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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医生事迹材料【五篇】

时间:2023-07-06 18:40:05 来源:晨阳文秘网

他,有着医者的慧心巧手,更有着医者的良知厚德,三十五年坚守在乡镇卫生院中医科一线,甘之如饴,如痴如醉,几十年如一日,怀着对卫生事业的无限忠诚,以坚定的信念发展中医事业,以精湛的医术造福广大患者,以高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中医医生事迹材料【五篇】,供大家参考。

中医医生事迹材料【五篇】

中医医生事迹材料范文第1篇

邹波医师个人简介

他,有着医者的慧心巧手,更有着医者的良知厚德,三十五年坚守在乡镇卫生院中医科一线,甘之如饴,如痴如醉,几十年如一日,怀着对卫生事业的无限忠诚,以坚定的信念发展中医事业,以精湛的医术造福广大患者,以高尚的医德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谱就了一名优秀中医医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高尚情怀,以不懈的技术钻研赢得了同行的尊敬,以无私的爱心奉献换来了病人的称赞。他10多年被评为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和考核为优秀,并于2003年被评为“江苏省首届优秀中医药工作者”,2014年被评为淮阴区卫生系统“十佳医德医风先进工作者”。他就是淮阴区码头卫生院中医科主任、主治医师邹波。

中医医生事迹材料范文第2篇

她的幸福就是一辈子都做一个医生。

38年军旅路,40多万公里巡诊路,武警新疆总队医院院长庄仕华的无私大爱,飞越戈壁大漠、白山黑水、巴蜀大地……

医风清正

让患者尽享亲情般的温馨

7月,庄仕华随报告团巡回演讲,武警新疆总队医院的值班电话比往日繁忙了许多。

“请问您找谁?”“庄院长回来了吗?”……每天同样的电话不下上百个。

四川阆中的罗润然老人,患胆结石病多年,总担心手术有风险不敢做。从电视里看到庄仕华的事迹,立马对孩子们说:“你们一定要送我去新疆,把胆囊手术做了。”

记者在病房里见到从广州来的伦小明时,他已经可以下地走动了。两年前,伦小明查出患胆囊息肉,医生建议尽快手术,可他总担心。7月15日一早,退休在家的伦小明像往常一样翻阅报纸,一则关于庄仕华的报道打动了他。“这样好的医德医风,难能可贵!”伦小明当即决定:“找庄院长做手术!”

伦小明孑身来疆,医务人员体贴有加,医院倡导的“儿女式服务”,让伦小明尽享亲情般的温馨。

“大爱无疆、大医精诚”,出院前,伦小明特制了一帧最大号的锦旗,表达对庄仕华、对新疆武警总医院肝胆外科中心医务人员的敬意。

医术精湛

10多万例手术无一失败

庄仕华喜欢穿白大褂,他给自己的定位是:“当一辈子医生。”

从18岁入伍当卫生员起,他就立志做一名救死扶伤的好医生。30多年来,他用精湛的医术,解除了38万名各族群众的病痛,让绝望的患者看到生的希望。

去年5月的一天,身高1米63、体重138公斤的哈萨克族小伙子阿孜别克找到医院,抓住庄仕华的手不放。身患胆结石病的阿孜别克,曾到过几家医院,都因风险大而被拒绝。经检查,阿孜别克的腹腔被厚厚的油脂层包裹,不仅寻找胆囊难度大,剥离风险更大,是腹腔镜手术的禁忌。“病人从千里之外赶来,我们不能不管啊!”面对医护人员的重重顾虑,庄仕华态度坚决。经过精心缜密的准备,庄仕华成功实施手术。

只要有一线希望就不放弃努力,庄仕华创造了一个又一个生命奇迹。

医德高尚

把别人的生命当作自己的生命

“庄院长感动人们的,不仅仅是高超的医术,还有他崇高的医德。”对此,武警新疆总医院肝胆外科中心护士长于晓萍感受颇多。

“医生要把病人的痛苦当作自己的痛苦,把别人的生命当作自己的生命,这样才能认真学技术,认真做手术,认真对待每一位病人。”30多年来,手术做了10万多例,庄仕华从没有收过患者一个红包,没有吃过患者一顿宴请,还带头组织医护人员为患者捐款80多万元。

