因此,居民大额医疗业务的参保率将取决于居民基本医疗的参保情况。由于居民基本医疗实行自愿参保原则,居民本身组织归属性较弱,动员参保的难度较大,将带来一定的逆选择风险。此外,参保人群经济承受能力较差,大部分人难以一次纳保费,这使得居民基本医疗和大额医疗的参保率很难得到保证,保险所需要的大数法则难以建立,风险无法有效分散。
(三)数据和经验缺乏带来的风险。整个保险行业都缺乏针对城镇居民的相关医疗费用数据及健康信息,也没有任何经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业务经验,业务运行结果很难预测,这是城镇居民大额医疗项目面临的根本风险。
(四)承保条件风险。由于目前财政补贴主要用于推动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城镇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保费一般要由居民自己完全承担。考虑到城镇居民的总体经济承受能力有限,政府确定的城镇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率水平不会太高,在补偿水平上出于政治和社会影响考虑又不可能定得太低。在此情况下,城镇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业务有可能面临由于承保条件不理想而导致经营结果不太乐观的风险。
三、保险公司承办城镇居民大额医疗保险项目的风险控制措施
(一)从政策层面控制风险。为降低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保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业务的可持续进展,保险公司要积极沟通,针对该类项目的风险,出台有利的配套政策措施,以增强参保人员的投保积极性,提高参保率,降低逆向选择风险。同时,要尽可能签订较长期限的合同,确保保险公司有足够时间建系统、组队伍、配资源。针对缺乏数据的风险,要在赔付过高的情况下允许对费率进行调整,为实现保险公司保本微利经营提供一定的政策保障。
(二)从组织机制保证项目顺利实施。保险公司要实行专项领导,统一管理,确保城镇居民大额医疗保险项目的顺利实施。一是总、分公司要成立专项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各地城镇居民大额医疗保险服务。二是各分公司要设立专门工作组,保证足够的人力和物力,做好服务工作,避免因服务质量不高,赔付不到位而引起政府不满和参保群众大面积投诉的情况。
(三)以疾病预防降低赔付风险。老年人是参加城镇居民大额医疗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城镇职工大额业务的经验,老年人医疗费用水平往往较高,但大部分老年人高发疾病(如高血压、糖尿病、心脑血管疾病等)完全可以通过健康管理得到有效控制和预防,从而降低老年人慢性疾病及并发症发病率,大大减少老年人医疗费用的发生,改善老年人健康状况。因此,可以尝试以社区为单位,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其他机构合作,针对老年人高发慢性疾病开展健康管理,降低重大疾病发生率,从而降低赔付风险。
(四)采取预警监控和巡查相结合的模式降低道德风险。一是派专人常驻医保中心,通过医保中心与医院联网的信息系统,实时监控被保险人医疗费用发生情况,一旦发现被保险人医疗费用超过赔付预警线或有其他异常情况,马上提交预警提示。二是建立专门的医院巡查队伍,一旦接到预警提示,立即赶赴现场,通过核对被保险人身份、与主治医生沟通交流等方式,及时减少和避免不合理医疗消费,同时开展日常监督巡查,主动发现异常线索并进行干预。
四、几点思考
(一)专业化运营是保险公司承办城镇居民大额项目的重要保证。保险公司要重点研究和发展与国家医疗保障政策配套、受政府委托的保险业务。努力建立一套相对较为成熟的业务经营机制和管理模式、搭建专业的业务体系与后援体系、设立专门的政策性业务管理部门,培养一批兼具医疗和保险专业知识的管理人员、服务人员以及营销人员,在风险管理、成本控制、客户服务、政府合作、健康管理等各方面积累较为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
(二)城镇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将成为保险公司参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领域的重点突破方向。从目前了解的情况看,绝大部分地区均明确由政府社保部门自行经办居民基本医疗业务,保险公司在试点初期介入居民基本医疗的可能性很小。与此同时,一些地方考虑建立居民大额医疗并交由保险公司运作,保险公司要将业务拓展重点放在居民大额医疗领域。从长远来看,部分地方政府也有将居民基本医疗交由保险公司运作的可能,因此,在重点拓展居民大额医疗业务的同时,也要密切关注和追踪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走向和市场机会。此外,还要在居民大额医疗业务的基础上进行深度挖掘,开发相关产品,积极开展职团销售。
医疗公司工作总结范文第2篇
关键词 第三方支付;
农村医疗保障;
普惠;
效率
