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美国相比较,总局在设计大企业管理的职责、职能时,没有统一大企业管理机构设置和功能。以致于目前大企业管理有:“两种模式、三种方式”。“两种模式”即全职能和有限职能:(1)全职能是赋予大企业管理局全部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大企业税收工作总结【五篇】【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大企业税收工作总结范文第1篇
【关键词】大企业;
税务管理;
税务风险;
纳税服务
一、中国大企业的税务管理现状
与美国相比较,总局在设计大企业管理的职责、职能时,没有统一大企业管理机构设置和功能。以致于目前大企业管理有:“两种模式、三种方式”。“两种模式”即全职能和有限职能:(1)全职能是赋予大企业管理局全部的服务和管理功能,包括承担申报表的接受和处理、审计、涉税案件调查和。这种方案可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的服务,减少纳税人在几个税务机构奔波的不便。(2)有限职能的模式是不处理税款征收,集中于为纳税人提供风险管理。“三种操作方式”:(1)成立大企业专业管理机构,全职能管理,如江苏省国税局系统。即省、市、县成立大企业专业管理机构,对所辖大企业实施全职能管理。其特点:一是责权统一,执法主体明确;
二是方便纳税人,避免多头、交叉执法;
三是上下一线,协调规范。此种运行方式和结果已被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专家予以肯定认可。(2)成立大企业专业管理机构,有限职能管理,如安徽省国税系统,其主要职能是风险管理和纳税评估。其特点:一是执法主体基本明确,责权未完全统一,;
二是没有避免多头、交叉执法,纳税服务方面还需努力;
三是上下一线,较为协调规范。(3)不设大企业专业管理机构,成立机关内设科、处,有限管理职能,如四川省国税系统,其主要职能是督导基层税务机构对所辖大企业进行风险管理和纳税服务。
而目前我国大企业税务管理目前存在一定的特殊性:(1)大企业的特征。税收管理上所指的大企业,不仅是指一个企业在销售收入、注册资本、资产总额或其他因素方面达到了一定量的规定性,而且有质的要求。这种质的要求是,必须具有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内部管理科学规范,跨行业、跨区域甚至跨国经营,生产经营分散但总部控制力强,涉税事项相对复杂,有合规遵从的主观意愿,系统风险大。(2)大企业税收管理存在风险。大企业在创造社会财富,贡献税收收入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增加了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中的系统性风险,并且越来越突出地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可能出现不可控的税收风险。当前税收集中度越来越高,而且这种集中的趋势有增无减,少数大企业集中很大比重的税收,特别是增量税收,一旦这些大企业出现了问题,税收形势的可控性将受到一定的影响。另一方面税收征管模式的风险。当前税收征管模式越来越不能适应大企业飞速发展的需要。属地管理原则、多级行政管理体制、分税种相隔离的税收管理方法和分而治之的管理思维与大企业集团的跨地域、跨行业、跨阶层、跨文化、高专业、高科技、高战略、高垄断、高风险的特征有较大差距,大企业集团要求高质量的纳税服务、高效率的税收管理、专业化的管理要求、信息化的管理手段,而当前的税收管理模式仍基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的税源基础,税收征管模式改革已经是一项非常紧迫的任务,税收征管模式不改革,必然面临着巨大的税收流失风险。
二、我国大企业税务管理的问题及成因
我国大企业目前存在着许多问题,而这些问题的背后都有着各自原因,这些原因正是改善我国大企业税务管理的症结点。
(一)纳税服务不能满足企业需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涉税诉求受理与解决渠道不畅;
二是服务内容不具备针对性;
三是企业的税收自我遵从能力和意愿得不到有效提升。
(二)税收管理模式与大企业管理模式不适应。(1)大型企业集团跨地域经营、总部决策、集中核算与现行税收征管属地管理体制下的孤立、分散型管理以及由基层税务机关处理所有涉税事项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这就导致了企业内部风险过高,纳税遵从较低。大企业的税务风险更多地来自企业管理层的纳税态度和观念不够正确,内部控制不够健全,经营目标和经营环境的异常压力等。此外,一些大企业没有建立税务风险内控机制,部分企业尽管建立了风险内控制度,但仍不能有效运用到日常管理和业务工作中,可以说是“有制度,零实践”这些情况的存在,给税务机关税收风险管理,涉税风险服务带来了严峻挑战。(2)税务机关与企业之间信息严重不对称,形成企业总部主管税务机关与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之间“管得着的看不见,看得见的管不着”的现象信息共享程度低,制约深层次纳税服务。有些大企业的征管信息散布于国、地税两系统,或同一税务局的不同部门,信息共享程度及利用效率低。
(三)缺少一支适应大企业专业化管理要求的高素质干部队伍。对大企业实行专业化管理,要求在人员配备上以专家型为主、工作方式上以团队式为主、团队的知识结构上以跨学科跨行业的复合型为主。现有的人力资源配置特点是,非专家型的干部为主,非团队式的管理员个体作战为主,干部的知识结构以常规财税知识为主,由此在业务创新、团队建设上难以形成骨干队伍,对大企业的复杂涉税业务应对能力不强,管理与服务水平不高。
三、完善大企业税务管理的政策建议
(一)建立风险管理和优化纳税服务机制。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要结合税收新政策和管理规定,有针对性地开展对大企业的税政宣传辅导工作,并通过宣传和辅导,帮助大企业纳税人树立税收风险意识。
(二)锁定关联交易,在大企业集团总部层面实施有效的反避税监控。加强反避税工作,既是维护税收权益的需要,也是在全球化背景下维护商业利益的需要。在经济全球化和国际产业分工体系中,中国一直处在产业链的低端,而发达国家则利用资本、技术、专利、品牌等优势一直占据产业链的高端,大肆占有中国稀缺的土地、优质的资源和廉价的劳动力,以高进低出等各种避税方式掠夺中国经济腾飞阶段的红利。因此,各级税务机关要明确工作职责,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税法权威的高度全面加强反避税管理,拓宽信息来源,加强关联申报管理,探索反避税工作途径,推动双边磋商,提高案件调查质量,切实提高反避税的能力和水平。
(三)建设全国大企业税收管理信息平台。建立全国大企业税收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对总局定点联系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各环节、全过程工作的技术支持和各管理层级的信息共享,传递企业诉求,统一工作部署。
(四)建立健全内部工作制度和机制。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总局统筹、协调配合、上下联动、快速响应的原则做好大企业税收管理和服务的各项工作。总局将根据企业风险评测的结果和实际工作需要,统一安排年度工作和专项工作。各地税务机关要统一按照总局部署,遵循各项工作制度和规程,规范开展定点联系企业税收管理和服务工作。
【参考文献】
1、姜跃生.当前大企业税收管理亟待研究和解决的几个问题[J]涉外税务,2010(3):7-12.