中医医生事迹材料范文第3篇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天使冰王”为你整理了这篇市场监管系统个人抗疫先进典型事迹简介材料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个人抗疫先进典型事迹简介材料】:林炳礼是北海市市场监管局驿马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作为一名老所长,他拥有丰富的基层工作经验,多年来与经营户打交道,在辖区群众中颇有威望。从年三十开始,他每天穿街走巷,从日出到深夜,与疫情抢时间,与病毒拼效率,超常规落实防控措施,他深入辖区66家零售药店企业,40多家餐饮店,600家次市场及周边经营户,和经营户讲道理、讲法律、讲要点,深入浅出向经营户讲解当前防疫形式,结合实际案例给经营户讲大幅涨价得不偿失的道理,促使辖区内的农贸市场、药店和餐饮单位经营有序、物价稳定。在北海市纪委监委到市场监督管理局督导新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中,林炳礼同志因业务精湛、工作到位,获得了市领导的肯定和表扬。

【个人抗疫先进典型事迹简介材料】:面对突出其来的新冠肺炎,符家贤同志勇于担当、积极作为,主动牵头统筹推进北海市市场监管局局疫情防控工作,充分展现了一名共产党员爱岗敬业的使命感和责任感。疫情期间,他一方面积极协调酒精生产供应,解决消毒产品短缺的问题。多次深入酒精生产企业,指导广西中粮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广西默士药业有限公司设计标签,完善灌装环节,促成生产线及早正式投产,保障了全市消毒酒精供应,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保证;
一方面积极帮扶口罩企业投产,解决了全市口罩紧缺的难题。针对北海市没有口罩生产企业的问题,帮扶指导广西小卫士医药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广西维邦安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等口罩生产企业建设标准生产车间,完善质量管理体系,促进企业尽早投产。协调北海市医疗器械批发企业加快口罩产品市场投放,切实缓解了全市人民对口罩的迫切需求;
另一方面积极推动建设防护产品检测实验室,解决重点防护产品质量检测难题。针对北海市口罩、防护服产品生产企业检测难的问题,积极协调项目资金,推动在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增扩“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产品(口罩及医用防护服)检测能力”项目建设,填补了北海市口罩及防护服检测能力空缺,确保了防控重点物资质量安全。

【个人抗疫先进典型事迹简介材料】:在疫情中,罗永铁同志主动作为,勇于担当,服从工作安排,认真履行职责,尽职尽责。“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春节主动返岗,投入抗疫一线工作中。认真履职,加班加点,做好医疗器械质量监管、医疗物资保障组相关工作和助力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复工复产,为全市防疫工作发挥应有的作为。春节期间,他克服春节假期和外地疫情影响,年初三、初四连续两夜遵守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第一时间为北海市运回72000只医用口罩投入抗疫需求,缓解了北海市防控一线急需的防护物资需求。带队全力处置银海区片区消费者投诉处置工作,及时处置好涉及医疗物资投诉举报,查处私自售卖防疫物资行为。在市防控指挥部医疗物资保障组工作中,他一方面认真按照医疗物资保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做好北海市医疗物资的管理、调配等工作;
一方面由于疫情突发,消毒酒精一度断货,他积极助力国发北海制药厂年初二复工复产,生产医用消毒酒精;
另一方面他精心组织,科学规划,调配好医用消毒酒精的销售,使全市医用消毒酒精销售2月6日起覆盖全市各药品零售店,保障了疫情防控需求,为我市打赢这场防“疫”战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北海市防疫物资生产是个短板,罗永铁同志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在局领导的指挥下,全程帮助指导企业建厂、安装设备、调试生产、申请生产资质,带队相关企业到自治区药监局协调沟通,争取纳入快速审批通道,解决生产资质问题。