医疗保障是解除国民疾病后顾之忧并提高其身体素质的制度安排,在现代社会保障体系中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我国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在2009年度迈出了重要一步:中共中央、国务院先后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2009~201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系统、认真、全面的设计了全民医疗保障体系蓝图,确保未来三年内,国民人人都能享有基本医疗服务。在此前后,各地医疗保障改革也开始了令人瞩目的尝试:3月1日,陕西省神木县开始实施《神木县全民免费医疗实施办法(试行)》,拥有神木户口的干部职工和城乡居民,只要参加了农村居民合作医疗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可以享受近乎免费的住院起付线报销制度。而更多的基层医院,也开始实行农村人口计划生育免费政策。这些改革和尝试开辟了完善我国医疗保障体系的新途径,以相对公平和普惠的形式实现了“人人享有基本医疗服务”的目标。然而,以政府财政为支撑的“免费医疗”在其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小的问题:参保人过度使用、挤占医疗资源导致医疗服务效率低下,政府财政负担严重。长此以往.还可能因抢占医疗资源滋生新的医疗腐败问题。
以改善民生为目的的免费医疗保障有其普惠的一面,但如何在实施过程中规避公共道德风险,保证医院、政府、参保人三方效率是值得研究的问题。笔者认为,以商业保险公司为主体的第三方支付模式是实现农村医疗保障普惠与效率的切入点。
一、农村医疗改革进程与困境
我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发展先后经历了财政补贴性低价自费医疗阶段、合作医疗制度阶段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阶段。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农村地区没有建立与城镇职工相对应的公费医疗制度,农民属于自费医疗。其时的医疗卫生事业是在政府干预下的低价格水平上运行的,看病并没有成为大多数农民的负担。20世纪50年代中期,新中国土地改革完成后,农业互助合作逐渐成为当时农村经济组织的主要形式,一些农村地区出现了由群众自发集资创办具有公益性质的保健站和医疗站的现象。在资金筹集和待遇供给方面,一方面由农民自愿缴纳“保健费”;
另一方面由农村集体经济给予补贴。这种传统农村合作医疗在计划经济时代有效保障了农民身体健康。改革开放后,随着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和财政体制变迁,农村集体经济逐渐解体,大部分农民失去了低水平医疗保障,开始以自费形式承担市场化的医疗费用,疾病医疗成为农村居民日益沉重的负担。20世纪90年代后,中央政府开始高度重视农村医疗保障问题.逐步探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08年3月,卫生部、财政部联合发出《关于做好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提出了实现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全面覆盖的制度建设任务.农村医疗改革进程迈向了新阶段。
在基层医疗改革实践中,部分以普惠为宗旨的地区陷入了改革困境:神木县推行“免费医疗”制度一个月内.该县定点七所医院人满为患。在“免费”的激励下,很多患者不论病情轻重,都希望医生为其使用最好的药物,并且享受长期住院治疗待遇。医疗资源相对不足和使用效率过低问题同时出现。对于医疗费用支付方的县域财政来说,仅“全民免费医疗”模式运行首月,就累计接收住院患者2070人,县内定点医疗机构总住院费为7516942元,住院费报销5384210元,人均报销2601元。加上转县外医院治疗的患者共有260人,3月份“全民免费医疗”报销总额约在960万元。据测算,“全民免费医疗制度”推行后,神木县财政一年需要补贴至少1.5亿元资金,人均补贴400元左右。这对即使是经济实力相对雄厚的神木县地方财政也是个严峻的考验,而对于全局意义上的农村医疗改革来讲,尚不具备普遍推广的条件,主要原因在于普惠医疗很有可能使地方财政负担过大,带来财政方面无以为继的后果。
二、第三方支付是实现农村医疗改革普惠与效率的切入点
(一)第三方支付可保证医疗保障制度的普惠性。
市场化的医疗卫生服务通常会出现失灵问题。这种失灵包括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医疗卫生服务本身兼具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双重性质,但在市场化改革过程中,其私人物品性质被过分扩大:医疗机构为获取高额利润,会凭借其信息优势任意增加服务项目,抬高医疗服务价格。过高的价格往往会将低收入及更需要医疗保障的弱势群体排除在服务范围之外。政府失灵则表现在政府制定医保相关政策时,如果遵循“多数原则”,则有可能将少数最需要帮助的老弱病残或极端贫困人口排除在保障范围之外。失去了政策的保障意义;
