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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社保工作总结【五篇】【优秀范文】

时间:2023-07-04 20:20:05 来源:晨阳文秘网

1.单位范围。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均纳入岗位设置管理实施范围。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单位社保工作总结【五篇】【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单位社保工作总结【五篇】

单位社保工作总结范文第1篇

一、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

1.单位范围。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均纳入岗位设置管理实施范围。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所属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已经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纳入实施范围。

2.人员范围。首次岗位设置时,已参加2006年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在册正式工作人员,以及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至首次设岗时,经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按照规定程序进入,与事业单位建立了正式人事工资关系的新进在册正式工作人员,纳入岗位设置管理范围。凡属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参加首次岗位设置。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设置

3.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4.事业单位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控制标准如下:(1)主要以专业技术和知识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4)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当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5)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5.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批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6.我市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即三至十级职员岗位。事业单位现行的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五至十级职员岗位。

7.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8.事业单位具有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按照编制部门确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设置;
其他管理岗位根据核定的岗位总量和工作需要设置。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9.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分为一至四级,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分为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的专业技术职务条例执行。

10.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确定。

11.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行业特点,以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0.5∶3.5∶6。不同行业、不同层级事业单位的结构比例须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其工作职能、人才密集程度、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12.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工作性质和专业技术工作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专业技术岗位的主系列岗位,其他需要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为辅系列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等级和结构比例设置适用主系列岗位的控制标准。辅系列岗位的等级设置应低于主系列岗位的等级。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3.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14.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事业单位现行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技术工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15.以工勤技能岗位为主体的事业单位,技术工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
其中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

(四)特设岗位设置

16.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非常设工作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特设岗位的设置由事业单位提出设置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具体办法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岗位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17.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18.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19.各等级岗位还应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

(1)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需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2年以上;

(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需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需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20.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执行。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还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具体条件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21.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五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22.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在各类各级岗位基本条件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研究制定相应岗位的具体条件要求。

五、岗位设置程序及权限

23.事业单位设置岗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

(2)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4)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

(6)组织实施。

24.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

市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汇总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
各部门、各乡镇(街道)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同〖JP2〗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汇总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JP〗会保障局核准。

党群系统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按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专门文件规定执行。

规模小、人员少的事业单位,无法按照规定的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三类岗位结构比例和每一类岗位内部结构比例进行岗位设置,可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其主管部门按照岗位设置的有关规定对其结构比例实行集中调控、集中管理,在总的结构比例内根据情况统筹考虑,调剂使用。

25.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设置、任职条件和人员聘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实行全省统一控制和管理。事业单位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应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将符合条件的人选逐级推荐上报,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核、市政府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定。

2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权限申请变更:

(1)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3)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六、岗位聘用

27.事业单位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全面试行人员聘用制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文件及有关规定,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确定具体工作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规范的聘用合同。新补充聘用工作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28.事业单位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基本条件的要求聘用人员。对确有真才实学,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29.已经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聘用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聘用合同相应的内容,按规定程序备案和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30.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职务结构比例,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已经达到或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采取适当方式平稳过渡。现有人员职务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岗位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调整到规定的结构比例之内;
在调整到规定的结构比例之前,不得新聘人员。尚未达到核准岗位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3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任职(以下简称“双肩挑”),因行业特点,管理人员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必须达到三个条件:一是岗位确实需要专业技术背景,二是确实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是确实完成岗位聘用合同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职责任务。“双肩挑”人员占用管理岗位职数,须在核定的管理岗位总额之内按岗位管理权限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双肩挑”应从严控制和审批。

32.对已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又不符合“双肩挑”条件的管理岗位工作人员,在首次岗位设置中可占用管理岗位职数,保留专业技术职务相关待遇,但首次岗位设置完成后,应严格管理,逐步过渡。凡需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必须调离管理岗位,改为从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
凡继续留在管理岗位工作的,不得再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管理人员兼任政工专业职务的参照执行。

33.在首次岗位设置中,应按规定结构比例核定三类岗位的总量及其结构比例。现有人员在首次聘用时所在类别岗位不足时,按照其现聘职务或岗位,在单位岗位总量内暂时占用其他类别空余的岗位职数予以过渡,但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调整结构,加强管理,逐步实现三类人员结构与三类岗位结构相一致。首次岗位设置聘用完成后,坚持对岗聘用。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工勤技能等级与岗位所需任职资格不符的,不得聘用相应等级,也不得享受相应工资福利待遇。

