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关键环节在于“真实出售”,即证券化发起人将经过组合的贷款卖给特设机构(SPV),从而将贷款回报风险同贷款发起人自身的风险相隔离。对“真实出售”的认定涉及到证券化在财务报表上的列报方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度证券试用期工作总结【五篇】,供大家参考。
证券试用期工作总结范文第1篇
一、我国实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应予规范的基本会计问题
(一)对金融工具终止确认的标准作出规定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关键环节在于“真实出售”,即证券化发起人将经过组合的贷款卖给特设机构(SPV),从而将贷款回报风险同贷款发起人自身的风险相隔离。对“真实出售”的认定涉及到证券化在财务报表上的列报方式,如果贷款转让是一项融资,则转让人所获得的资金被当作负债处理,贷款仍保留在资产负债表上;
如果转让被看作是出售,则贷款账面价值将从资产负债表上划去。证券化作为一项创新金融工具,在贷款转移过程中,发起人银行可能仍以各种方式与已转移的贷款或受让人发生关联,该贷款组合的转移能否被确认为销售,从而在资产负债表上终止确认?目前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和美国第125号财务会计准则报告均认同“金融合成法”,即当不再“控制”已转让的金融资产时,应将相应的转让交易核算为一项“销售交易”;
反之,则应核算为一项“融资交易”。我国是否认同“金融合成分析法”,对于“控制权”转移如何把握,会计准则应给出比较易于操作的、具体的标准,以便于尽早帮助准则使用者判别证券化交易的实质及规范会计处理、报表编制。
(二)对贷款转移的会计处理作出规定
目前贷款转移在国内已经出现,但对其如何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准则尚未规范。这里涉及的一个会计问题是贷款公允价值确认问题,公允价值是市场条件下贷款买卖双方公平交易自愿达成的价格。在现行剥离不良资产实务中,银行将已发生事实减值的贷款按账面价值确认长期债券投资成本,按期结计投资收益,这种处理尽管操作简单,但高额收益计入当期损益有悖于稳健原则,对于银行来说,贷款剥离损益即转让日贷款公允价值同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予以体现。
对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来说,在我国金融工具市场不活跃的国情下,可以研究采用国外金融市场中已比较成熟的技术棗折现现金流分析和期权定价模型,并以此为基础,在买卖双方协商基础上确定贷款出售价格并结计损益。同时,建议对损益表目前的栏目和进行改进,单独设置反映贷款转移或处置损益的项目,以便于增强损益表可理解性和有用性。
(三)对证券化带来的会计报表合并问题予以规范
为证券化交易而建立的特设机构(SPV),其作用在于破产风险隔离,存在形式多样,与发起人有着千丝万缕的利益联系。比较典型的情况是在高级一次级证券发行方式下,发行人/特设机构发行两类资产支持证券棗高级证券和次级证券。高级证券优先享有相关贷款的现金收入,所有的损失将首先由次级证券承担,当高级证券持有人得到完全支付的情况下,次级证券才能被支付,发起人通常通过保留次级证券(低信用证券)来承担信用风险。由贷款组合产生的现金流量在偿还高级证券固定数额的本息后,剩余利润全部归属次级证券持有者。这时发起人就通过承担风险成本和接受方案的剩余利益而获得交易的剩余风险和报酬。根据现行以控制权作为判断合并与否的会计标准,对于证券化结构下如何判定发起人与发行人/特设机构的关系,以正确判定特设机构应否并入发起人会计报表内,会计准则应给出操作性强的、具体的判断标准。
(四)规范证券化结构下会计信息披露
建议会计准则对住房抵押证券化结构下会计信息披露作出规范。具体地说,就是要求披露贷款转让的金额及转让目的、转让所产生的损益,有否回购协议及条款,以使证券化从一开始就走入比较规范的轨道。
二、对商业银行试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会计问题的思考
从会计实务角度对商业银行试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进行设计,笔者提出以下几点考虑:
(一)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会计处理方案设计原则
由于证券化基础设施并不完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在我国的推进还难以做到一步到位。商业银行在特设机构(SPV)难以在短期内建立起来的宏观背景下,在其内部尝试这一创新金融工具,从会计处理角度面临的两个现实问题首先是如何对待“真实出售”问题,其次是如何在避免混合收账的前提下,确保收款程序迅速而高效。
1.关于“真实出售”,笔者建议在现行实务下,核算处理宜绕过贷款出售带来的损益确认问题。理由如下:首先,如果商业银行是在其内部尝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并承担最终风险,由于其几乎不存在破产风险,虚拟特设机构不论在形式上成立与否,都不会是准证券化结构意义下具备资格的特设机构,因此“真实出售”也就不再具有存在的基础;
其次,从技术处理角度看,在证券化较普遍的西方发达国家,证券化是一种市场行为,对贷款转移的判定和交易损益的确认计量,具有较为客观的基础。在我国商业银行总分行体制下,即便在总行设立虚拟SPV或类似机构,由于总分行之间不是一种公开市场环境下的平等交易关系,因此其贷款转移价格只能是“非正常交易”价格,其实质是总分行之间利益关系的调整,其确认的技术难度很大,并且在相关税收政策不明朗的环境下,还会带来税收方面的问题。笔者认为在会计准则尚未出台等现实条件下,人为对贷款转让按出售进行处理,即难以体现“真实出售”在证券化结构下所起到的作用,又人为加大证券化交易成本,意义不大。
2.在避免混合收账的前提下,确保收款程序迅速而高效,这是与证券化结构下商业银行作为发起人同时作为服务商所承担的操作风险相联系的。在证券化过程中,发起人要不间断地对所转让的贷款提供服务。借款人按期向发起人支付贷款本息,发起人须将所收得的款项及时正确入账,将收到的资金定期交给发行人,对于不能按期支付本息的借款人努力寻求补救措施。发行人与发起人通过契约达成此种责权关系,发起人为此获得服务费。由于我国商业银行总分行制与西方国家有着不同的特点,因此结合我国现实,总分行制下如何避免混合收账,及迅速有效地集中贷款库本息以偿还债券本息,是一项崭新而有意义的课题。笔者认为在此上,我们应与提高处理含量相结合,通过强化内部控制制度和技术手段为贷款库收贷收息及上划提供保障。
(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贷款库账务处理方案及比较
我国商业银行试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会计核算面临的难点问题是如何进行贷款库的核算,以避免混合收账,确保贷款库收回本息及时正确集中于总行。结合上文,笔者就贷款库核算提出两种账务处理方案:
方案一:(入选贷款库)贷款账保留在分行。贷款账仍然保留在经办行,总行不建立贷款账,经办行定期将收得的贷款本息以借款(或其他)方式转入总行专设存款账户,用于偿还债券本息或进行投资运作,同时,由总行对贷款库所涉及的分行依据其贷款本息实收情况进行单独考核并支付服务费。对涉及到的与披露有关的会计信息专设科目,由总行通过行内信息系统予以掌握。
此方式适应“分步尝试,逐步到位”的我国商业银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模式的业务特点,对贷款库本息收回情况通过财务手段进行考核,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账务处理结果的真实性,同时由于不存在对账环节,降低了会计操作成本。
方案二:(入选贷款库)贷款账集中到总行,经办行辅之以表外账,总分行之间定期对账。在总行设立(入选贷款库)贷款账,总行和经办行之间建立委托关系,总行以账面价值转入(入库)贷款,在账务处理上表现为分行在总行存款增加,总行住房抵押贷款增加,经办行负责收取贷款本息、登记表外账并按期上划总行,由总行记入相应账户,总行和经办行定期对账,以保证双方账务处理准确一致。此方式下,对贷款库专设一级科目以满足披露需要。
此方式在形式上将证券化结构的特点体现得更为明显,但在贷款转移环节,由于总行将发债所得资金用于弥补相关分行,从而限制了调度发债资金的自由度,并且传统方式下对账环节的存在,加大了会计处理的繁琐程度。