大企业税收工作总结范文第2篇
关键词:企业年金;
税收优惠;
EET税制;
财政收入;
养老金
1.问题的提出
当前我国正在大力提倡发展企业年金,而作为一种自愿性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计划,它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经济激励措施。从国外的经验看,税收优惠在这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税收制度作为国民经济调控的主要手段和国家产业政策的重要内容,对企业年金保险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它涉及以下3个环节的税种:缴费阶段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累积阶段的增值收益税、利息税;
领取阶段的个人所得税、遗产税、赠与税。目前各国最流行的是EET税制,即允许雇主与雇员从他们的税前收入中扣除养老金缴费额,并减免养老金投资收益所得税,但在养老金领取时则像对待其它应纳税收入一样,征收个人所得税。EET税制的特点是在当期消费和未来消费之间是中立的,同时确保不能重复征税,它反映的是长期养老金储蓄、在生命期间收入再分配的真实性质。在主要工业化国家里,一般通过税收减免方式、政府担保来促进企业年金发展,早期普遍施行慷慨的税收减免政策。
目前我国税法中还没有针对企业年金计划的税收法规,国务院第42号文虽明确规定,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但现在也只是部分地区制定出了相关的优惠政策,大范围的政策落实尚需时日。目前我国已有上海、福建、安徽、湖北、山西、云南、广东、山东、浙江、新疆等省市了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另外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作为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地区,也享受企业年金税收优惠。各地的企业年金税收政策差异不大,企业缴费税前列支比例一般为企业工资总额4%~5%。除了税收优惠试点范围不够外,还有税收政策考虑不周全的问题。目前42号文只是针对企业缴费阶段的免税政策,没有考虑个人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外企业年金对个人的税收优惠是最主要的,这样可以给员工参与企业年金起到激励作用,保证企业年金有群众参与的基础。另外税收优惠政策还未涉及到企业年金投资管理机构,这不利于企业年金的良好运作及其保值增值。
综上,中国目前对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还不是特别明确,应从政府税收角度出发,探讨中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引起的财政收入短期减少成本,以及其在长期内所带来的宏观经济收益,以实证分析的方法进行成本——收益分析比较,以期望解决政府在放弃一部分财政收入与鼓励企业年金发展之间作出选择的顾虑。这对于我国尽快出台有利于企业年金市场发展的相关税收政策,解除我国企业年金市场发展的税收政策瓶颈,积极地培育和发展我国企业年金市场,真正实现其补充养老保险的功能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际意义。
2.税惠政策的成本分析——财政收入的减少
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最直接的影响是财政收入减少。为了分析的简便,我们把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的以前状态假设为没有企业年金保险。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后,企业把原本以直接薪金方式发放给职工的工资改为以养老金方式发放。
在税惠政策实施前的财政收入状况:假设企业打算给职工增加工资P元,并假设职工原工资水平已经超过计税工资。另外假设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个人所得税税率平均为10%。对于工资P元,政府的税收收入为:
企业所得税:P/(1-33%)×33%=0.49P
个人所得税:P×10%=0.1P
税收总额:0.49P+0.1P=0.59P
现在假设政府免征缴费阶段的企业所得税,鼓励企业发展企业年金保险。在避税动机下,企业决定将原来以直接薪金方式发放给职工P元,改为以养老金方式发放。这时,政府的税收收入为:
企业所得税:[P/(1-33%)P]×33%=0.16P
保险公司营业税:P×8%=0.08P
教育费附加与城建税:0.08P×10%=0.008P
当期个人所得税:P×10%=0.1P
当期税收总额:0.16P+0.08P+0.008P+0.1P=0.348P
当期税收损失:0.59P0.348P=0.242P
以上分析说明,对企业年金保险缴费阶段免征企业所得税会导致税收大量减少,税收减少达到企业年金保险保费增加额的24.2%。
如果再免征缴费阶段的个人所得税,则:
当期税收总额:0.16P+0.08P+0.008P=0.248P
当期税收损失:0.59P0.248P=0.342P
此时,税收减少达到企业年金保险保费增加额的34.2%。
以上为税惠政策带来的短期直接的税收减少,实际上,税收优惠还有间接增税效应:一是提高储蓄率,加速资本积累,从而提高产出,增加税收收入。二是免税降低劳动力成本,使企业雇佣更多的劳动力增加产出,从而增加税收收入。由于税收减少幅度取决于养老金的增长情况,因此我们必须测算出养老金的增长额才能具体估算税收优惠导致的税收损失额。
3.税惠政策的收益分析——养老金增长
如果没有税惠政策,则追求劳动效益和利润最大化的企业一般不会发展企业年金保险计划。因此,对企业年金税惠政策最直接的正面效应是促进企业年金的发展和养老金总额的增长。
在前面的分析中假定,P是企业愿意给职工增加的工资总额。为什么企业只会将工资总额的增加部分作为养老金呢。原因很简单,因为企业年金保险尽管是即期收入,但并不是职工的即期可支配收入。如果企业将原来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工资,改为以企业年金保险方式发放,则职工的可支配收入实际上减少了。这种形式的工资改革显然得不到职工的支持,只有遇到职工的抵抗和劳动效率的降低。因此,只要企业年金保险计划是企业的自愿行为,而不是政府的强制要求,企业就不会将原来的现金工资部分改为养老金形式发放。那么,企业会不会将工资的增长部分,全部作为养老金发放给职工呢?对职工来讲,以企业年金保险的效用低于现金工资的效用。从企业的角度来看,为了从避税中获得最大收益,企业自然会选择将工资的增长部分全部作为企业年金。但是,这样有可能降低职工的劳动积极性。然而,由于企业年金是工资的增加部分,职工的即期可支配收入并没有减少,而实际收入却增加了,只要这部分增加工资不是职工预期到的收入,职工的效用就会提高,职工就会欢迎这种企业年金形式的工资,尤其是在企业年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
当然,如果工资的增长已经被职工预期到了,则企业将增长的工资全部作为养老金,就会造成职工预期效用降低,从而劳动积极性降低,进而影响到劳动生产率。此时,企业年金占工资增长部分的比例取决于企业主和职工谈判力量的对比和职工的工资基数以及储蓄倾向。在一个竞争性的劳动力市场,该比例就会大些。工资基数和储蓄倾向越高,该比例也会越大。