34.对现有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超过核定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和结构比例的,现有在聘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和岗位等级职数竞争上岗,富余在聘专业技术人员进入现聘职务的最低等级岗位。由单位根据核定的岗位职数、结构比例和实际情况,制定逐步消化的措施,经主管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实施。

35.首次岗位设置时,政工专业职务人员可列入管理岗位类别,以本单位管理岗位总量内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和以主要精力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岗位数为基数,其高、中、初级岗位比例不超过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并按岗位设置规定程序及权限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36.事业单位岗位人员聘用,由单位填报《市事业单位岗位人员聘用审核表》,按照以下权限和程序进行:

(1)管理岗位人员的聘用

管理岗位人员的聘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及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2)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聘用

二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聘用,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核定的岗位数审核申报,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后,由单位聘用。

三级及其以下级别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聘用,按人事管理权限及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三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人选,按规定程序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3)工勤技能岗位人员的聘用

工勤技能岗位人员的聘用,按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37.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之间流动的,应具备所聘岗位的基本条件。其中,由工勤技能岗位流动到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应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并报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聘用备案手续。

38.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完成岗位聘用后,应将各级各类岗位聘用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填写《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人员聘用情况认定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对符合岗位管理和岗位聘用规定要求的,予以备案,并从确认的次月起按所聘岗位确定并审批相应的岗位工资待遇。

七、组织实施

39.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基础性工作。各级各部门和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复杂性,密切配合,妥善处理好实施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共同把岗位设置管理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40.为保证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顺利进行,成立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领导、市委组织部部长任副组长,组织、编办、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从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专门工作班子负责具体实施。

41.推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后,按政策新增的岗位工资按分级分类的原则负责,其中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增资由市财政解决,差额拨款单位专技人员增资按原渠道实施定额补助,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专技人员的增资由单位自行解决。

42.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格按照岗位结构比例标准和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共同做好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各事业单位要按照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各类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自主聘用人员。

43.有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家、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办法、本实施意见和行业指导意见,做好本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
能够参照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参照相近行业指导意见执行;
其他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44.加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人员聘用日常管理工作。事业单位应将核准的岗位职数、人员聘用情况填入《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手册》(另行制定),发生变更异动的,应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及时办理变更异动审核手续并登记入册,作为岗位调整、人员聘用的依据,加强日常动态管理。积极运用现代化信息管理技术,不断加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各级各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加快建立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信息数据库,运用计算机信息化技术,提高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信息化、规范化水平。

单位社保工作总结范文第2篇

关键词:电力企业;
社会保险;
信息系统

0前言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经历过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两个不同的历史阶段,具有两种不同的形式和内涵。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以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为主要特征。这一制度较好地体现了效率与公平相结合的原则,以个人积累和社会共济实现有效的保障,既不给企业发展增添较多的困难,又减轻了国家负担,职工个人也较容易接受。这一制度比较符合中国现阶段的国情,适合多种经济成分并举全面发展的需要,经实践证明是切实可行的社会保障制度。

河北电力养老保险业务管理从八十年代中后期开始,经过了一个先试点后铺开逐步发展的过程。

新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以来,在养老保险工作的信息化建设方面,各地先后进行了一些试点工作, 一些地区也建立了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但是发展不够平衡,社会保障的覆盖面还不够广,基金收缴和管理都还存在一定的困难,很多单位现有的计算机管理解决方案还留在单机版软件环境下,还有一些单位还在使用手工记帐方式,速度和容量等诸多方面都不能十分好的满足社会保险业务发展的需要。建立一个全新的计算机网络和应用管理系统,是社会保险形势发展的需要。

1 业务管理职能分析

河北省电力公司社保中心主要负责河北电力各基层单位和河北南网各发电厂(简称参保单位)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

1.1河北电力社保中心主要职责

负责系统各参保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汇总上报。核定基本养老保险计提基数;
审核汇总各单位基金上缴;
审核各单位养老保险申报表、月报、季报、年报;
每月编制各单位统筹基金拨付表;
每年调整个人缴费基数。

负责系统各参保单位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完成养老保险年度结算、维护养老保险数据库;
审核汇总基层单位数据库并上报省厅。