在我国商业银行试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会计处理问题上,笔者认为应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在满足“分步尝试,逐步到位”的业务现状前提下,尽可能降低核算成本。在不设立具备资格的特设机构(SPV),由商业银行内部试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情况下,要求贷款库账务处理取得准证券化结构下的隔离效果是不现实的。
证券试用期工作总结范文第2篇
在最平淡的时间点上,备受期待的信贷资产证券化悄然到来。4月3日,央行公告,宣布对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实行“注册制”管理。
在此之前,包括工行行长杨凯生、中投副总经理汪建熙等在内的业界大腕,曾多次呼吁启动信贷资产证券化,破题银行外部融资困局。此举被业内认为是打通了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最后一公里”,意义重大。
发展空间无上限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银行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资产产生的现金支付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信贷资产证券化实行注册制,因为其具有优化银行信贷结构、缓解银行资产质量压力等优点,被市场视为银行重大利好。
中信建投银行业首席分析师杨荣表示,央行推出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注册制,重点在两个方面。一是产品可以跨市场发行和交易。二是推动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做市制度。第二点解决了资产支持证券流动性不足的问题。因此,杨荣预计今年的资产证券化产品规模会在去年快速发展的基础上继续大规模增长。他认为,今年的发行规模或在8000亿元左右。而不同类型的银行业机构中,城商行和农商行的发行积极性更强,主要是因为这些地方性银行对资本补充的需求更大。
2014年是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的元年。以成功招标为统计口径,2014年银监会监管体系共发行96单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发行总额达到3850.94亿元,超过了2005-2013年全部发行额的总和。
早在2013年,国务院总理就主持召开了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促进健康服务业的发展,决定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
招商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创新融资部总经理胡晓和认为,监管环境的逐渐放开也起到催化剂的作用。截至目前,信贷资产证券化已经由试点转向常规,并由审批制转向备案制。在此背景下,发行主体开始呈现多元化的格局,继大型商业银行之后,地方性商业银行、财务公司逐渐参与到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中来。
从需求的层面讲,银行业经过10年的高速增长,已经积累了大量的信贷资产,同时占用了大量的银行核心资本,银行为盘活存量资产、进一步拓展业务、释放核心资本有大量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需求。此外,投资者对于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越来越热情,并在投资端推动着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高速发展。
十年蓄势
十年磨一剑,从2005年启动试点到如今的常态化发展,资产证券化相关政策的出台也是在“边试点,边推进”。
2005年4月,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正式拉开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帷幕。2008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席卷全球,过度证券化的金融衍生品被看作是此次危机的罪魁祸首。此后,我国的资产证券化试点陷入停滞。数据显示,在此后的三年时间里,银监会主管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共发行 17 单产品,规模合计 667.83亿元。
直到2012年5月,人民银行、银监会、财政部联合下发重启了资产证券化试点,初始试点额度为500亿。2013年8月,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扩容,总额度达到4000亿元。
在各方的推动下,2014年11月,银监会《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登记工作流程的通知》(也称“1092号文”)将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由“审批制”改为业务“备案制”,不再针对证券化产品发行进行逐笔审批,并取消额度限制,标志着信贷资产证券化进入常态化发展。随后,银监会于今年1月发文核准了27家银行开办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资格,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制进入实质运行阶段。
中债资信政策研究部总经理杨勤宇在梳理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重启以来监管规则后认为,监管的思路是按照“促发展、防风险”的总体要求,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放权,采用更为市场化的管理方式,激发市场活力。
在机构看来,央行的“注册制”与银监会“备案制”相衔接,进一步简化了发行的流程。且在注册申请报告上央行也进行了较大程度的简化,仅包括涉及资产支持证券注册发行的必备信息,不含发行说明书等具体发行文件,极大地提高注册环节的效率。
“我们正在做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但销售很困难,因为优先档的收益率都快跟银行理财收益率倒挂了。”一位城商行投行部人士表示,该行刚拿到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资格不久,但由于目前资本市场过于火爆,加上降息后导致基础资产价格下降,进一步压低产品收益率。
该城商行人士进一步表示,今年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未必能达到市场和监管部门的预期,理由是经济下行使得银行可投资的优质资产不多,“一方面存贷比压力没那么大,另一方面银行恐怕没有那么大的动力把优质资产拿出来做资产证券化”。
中信建投的一份研究报告也认为,与国外相比,国内资产支持证券的二级市场交易并不活跃。而且作为一种全新的金融产品,普通投资者的持有量很小,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银行互持现象严重。商业银行是中国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最大持有者,其持有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占比曾经在80%以上。虽然该比重已经出现下降趋势,但是仍在 50%以上。
不同于美国次贷
防范金融风险已成为当下市场的主题。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以CDO形式为主导,基础资产为公司类保证和信用贷款,风险环境有别于次贷危机时美国的MBS(个人住房按揭贷款)。
次贷危机时期,美国爆发系统性风险的是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及其次级债券:由于房地产升温和低利率导致购房热潮,次级贷及衍生品规模持续放大,当房地产市场降温,利率持续上调造成房贷还款违约率走高,银行出现严重问题,进而导致次级贷及其衍生产品出现信心危机,引发次贷危机。而我国主要CDO信贷资产证券化,主要的基础资产是公司类保证和信用贷款,风险分散于各个行业和地区,集中爆发的可能性较小,除非是发生全局性的系统性风险。
证券试用期工作总结范文第3篇
千呼万唤始出来