一般来讲,高收入阶层是一个非竞争性的职工群体,但工资增长部分远远低于其意愿的储蓄额,因此对高收入者来说,用养老金发放工资与用现金形式发放工资的效用相差不大。而对低收入阶层来说,尽管用养老金替代现金会大大降低其效用,但他们往往面临一个竞争性的劳动力市场,因此,即使预期到工资增长,在很大程度上也只能听凭企业主用企业年金形式发放工资。更何况,企业在用养老金发放工资时,并不会说是为了免税,而会打着增加员工福利的旗号。
但是,企业不会永远将工资的增长部分以养老金形式发放。企业会遇到两个限制,一个是法定免税上限的限制,另一个是缴费水平和替代水平的限制。第一种情况是政府为了控制税收流失和企业因避税动机而产生的种种不良行为,而采取的一种限制措施,如中国目前在试点阶段只在工资总额4%以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另外即使没有免税上限,企业也会在达到一定的缴费比例和替代率之后停止养老金缴费的继续增长,改为现金工资,增加职工当期可支配收入。
下面我们来估算一下中国的P值有多大,见表1:
如前所述,税惠政策导致当期的养老金增长就是工资总额的增加额。以2005年工资总额为基础,按5年的平均工资增长率13.4%计算工资增长幅度,约为2677.4万元,它基本上会转化为企业年金。由于政府限制免税幅度、且免税限额低于工资增长幅度时,免税上限就会限制养老金增长。当然,总会有企业突破免税上限,不过突破免税上限的养老金并不会影响税收减少额。本文假定企业不会突破工资总额4%的免税上限,且它低于工资增长率,则养老金按工资总额4%增长,数额为799.2万元,见表2:
也就是说,我们已经估算出在没有免税上限时,P=2677.4万元,在免税上限为职工工资总额的4%时,P=799.2万元。现在,我们利用这一结果测算税收优惠政策导致的税收减少额。表3为计算结果。
从表3中可以看出,当只对缴费阶段的企业年金征收企业所得税,且无免税上限时,当期税收减少647.9万元,若有工资总额4%的免税上限,则税收减少193.4万元。当对缴费阶段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都免征,且无免税上限时,税收减少760.4万元,若有工资总额4%的免税上限,税收减少227.0万元,见表4:
表4中的财政收入、税收收入和所得税收入总额都是2005年度的数据,在这里用不同年度的数据进行比较的方法是不太严格的,但并不影响大致结论。表4显示,在无免税上限的情况下,税收优惠政策导致的所得税流失对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收入影响较大,但规定了免税上限4%以后,所得税税收损失也只占所得税收入的4.43%和5.20%。加之所得税收入在税收收入和财政收入中的比例不大,因而,税收减少额对整个财政收入和税收收入的影响非常小,除了规定上限4%的税收损失占财政收入和税收收入为6.11%和6.27%外,其他的税收减少额仅占财政收入和税收总额的2%左右甚至更低。可以说,对养老金缴费阶段的税收优惠,对促进企业年金发展,是成本很低的政策,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和现实中的可行性。
4.结论
从我国企业年金十几年的发展实践来看,税收优惠问题是目前制约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首要因素。由以上对促进企业年金发展税惠政策的成本—收益分析,可以看出:税收收入的减少只是税惠政策带来的短期效应,即使是短期内的税收收入减少,仍然会带来养老金的增长。实际上,税收优惠还有间接增税效应:一是提高储蓄率,加速资本积累,从而提高产出,增加税收收入。二是免税降低劳动力成本,使企业雇用更多的劳动力增加产出,从而增加税收收入。可见,对养老金缴费阶段的税收优惠,对促进企业年金发展,是成本很低的政策,同时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和现实中的可行性。当务之急,政府应消除放弃一部分财政收入与鼓励企业年金发展之间作出选择的顾虑,尽快出台有利于企业年金市场发展的相关税收政策,解除我国企业年金市场发展的税收政策瓶颈,积极地培育和发展我国企业年金市场,真正实现其补充养老保险的功能。
参考文献: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研究所、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3):《中国企业年金财税政策与运行》,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陈天翔(2004).《企业年金税收的困惑》,《中国保险》,2004年第8期
[3]邓大松,刘昌平.中国企业年金制度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大企业税收工作总结范文第3篇
一、 个人所得税征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在此次税收自查中,虽然各个税种都可能或多或少存在问题,但由于个税自身的诸多特点,造成个税在征管中存在问题尤为明显。
(一)个人所得税征税项目的多样性
由于个人取得收入来源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下列各项十一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不但划分为十一类应税项目而且在每类应税项目涉及内容还存在复杂性、多样性,比如工资、薪金所得中个人缴纳的各种保险如何征税、个人取得的各种福利、各种奖金、补贴、津贴如何纳税、企业年金如何纳税、股票期权如何纳税等等问题都是需要企业进行自查的内容,可见个人所得税征税项目的多样性及复杂性是造成个人所得税征管复杂性的原因之一。
(二)个人所得税与个人利益息息相关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为取得应税收入的个人,与自身利益息息相关,所以无论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还是自行申报过程中,一些纳税人往往为了一己之私了,故意通过各种方式对个税少报或瞒报,造成个税征管存在问题。
(三)税收政策调整与财税人员业务素质
由于当前我国面临经济形势的风云变幻,相应的税收政策和法律法规不断调整和变化,有些财务人员由于日常工作繁忙往往忽视了最新税收政策的学习,导致对当前税收政策掌握不准确而造成税务风险的存在。
二、降低个税税务风险的措施和建议
据报道截止2009年8月份国税总局汇总企业自查情况,通过自查过关的企业,只有五六家。可见本次税务自查行动的彻底性和严谨性,如何使企业降低税务自查中个税风险,本人仅就在本次自查中体会进行论述:
(一)企业应高度重视税收自查工作,有的放矢
企业应高度重视税收自查工作,比如有的单位专门成立自查委员会,自查委员会对自查工作周密部署。在自查工作中由于时间紧任务中,所以建议认真对照自查提纲的内容进行自查。自查提纲是税务机关根据以往对相关行业进行检查时发现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出来的带有普遍性的检查提纲,对每一个纳税人的自查都有指导作用。但是值得一提的是,企业在自查时不能仅限于自查提纲的要求,还应该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来自查,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规避自查风险。