负责系统各参保单位职工基本养老金管理。审核汇总各单位申报表;
负责养老金调整;
向参保单位按月拨付养老金。

负责系统各参保单位退休职工审批手续办理。审核汇总上报各单位退休审批材料;
将审批结果通知基层单位。

负责系统的养老保险数据维护。负责用户信息维护与权限分配;
负责数据导入和导出;
下发、上报数据等工作。

1.2参保单位职责

参保单位是社保信息直接建立者,是国家和河北省社保政策的直接执行者。其主要负责本单位参保人信息的建立,工资收入的上报,缴费基数的核定,养老金的申报和发放,养老保险报表的编制上报等职责。

负责人员信息管理。主要职责是在职和退休人员的信息的维护;
办理在职和退休人员增加、减少业务;
对本单位在职和退休死亡人员进行初步核定后上报河北省电力社保中心,进行结算。

负责本单位的养老金管理。按月申报、发放养老金;
核定退休人员并上报河北省电力社保中心审核;
按照国家的养老金调整政策,负责本单位养老金的调整,结果保省社保中心审核。

负责本单位养老保险缴费管理。对本单位的单位、个人缴费基数进行核定;
上报本单位养老保险收缴情况,编制本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年结算报表;
按时对本单位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进行核对。

负责本单位养老保报表编制工作。按时向河北省电力社保中心报送月报、季报、年报,其中月报包括人员情况表、养老保险费用报表、养老保险费申报表、养老保险金申报等报表。

负责本单位的养老保险数据维护。负责本单位数据导入和导出;
本单位的数据上报等工作。

2 业务流程分析

业务流程是为达到特定的价值目标而由不同的人分别共同完成的一系列活动。活动之间不仅有严格的先后顺序限定,而且活动的内容、方式、责任等也都必须有明确的安排和界定,以使不同活动在不同岗位角色之间进行转手交接成为可能。活动与活动之间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转移可以有较大的跨度。具体流程见图1所示。

3 系统总体功能设计

本文所设计的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主要由登录管理、人员管理、养老金管理、缴费管理、报表管理、数据维护和用户管理七大部分组成,具体见图2所以。

4 结论

本文从河北省电力公司和其管理的参保单位职责入手,通过业务流程分析、业务管理职能分析等手段,提出社会保险管理系统软件总体功能模型,主要的子系统主要有人员管理子系统、养老金管理子系统、养老保险缴费管理子系统、报表管理子系统和数据维护子系统。本系统操作简单、使用方便、自动化程度高、系统安全性高、系统易于维护、信息输出功能强大并且具有开放性接口的优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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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陈玉峰.SQL Server 2000数据库开发教程(第1版)[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3

[3] 程晓雷. 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特点及架构设计[J].电子政务,2005(8):72-77

[4] 张益成. 省级统筹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与技术探讨[J].电脑开发与应用,2008,21(10):12-15

[5] 吕劲松. 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中基金征缴算法[J].电脑与信息技术,2010,18(4):38-40

单位社保工作总结范文第3篇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0年劳动保障普法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劳社普法办发〔2000〕1号,以下简称《2000年普法要点》)和《关于印发全国劳动保障“三五”普法教育工作总结验收指导意见的通知》(劳社普法办发〔2000〕2号,以下简称《“三五”普法总结验收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2000年普法要点》的要求,继续抓好《北京市劳动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三个五年规划》(京劳法发〔1997〕32号)最后一年普法教育工作的落实,确保“三五”普法教育各项任务的全面完成。

    二、认真搞好本单位“三五”普法规划实施情况的总结。按照《“三五”普法总结验收意见》提出的基本标准、基本方法和基本要求,以及北京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北京市“三五”法制宣传教育总结验收工作意见》(京法治〔2000〕1号)的要求,深入扎实地开展好总结验收工作。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三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安排如下:

    7月底前为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查和总结阶段,8月10日前将总结交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9月10日前为市局对区、县局的检查验收、评选阶段,具体形式另行通知。市局在9月20日前将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三五”普法教育工作总结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北京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接受验收检查和评选。

    三、提高对“三五”普法教育总结验收工作意义的认识。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国家法治的基础工程。对社会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可以为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系统内部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是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实施依法行政的必由之路。我们已经经历了三个普法五年规划,通过总结,找出经验,找准问题。在此基础上,按照《北京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实施方案(2000?2002)》(京办发〔2000〕25号),制定本单位的普法规划,将普法教育工作进一步推向深入。

    四、加强对“三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的领导。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三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系统该项工作的组织,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三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或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总结验收工作的组织实施,并明确具体承办人,确保总结验收工作取得实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普法办公室关于印发2000年劳动保障普法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现将《2000年劳动保障普法教育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2000年劳动保障普法教育工作要点