作为在国际上及中国香港地区已经相当成熟的金融品种,融资融券与股指期货在中国A股市场是“千呼万唤始出来”。这一金融业务创新,无疑将成为加快中国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不断丰富证券交易方式,完善市场功能,继续夯实市场稳定运行的内在基础,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展望2010年行情,从基本面上看,2010年实体经济将进一步复苏。A股目前结构性泡沫较为明显,融资融券、股指期货等金融创新产品推出,将促进市场热点风格有望逐渐转换。
市场影响预期
一、融资融券、股指期货将给市场带来新增交易流动性,对活跃证券市场,增加金融机构尤其是券商的中间服务性收益具有正面影响。融资融券总体上对券商股是利好,尤其是资本金雄厚的券商,未来市场格局将呈现强者恒强。
长远看,对券商业绩的贡献合计可以达到40%。股指期货对券商收入贡献在10%左右。按照成交额每天1800亿元至2800 亿元进行敏感性分析,预期股指期货将为券商带来163.4亿-254.1 亿元左右的收入。融资融券可以提升券商收入30%左右。如果融资融券交易额占到市场成交额的15%左右,则融资融券金额将达到5000亿-8000亿元左右,为证券业贡献500亿-700亿元左右的收入。
二、融资融券、股指期货将使投资者对大盘蓝筹的需求上升,估值溢价会提高。从成熟市场经验分析,将使得大型蓝筹股有更好的流动性,由此将改变市场投资风格,强化大盘蓝筹股的核心地位。但由于可以反向操作,长远来看,投资行为还是基于基本面。
A股市场三大板块值得关注:第一个是期货概念的,包括上市的期货公司或者参股期货公司的上市公司;第二个是券商股;第三个目前估值水平比较低的大盘蓝筹股。
专家观点
一、有助于改善市场的流动性,激活和吸收市场的非银行信贷资金
国泰君安研究所所长李迅雷表示,去年中国银行新增信贷10万亿元,今年银行信贷预计为7.5万亿元,减少了25%,中国经济要发展,资金缺口明显。融资融券和股指期货的推出,将有助于改善市场的流动性,激活和吸收市场的非银行信贷资金,扩充股市的流动性。
二、推出融资融券和股指期货恰逢其时
宏源证券研究所所长程文卫表示,“千呼万唤始出来”的融资融券与股指期货,在现在A股的点位推出来是慎重的考虑,毕竟前期经过下跌又出现了“型”转,市场处在相对均衡的状态;此外,股权分置改革以后,进入2010年,股市80%-90%会进入全流通时代,在这个时侯推出融资融券和股指期货恰逢其时。
三、未来散户赚钱有些难
银河证券研究所策略研究总监秦晓斌认为,融资融券与股指期货推出后市场波动幅度会变小,因此担忧这两项业务的推出会降低散户的收益预期。他解释道,现在一个散户投资者说50%利润看不上,他们需要一倍、两倍、三倍,以后波动幅度变小了,可能会觉得50%就不错了。市场相对平稳一点,赚钱相对难一点。
四、不要过度地使用杠杆
中期嘉合期货公司总经理许诺表示,股指期货和融资融券推出之后,投资的杠杆率增加了。对应于投资者来说,投入资金100万元,但是资金代表的价值可能变成了1000万元,一定要把握住杠杆的概念,不要过度地使用杠杆。
融资融券篇:“试点先行、逐步推开”
“融资融券”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本所上市证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
融资,又称“买空”,即借钱买证券。证券公司借款给客户购买证券,客户到期偿还本息;融券,又称“卖空”,即借证券来卖,然后以证券归还,证券公司出借证券给客户出售,客户到期返还相同种类和数量的证券并支付利息。
目前,国际上流行的融资融券模式有四种:证券融资公司模式、投资者直接授信模式、证券公司授信的模式以及登记结算公司授信的模式。投资者在开立证券信用交易账户时,须存入初始保证金,融资的初始保证金要有一定的比例。在中国香港,初始保证金比例为10%,融资可购买股票为初始保证金的10倍。
目前,共有11家券商参加了三次融资融券全网测试,而首批试点券商也将从这批券商中选出。申请试点券商需要报送相关专业评价的申请材料。其中报送的试点实施方案中需要明确业务决策与授权体系、业务开展计划、主要业务环节、业务隔离与风险监控、业务技术系统、业务合同与风险揭示书以及客户管理与投资者教育等。最终的决定由证监会做出。
1月27日,上海证券最新的报告中预计,招商、海通、中信、光大四家上市券商自有资金/净资本比例均在70%以上,特别是光大证券,在IPO后资金实力大为充实。四家券商均符合监管层对于融资融券试点券商的要求,有望入选第一批融资融券试点。
根据证监会的相关指导意见,试点公司应该按照不低于融资融券业务规模50%的比例计算业务风险资本准备,并且严格遵守使用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要求,公司用于融券业务的自有证券必须是金融资产科目内“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项目下的标的证券。
试点期间,券商融资融券业务规模有可能达到净资本的10%-30%左右。考虑到参加融资融券联网测试的11家券商(招商、海通、中信、光大、国泰君安、申银万国、国信、广发、银河、华泰、东方)自有资金共计约1400亿元的规模,“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合计约为500亿元,由此可见,试点券商的融券业务规模总量非常有限。此外,短期内,试点券商的做空动力不足,融券业务发展速度不会太快;而融资业务的发展会超前于融券业务。
报告警示,融资融券因其创新金融工具的特征,可能在未来市场变化不确定的环境下,对市场产生负面影响,导致创新业务监管政策出现反复,并导致证券市场出现调整,券商主要收入所依赖的经纪业务、自营业务均受影响出现下滑,从而影响上市券商的股价表现。
据悉,未来的3个月内,证监会将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净资本规模、合规经营、净资本风险控制等指标和试点实施方案准备情况,择优选择优质证券公司进行融资融券业务的首批试点,并根据试点情况和市场状况,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据透露,业界已对融资融券业务门槛形成初步共识。除监管层明确规定的标准外,投资者应符合的条件是:普通证券账户开户满18个月,证券账户资产总值在50万元以上,开户手续规范齐备;金融总资产在100万元以上;普通账户最近6个月内交易5笔以上;机构投资者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具有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力,无重大违约记录。
融资融券业务具体操作中,监管层在制定原则性规定后,将具体门槛划定权交给了有望开展该项业务的券商自主确定。因此,就算投资者符合以上条件,券商还将根据投资者的基本情况、交易记录和内外部信用记录等信息对投资者进行信用评级。如果信用等级过低,投资者也无缘融资融券。
融资融券进程一览
1、2006年6月30日,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2、2006年8月21日,沪深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
3、2006年8月29日,中证登《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4、2006年9月5日,证券业协会制定并公布《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和《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5、2008年4月8日,证监会就《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若干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6、2008年4月25日国务院正式出台《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6月1日起实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7、2008年10月5日,证监会宣布启动融资融券试点。
8、2010年1月8日,国务院原则同意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
基本常识
标的证券――可作为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其中包括:1)符合上交所、深交所规定的股票;2)证券投资基金;3)债券;4)其他证券。
折算率――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应当以证券市值一定折算率进行折算。