中医医生事迹材料范文第4篇

关键词:
医用有机化学 创新教育 教学 探索

创新教育是当代世界教育改革的共同趋向,也是我国高等院校教学改革的热门课题。医用有机化学作为高等医学院校中临床、护理、检验、影像、制药工程、药剂等医学本科专业的一门重要基础课,不仅要为生理学、生物化学、药剂学、免疫学和药理学等后续专业课程的学习奠定基础,而且应注重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及创新能力的高素质医学专门人才[1]。近年来,笔者多次承担了江苏大学医学院临床医学专业医用有机化学的教学工作,期间创新教学内容和方法,适时介绍化学科学发展成果,相关探索为今后医用有机化学教学中创新教育提供前期经验总结。下面是笔者在多个章节教学中探索创新教育的几个实例。

一、共轭二烯烃的第尔斯-阿德尔反应

顺式共轭二烯烃与具有碳碳双键的含吸电子基的不饱和化合物发生第尔斯-阿德尔反应,简称双烯合成或者周环反应。在这部分内容中,我们可以引入自愈合复合材料的概念,讲述目前第尔斯-阿德尔反应来制备自愈合材料的原理及其利用材料自我感知能力引发自我修复的机制。即二烯烃和烯烃(或炔烃)在加热的情况下能进行可逆的第尔斯-阿德尔反应[2]。如果在高分子主链上引入可以发生第尔斯-阿德尔反应的基团,则可通过该反应形成交联高分子。第尔斯-阿德尔反应生成的单键键能较小,在外力作用下该单键断裂,发生逆第尔斯-阿德尔反应,材料就会产生裂纹。但只要对材料进行加热,使裂纹处重新发生第尔斯-阿德尔反应,即可愈合裂纹。通过这个内容的介绍,激发大家学习有机化学的兴趣,培养学以致用的创新意识。

二、外消旋体的拆分之选择吸附法

外消旋体是由等量的一对对映体混合而成的。选择吸附法利用某种旋光性物质作为吸附剂,使之选择性地吸附外消旋体中的一种异构体,从而达到拆分的目的。这部分一直是本章的难点,需要学生有一定的空间想象能力。在这个教学课时中,我们可以留出5-8分钟时间列举分子印迹聚合物分离扁桃酸或甲基氢化肉桂酸等手性药物的例子,讲解其在药物分离和分析中的重要作用。在研究抗原和抗体相互作用后,从仿生化学的角度科学家们提出了以抗原为模板合成抗体空间识别位点的大胆设想。为了创造具有类似于“锁孔-钥匙”关系的分子识别体系,分子印迹技术先将模板分子与选定的功能单体相互作用形成超分子复合物,再在交联剂作用下形成聚合物,最后用一定的手段去除模板分子后,获得的分子印迹聚合物中就留下了对模板分子具有特异性识别的结合位点[3]。这个例子把抗原和抗体相互作用的启示与有机化学精密联系在一起,激发了同学们从生命活动的本源中寻找解决新问题的思路,唤起了大家踊跃发现新想法的热情。

三、蛋白质的结构和化学性质

蛋白质是由多种α-氨基酸组成的一类天然高分子化合物,种类繁多,且结构复杂,根据化学组成又可分为简单蛋白和结合蛋白。其中,结合蛋白按辅基不同分为糖蛋白、脂蛋白、磷蛋白、色蛋白和白。蛋白质与人类多种生命活动息息相关。在这部分内容中,我们可以介绍硼亲和技术用于人体内肿瘤标记物甲胎蛋白的选择性分离富集与检测技术。甲胎蛋白作为糖蛋白的一种,具有顺式二羟基的特殊结构。是指基于取代硼酸和顺式邻二羟基化合物之间的共价结合配位作用。硼亲和技术作用机理是:当环境pH为碱性时,取代硼酸的硼原子与顺式邻二羟基化合物的邻二羟基共价结合,生成五、六元环酯;
当pH变为酸性时,五、六元环酯解离,顺式邻二羟基化合物则被释放出来。由于共价键作用力的选择性是最强的,因此基于硼亲和的特异性识别和可控释放能力被广泛应用于糖蛋白等生物大分子的专一性识别与检测[4]。通过这个科学成果的介绍拉近医用有机化学基础知识与临床应用的关系,使同学们能在坚定学好基础知识的信心的同时,产生利用多个渠道解临床实践的需求,树立为医学事业创新发展的信心。

通过对医用有机化学教学内容和方法创新的探索,笔者成功尝试了在课堂上适时引入前沿科技成果以激发学生的创新欲望。这一举措培养了学生的创新意识,使创新成为学生自觉的需要,达到了创新教育的目标。

参考文献:

[1]王志伟,张田梅.以创新教育培养创新型科技人才[J].中国高等教育,2007(24):29-30.