    2000年是“三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实施的最后一年,是为开创二十一世纪普法教育工作新局面打好基础的重要之年。根据全国普法工作的要求,结合劳动保障工作实际,2000年普法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依法治国方略,自觉服从和服务于改革、开放、稳定的大局,紧紧围绕劳动保障中心工作,坚持开展法制教育与法制实践,切实做好“三五”普法规划的检查验收工作,研究制定下一步规划,全面推进劳动保障依法行政,将普法教育不断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一、围绕劳动保障工作全局继续推进普法教育

    普法教育必须紧紧围绕劳动保障工作的全局来开展。充分发挥普法工作在推进各项劳动保障工作中的宣传、教育、引导、保障作用。

    一是不断强化劳动保障系统广大干部对党和国家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重大意义的认识,增强法律意识,贯彻中央关于从严治政的要求,为推进劳动保障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是进一步加强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方面的学习,继续开展对干部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的培训,不断提高各级干部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的水平。

    三是结合推进各项劳动保障工作,把宣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知识和劳动保障法律知识放在突出位置,通过开展普法教育,将两个确保、社会保险费扩面征缴、劳动力市场管理等项工作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二、认真做好“三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

    做好“三五”普法教育总结验收是今年普法工作的重点。根据中央文件和全国人大决议精神,以及全国普法办制定的验收指导意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都要确定相应的验收标准和方案。这次总结验收的基本原则是,谁制定规划,谁组织验收。验收的方法是在自查的基础上,自下而上,逐级验收,有重点地进行抽查。为此要求:

    一要抓好验收的质量。在严格考核验收的基础上,做好“三五”普法的收尾工作。凡是验收不合格的地区,要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进行补课。

    二要做到验收工作不走过场。要认真总结“三五”普法工作中的经验,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今后的改进措施。部里普法办将对各地开展总结验收的情况进行抽查。

    三要按期完成验收工作。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在9月底以前完成本地区的验收工作,并写出总结验收报告及下一步的普法工作建议,上报部普法办。部里将进行评选,为全国普法工作总结表彰做好准备。

    三、研究制定新的普法教育工作规划

    开展普法教育是一项长期的工作,根据中央的要求,在做好“三五”普法总结验收的基础上,要抓紧研究制定今后的普法教育规划。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新的普法工作规划的制定,从整个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的全局来谋划,形成一些前瞻性的思路,使普法工作更好地为推进各项劳动保障工作服务。

    一是制定新的普法教育规划要与立法规划相一致。通过开展普法教育,一方面要促进现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另一方面也要为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建设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

    二是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基层实际情况。要结合总结“三五”普法情况,对下一步的普法教育工作思路、主要任务、方法措施等问题进行调研,注意总结和发现“三五”普法教育工作中成功的做法和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使新的规划内容贴近实际,具有实效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是进一步细化普法教育的具体措施。各地要进一步积极探索普法教育的新方法,采取广大干部和职工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教育形式,广泛开展一些生动活泼、简明易懂、深入浅出的普法教育活动。

    四、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法制宣传教育力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要结合各项法制工作的推进,坚持不懈地推进普法教育。同时,要借助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加大劳动保障法制宣传教育的力度。

    一是在开展劳动保障监察等项行政执法工作中,要注重以普法教育为主,以行政处罚为辅,促进用人单位全面贯彻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依法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是在开展执法监督工作中,要以普法教育为基础,促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建立各项工作制度,加强管理、依法办事,不断提高广大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

    三是要积极与政府有关部门、工青妇组织、大专院校研究机构、各类用人单位和新闻媒体等加强联系,充分运用各种宣传手段,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咨询服务和宣传教育活动,在全社会营造普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教育的氛围。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普法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劳动保障“三五”普法教育工作总结验收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现将《全国劳动保障“三五”普法教育工作总结验收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全国劳动保障“三五”普法教育工作总结验收指导意见

    根据全国“三五”普法教育规划,2000年将进入总结验收阶段。为全面完成劳动保障系统“三五”普法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检验“三五”普法成效,巩固法制宣传教育成果,进一步将普法教育工作不断引入深入,根据《全国“三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总结验收的意见》,现对劳动保障系统“三五”普法教育工作总结验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同志民主法制理论和党的十五大、十五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精神为指针,按照全国“三五”普法规划、全国人大决议的总体要求和劳动保障部“三五”普法规划,结合各地实际,注重实效,以总结验收为契机,坚持学法用法相结合,狠抓各项工作的落实,扩大普法教育工作成效,为下一步劳动保障普法教育工作的深入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是突出重点。在总结验收中,既要突出劳动保障“三五”普法规划中确定的重点对象和普法教育中的难点和热点,又要对普法教育的一般情况进行总结,要全面地反映本地区实施“三五”普法教育的总体情况。