但如果政府遵循普惠原则,则可能出现对少数特权阶层和并不十分需要医保的富豪阶层的“逆向补贴”。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都无法保证医疗保障制度普惠性的真正实现。而第三方支付主体商业保险公司则可以针对不同人群进行相应的制度设计。针对市场失灵,商业保险公司出于自身盈利目地,会聘用专业医务人员对患者病情进行评估,监督医疗机构医疗行为,确保必要的医疗费用最小化。同时,患者会选择购买保险费和服务质量相比最优的保险公司。购买某公司医疗保险的患者越多,政府对该公司的补贴越多,由此引发商业医疗保险公司为得到更多政府补贴,以低价竞争吸引更多参保者,从而也扩大了医疗保险的覆盖面。针对政府失灵,商业医疗保险公司的存在保证了政府可以制定更向少数人倾斜的政策——无力购买最低商业医疗保险的贫困线以下人口、老年人、伤残人士可通过商业保险公司申请政府特别医疗补贴,政府对这一部分人口补贴可明显高于普通人口医疗补贴。
(二)第三方支付可有效解决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的效率低下问题。
相比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主要以政府责任加农民个人责任为特征。也就是农民的医疗费用主要由农民个人和政府财政双方承担。在农村医疗保障普惠的原则下,农民自付的部分越少,则政府财政所支付的部分越多。由于医药行业具有高度专业化特征,普通患者和政府行政部门通常无力对医疗服务及其费用的合理性予以判断和监督,医疗服务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突出。很有可能出现医疗服务价格高昂导致政府财政负担过重或者患者和医疗机构合谋损害政府财政利益的情形。而商业保险公司通常会配备专业医疗人才对被保人健康状况、患病程度进行评估。如果将商业保险公司引人医疗费用支付体系,就可促使商业保险公司出于自身利益严格评估医疗服务质量和价格。一方面通过影响卫生服务的自费价格,进而影响医疗保健需求;
另一方面,又以不同的付费补偿方式影响供方行为,进而对医疗服务市场资源配置产生影响。从而有效规避信息不对称风险,提高医疗服务效率。
(三)第三方支付模式能够很好地推动、整合医疗卫生系统的相关改革。
第三方支付模式的运行主体商业保险公司有两大基本功能:其一,筹集资金,通过社会互济的风险分摊机制来化解个人的疾病费用风险,向参保者提供医疗费用保障;
第二,购买服务,由保险公司集中代表所有参保者的利益,以合理的价格购买高质量的医疗服务。因此.第三方支付模式不仅可以影响医疗保障的程度及风险分摊的效率.而且会约束、规范医生、医院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提供行为,这进而涉及医疗卫生服务系统和医药生产与流通系统改革.以及医疗卫生的行政管理和监督重点和监管方式的选择。所以,建立和完善第三方支付模式,能够有效地推动整个医疗卫生系统的改革。
三、第三方支付模式国外经验及我国面临的实践困境
(一)美国医疗保障第三方支付模式实践经验。
第三方支付模式在国外已实践多年。美国早在上世纪80年代开始实施第三方支付模式,由政府机构和私人保险公司通过转移的医疗保险等福利税或受保人的保险金代患者支付医疗费用。这一支付模式在为美国民众提供医疗保障,提高全民健康素质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美国的医疗保险组织资金首先来源于患者购买,除此之外,绝大部分来自政府补贴。政府财政根据保险公司的参保人数、参保人群所属的群体特征对保险公司以不同额度的补贴。保险公司对病人、医生、医院的经营运作的方式和内容如下:
1 保险组织对病人(投保人)的运作方式。对投保人而言。只要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向保险公司交纳一定的保险金,在规定的保险期内,其看病、住院所花费的医疗费用,均经过保险公司对投保人医疗全过程的费用进行有限的支付。这种有限的支付分三类:折扣法、最高限额法、共同支付法。还有一种预付费用制。投保人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交纳固定的保险金后,即可享受由保险公司提供的全部的医疗服务,投保人不再支付额外的任何费用。保险公司实施这种预付制对投保人有许多限制条件,采用这种制度之前,保险公司要对投保人的经济状况、生活水平、健康状况、年龄等情况进行调查和确认。
2 保险组织对医生的运作方式。直接补偿制。医生依据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协议,在每次为该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人服务时,可以从该保险公司得到劳务补偿,补偿的金额依据医生负责的投保人的数量和服务项目而定。这是美国支付医生劳务费用的最传统的办法。人头付费制。医生按照与保险公司签定的协议,具体负责本人所管辖的投保人的医疗服务。但这种服务劳务费用,不以实际数量来计算,而是以医生所管辖的投保人的数量计算,保险公司将本公司每位医生负责的投保人的平均费用计算出来,按人头数量固定支付给医生。医生工资制。保险公司依照合同根据医生实际工作日计算,以“工资”的形式来支付医生的劳务费用;
各个保险公司的支付医生的工资标准不同,在某一个保险公司中对某一医生来说,每年的医生工资也是不同的,是根据医生的实际工作日来确定。
3 保险组织对医院的运作方式。费用相加制。保险公司按照医院实际治疗费加上利润余额的一定比例来作为付给医院承担投保人就诊的医疗费用。利润余额的比例大小的确定,由保险公司与医院双方商定,一般大约在3%~5%之间。费用相加制是一种后付制,即有投保人就诊住院,保险公司才会支付。比例预算制。保险公司按照投保人在某医院就诊住院的数量和服务项目来确定该医院占保险公司总投保人数和服务项目的比重、比例;