[2]王经逸,贾红兵,房尔园,蒋静,蒋琪.高分子聚合物复合材料的自愈合研究进展[J].合成橡胶工业,2012,35(4):247-253.

中医医生事迹材料范文第5篇

近年来,随着国务院351号令颁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最高法院同步颁发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两个法规性文件的施行,以及人们的法治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导致近年来医患纠纷案件呈明显上升趋势。如何应对新形势下医疗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成为摆在审判人员面前的重要课题。本文拟通过对当前本院医疗纠纷案件审理现状的分析,发现其中困扰审判的问题,尝试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一、我院医疗纠纷案件审理的现状 针对我市一些主要医疗单位相对集中在北关区的现实,北关区法院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现状在很大程度上反映我了我市该类案件的审理现状。2003—2009年,北关区法院累计受理医患纠纷案件72件,其中,2009年19件,2009年23件,2009年30件。以医疗事故为案由23件,以民事侵权为案由的42件,其他案由7件。从结案的情况看,在医疗事故案件中,患方的胜诉率为60%,医院方的胜诉率为40%;
在民事侵权医疗纠纷案件中,患方的胜诉率为70%以上,院方的胜诉率为30%.医疗纠纷案件审理的期限平均为6个月以上。

二、案件审理中遇到的问题 (一)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亟待立法规范。由于我国在医疗纠纷案件的立法方面相对滞后,加上医疗纠纷类案件属于损害赔偿案件一类新型案件,多年来法律只是原则地为审理此类纠纷提供依据。在多年的工作实践中,法院审判人员大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之规定,即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互相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医疗纠纷的诉讼是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安全发生纠纷而起诉的案件,从纠纷主体看,是医患双方,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从纠纷性质来看,是当事人认为医疗单位的医疗行为损害了人身健康而要求追究责任或赔偿损失或减轻医疗费用,属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发生的纠纷,应为民事诉讼受理范畴。所以我们经常会在起诉书中看到这样的诉讼请求,由于被告的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原告(病人)死亡(或功能障碍),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对原告所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我们也同样经常看到这样的判决书,被告在对病人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失行为并造成原告(病人)死亡(或功能障碍),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这些诉讼请求和判决书所应用的法律依据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范畴。

在目前的医疗纠纷审理中,也有因起诉的案件所依据的法律不同而各有差异。有的采用《合同法》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为案由;
有的采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产品质量为案由;
也有的以普通人身损害赔偿为案由等等,特别是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在[(1990)民他字第44号复函]中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虽有异议,但不再申请重新鉴定,而以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这一规定使当事人可以将医疗纠纷案件不经医疗事故鉴定或虽经医疗事故鉴定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结论的案件,又以民事侵权赔偿起诉于法院。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医疗事故赔偿标准低,往往会出现同是医疗事故或不构成医疗事故,其民事侵权赔偿额要高于医疗事故赔偿额的现象。同一案件,是按医疗纠纷赔偿标准赔付,还是按民事侵权赔偿赔付,往往也易使审判人员在赔偿裁决时难以判定。这也是部分当事人对医疗纠纷案件愿意以民事侵权赔偿形式诉讼的原因之一。

(二)医学会鉴定效力权威性受到质疑,鉴定工作面临诸多问题。不管案由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还是人身损害赔偿都牵涉到医疗纠纷鉴定的问题。人民法院作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裁判要以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为依据,对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的裁判要依据司法鉴定机构的因果关系鉴定,鉴定工作成为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核心工作。