(二)全面、准确了解当前有关个税的政策
税收自查目的是检阅企业对税法的遵从度,所以在自查前企业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应查找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关于一般企业普遍适用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总结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6)10号《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30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7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等文件。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敬请企业关注《税务总局关于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在本文件中关于个人所得税中企业向职工发放交通补贴的个人所得税问题、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的个人所得税问题、企业为职工购买的人身意外险的个人所得税问题、企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司向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支付一次性补偿费、企业为职工缴付的补充医疗保险的个人所得税问题、金融保险企业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个人实物的问题都有了政策依据,希望企业在自查中以此为准绳反馈问题。
(三)借助中介机构或专家力量
大企业税收工作总结范文第4篇
一、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方面存在的问题
当前房地产企业在所得税申报方面普遍存在故意少申报收入多申报成本、费用,少计当期应纳税所得的现象。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隐匿预收房款。一是将预收购房者的预付款挂在“其他应付款”等往来账上,或记入“短期借款”等科目,账面不反映收入,但管理人员审核企业当季报送的报表和申报表,可以发现申报的收入与掌握的销售进度不符,报表上反映的往来款增加较多,再实地核查企业的会计核算凭证,不难发现企业故意隐瞒收入的现象。二是用自收凭证收取预收房款,存入非基本账户或其它银行卡上,故意打埋伏,这种做法隐蔽性较强。虽然开发企业最终会因购房者需要开具发票而作收入处理,但明显减少了当期收入,减少当期应缴税金。三是将预收的定金以购房者的名义存入银行,改头换面不作预收款申报收入等等。
2、隐瞒销售收入。与销售公司联手操作,将部分房款存到销售公司账上少开票作收入;
价外收取的代收费用不符合代收代缴规定的另用自制凭证收取不入账或挂往来账上;
收到银行拨付的按揭款后不及时入账,开成账外收入,或挂在“短期借款”科目。
3、延迟结转收入。大多数开发企业都以办理竣工决算为收入结转的时点,通过延迟办理竣工决算拖延收入结转的时间,或者部分开发企业以款项收齐开具正式发票为结转收入的时点,收入确认由企业人为控制,这些做法在房地产企业较为普遍,总局新的31号文件明确了完工产品的三个条件,新的文件有效的遏制了企业故意延迟结转收入的现象。
4、成本费用支出不实。房地产企业的成本费用项目多,构成复杂,专业性强。因此虽然大都数企业成本费用的列支取得的票据是合法的,但税务部门审核时对其支出的真实性和合理性难以准确界定。主要有四种情形:一是开发项目分期进行,对先期开发部分的成本确认困难。如某房地产企业2005年从地税部门开具一份建筑安装发票,注明建筑安装收入8000万元,一次性列入开发成本,记账凭证后未附任何明细,尽管企业仍处在一期开发阶段,该支出额未超出期初预算,但企业也应该提供成本支出的具体构成,是包工包料的应该提供本期开发产品的详细的合同、竣工验收报告等辅助资料,不能提供具体的成本支出明细内容,那就存在人为加大先开发的项目成本的可能,影响当期应纳税所得。房地产企业普遍存在重财务核算资料,轻工程建设审批资料收集保管的现象,财务部门与工程建设部门各司其职,对企业进行评估或检查时大多数企业都不能完整、准确地提供税务部门需要的的预决算资料、相关合同、规划设计审批手续,造成未竣工决算工程项目成本结转审核确认的困难。二是实际开发成本超出预算的企业不能提供确凿的证据。有部分企业存在开发成本的实际支出数明显超过工程预算,企业一般只提供最终的决算资料,并不能提供相关的合同变更书,给出成本增加的合理理由,由中介机构出具的房地产企业决算资料也因各自的利益关系,并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实际开发成本,由此给税务部门的审核带来难度;
三是人员变动频繁,公司前后的管理模式和资料的保管出现脱节。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后或已开盘销售后,一些企业因投资人之间合作关系不佳或实际运作时资金困难等诸多因素撤资换人,由此带来投资人和企业财务人员变动频繁,相关资料保管不善,对审核中发现的有些问题无法给出合理的解释,造成税务部门审核难;
四是部分期间费用的支出数额过大,与实际经营需要不相符。这种情况也较为普遍,有些企业费用中出现大量的办公费支出、劳保用品支出以及工资支出等,没有附物品采购明细,没有人员用工明细,明显存在以虚开、代开的发票或工资支出单列支各种隐性支出,从而使不合法行为变为合法的现象。
5、人为多结转销售成本。主要有两种现象:一是加大先期开发成本费用。现有的大部分开发企业均为项目开发,开发项目虽不大,但多数分期滚动开发,这就给企业人为加大先期开发费用有机可趁。企业在整个开发项目完工前按土地出让合同分期付清土地出让金、拆迁补偿费,在项目开发前期付清规划设计费等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企业全部计入开发成本,不按分期开发的项目分配计算当期的开发成本,必然加大本期计税成本。二是按预算预估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十分注重资金的时间价值,在未形成工程决算时,一般不会按合同总价款全额支付工程款,因此开发企业也就无法取得对方的合法票据,他们会从自身利益考虑根据已付的工程款计算开发成本,或者干脆按工程预算计算开发成本。这两种方式都违背了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第三条及总局31号第八条第4、5款要求开发产品成本必须真实、合法的基本原则,由此带来的后果就是加大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和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减少了当期应纳税所得。
6、混淆期间费用和开发成本的界限。主要表现在:一是混淆开办费和开发成本、期间费用的界限。有些开发企业将正常开工建设后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添置的固定资产等均作为开办费,待工程开工后作为期间费用一次性税前扣除;