保证金――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必须向证券公司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证券充抵,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与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价款,分别存放在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作为对该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担保物。
维持担保比例――指客户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 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利息及费用)。
强制平仓――当投资者未按规定补足担保物或到期末未偿还债务时,将被证券公司立即强制平仓,平仓所得资金优先用于偿还客户所欠债务,剩余资金计入客户信用资金账户。该指令由证券公司总部发出,且发出平仓指令的岗位和执行平仓岗位的指令,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其操作应当留痕。
保证金可用余额――指投资者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投资者未了结融资融券已占用保证金和相关利息、费用的余额。
股指期货篇:“做空吸金,双向搏击”
股指期货是国际市场成熟的期货品种和风险管理工具。全称股票价格指数期货,也可称为股价指数期货、期指,是指以股价指数为标的物的标准化期货合约,双方约定在未来的某个特定日期,可以按照事先确定的股价指数的大小,进行标的指数的买卖。作为期货交易的一种类型,股指期货交易与普通商品期货交易具有基本相同的特征和流程。
2006年9月,经国务院同意,证监会批准成立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三年多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完成了沪深300指数期货的合约设计、规则制定以及股指期货挂盘交易的各项技术系统建设,并开展了大量的投资者教育工作,目前前期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基本就绪。
宏源证券研究所所长程文卫表示,股指期货的推出让市场增加了做空机制,改变了市场只能上涨才能获利的局面,长期来讲有利于减少市场的波动,并且进一步提现股票的实际价值。另外金融类创新品种的不断推出,对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发展是非常有利的。从境外经验看,股指期货的推出不仅能增加券商期货佣金收入,更可通过套利、避险等功能一改券商传统高风险的盈利模式,提升券商股的估值水平。
中国农业大学期货与金融衍生品研究中心主任常清表示,股指期货正式获批对于期货市场来说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对于完善国内期货市场将起到重要作用;股指期货的推出丰富了投资者的资产组合,更有利于投资者采取主动措施。他说,股指期货的推出,也为利率、汇率等期货品种的上市铺平了道路,期货市场未来将得到更快发展。
与此同时,燕京华侨大学校长华生却表示了担心。他说,中国的资本市场还不够成熟,对股指期货标的物的编制将产生一定的局限性,比如说大盘蓝筹股,现在A股中的很多大盘蓝筹股是总市值很大,流通盘不大,则很可能出现股指纵,无论是以总市值还是流通市值计量,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建议在推出股指期货之前,这些前期的准备工作还需进一步做到位。
未来3个月内,证监会将统筹股指期货上市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明确金融机构的准入政策、审批股指期货合约以及培训证券公司中间介绍业务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接受投资者开户等工作。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则和各有关方面配合做好股指期货上市交易的准备工作,确保平稳推出。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郭田勇认为,国际上金融期货市场经过将近30年发展,使整个国际资本市场地格局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对中国来说,资本市场未来要不断地走向国际化,股指期货恐怕都是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推手。在全球市场进展来看,股指期货推出以后,一方面给各类投资者提供了一个新的买卖品种,另外一方面,对保持市场地稳定性,特别是对于机构投资者有了一个重要的避险工具。
自1982年美国堪萨斯期货交易所(KCBT)推出价值线指数期货,股指期货已经有近30 年的历史。
根据对东亚地区的5个股指期货――中国香港恒生指数期货、新加坡日经225 指数期货、韩国KOSPI 200 指数期货、中国台湾加权指数期货、中国香港的H 股指数期货的分析,可以得出一些结论:股指期货上市前股市一般都会上涨;上市后股市跌;股市的长期趋势不会因为股指期货上市而改变。
金融学理论认为,股指期货并不会改变投资人买卖股票的意愿。股指期货上市前股市涨,上市后股市跌,合理的推论是,股指期货上市前,机构为了取得指数的话语权,会将手中的持股调整到大盘蓝筹股,进而推升指数。上市后,为了操作股指期货,必须准备一笔保证金,所以会卖出一部分股票筹得现金,进而造成指数下跌。目前,已经把“沪深300”指数作为交易标的,为此,沪深300指数的权重股近期可能会受到资金追捧。
日本开办股指期货的初期,吸引了股票市场的资金流向股指期货市场,从而使股票市场的交易有所减少。但股指期货还有另外一个效应,即可吸引场外资金。由于股指期货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个规避风险的工具,扩大了投资者的选择空间,因此开办股指期货交易会吸引场外观望资金实质性的介入股票市场,从而平抑对股市流动性的影响。
美国的情况是,开办股指期货交易之后,股市和期市的交易量都有较大的提高,呈双向推动态势。从中国的情况来看,由于开放式基金、社会保障基金、保险资金等大的机构投资者未介入或只部分地介入股市,加上银行存款不断增加,场外资金可谓规模庞大,因此,中国推出股指期货可望增加市场的流动性。
据悉,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还会陆续推出利率期货、国债期货、外汇期货等其他类型的金融期货,提高整个金融市场的效率。中国金融期货市场有着非常广阔的发展前景。
股指期货与股票的区别
1、股指期货合约有到期日,不能无限期持有;股票买入后正常情况下可以一直持有,但股指期货合约有确定的到期日。因此交易股指期货必须注意合约到期日,以决定是提前平仓了结持仓,还是等待合约到期进行现金交割。
2、股指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制度,即在进行股值期货交易时,投资者不需支付合约价值的全额资金,只需支付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履约保证;而目前中国股票交易则需要支付股票价值的全部金额。由于股指期货是保证金交易,亏损额甚至可能超过投资本金,这一点和股票交易也不同。
3、在交易方向上,股指期货交易可以卖空,既可以先买后卖,也可以先卖后买,因而股指期货交易是双向交易。而部分国家的股票市场没有卖空机制,股票只能先买后卖,不允许卖空,此时股票交易是单向交易。
4、在结算方式上,股指期货交易采用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交易所当日要对交易保证金进行结算,如果账户保证金不足,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否则可能会被强行平仓;而股票交易采取全额交易,并不需要投资者追加资金,并且买入股票后在卖出以前,账面盈亏都是不结算的。
沪深300指数:股指期货以沪深300指数为标的。根据中证指数有限公司2006年11月24日公布的沪深300指数编制细则,沪深300指数的成分股权重不是简单地以流通市值或者总市值作为加权因子,而是以调整市值(=调整股本数×收盘价)来计算权重的,而要计算调整股本数,则涉及到自由流通量和分级靠档两种算法,自由流通量剔除了由于战略持股性质或其他原因基本不流通的股份。由于沪深300指数中金融股占的比重太大,相对比较容易造成操纵,而国际板也是一大看点,如果中移动、中国电信等大盘股能回归A股并加入沪深300指数,相信对市场的稳定有利。