    二是条块结合。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三五”普法验收工作要与本地区组织的总结验收工作相结合,以服从本地的验收安排为主;
要主动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搞好协调,总结验收材料同时报送当地有关部门和上级劳动保障部门。

    三是求真务实。劳动保障“三五”普法验收工作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认真总结“三五”普法的实施情况。通过验收检查,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回避,制定整改措施,推动普法教育工作健康发展。

    三、基本内容

    (1)全国劳动保障系统“三五”普法规划的内容;

    (2)各地政府及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制定的“三五”普法规划的内容。

    四、基本标准

    (1)对单位的验收标准。领导重视,组织普法工作措施得力,制定有普法教育规划;
确定有负责机构,经费和办公条件有保障;
加强了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化建设,有年度普法计划,普法教材、培训有保证;
开展了检查落实,较圆满地完成了“三五”普法知识考核,普法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2)对重点对象的验收标准。完成了规定的学习内容,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学法工作落到实处;
按年度普法计划,参加了规定内容的普法知识考核,有考核成绩记录;
通过普法学习,能较熟练地运用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开展工作,依法行政和依法履行工作职责的能力有了较大提高。

    五、基本方法

    总结验收按自下而上、分级实施的方法进行,在自查的基础上,上一级普法主管机关验收下一级的实施工作。劳动保障部普法办对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抽查。具体步骤可分三个阶段:

单位社保工作总结范文第4篇

一、“十二五”时期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一)就业工作成效明显。“十二五”期间城镇新增就业13558人,比2010年上升59%。农村劳动力转移由2011年的9950人增加至2015年的11000人。2011年以来,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近10000余人次,开发公益性岗位600个,安置就业困难对象2600人次,发放各类岗位补贴、社保补贴3700万元。3560名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4050”人员和其他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难题得到有效缓解。城镇登记失业率在2.6%-3.5%之间,低于4.5%的控制线。

我区输送机社区、凤凰社区被省人社厅评为“省级充分就业社区”,输送机社区被评为“部级充分就业社区”。

(二)社会保障水平明显提高。“十二五“期间,建立健全了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实施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城中村村民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2011年以来,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数1755人,累计征缴保费3637万元。基金滚存结余6004万元。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数5214人,基金征缴6970万元。城镇居民医保参加人数34562人,参保率98%。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25520人,参保率98.6%,累计发放养老金1654万元。为26个城中村4124名村民办理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已有3500余人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财政补贴资金8772.8万元。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由1780人增至3783人,累计征缴失业保险基金257万元。

(三)人才结构日趋优化。坚持人才优先、服务发展,不断提高人才整体水平。“十二五”期间全区各类人才达到21378人,其中:党政机关单位743人,占全区人才总量的3.7%;
事业单位人才3047人,占全区人才总量的14.2%;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人才14576人,占全区人才总量的68.1%;
农村实用型人才3012人,占全区人才总量的14.1%。

(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强化劳动执法日常监管工作,专项检查和日常巡查相结合。先后出台了工资保证金,项目预储金等监管措施,有效的遏制了欠薪和劳动侵权行为。推行“简案快审”,打造“阳关仲裁”。2011-2014年,劳动监察处理案件747件,4415人,涉及金额3257万元。劳动仲裁受理案件1940件,6251人,涉及金额1.58亿元。有效的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十三五”时期主要工作

(一)就业水平进一步提升。一是建立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实现区、乡镇(街)及村(社区)信息互联。劳动者免费享受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免费招聘服务。每年组织大型招聘会不少于10场。二是培训体系进一步完善。企业用工岗前培训与培训基地实现无缝对接,劳动者就业技能得到有效提升。“订单式”培训成为主要形式,提供“培训—持证—上岗”一条龙服务。每年培训劳动力至少1000人。三是进一步加大就业援助力度。充分发挥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小额贷款等各项就业创业资金补贴作用,有效稳定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每年城镇新增就业2500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