二是混淆当期费用和开发成本的界限。最常见的是将成本对象完工前发生的各种性质的借款费用直接在当期费用中列支,售楼部、样板房的装修费用未单独核算时,企业也直接作期间费用税前扣除。
7、财务核算欠规范。会计科目设置和运用较为随意,多数房地产企业都未设立“开发产品”科目,对项目完工的确认从财务资料上无法判断。“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等往来科目的运用较为随意。预收房款时缴纳的地方税金直接记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在年前税前扣除,未通过“递延税款”这一过渡科目核算。
8、视同销售行为不确认收入。企业发生这类行为时一般不会主动向税务部门申报,被税务部门检查或评估发现后再确认收入,如以房屋回建的形式作为拆迁户的补偿、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用土地使用权换取开发产品等等,以少记当期收入。
9、利用关联关系转移利润。一是成立仍属于自已的房地产销售公司,转移利润少缴税。二是关联企业之间开具施工发票、预收预付款只记借款费用,不记应收利息收入等。
(二)税务部门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是政策不明朗。主要表现有四:
1、国税发(2003)83号文存在完工结转的时点不明确,期间费用扣除不统一等不完善之处。总局31号文下发前各地根据自行对政策的主观理解去执行,带来完工确认时间不一致,收入结转不一致等问题。对预售期间发生的期间费用是否应并入当期申报,执行口径也不统一,影响到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的严肃性和公平性。
2、总局的关于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两个文件列出公式均注明按总成本和总可售面积计算单位销售成本,以此作为结转已售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这种方法存在一定的弊端,其确认的计税成本与不同售价产品所确认的收入不配比。例如,某城区以商贸经营为主,但商铺的价格定位较高,与商品房相比高出70%以上,有的甚至2-3倍,除个别处于市中心商铺相对好卖、资金回笼快有较高的利润外,大部分中小规模的企业均出现商品房已售完但商铺迟迟卖不出去的局面,多数是微利或亏损,因此采取这种计算方法显然违背了国税发(2000)84号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的收入与成本费用相配比的基本原则,影响了当期税收的实现。
3、2006年以前文件未规定企业向税务部门反馈房地产开发相关信息应作为纳税人的义务,在征管力量不足的情况下,造成税务部门不能及时掌握企业的开发进展,管理不到位。
4、对账证不健全拟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进行征管,其实际操作有难度。总局31号文明确规定新办房地产企业事先不得直接核定征收,那么对通过核查后拟核定征收的企业如何核定应缴税款,31号文只表述为“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那么实际征收时会涉及三个问题:一是文件所指的“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是指当年应缴的还是房地产企业开工以来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未予明确;
二是按国税发(2000)38号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对房地产企业来说,如从开工以来计算则与38号核定征收办法规定的“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相悖,如按当年预收收入、销售收入或当年发生的成本费用计算核定税款,则又因房地产企业成本按整个项目累计滚动计算而无法核定。三是由查账征收改核定征收后,按38号文第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当年的1至3月底。”再有31号文上述引用的政策告诉我们,按核定征收办法后要促进企业“逐步规范”,这说明核定后仍可再视企业建账的规范程度在每年的1至3月份对企业改按查账征收,那同样存在再实行查账征收时,如何计算企业的开发成本和计税成本,因此新的31号文在核定征收的具体操作上仍存在缺陷,对实行过核定征收又改按查账征收的企业如何进行税款清算,基层一线缺少明细的操作办法。
二是国税部门自身征管力量不足。当前国税部门具有一定房地产管理经验的人员很少,专职管理更难以到位,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制约了房地产企业的所得税管理质量。
三是管理和沟通难不利于房地产管理。一是房地产企业管理难。房地产开发周期长,少则三、四年,多则十年以上,成本费用支出项目多。工程建设编制的预算、签订的合同、变更书,各级项目审批部门的批文等企业没有作为税务机关必须审核的资料妥善保管,或者无法提供,造成税务部门对成本确认困难。加之跨年度审核工作量大、企业法人、财务人员变更频繁,资料保管不善,带来审核工作难以到位。二是房地产业各相关部门的管理信息沟通不到位,国地税分设,部门之间信息的不对称和各自为政,使总局提倡的实行房地产企业一体化管理难以在短期内到位。
二、加强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措施
(一)注重职能部门的信息共享。与国土、建设、规划、房产管理所、地税等部门建立房地产开发信息交流制度,以和职能部门信息共享,及时沟通。这样既规范了房地产企业的经营行为,又有利于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为税务部门及时掌握了房地产企业的开发信息、开发进展,强化动态监控提供保障。
(二)关注房地产开发的重点环节。从立项开始关注开发的几个重点环节:立项报批环节、项目批准环节、分期建设环节、竣工验收环节、开盘销售环节、清盘环节。掌握房地产企业每个环节发生的时点,针对每个环节适时采取管理措施,特别是抓住预售转销售的结转环节,实地核查确认完工时点,及时结转销售、成本。
(三)建立房地产企业管理软件。全面反映企业开发项目的的基本情况:投资总额、开发面积、开发时间,开工时间,预计竣工时间、施工单位等;
根据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制作开发产品备案台账,逐户记载每一套开发产品的建、销、存情况,在预售开始后企业必须在申报时向税务部门报送,从房源上控管。
(四)严格政策界限,强化成本管理。严格按照税法要求,注重审查支出的真实性,防止出现虚开代开人为加大成本费用的现象发生。要抓住几个关键:一是注重建筑工程支出真实性的审核,重点审核土建成本、配套工程成本,参照本地区工程造价指导价查看企业建筑安装工程合同,衡量成本费用水平是否真实、合理,如出入太大,必须要求企业说明超标准的原因。二是注重工程超预算企业成本费用的审核,要求其提供双方签订的变更合同,说明变更的理由是否在合理的范围以内,如没有变更合同与竣工验收报告,税务部门有权根据行业标准直接核定其计税成本;
三是按照收入成本配比的原则准确结转成本,要求企业在按工期分段确认成本的基础上,再按不同开发产品平均销售价格比分配,计算不同类型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使利润在不同价位开发产品之间分布均衡。