股指期货每手买卖数量是沪深300指数一个点乘以300元。现在沪深300指数大概有3000多点,乘以300元,就是说每一手买卖标的量就会达到100万元以上,按照保证金率10%计算,投资者做一手,至少要掏10万元。关于股指期货保证金率,国际上一般非常低,只有3%、2%、5%,而中国股指期货地保证金率高达10%,在国际上是最高的,正是基于对风险控制的考虑。同时,初期参加股指期货的投资者,还要注意保证金率所撬动的10倍杠杆的潜在风险。
股指期货的功能
一、股票套期保值
指投资者买进或卖出股票指数期货合约,并以此补偿因股票现货市场价格变动所带来的实际损失。具体的方法是:股票持有者若要避免或减少股价下跌造成的损失,可在期货市场上卖出股票指数期货,即做空头。假如股价如预料那样下跌,空头所获利润可用于弥补持有股票资产因行情下跌所造成的损失。反之,如果投资者想购买某种股票,那么他就应该在期货市场买入股票指数期货,即做多头。若股价上涨,则多头所获利润可用以弥补将来购买股票所需。
二、投机获利的功能
买空――买入股票指数期货合约:投机者买入股票指数期货合约的目的,是利用价格波动获得由此产生的利润。当投资者预测股票指数上升,于是购买某一交割月份的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一旦预测准确,股票行情涨至一定高度的时候,他便将先前买入的股票指数期货合约卖出,即在低价时买入,在高价时卖出,投资者就可获得因价格变动而带来的差额利润。
卖空――卖出股票指数期货合约:投机者卖出股票指数期货合约的目的,是为获得因价格变动而带来的利润。投机者预测股票指数期货价格会下跌,于是他预先卖出某一交割月份的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一旦预测准确,行情下降后,他再将先前卖出的期货合约再买入,赚取两张合约的差价利润。
股指期货的作用
1、价格发现――在市场经济中,价格机制是调节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价格是在市场中通过买卖双方的交易活动而形成的,价格反映了产品的供求关系。与此同时,价格变化又影响供求的变动。现货市场中的价格信号是分散的、短暂的,不利于人们正确决策。而期货价格在一个规范有组织的市场通过集合竞价方式,形成具有真实性、预期性、连续性和权威性的价格。再通过交易所的现货交割制度,使得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收敛,因此期货价格能够比较准确地反映真实的供求状态及其价格变动趋势。
2、套期保值、管理风险――股指期货主要用途之一是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风险管理。股票的风险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与个股经营相关的非系统性风险,可以通过分散化投资组合来分散。另一类是与宏观因素相关的系统性风险,无法通过分散化投资来消除,通常用贝塔系数(β值)来表示。例如贝塔值等于1,说明该股或该股票组合的波动与大盘相同,如贝塔值等于1.2说明该股或该股票组合波动比大盘大20%,如贝塔值等于0.8,则说明该股或该组合的波动比大盘小20%。通过买卖股指期货,调节股票组合的贝塔系数计算出比例,可以降低甚至消除组合的系统性风险。
3、提供卖空机制――股指期货是双向交易,可以先卖后买。因此当投资者对整个股票大盘看跌的时候,可以卖空沪深300指数期货,从而实现投机盈利或对持有的股票组合进行风险管理。
4、替代股票买卖、实现资产配置――由于股票指数是反映股票组合价值的指标,因此交易者买卖一手股票指数期货合约,相当于买卖由计算指数的股票所组成的投资组合。例如以1600点的价格买入1手沪深300指数期货,相当于买入1600×300=48万的股票组合,实际所需的保证金为48×10%=4.8万。资产配置是指投资者在股票、债券及现金三个基本资产类型中合理分配投资。由于股指期货可以替代股票买卖,因此其将成为资产配置的主要工具之一。
5、提供投资、套利交易机会―― 利用股指期货进行套利也是股指期货的主要用途之一。所谓套利,就是利用股指期货定价偏差,通过买入股指期货标的指数成分股并同时卖出股指期货,或者卖空股指期货标的指数成分股并同时买入股指期货,来获得无风险收益。套利机制可以保证股指期货价格处于一个合理的范围内,一旦偏离,套利者就会入市以获取无风险收益,从而将两者之间的价格拉回合理的范围内。
四大风险管控
保证金制度――“杠杆放大收益的同时放大风险”。有数据显示,20%的股民产生80%的交易费用,这部分股民喜欢补仓交易。而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放大收益的同时放大风险。当市场出现不利行情时,特别是股票价格指数波动剧烈,可能因为账户资金不足被强行平仓,使投资者的本金损失殆尽。
双向交易――“做多不一定正确”。与股票现货市场不同,股指期货是双向交易,一种“零和游戏”,一方的收益就是一方的损失,“做多也可能是风险,只要与市场不一致都是风险”。
当日无负债结算――“学会止损”。股票市场上,不少“舍不得割肉”的股民“死了都不卖”,不懂止损,等待反弹。由于股指期货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投资者要保证有足够的交易保证金。一旦价格出现不利变动,亏损的部分从保证金扣除,保证金不足就有被强行平仓的风险。
“到期交割”――“莫等合约到期日再结算”。与股票市场不同,股指期货存在到期日风险,即因股指期货合约到期时进行现金交割,了结头寸而可能产生的亏损。提醒投资者注意由于到期日效应,市场价格可能发生波动,最好就是提前结算。
股指期货还可以作为一个杠杆性的投资工具。由于股指期货保证金交易,只要判断方向正确,就可能获得很高的收益。例如如果保证金为10%,买入1手沪深300指数期货,那么只要股指期货涨了5%,就可获得占用保证金的50%利润,当然如果判断方向失误,期指不涨反跌了5%,那么投资者将亏损本金的50%。
股指期货推出进程一览
1、2006年6月5日,证券会主席尚福林表示,期货公司要“为股指期货等金融期货产品的上市做好准备。
2、2006年7月4日,《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修改最后时刻,为金融期货、股指期货推出扫清最后障碍。
3、2006年9月,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正式挂牌,尚福林表示,当年底或推出中国的股指期货,沪深300指数期货合约浮出水面。
4、2006年10月,尚福林称,股指期货将于2007年年初正式推出。中金所关于征求股指期货合约等意见稿通知。
5、2006年10月底,10月底,为了备战股指期货,各大券商和期货营业部开始模拟仿真交易。
6、2007年1月中旬,证监会将提交给审批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取回再议,透露出股指期货将延期推出的信号。2007年1月底,尚福林称,股指期货条件成熟时再推,市场预计将推迟到6月。
7、2007年2月7日,《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获常务会议原则通过。(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为金融期货品种的推出以及期货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法律上的保障。
8、2007年3月至6月,证监会和中金所陆续《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和《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股指期货推出前的规则准备工作基本完毕。
9、2007年7月至10日,金融期货经纪业务牌照开始发放;至2007年11月,已经有38家公司获得牌照。
10、2007年8月13日,股票市场和股指期货市场跨市场监管协作协议在沪签署。现货市场和股指期货市场跨市场监管协作体制确立。
11、2009年11月13日,共111家期货公司获得中金所的会员席位,其中61家交易结算会员,35家交易会员,15家全面结算会员
12、2009年12月17日,尚福林表示,将适时推出融资融券和股指期货。
证券试用期工作总结范文第4篇
何为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是中国证监会监管下的结构性创新融资产品,具有表外融资、真实销售以及低融资成本的特性,可以盘活公司资产,进一步扩大公司业务规模。ABS的实质是把未来具有稳定收益的独立性资产作为支持发行证券的活动。原始权益人(卖方)将不流通的存量资产或者可预见的未来收入构造和转变成为资本市场可以销售和流通的金融产品的过程。理论上讲,可产生稳定且能可靠计量的未来收益的资产都能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原始资产,拥有这些原始资产的原始权益人都能开展资产证券化活动,从而达到融资的目的。