(二)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切实做好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顺利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全员参保”。“十三五”期间,我区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扩面3200人,征缴养老金2.5亿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保持在98%以上,适当提升缴费档次。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率100%,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8%以上。城镇职工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5%以上。提高居民医保待遇,缩小职工和居民医保待遇差距。将用人单位85%职工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积极配合社保卡使用工作,2017年之前实现医保就医全市即时结算,2020年之前实现医保就医全省即时结算。

(三)提供更优秀的人才储备和智力支持。2020年,全区人才总量达到25600人,每万名人口拥有人才数1730人(按照我区总人口数14.8万人计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占人才总量70%。其中党政人才900人,事业单位人才3200,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人才总量达到18000人,农村实用人才达到3500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总量达到200人。党政人才队伍中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达到95%,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达到80%,专业技术人才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达到70%。人才布局、结构更趋合理。

(四)全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不断加强劳动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劳动者和企业负责人的法律知识和思想意识,减少劳动纠纷发生。劳动法律法规和监管措施有效落实,劳动关系进一步规范,减少劳动关系投诉举报案件和仲裁受理案件。年审用人单位300家以上,每年开展专项执法检查3次以上,各类案件及时结案率95%以上。

三、2015年工作开展情况

(一)目标完成情况。全区城镇新增就业2359人,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629人,就业困难对象就业254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570人,分别完成目标任务的84%、105%、127%、81%。累计培训城乡劳动力1925人,职业技能鉴定580人,组织招聘会8场,分别完成目标任务的77%、82%、80%。城镇登记失业率3.7%,低于4.5%的控制线。职工养老、医疗实现应保尽保;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征缴847万元,完成目标任务的84.7%,失业保险新增参保职工203人,征缴基金160万元,完成目标任务的127%、107%。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8.6%、99%。

(二)主要工作开展情况。一是大力推进就业创业工作。开展技能培训提升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和成功率。累计培训开展技能培训21期1985人,其中创业培训125人。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组织大型招聘会8场,提供就业岗位2000余个,800余人达成就业意向。收集各类岗位信息3000余条。发放就业专项资金717万元,帮扶就业1407人。扶持7人成功创业,落实小额贷款49万元。二是社保工作水平得到提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完成基础养老金从55元每人每月增加至75元的调整工作,开展生存认证7000余人,档案管理工作通过省级验收;
为1570名参加“老农保”人员清退资金321万。完成108名“城中村”村民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审核工作。制作完成社保卡3万余张。升级改造原有区—乡镇(街道)两级社保网络,实现乡镇(街道)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劳动监察系统、就业信息系统光纤互联。三是有序推进人事人才工作。培训专业技术人员1800人,完成目标任务的90%。完成2014年度全区3270名一般工作人员考核工作。对全区932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人事档案进行全面核查。清理出各类“吃空饷”人员19人,清理“吃空饷”金额13万元,退回财政1.1万元。圆满完成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调整工作,人均月增资300元。四是大力推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实行工资月报制度,摸清在建工程用工底数建立变动台账,有效预防欠薪案件发生。年审用人单位321家,为147家用人单位备案3389人次。畅通解决欠薪案件“绿色通道”,劳动监察、仲裁受理各类案件530起,为2188名劳动者解决拖欠工资和福利待遇6817万元。

四、2016年工作安排

一、实施更加积极地就业工作,扎实做好就业创业工作。多渠道的开展就业服务,计划城镇新增就业2800人,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600人,就业困难对象就业200人,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700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达到90%以上。一是积极争取就业专项资金,落实各项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鼓励企业吸纳和劳动者自主创业。落实小额贷款政策,为创业人员提供更好的便捷的服务。完善孵化基地功能,发挥聚集效应。二是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搭建就业平台。通过网站、电视广告、显示屏、招聘栏、广告条幅等方式招聘信息。开展“招聘活动10场。三是开展大培训,坚持“送教下乡”,采取就地宣传发动、就地报名培训、就地考核发证的“三就地”培训方式,提高农民参加培训的积极性。开展订单式培训,充分利用企业设施、设备、场地、技术等优势,实现培训与就业一体化。年计划培训2000人以上。

二、继续加大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健全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2016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100%。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8%以上,完成市局下达的失业保险扩面和征缴任务。各类保险金按时发放率100%。一是逐步实现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全员参保,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平稳过渡。二是推行使用社会保障卡,力争2016年底我区社会保障卡基本发放到位。实现异地就医“八县四区”实时结算。配合市本级完成医疗服务监控系统建设。三是继续稳定和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大宣传力度,扩大社会保险的影响力,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经办人员的服务质量。