然而医疗纠纷鉴定工作的现状并不令人满意。医疗纠纷的鉴定工作是指对医疗纠纷作出技术审定,通过调查研究,以证据和事实为依据,以医学科学为指导,判明纠纷性质,分析纠纷产生的原因,指出因果关系,明确责任轻重的过程。而谁具有医疗纠纷鉴定权,谁来行使国家权力,是鉴定工作中的核心问题,这个问题影响到鉴定结果,关系到纠纷性质和审判结论。

在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依照《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医疗纠纷的技术鉴定工作由医学会组织,并明确了不同级别的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及再次鉴定工作,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问题是该类案件中患者 一方存在对医学会的鉴定权威性不予认可的情况,认为医学会与医院是亲属关系,不能公平公正的做出鉴定。事实上,医学会也未能中立的做好鉴定工作,导致一些案件久拖不能决,鉴定做了一次又一次。

在人身损害赔偿为案由的医疗纠纷案件中,因果关系的鉴定机构面临着被有严重对立情绪的患方要挟的情况,鉴定机构往往会采取拒绝鉴定的做法回应要挟。因果关系鉴定面临无法正常进行的尴尬局面,同样导致案件审理无法正常进行的情况。如我院审理卞某诉某院一案,卞某经诊断患有癌症住院治疗,后治愈出院后,卞自认为其病不是癌症,认为医院误诊,本案在鉴定过程中,卞认为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历及各种治疗证明不能证明其病情,要求重新打开其身体内部作为鉴定的事实依据,致使鉴定机构无法进行鉴定。

(三)病历公信力亟待提高。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不仅是整个医疗过程的体现,且是医患交流的重要书面途径,更是医疗纠纷鉴定中的重要证据。篡改病历,医疗失信现象严重,直接导致鉴定工作的无法开展,使事实真相无法得知,导致诉讼正常进程受阻。陈泽柄诉安阳市妇幼保健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原告申请,法院依法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在被告处住院时病历进行司法鉴定,鉴定项目:1、病历第5、10、11页书写字迹与该病历中其他各页书写字迹的形成时间是否一致;
2、病历第六页2009年7月29日记录内容末句“颅内出血不排除”七字与该记录其他字迹是否一次性形成;
3、病历第11页护士签字栏“高洁”签字字迹与第13页执行者签名栏“高洁”签名字迹是否同一人书写。鉴定结论载明:1、病历第5、10、11页蓝黑墨水书写字迹的老化程度均底于病历第22页蓝黑墨水书写的字迹;
2、病历第6页2009年7月29日记录内容末句“颅内出血不排除”七字与该记录其他书写字迹应不是一次性书写形成,该七字应形成于其下郭秀敬书写字迹之后;
3、病历第11页护士签字栏“高洁”签字字迹与第13页执行者签名栏 “高洁”签字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被告申请其医疗行为与原告脑损伤有无因果关系鉴定,人民法院依法委托北京大学司法鉴定室进行司法鉴定,2009年12月8日,北京大学司法鉴定室以:“因当事人来我室对你院送鉴材料有怀疑?经再三研究故不予受理”,将鉴定材料送回。2009年3月16日,经人民法院组织调查,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法院依法重新委托北京大学司法鉴定室对被告医疗行为与原告脑损伤有无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该鉴定机构以病历存在修改、增添内容,病历不完整、不真实为由不予受理。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关于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原则,被告未能举出充分证据证明原告所受损伤与其医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由此承担了败诉的不利后果。

二、对策研究 (一)为了更好地调整医患关系,建议就医患类纠纷专门立法。在立法体例上由全国人大单独制定一部专门处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法律-《医疗损害赔偿法》,或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处理全部内容在民法典中设专章、专节予以专门规定,就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实体处理和程序作出单独规定以摆脱目前法律适用上的混乱。在立法内容上,应将医疗损害作为调整对象,明确民事法律关系性质、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医疗过失、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的因果关系、归责原则、举证责任、赔偿标准以及诉讼时效等内容。理由是: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这样一部行政法规来调整完全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显得力不从心。其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应是对行政法律关系进行调整,而现实是对医患双方的民事法律关系也在实现干预,造成审判实践中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和适用法律的尴尬。其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调整的范围仅限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对于医疗事故之外的其他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均排除在其调整范围之外,其适用范围过于狭窄。其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仅仅只就造成患者死亡、残疾的精神损害赔偿作了规定,而忽略了一般医疗损害的精神损害赔偿内容,造成赔偿标准和赔偿内容的不一致。我认为《条例》不应也不能作为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依据,而《民法通则》规定又过于笼统和原则,缺乏可操作性。