资产证券化发源于20世纪60年代,进入21世纪,资产证券化在中国的发展渐入佳境。2005年,“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掀开了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的序幕,两年内,共有9支产品相继发行,基础资产涉及应收租金、高速公路收费、BT应收账款、电费收益权等,累计融资262.85亿元。
2006年4月,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首期租赁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得中国证监会正式批准,这是国内首只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计划发行总规模4.86亿元,其中优先级受益凭证总规模4.76亿元,法定到期日2008年1月;
次级受益凭证为910万元,法定到期日2008年12月。
试点期间,ABS的认购对象确定为有一定风险识别能力的机构投资者,包括大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社保基金、企业年金、信托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等。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受益凭证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挂牌交易。
2007年,监管部门对试点成果进行总结,暂时停止对相关产品的审批。2009年4月,证监会下发了《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指引》,重启企业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
2011年8月,远东租赁“远东二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成功设立,募集资金人民币12.79亿元。本项目发行优先级受益凭证总规模为人民币10.89亿元,发行次级受益凭证总规模为人民币1.90亿元。
2012年11月,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工银租赁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已经获得中国证监会审批通过,成为国内金融租赁企业首支获批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计划总规模16.3亿元,优先级规模15.9亿元,次级0.4亿元。
近年来,中国融资租赁行业伴随整个经济的发展有了突破性的发展,但资金来源较为单一等问题也日渐突出,成为行业亟待解决的主要矛盾之一。经过前期的试点与总结,该产品将逐渐成为企业常规融资品种,监管机关与市场投资者对该产品有了较为清晰的认识。
资产证券化意义何在
中航租赁近年来努力在融资方式上追求创新突破,不断拓宽资金渠道,通过增资扩股、拓展境外融资、资本市场融资等方式,为飞机、船舶及设备等融资租赁业务开展提供了有力的资金支持。资产证券化作为当前深化金融改革重要的金融创新形式之一,将有效地为租赁公司开辟新的融资渠道,破解资金来源困局,进一步促进租赁资产流动性,为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打开更广阔的空间。
首先,实施资产证券化将有利于公司增强资产的流动性,迅速扩大业务规模,提升收益性。根据《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第九条的规定,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风险资产(含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10倍。以现有发展速度,融资租赁行业在不立即增资的前提下,公司发展普遍将受到限制。另外,大量应收租赁款的未来现金流目前只能体现在资产负债表里,无法立即产生价值。
资产证券化方案就是解决这些问题的创新性途径,简而言之,通过把这些应收账款未来现金流打包销售给市场上的投资者,以实现真实销售应收账款,应收账款提前下表以给后期业务发展提供空间。即使资金加速回笼,又有效地锁定了风险。公司可以利用这些资金,投入新一轮资产生息的业务当中,在做大自身收益的同时,为公司研发、生产和销售等领域提供更多的金融支持和增值服务。公司要想迅速扩大业务规模,提升收益,须统筹运用多方资源,其中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盘活这些数额巨大的未来现金流,让这只“金蛋”提前孵化。
其次,实施资产证券化将有力地拓展公司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目前,融资租赁公司运营资金主要依靠银行贷款,融资渠道较为单一。资产证券化方案,可以拓宽公司资金的来源渠道,提高公司资金的筹集能力,优化融资结构,使得资金更好地与租赁项目相匹配。目前该计划产品利率成本普遍低于市场利率,这大大降低了公司的融资成本。
再次,实施资产证券化将增强公司的知名度,提升公司在行业和客户中的地位。能在资本市场实现融资,表明了公司在治理结构、发展潜力、盈利能力等方面均达到了较高的水平,符合了一个优秀企业的标准。与银行保理、信托产品不同,资产证券化产品是一种直接融资产品,该产品向境内符合购买条件的机构投资者发行,发行后将在交易所挂牌上市。公开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可提升公司在资本市场知名度,扩大公司在行业内的影响力。
如何实现资产证券化
融资租赁公司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操作方式是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其资金流动方向是:租赁债权的拥有者租赁公司将其所持有的租赁债权卖给租赁债权证券化的机构,从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是指接受发起人的资产组合,并发行以此为支持的证券的特殊实体)那里取得销售租赁债权的资金。SPV以这些债权为基础发行租赁债券,由二级市场的中介机构把租赁债券销售给投资者,并从最终投资者那里取得销售租赁证券的资金。这种租赁债券可以通过证券发行市场公开发行或通过私募形式推销给投资者。中航租赁本次发行的ABS以券商通道设立SPV,为标准产品,按照规定和流程于2014上半年拿到正式批文,也是在证监会资产证券化产品改为备案制之前被批准的最后一批标准项目。
具体来说:假设原始权益人按5%(为商业银行5年期贷款基准利率6.4%的78%)的折现率将余额为5亿元(假设应收账款的支付频率为每月883万元,共60个月)的应收账款销售给资产管理计划,计划付给原始权益人44,159万元,具体计算过程参见下表:
公司5亿元应收融资租赁款实现真实销售,在产品销售完毕即可一次性获得全部募集款项44,159万元,同时需修改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账户,通知承租人直接支付给约定的支付管理计划专项账户。
该方案顺利实施后将实现以下有利因素:
1、表外融资,降低财务风险,减轻发展规模受限压力。若利用银行贷款负债融资,会使公司资产负债率不断增加,财务风险渐大。资产证券化产品可使公司实现表外融资,在销售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同时可以继续新增租赁资产,即在不增加自身资产负债率的情况下实现大规模融资,有效降低财务风险,提高收益,以减轻注册资本对租赁资产规模的限制压力。
2、节约融资成本,降低融资难度。发行相关成本费用为: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50万元左右;
信用评级机构出具信用评级报告50万元左右;
银行托管费约0.1%每年;
计划管理费0.5%~0.9%每年。该产品取得的综合融资成本为6%左右,等于取得银行的五年期贷款利率下浮7%。
3、真实销售,违约风险转移。租赁公司在做每一笔业务时都经过审慎决策,但无法确保每笔业务都会按时足额地还款,公司面临着承租人的违约风险。本方案则是将租赁资产打包,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出售给投资者,将公司面临的违约风险部分转移,达到真实销售。
4、增加资本充足率,为业务发展打开空间。因为将风险权重的“应收租赁款”转变为风险权重为0的“现金”,使得公司资本充足率有所增加,为公司未来业务打开更大的空间。
另一方面,我们也要看到方案所隐含的不利因素:
1、资产证券化提前实现收入的同时亦减小了公司租赁资产规模。资产证券化销售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同时减小了租赁公司租赁资产规模,虽然提前实现收入,但公司总租赁资产规模也有所降低。可能会对公司在社会中介评级或行业资产排名等方面有所影响。