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的数量和服务项目与医院经营者事先做出预算,先按预算总额的一定比例在投保人就诊住院之前付给医院,年中或年底再将另一部分付给医院。比例预算制不是后付制,而是先付制。按日补偿制。保险公司按照投保人住院天数来补偿医院。保险公司将医院的各项费用相加,计算出医院每一年的总支出然后再除以总投入(在此医院就诊次数和住院在天数),来确定每日每位投保人的补偿基数,按基数补偿医院。人头付费制。保险公司按投保人的总数来确定医院负责的保险费用,按每人每年多少钱包给医院,对医院采取超支不补,结余归院的办法,这种付费方式不论投保人是否来院就诊、住院均由保险公司按协议支付。
从经济学角度上看,保险组织大都采取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的收支方式,在一定的时期内,保险组织的筹资比例和金额是确定的,因此,它对医生、医院的补偿总量也应该是确定的。保险组织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保证基金的收支平衡,保证保险目标的实现就必须对医生、医院采取各类的监督制约措施。在保险组织、投保人(病人)、医生、医院这四个关联因素中,保险组织处于核心地位,它通过经济杠杆来控制投保人的流向和保险费的交纳、支出,控制医生选择投保人的数量和范围,控制医院的经营方式及医疗费用的上涨,控制投保人、医生、医院的数量,从而真正达到保险组织少付钱多收钱,投保人少花钱看好病,医生多增收少风险,医院低成本高收益的目的。
(二)我国实行第三方支付模式所面临的问题。
就我国来看,由于传统思想认为提高公民医疗保障水平应属于政府职能,商业医疗保险还并未十分普及,各种医疗卫生条件也并不完善。要实施第三方支付模式,面临着很多问题。
1 医疗保险覆盖率不足,保险构成单一。
构的主体行为也开始市场化。这样,对非营利性公立医院而言,社保机构作为第三方支付者的处境就有些进退两难;
而对于营利性医疗机构来说,在医疗资源有限、选择余地不大的条件下,第三方购买者商业保险公司的谈判力量也必然受到限制。
因此政府要加快对基层医疗服务机构的投入,完善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通过政府公共财政拨款和吸引社会投资、着力培养人才等举措提高基层软硬件医疗卫生条件。
医疗公司工作总结范文第3篇
第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进行筹集和管理。第二,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统一按上年度工资总额的6.3%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缴纳。职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低于公司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为基数缴纳。退休(职)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各单位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以集团公司劳资处核定数额为准。第三,停薪留职人员按公司上年度平均工资的8.3%缴纳后,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不缴纳者不列入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其缴费全部由个人负担,并由所在单位代收代缴。第四,用人单位必须每月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定期公布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对连续两个月未缴或累计欠费10万元以上的单位,可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从欠缴的次月1日起按日罚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医疗统筹基金项下。医疗保险机构还可暂停未缴费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五,缴费单位分立、合并、转让、拍买、租赁、承包时,接收单位或继续经营者必须承担原缴费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责任,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门诊医疗费用支付。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购药发生的门诊医疗费和药费,从个人账户中支付,超支自理。第三,住院医疗费用支付。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职工个人承担起付标准以内的医疗费(离休人员不执行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由统筹基金和职工个人按“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支付。具体标准为:起付标准按就诊医院等级划分,一级、二级、三级医院分别为200、300、400元。起付标准以上至5000元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支付15%;