单位社保工作总结范文第5篇

第二条  凡在汕头市境内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乡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各种所有制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上统称单位),均必须参加社会工伤保险,并按规定交纳工伤保险基金。

单位的全部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农民轮换工、城镇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均列入工伤保险范围,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条  职工除按《规定》第六条所列情况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外,其在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干私活或非经本单位同意私揽生产任务造成的负伤、残废或者死亡,也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条  职工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待遇,除按《规定》第七条执行外,同时执行以下规定:

(一)职工发生工伤事故送医院抢救过程中,医疗未终结前住院的护理费由职工所在单位支付;
医疗终结评定残废等级后,所需护理费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

(二)职工在医疗未终结前住院的各项医疗费用(含挂号费、医疗费、药费、检验费、手术费、住院费、就医路费等),由单位先行支付。医疗终结后,达到评残标准、重伤或死亡的,其各项医疗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和社会保险机构各负担百分之五十,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一次支付结清;
未达到残废评定标准的,其各项医疗费合部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

(三)医疗终结后的工伤医疗费用报销范围按现行公费医疗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职工医疗终结确定为因工残废后的待遇除按《规定》第八条执行外,经评定为一至四级残废的,均属永久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受年龄、工龄和投保年限的限制,可办理退休,领取残废退休金。

残废退休金计发基数,若本人因工负伤前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市(县)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以上年度市(县)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若本人因工负伤前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市(县)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最高以上年度市(县)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一百五十为限,超过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一百五十部分不作为计发基数。

第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定为一至四级残废,享受残废退休金后因病死亡时,社会保险机构按标准发给因工死亡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遗属定期生活补助费和六个月平均工资的一次性救济费,但不发一次性抚恤金。

第七条  残废退休职工,凡易地安家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发给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三个月的安家补助费。所需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均按因公出差的规定报销。

残废退休职工,易地安家后在保留其原发放退休金额基础上,每年按居住地所在市、县企业平均工资比上年度增长的金额按百分之三十增加。

第八条  离退休人员再聘期间发生的工伤事故,聘用单位未为其交纳工伤保险基金的,由聘用单位按《规定》负责支付工伤待遇;
聘用单位已为其交纳工伤保险基金的,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工伤待遇,但离退休金不再重复享受。

职工停薪留职期间,所在单位可停交其工伤保险金,职工本人也不享受所在单位的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停薪留职期间在其他单位从业的,由用人单位交纳工伤保险金,享受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九条  对职工因《规定》第五条(六)、(七)、(十一)的情况造成伤残或死亡的,其工伤保险待遇按《规定》执行,但有以下情况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由交警部门处理并鉴定的交通事故的医疗费用、康复器具、丧葬费等已由责任方全部负责的,社会保险机构不再支付;
若由责任方部分负责的,余下部分按《规定》和本细则执行。职工调动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其中应由单位负责的工伤保险费用,由调出单位负责。

(二)职工因医疗事故导致伤残或死亡,医疗事故增加的医疗费用由事故发生的医疗单位支付。

(三)交通事故和医疗事故,责任方赔偿金额已高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机构不再支付一次性残废补偿金或一次性的抚恤金;
若一次赔偿金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机构应补给差额。

(四)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死亡的职工供养的直系遗属定期生活补助费,均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支付。

第十条  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储备”的原则,根据我市平均工伤事故发生率及不同行业、不同工种的危险程度,以独立核算单位划分类型,确定不同的征收档次,其中:市区分别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百分之零点六、百分之一点二、百分之一点八,各县按百分之零点五、百分之一、百分之一点五征收(划分标准附后)。

第十一条  市、县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工伤保险基金计提和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原则上每年五月份对基数进行一次调整。上年度企业工资负增长时,不作调整。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的开支项目:

(一)因工伤残医疗和康复费用;

(二)因工残废一次性补偿金;

(三)因工残废退休金;

(四)因工伤残护理费(定期和临时);

(五)因工死亡丧葬费;

(六)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救济费);

(七)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补助费;

(八)省规定的储备金;

(九)安全生产奖励金;

(十)管理费(按征收的社会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百分之二提取,开支范围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宣传培训费(此项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开支)。