2、产品发行失败带来的风险损失。由于方案设计、审批、销售等环节出现问题,可能导致产品最终不能成功发售。前期需支付证券公司、律所及信用评级机构相关费用,如不能成功发售将成为公司损失。
由此可见,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蕴含一定风险,因此在必要的风险分析后还要对一定的资产组合进行风险结构重组,并通过额外的现金流对可预见的损失进行弥补,因此几乎所有公开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交易都使用了某种形式的增信措施来提高信用等级。证监会也《关于通报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情况的函》指出资产证券化项目应有外部信用增级措施,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选择高资信等级的关联企业为该产品提供担保,一方面有利于主管机关对本产品的顺利审批,提高发行成功率,另一方面能大幅提升本产品的信用等级。信用增级的手段有很多种,主要可以分为内部信用增级和外部信用增级。内部信用增级主要由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的自身设计来完成,外部信用增级主要由第三方提供信用支持。
证券试用期工作总结范文第5篇
10年来,中国证券市场在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法制、监管、自律、规范”八字方针,证券市场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地区性市场迅速发展成为具有一定规模的全国性市场,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
1、上市公司数量增加、结构有所改善。截至2000年底,中国境内上市公司达1088家。其中A股上市公司从1990年的13家增加到955家,B股上市公司114家。2000年,经过科技部和科学院认证的高科技企业和金融类企业发行上市,开始改变传统产业一统天下的局面,上市公司结构也正在发生积极的变化。境外上市公司52家,其中38家单独在香港上市,8家在香港和纽约同时上市,3家在香港和伦敦同时上市,1家在香港、纽约、伦敦同时上市,2家在纽约和新加坡上市。
2、市场规模迅速扩大,直接融资进一步增强。截止2000年底,我国境内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3791.70亿股,市价总值达48090.9亿元,相当于GDP的57%。10年中,通过境内外证券市场累计筹资近10000亿元。其中,2000年境内筹资1541亿元,加上境外上市公司和红筹股筹资,我国上市公司当年筹资金额3249亿元,比上年增长130.3%.宝钢等特大型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顺利发行上市, 表明我国证券市场承受大盘股的能力明显增强。中石化、中石油等特大国有企业海外路演、和发行上市成功,表明亚洲金融危机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影响已经消除。
3、投资者开户数大量增加,机构投资者队伍逐步壮大。截止2000年底,投资者开户数达到5801.1万户。其中机构投资者28万户,比上年末增长40%。尽管散户投资者仍占到开户数的99.5%,但机构投资者队伍在证券市场的影响正在稳步扩大。一是证券投资基金在试点的基础上稳步发展。到目前为止,已设立基金管理公司10家,另有4家获准筹建,发行封闭式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33只,总规模达560亿元。去年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颁布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试点工作将在今年展开。二是证券公司的增资扩股工作稳健推进。在清理整理证券公司的基础上,26家证券公司进行增资扩股,其中13家成为我国首批综合类证券公司。现有101家证券公司的资产总额5753亿元,比1999年的3081亿元增长87%;
净资本236.4亿元,比1999年的24.6亿元增长8.6倍。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情况看,2000年底,余额总计3037亿元,比上年末的1642亿元增长127%。三是证券公司与基金管理公司融资渠道得到解决。经中国证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商定,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债券回购市场,一部分证券公司还允许以股票作抵押向商业银行进行质押贷款。四是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控股企业和上市公司获准有条件进入股票市场。五是保险资金通过证券投资基金间接进入股票市场。
4、证券法规体系逐步完善,全国集中统一的证券监管体制初步建立。到2000年底,我国证券期货市场法律法规主要有:2部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多件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150多件部门规章。证券期货市场初步形成了以《公司法》、《证券法》为核心,以行政法规为补充,以部门规章为主体的证券期货市场法律法规体系。与之同时,根据1997年11月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的决定和1998年 4月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国证监会作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中国证监会在全国中心城市设有9个证券监管办公室,2个直属于中国证监会的办事处,25个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并直接管理2家证券交易所和3家期货交易所。
5、证券市场风险进一步化解,历史遗留问题正在逐步解决中。从1998年开始,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市场开展了五项清理整顿工作,即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清理整顿证券经营机构、清理整顿证券交易中心、整顿和规范期货市场、清理规范原有投资基金。到目前为止,期货交易所由14家撤并为3家,交易品种由35个压缩到12个,179家期货经纪公司完成增资和重组,69家证券公司完全归还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由于各项清理工作基本完成,证券市场的风险与隐患得到了有效化解和消除。与之同时,长期以来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正在妥善解决中。2000年4月,中国证监会允许转配股在2年内分期分批上市流通。目前,已有128家公司的29.85亿转配股上市流通,没有对市场造成大的冲击。为我国进一步解决其他历史遗留问题提供了宝贵经验。
二、中国证券监管体制的形成、发展和完善
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经历了从多头到统一、从分散到集中的过程,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80年代到1992年5月,在国务院的部署下,主要由上海、深圳市两地地方政府管理的阶段。
1981年7月,财政部重新发行国债,中国证券市场开始起步。接着,上海、深圳、北京等地的企业开始以股票、债券的形式集资,如深圳宝安、北京天桥、上海飞乐等。1986年,沈阳市信托投资公司开办窗口交易,代客买卖股票和企业债券,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静安区营业部开始证券柜台交易,有价证券转让市场恢复。1988年,国务院决定在上海、深圳等七个城市进行国库存券上市交易试点,国库券交易市场的形成。1990年,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成立,分散的柜台交易迅速转变为场内集中竞价交易。