(五)强化日常评估和税务稽查。税务管理人员应利用纳税评估软件,加强对房地产企业税收贡献率、所得税税负率、销售收入变动率、成本利润率等主要指标进行监控,季度申报特别是汇算清缴期发现有异常情况,及时加大评估和稽查力度,明显存在偷税情节的,依法严肃处理,问题特别严重、案件重大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六)加大核定征收征管力度。通过日常巡查和评估,经常性对企业进行财务核算和税收政策执行的辅导和检查,对房地产企业尽量采取查账征收方式,最大限度用足用好税收政策,真实体现房地产盈利率较高的客观现状。对财务核算确实不健全的企业,按收入额核定征收,对企业的核定征收从项目开始到销售终结执行到底,加大加强其征管力度。
大企业税收工作总结范文第5篇
[关键词]总部企业 总部经济 税源特点
总部经济作为世界经济的新亮点,在我国也已成为发展区域经济的一种新思路、新视角,目前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杭州、青岛、西安、武汉等中心城市都在吸引总部企业,发展总部经济,其主要原因在于总部经济作为发展区域经济的一种新的经济形态,不仅可以促进区域经济的快速、健康和可持续发展,还能对区域税收做出贡献,同时,一个区域的税收规模又会对该区域的经济产生影响。正因为如此,各中心城市在发展总部经济的同时,特别关注总部经济对区域税收的贡献,这也使得分析总部经济模式下的税源特点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总部企业与总部经济
(一)总部企业及其分类
总部经济是因总部企业在某一区域聚集,并带动该区域相关产业的发展而形成的一种区域经济形态,目前对总部企业存在诸多的界定,尚无统一的定义,笔者认为总部企业是指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所在的机构,是一个企业或集团的战略决策中心、投融资中心和行政管理中心。总部承担战略性决策并直接控制投资、融资、财务、人事、法律等经营活动,同时在企业或集团内部统一配置研发、销售、采购、广告等业务。总部企业可以是一个功能中心,也可以是多个功能中心的不同组合,可以说,非制造业的功能中心就是总部企业。
总部企业可按不同的分类标准划分为多种类型,诸如:(1)按管辖的区域范围分类,可分为区域性总部和全球性总部;
(2)按资金控制权分类,可分为战略导向性总部、资产导向性总部和操作导向性总部;
(3)按价值链分工分类,可分为管理总部、投融资总部、研发总部、营销总部、采购总部和生产总部等,或者是以上各种功能总部的排序组合;
(4)按企业纵向管理结构分类,可分为一级总部、二级总部、三级总部等;
(5)按企业横向管理结构分类,可分为行政总部、投资总部、融资总部、研发总部、销售总部、采购中心、(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办事处、代表处等。
(二)总部经济形成的原因
总部经济是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经济市场化程度的不断加深而出现的一种新的经济理念,是中心城市由于其独特的资源优势吸引企业将总部在该区域集结,而将其加工制造基地向具有一般资源比较优势的区域集中,使得企业内部不同组织结构与区域资源实现最优空间组合,它不仅会降低企业的成本,增加企业的竞争力,同时还会对区域经济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企业将其总部和加工制造基地实现空间上的分离,是企业内部组织结构合理、有效配置的结果,这是因为企业可以同时利用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各自的比较优势资源,实现税后利润的最大化。发达地区拥有信息广泛、靠近政策决策中心、高级人才大量聚集等企业发展的战略性资源,欠发达地区拥有土地、能源、一般加工工人等常规性资源。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资源的禀赋差异较大,通常在发达的中心城市,战略资源密集成本低,常规资源稀缺成本高;
在欠发达地区,常规资源密集成本低,战略资源稀缺成本高。如果企业将总部布局在发达的中心城市,而将加工制造基地布局在欠发达地区,可以使企业以较低的成本价格同时取得中心城市的战略资源和欠发达地区的常规资源,实现两个不同区域的优势资源在同一个企业的重新配置。多个总部企业聚集在中心城市,并由此衍生出金融、保险、战略咨询等一系列知识型服务业集群,知识型服务业集群又进一步带动了一般服务业的发展,由此形成总部经济。
总部经济形成的理论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价值链分工理论、比较优势理论、企业战略理论、企业组织理论、产业集群理论、区域发展理论、中心效应理论等,其中价值链分工理论构成了总部经济理论的重要基础。从价值链分工理论的角度看,总部经济是在知识经济条件下诞生的,经济的全球化演化为市场的全球化,市场的全球化又明显地表现为价值链的重组。企业价值链的形成过程,也是边际利润的形成过程,这是因为企业价值链上的每一项价值增值活动,都会对企业最终实现的利润产生影响。价值链分为企业内部价值链与企业外部价值链,内部价值链是指企业在提供其所经营的产品和服务时,研发产品、制造产品、市场营销和提供服务等的各个环节。企业集团内部的各项经营活动分别处于价值链的各个环节,而各个环节的价值增值活动所需要投入的资源是不同的。比如技术开发环节和售后服务环节是知识密集型或者是技术密集型的价值创造过程,在这些环节中,企业更多投入的是人力资本,即企业经营中所需要的战略性资源。而产品的加工制造环节是资源密集型和劳动密集型的价值创造过程,在这一环节中,企业更多投入的是土地、能源、机器设备和一般加工工人等资本,即企业经营中所需要的常规性资源。企业(集团)为了追求价值的最大化,就必须提高价值链各环节的边际利润,而价值链各环节边际利润的提高,是以降低价值链各环节投入的资源成本为前提的。因此,按照价值链分工理论,企业(集团)将高级人才资本投入多的环节安排在战略资源密集的中心城市,将土地、能源、机器设备和一般加工工人等资本投入多的环节,安排在常规资源密集的欠发达地区,就可以使总部企业和加工制造基地分别获取到各自所需的较低的资源成本,实现价值链各环节的最大增值。
二、总部经济对区域税收的贡献
从经济到税源再到税收,是组织税收收入的基本路径,所以谈及总部经济对区域税收的贡献,就不能不谈及经济和税源。在总部经济模式下,总部经济对区域税收的贡献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总部经济对区域经济增长做出的贡献。总部经济对区域经济增长的贡献主要表现在总部企业在自身直接创造GDP的同时,还通过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间接创造GDP,这也是一个区域根据本地资源优势发展总部经济的重要依据之一。我们知道,未来在国家和地区之间展开的经济竞争,不是仅仅发生在孤立的产业之间,更多的是发生在产业集聚上,总部经济就可以实现产业集聚效应,总部企业作为产业集聚的初端,它可以导致相关产业的新生和集聚,从而实现该区域GDP的乘数增长,珠三角、长三角两大经济区域的产业集聚就充分证实了这一点。经过改革开放20多年的发展,珠三角已形成了主要以轻工制造业、交通运输业、与贸易相关的服务业和物流业组成的产业集群,长三角也已经形成了包括集成电路产业、电脑制造业、重化学工业等一系列产业聚集群。广州、上海作为这两大经济区域吸引总部企业的中心城市,其产业集聚的乘数效应对GDP的贡献是不庸置疑的。总部经济的产业集聚效应不仅表现在某一产业对GDP的贡献,更表现在产业集聚的乘数效应对GDP的贡献。因为,随着总部经济的发展,会带来第三产业与第一、第二产业的高效链接与融合,使第三产业得以大力发展,同时,第三产业的内部结构也会得到调整,新兴第三产业在第三产业中将居于主导地位,一般服务业会受到新兴第三产业的进一步推动。总部经济将通过总部企业自身创造的GDP及其带动的相关产业创造的GDP,共同推动区域GDP的快速增长。