5001元至10000元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支付10%;
10000元以上统筹基金支付95%,个人支付5%。退休人员自付比例分别比上述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在一个参保年度内,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全额,第二次减半,第三次直接进入统筹。统筹基金每年最高支付限额为公司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国家规定的封顶线)。最高支付限额以外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可以通过大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和社会求助等途径解决。个人账户有余额的,可以用于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属个人负担的部分。“特殊慢性病”患者的门诊医疗费可在统筹基金中支付部分费用。第四,异地安置、长期异地居住的退休(职)人员和因工作需要驻外地工作一年以上的在职职工,其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年度定额包干管理。其门诊医疗费用定额包干标准为本人上年度个人账户配置资金;
住院医疗费用定额包干标准以上年度本公司同类人员人均住院医疗费用为计算基数,超支不补,结余可转下年使用。第五,参保职工因病情确需转院者,必须坚持由低级向高级依次转院的原则,从矿医院转向公司总医院。确因医疗条件和技术力量所限,致使患者必须转公司外检查治疗者,必须经公司总医院提出建议,矿区社会保险公司批准后方可转院、转诊。第六,参保职工住院治疗期间实施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按国家和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标准另行制定。第七,医疗机构和参保职工要严格遵守国家和省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有关规定,超出规定的诊疗、服务和药品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医疗机构的服务管理
医疗公司工作总结范文第4篇
一、工作原则
医疗责任保险遵循“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充分发挥全市统保的优势,引进第三方化解医疗风险机制,切实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医疗责任保险按照“公平公正、保本微利、动态调整”的原则,合理设计条款、科学厘定费率,满足多样化医疗责任保险需求。
市、区县卫生、司法行政、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公司本着“积极探索、稳步推进”的原则,积极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工作,逐步扩大医疗责任保险覆盖面,逐步建立和完善促进医疗责任保险发展的长效机制。
二、实施范围
全市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鼓励和支持其他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三、工作目标
2013年11月底前完成二级(含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的统保工作;
2013年12月底前完成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责任保险的统保工作。已自行投保类似医疗责任保险的,应于保险到期后,参加全市医疗责任保险统保。
四、实施步骤
(一)组织、发动阶段(2013.9.25—10.20)
1.各区县卫生局、市直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医疗责任保险的重要性,加强宣传,积极引导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转变观念,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充分利用保险等经济手段,化解医患矛盾,处理医疗纠纷。
2.保险公司积极与各区县卫生局和医疗机构对接,开展对医疗责任保险知识的普及和培训,为参保医疗机构提供优质服务,逐步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和定期联系制度。