在这一阶段,我国对证券市场没有集中统一的管理,而是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决策下,主要由上海、深圳市两地地方政府管理。首先,证券发行与交易限于上海和深圳两市试点,是经国务院同意,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共同决策的。其次,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上海、深圳地方政府充当了主要管理者的角色,两地人民银行分行相继出台了一些有关法规,对证券发行与交易行为进行规范。
第二阶段:从1992年5月到1997年底,是由中央与地方、中央各部门共同参予管理向集中统一管理的过渡阶段。
1992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成立证券管理办公室,7月,国务院建立国务院证券管理办公会议制度,代表国务院行使对证券业的日常管理职能。中央政府参与证券市场的管理,是证券发行与交易规模日益扩大,要求建立全国统一市场的必然结果,但这种由中央银行代管证券市场的格局没有持续多久。8月10日,百万人拥至深圳争购1992年新股认购表,并发生了震惊全国的“8.10风波”。这一“风波”,反映了广大投资者对股票的狂热心理,也表明中国证券市场到了需要按国际惯例设立专门的机构的时候了。为此,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同时将发行股票的试点由上海、深圳等少数地方推广到全国。这种制度按排,事实上是将国务院证券委代替了国务院证券管理办公会议制度,代表国务院行使对证券业的日常管理职能,将中国证监会替代了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管理办公室。
与之同时,国务院赋予 中央有关部门部分证券监管的职责,形成了各部门共管的局面。国家计委根据证券委的计划建议编制证券发行计划;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审批和归口管理证券机构,报证券委备案;
财政部归口管理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其从事与证券业有关的会计事务的资格由证监会审定;
国家体改委负责拟订股份制试点的法规,组织协调有关试点工作,同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中央企业的试点。
另外,地方政府仍在证券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由当地政府归口管理,由证监会实施监督;
地方企业的股份制试点,由省级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审批。为了把对证券和期货市场监管工作落到实处,中国证监会向隶属于地方政府的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授权,让它们行使部分监管职责。获授权的地区有: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安徽省、福建省、湖南省、广东省、海南省、云南省、陕西省、江苏省、四川省、吉林省、湖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江西省、沈阳市、大连市、哈尔滨市、南京市、宁波市、厦门市、青岛市、武汉市、深圳市、成都市、广州市、西安市、长春市。
第三阶段:从1997年底到现在,初步建立了集中统一的证券监管体制。
1997年底,中共中央、国务院鉴于亚洲金融危机的严重形势,召开了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强调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这次会议决定对证券监管体制进行改革,完善监管体系,实行垂直领导,加强对全国证券、期货业的统一监管。1999年7月1日生效的《证券法》第7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从而以证券市场基本大法的形式,肯定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总体上看,这项工作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首先,将证券交易所由地方政府转为中国证监会管理。证券交易所肩负着一线监管的重任,对交易所的监管是政府证券监管体制中的重要环节。我国证券交易所是由地方政府建立起来并管理的,因此,初期的证券交易所总经理由地方政府直接任命,“证券交易所由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管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总经理由证券交易场所所在地人民政府会同证监会提名,理事会聘任,报证券委备案”,随着沪、深证券市场由地方性市场发展为全国性的市场,这种以地方政府为主对交易所管理的体制,越来越不适应证券市场的发展,国务院就此作过调整。1995年7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证券委在《1995年证券期货工作安排意见》中规定,“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的正副理事长和正副总经理人选,由中国证监会提名,商所在地人民政府后推荐给交易所会员大或理事会任免”。
1997年8月15日,国务院正式作出决定,沪深证券交易所划归中国证监会直接管理。1997年11月,国务院批准了经修改的《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证券交易所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同时“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接受证监会的监督管理”,交易所“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证监会任免”、“证券交易所中层干部的任免报证监会备案,财务、人事部门负责人的任免报证监会批准”;
同时增加了“对会员的监管”、“对上市公司的监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内容,对其它内容也进行了修改。《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朝着建立全国统一的监管体制迈出了重要一步。
其次,将原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的职能、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证券业监管职能划入中国证监会。在证券市场初期,法律曾确定了双重管理的证券监管体制,即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为“全国证券市场的主管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为“证券委的监督管理执行机构”,并规定“证券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归口管理,业务活动接受中国证监会监督管理”。
1998年4月,随着机构改革的逐步到位,中国证监会作为国务院正部级直属事业单位,成为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
国务院证券委被撤销,其职能归入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对证券经营机构的归口管理也划转到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的职能得到了加强。
再次,1998年8月,国务院批准了《证券监管机构体制改革方案》,中国证监会作为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可根据各地区证券、期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在部分中心城市设立证监会派出机构。证券市场监管体系由证监会和派出机构——证券监管办公室组成。中国证监会接收全国各省市的证管办,并在全国中心城市设有9个证券监管办公室(天津、沈阳、上海、济南、武汉、广州、深圳、成都、西安),2个直属于中国证监会的办事处(北京、重庆),在25个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设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1999年7月1日,证监会36个派出机构统一挂牌,从而逐步建立了由中国证监会集中统一的证券监管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