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储备金按《规定》第十三条实行省、市、县(区)三级提留,用于对重大事故和伤残易地安置的调剂。凡一次死亡五人以上或伤残、死亡达十五人以上的重大事故由省、市共同调剂。易地安置的伤残职工,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在用完职工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划转的计费十二年的保险金后,不足支付部分由省、市两级在上交的储备金中调剂解决。

实施社会工伤保险的县(区),从实施之月起上交储备金,次月起按规定享受调剂金。

第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县(区)二级管理。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乡镇(街道)劳动管理所增挂社会保险管理所牌子,负责乡镇(街道)企业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市、县(区)建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同级劳动局、总工会、卫生局、医院及社会保险机构的有关负责人或业务骨干组成,负责确定职工因工负伤医疗终结、评定残废等级,签发《因工残废鉴定证明书》。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社会保险机构。

企业职工工伤病残劳动能力鉴定的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机构对安全生产取得显著成绩,全年没有发生工伤事故的单位应给予奖励。奖励幅度按单位上年度缴纳的工伤保险基金回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作为安全生产奖励金。具体奖励办法由市、县社会保险机构根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七条  单位参加社会工伤保险后,应按时按量缴纳社会工伤保险基金;
经济确有困难,不能发放职工标准工资(或社会人均标准工资水平)的,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生经营情况、缓交理由、缓交时限和数额,经主管部门核定后报社会保险机构审批。经申请并批准缓交工伤保险金的,发生工伤事故仍应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及本细则有关条款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不办理缓交申报手续而拖欠缴纳工伤保险基金的,发生工伤事故时,由单位按《规定》及本细则的支付标准负责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  对不参加社会工伤保险或经二次以上劝告仍拒交或故意拖欠工伤保险金的单位,社会保险机构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强制收缴。

第十九条  单位应自觉接受职工的监督,定期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缴交工伤保险金的情况。对拒不参加社会工伤保险的单位,职工有权向工会组织或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第二十条  从1992年3月1日起发生的工伤事故,均按《规定》执行。市、县(区)在未征收工伤保险基金前,各项待遇由单位按《规定》负责支付;
征收工伤保险基金后,从次月起,应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和本细则负责支付。

1992年3月1日前发生的工伤事故,已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仍按原规定执行,不补发一次性工伤补偿金或一次性抚恤金,遗属定期抚恤费按原规定支付到丧失供养条件为止。1992年3月1日前医疗未终结或工伤事故医疗终结后旧伤复发的,也按原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按新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规定》公布实施后仍未按规定参加社会工伤保险的单位,如发生工伤事故时,各项工伤待遇由单位按《规定》负责支付,在向社会保险机构补交工伤保险金和滞纳金后,从补交之月起,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支付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第二十二条  中央、省属及外地驻汕单位职工和部队驻汕单位无军籍职工参加当地社会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由市、县社会保险机构直接管理。

本市驻外地单位,参加当地社会工伤保险。

第二十三条  企业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汕头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从1992年7月1日起施行。

附表:

工伤保险基金缴纳标准表

──┬──────────────────────────┬──────

│    │                                                    │  缴纳标准  │

│分类│             行               业                    │按工资总额%│

│    │                                                    ├──┬───┤

│    │                                                    │市区│各县  │

├──┼──────────────────────────┼──┼───┤

│    │    商业、供销、贸易、开发、信托、旅游、经济发展、  │    │      │

│ 一 │饮食服务、文教卫生、环卫科技、新闻出版、广播电视、  │ 0.6│ 0.5│

│    │金融保险、团体事业单位                              │    │      │

├──┼──────────────────────────┼──┼───┤

│    │    机械、农机、车辆、修造、造船、电机、五金、建材、│    │      │

│    │钟表、印刷、包装、造纸、文具、乐器、玻璃、陶瓷、电  │    │      │

│    │子、超声、针织、服装、渔网、印染、抽纱、纺织、塑料、│    │      │

│ 二 │皮革、制药、肥料、罐头、食品、化制、木材、竹器、制  │ 1.2│  1│

│    │线、橡胶、粮食加工、烟酒、水电、邮电、供电、林业、  │    │      │

│    │种植、养殖、航道、内河航运、音像、感光器材、化纤、  │    │      │

│    │聚脂、磁带、加工业、修理业、制造业                  │    │      │

├──┼──────────────────────────┼──┼───┤

│    │    建筑业、海运业、港口作业、陆地运输、矿山、采石、│    │      │

│ 三 │勘探、煤气生产加工储存、冶炼、石油、烟花火药、有毒  │ 1.8│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