经济增长为税收增长提供源泉和动力,经济增长对税收增长的影响最为直接,也最为显著。一定时期三次产业的增加值之和等于同期的GDP,同样,一定时期的税收主要来源于该时期三次产业的增加值或GDP.有关研究资料表明,在正常的经济运行状况下,经济税源提供的税收收入应占到税收收入总额的70-80%或以上;
税收收入增长应当与经济增长基本保持同步。有的学者在对我国1998-2001年四年间税收增收情况进行量化分析后认为,四年间税收收入的增收有55.2%来自经济发展的因素。由此可以推断,总部经济的发展作为区域经济发展中新的经济增长点,其发展必然会对所在区域的税收做出贡献。以广州市东山区为例,2002年占该区企业总数2%的总部企业,其自身直接创造的利润总额达10亿元,占全区企业利润的70%左右;
总部企业缴纳的税收占全区地税总收入的80%,成为该区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同时,由于总部企业的聚集,使得同期东山区第三产业的增加值占全区GDP的90%多,三产的从业人员超过全区从业人员的80%.
该区总部经济直接创造的企业利润达10亿元,占全区企业利润的七成多。虽然总部企业数量仅占全区企业总数的2%,但其缴纳的税额却占了全区地税总收入的八成,成为该区税收的主要来源。同期东山区第三产业增加值占GDP九成多,从业人员比重超过八成。广州东山区的上述数据还表明,在总部经济模式下,总部经济对区域税收的贡献,不仅包括总部企业自身创造的直接税收,而且还包括其带动的相关产业创造的间接税收。
三、总部经济税源特点分析
(一)总部企业自身税源特点分析
总部企业对所在区域贡献的主要税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契税、资源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和印花税等,从这些税种对区域税收的贡献上看,有的税种表现为不确定性和流动性,有的税种则表现为相对稳定性。
1.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税源具有不确定性和流动性
在总部经济模式下,总部企业贡献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的税源具有不确定性和流动性。这是因为,企业可以将企业(集团)创造的大部分税收,这里主要是指设在总部企业所在区域以外地区(以下简称“其他地区”)的子公司、分公司创造的税收转移至总部企业,也可以将总部企业自身创造的税收转移至其他地区的子公司、分公司,这完全取决于企业(集团)的整体经营发展战略,但无论哪种方式的选择都会对总部企业所在区域的税收产生影响。上述税种的税源不确定和流动的具体表现为:
(1)与总部企业地域上形成分离的子公司、分公司贡献的税收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转移到企业总部,形成总部企业对其所在区域的税收贡献。税源转移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转移收入,即总部企业通过建立销售控制体系(销售总部),将设在其他地区的子公司、分公司的产品以低于市场价、成本价,甚至低于成本价销售给母公司或总公司,将销售收入转移到总部企业,形成总部企业的收入,进而形成总部企业贡献的增值税等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二是合并纳税,此方法不通过转移销售收入,而直接通过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方式,将其他地区的子公司、分公司的利润汇总至企业总部,形成总部企业向其所在区域贡献的企业所得税。这两种税源转移方式的运用,会使总部企业对其所在区域税收的贡献超过其自身创造的税收。
(2)总部企业可以通过资金的控制权、通过转移定价等方式,将总部企业自身创造的税收,从总部企业转移至其他地区的子公司、分公司。比如,总部企业将研发成果低价销售给其他地区的子公司、分公司,将其应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中的一部分税收转移给子公司、分公司,形成子公司、分公司向其所在地贡献的税收。在这种情况下,总部企业对其所在区域税收的贡献可能会低于其自身创造的税收。
造成总部企业贡献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税种税源不确定和流动的原因,主要是由于企业是“经济人”,即每个企业都有其各自的经济利益,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企业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都是为了获取自身税后利润的最大化,税后利润的最大化就意味着企业成本的最小化。为了降低企业的整体税负,企业会通过各种方式将税收转移到低税地区,同时我国各地区适用税收政策的差异、非税政策的差异以及企业自身组织结构的调整等,也都使这种税源转移成为可能。具体原因表现在:一是税收优惠政策及优惠期限的产业。总部企业与设在其他地区的子公司、分公司或常设机构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优惠期限存在差异,总部企业可以通过改变与子公司、分公司的收入结算方式,将利润转移到低税地区。二是企业在不同经营周期所做的动态税收筹划。企业的经营周期包括初创、成长、繁荣和衰退四个周期,企业在这四个周期的获利能力是不同的,创造的税收也是不同的,为了降低税负,企业必须进行动态税收筹划。以从属机构不同形式的选择为例,总部企业是经过成长期走向成熟期的企业,在初创时期,企业可以选择设立分公司的形式,因为企业在设立初期,其产生亏损的可能性很大,运用分公司这种形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可以用其产生的亏损冲减总公司的利润,从而减少总公司的应纳税额。当企业进入成熟期后,企业可以选择设立子公司的形式,这样可以充分利用国家对新建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三是企业整体经营发展战略的实施。为了实施整体经营发展战略,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进行逆向避税筹划,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不仅不减少税收负担,反而会加重税收负担。纳税人在运用这种方法时,减轻税负已不是其主要目的,而寻求企业整体经营策略等其他目的则成为运用此方法的决定因素。比如,企业为了扩大规模和占领市场,或为了满足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以及上级部门的考核指标,往往要实施一些特定的经营管理战略,采用逆向避税可以促使战略的成功实施,由此会形成税源向高税地区流动。例如某总部企业设在中心城市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应享受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在采用逆向避税筹划时,总部企业创造的一部分税收也可能转移至其他地区的子公司或分公司,形成对其他地区的税收贡献。总部经济的特点,就是企业的总部与其从事加工制造的子公司、分公司形成地域上的分离,这就使得企业(集团)创造的税收,会在企业总部与设在其他地区的子公司、分公司所在区域之间进行流动。总部企业对其所在区域贡献税收的大小,取决于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市场经济行为,而我国各地区间税收政策的差异又会为这种税源的流动提供可能。