3.各区县卫生局制定实施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方案,结合实际,下达工作目标,落实相关责任。
(二)实施阶段(2013.10.21—12.31)
医疗机构按照医疗责任保险投保办理和理赔流程开展工作(具体见附件)。
1.全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100%参加医疗责任保险,于11月30日前与保险公司签订协议。
2.公立基层医疗机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0%参加医疗责任保险,于12月31日前与保险公司签订协议。
3.鼓励和支持民营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三)总结阶段(2014.1.1—1.20)
各地、各单位认真总结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开展情况,有关工作情况及存在问题书面报送市卫生局。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医疗责任保险对于增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医疗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化解医疗风险的能力,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各区县卫生局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到医疗责任保险在转嫁医疗执业风险、医患纠纷预防处置中的重要作用和意义,要积极引导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切实转变观念,认识到医院在不断加强自身管理、独善其身的同时,还要积极纳入政府和社会为医院所创造的社会保障体系和机制中。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强化医疗风险防范和充分运用保险来转移医疗风险的意识,积极参加全市统保。
(二)认真组织。按照市卫生局统一安排和部署,各区县卫生局要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医疗积极参保,确保2013年底完成全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和公立基层医疗机构参保工作。
(三)强化责任。市卫生局负责全市医疗责任保险统保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导和检查,将参保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对区县卫生局、市直医疗机构绩效目标考核以及“平安医院”创建活动和医院评审工作的考核内容,并与医疗机构校验挂钩。各区县卫生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督促指导辖区医疗机构统一参保。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医调中心切实加强与卫生行政、保险机构等部门、单位的沟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完善调解与理赔的衔接。
市保险行业协会要加强对保险机构承保及理赔工作的监管,配合卫生、司法行政部门对调解员开展保险理赔业务知识培训。
医疗公司工作总结范文第5篇
报告总体分为四个部分,分别从市场环境、产业格局、商业模式、机遇与挑战等方面对中国医疗人工智能产业进行分析。
无论是对中国还是对世界来说,人口老龄化加剧、慢性病患者群体增长、优质医疗资源紧缺、公共医疗费用攀升等都是必须要面对的问题。而随着技术的发展,人们逐渐开始寄希望于通过人工智能来解决医疗行业的痛点。此前,美国咨询公司弗罗斯特- 沙利文公司就曾提到,“人工智能可将医疗效果提高30% 到40%,减少多达50% 的医疗成本”。
在中国,医疗人工智能有着先天的发展优势。一方面,中国人口数量庞大,有充足的医疗数据,为医疗人工智能的发展提供了基石。另一方面,中国足够大的医疗市场也为人工智能企业创新提供了动力。
不负人们所期,近年来中国医疗人工智能市场正如火如荼地发展着。数据显示,自2013年到2017 年,中国医疗人工智能行业共获得241 笔融资。其中,2017 年国内医疗人工智能行业公布的融资事件近30 起,融资总额超过18 亿元。
2018 年,医疗人工智能市场火热依旧。一方面,资本热情不减,大额融资频发,医疗人工智能融资总额再创新高,仅2018 上半年就有18 家公司获投,总金额超过31 亿元。另一方面,已然成熟的互联网巨头,如BAT 等,以及传统医疗相关企业,如飞利浦等也早已重金布局医疗人工智能,大手笔向产业链扩展业务。
作为一种提高效率的工具,目前,医疗人工智能已经覆盖了医疗产业链条上的四大环节。其中,医疗环节以服务患者为主,针对患者提供一系列更精准、更高效的医疗服务。而医药、医保、医院环节则更多是为B 端的医疗机构、企业等服务。并且,医疗人工智能在经历过火热的发展后,迎来了商业化的关键期,目前绝大多数医疗人工智能的公司尚未实现盈利,且其产品多在医院进行试用,但他们已经通过不同的业务模式实现了付费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