2.个人所得税和其他各税税源具有相对稳定性
总部企业从功能上看,可以有管理型总部、投资和融资型总部、产品研发型总部、市场营销型总部、采购型总部和生产型总部等,总部企业也可以是上述不同功能型总部企业的不同排列组合。这些总部企业从人员构成来看,主要是由大量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高级营销人员等组成。有资料表明,这些高级人才的平均工资水平大约高出全国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这对于我国个人所得税近一半的收入来自工资、薪金所得来说,这些高级人才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无疑对区域税收贡献是较大的。此外总部企业的一些高管人员还会有股息、红利所得,而根据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无论是工资、薪金所得还是股息、红利所得,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都应由总部企业代扣税款,并向总部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代为缴纳。总部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对区域税收来说,不仅是一笔可观的税收收入,而且税源稳定,即总部企业代扣的个人所得税,不会像总部企业创造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那样,有可能转移到其他地区的子公司、分公司,形成对其他区域的税收贡献。
总部企业缴纳的其他各税,如房产税、契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和印花税等,虽然与主体税种相比,这些税种税额较少,但它们通常不会受到总部企业经济效益好坏的影响,也不会像主体税种那样具有不确定性和流动性。总部企业创造的这些税收,税源稳定,可以全部表现为对总部企业所在区域税收的贡献。
(二)总部企业带动的相关产业税源特点分析
总部企业在某区域的聚集会带动该区域相关产业的发展,特别是第三产业的发展。带动的第三产业具体包括:由银行、证券、信托、保险、租赁等组成的金融服务业;
由通信、网络、传媒、咨询等组成的信息服务业;
由会计、审计、评估、法律服务等组成的中介服务业;
由教育、培训、会议展览、国际商务、现代物流等组成的新型服务业等,此外还包括房地产业、交通运输业、餐饮业、娱乐健身业等。
这些相关产业创造的税收包括营业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及房产税、契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和印花税等税种,这些税种的税源对总部企业所在区域的贡献是相对稳定的,但不同行业也有其不同的特点。
1.金融保险业税源特点
金融保险业缴纳的主要税种是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其中营业税的纳税人是指:(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2)信用合作社;
(3)证券公司;
(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5)保险公司。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为5%,其计税依据则根据金融保险企业提供的服务项目不同分别进行规定。金融保险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33%,其纳税地点为国家政策性银行和商业性银行系统,分别以独立核算的总行、分行为纳税人;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的所得税,分别以独立核算的总公司、分公司为纳税人;
地方银行和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及城市信用社等非银行金融企业,均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总部企业衍生的金融保险企业,其创造的营业税通常可以贡献给总部企业所在区域,但企业所得税则视衍生的金融保险企业是否是独立核算的总行、分行或总公司、分公司而定,只有独立核算的总行、分行或总公司、分公司,其创造的企业所得税,才能贡献给总部企业所在区域。
2.信息服务业、中介服务业、新型服务业(除现代物流业)税源特点
信息服务业、中介服务业、新型服务业(除现代物流业)以及房地产业、交通运输业、餐饮业、娱乐健身业等企业缴纳的主要税种是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其中5%的营业税均贡献给总部企业所在区域,而企业所得税在通常情况下,也会贡献给总部企业所在区域。但一些规模较大的企业在总部企业所在区域设立的是分公司,如果分公司不是独立核算的纳税人,且总公司设在其他地区,则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要汇总到总公司,不体现为对总部企业所在区域的税收贡献。
3.现代物流业的税源特点
现代物流业缴纳的主要税种是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其中按17%的税率征收的增值税,通常会贡献给总部企业所在区域,而企业所得税则根据该物流企业是否是独立核算的纳税人,如果是独立核算的纳税人,则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应贡献给总部企业所在区域。
现代物流业缴纳的主要税种是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其中按17%的税率征收的增值税,通常会贡献给总部企业所在区域,而企业所得税则根据该物流企业是否是独立核算的纳税人,如果是独立核算的纳税人,则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应贡献给总部企业所在区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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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赵弘 总部经济[M] 中国经济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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