(二)规范医疗纠纷鉴定是实现程序公正、提高审判质量的基本保证。面对“公正与效率”的时代主题,在目前医疗纠纷案件判定综合法律还不成熟 的情况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做好医疗纠纷案件的鉴定工作,才能为医疗纠纷案件审理提供准确的、高质量的医疗纠纷鉴定结论,以利于提高审判工作的“公正与效率”。在实际工作中怎样才能做到规范医疗纠纷鉴定呢? 笔者认为,克服多头鉴定非严格中立,执行统一中立的医疗纠纷鉴定程序,是规范医疗纠纷鉴定的基本途径。限于前述医疗纠纷鉴定工作现状的种种推理,从我国目前的鉴定体制来看,医疗纠纷的鉴定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医学会鉴定专家组进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鉴定;
一是通过司法鉴定部门进行的因果关系鉴定—司法鉴定。由于二者的启动程序、鉴定人员的组成、鉴定方式、鉴定内容等不相同,必然会造成两种鉴定结论在司法诉讼中的不同“采信率”,从而引发医务人员产生这样的疑惑:到底是医疗鉴定权威还是司法鉴定权威? 笔者认为,从现实的角度看,应该高度重视司法鉴定的权威性,树立其在医疗鉴定中的中心地位。因为医学会并不是一个真正独立的中介机构。由于人员和经费的严重不足,医学会必须依赖医疗机构的赞助,同时又要接受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直接领导,医疗部门和医疗事故鉴定机构之间一旦形成利益共生关系,医患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线也必将面临失守的窘境。医院出事,医学会灭火往往成为一种默契的安排。医患关系要回归和谐之路,首先必须具备中立的医疗鉴定机构,机构的中立才能有结论的公正。司法鉴定的中立性体现在他的相对独立性、超然于双方当事人以及行政和司法的监督上。司法鉴定的行政监督,是指有行政管理权的机关对司法鉴定人及其所在的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也包括鉴定人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对鉴定人的监督管理。这种管理带有明显的行政强制性,监督的力度比较大,也比较有效。而其司法监督主要是通过法庭对鉴定人提交的鉴定报告的审查,鉴定人出庭质证、对质等方式来完成,直接关系到鉴定结论的效力和鉴定人的信誉,因而这种监督也是对鉴定人鉴定能力、鉴定资质、鉴定水平等诸多因素的考察。事实上,鉴定结论是否经过法庭质证,将会直接关系到鉴定的效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第12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证据规定》第47条、第59条的规定,鉴定结论必须当庭出示并接受双方当事人质证,没有经过质证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根据。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鉴定人如果没有出庭的,就可能影响到质证的效果,从而影响鉴定的证据效力。相比较而言,医学鉴定的监督力度显然要弱得多,而且没有相应的监督保障措施,这也一定程度影响到鉴定的效力,综上所述,司法鉴定与医疗鉴定确实有比较明显的区别,而且从诉讼的角度来看,司法鉴定确实要优于医疗鉴定。

(三)完善医疗机构的病历管理,增强病历的公信力。病历是以文字、图象、数据等内容来证明某种医疗行为事实的依据,属于书证的一种。病历材料其内容能证明该医疗行为事实,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病历资料既可证明医患之间诊疗关系的客观存在,又可证明整个医疗行为的客观过程,可见病历资料的证明作用是十分明显的。为了增强病历的公信力,建议:
1、应明确病历资料的复印件是否能启动鉴定程序。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医疗机构须提交相关病历资料的原件,所以如不能提供病历资料的原件,就难以启动鉴定程序,司法鉴定也同样如此。因为只有原件才能反映整个医疗诊治过程的真实情况,如病历内容是否被涂改,而对此复印件是难以真实反映出来的。所以如果出现某种原因(排除患者方面的因素),医疗机构只能提供病历资料复印件。患方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对于病历资料复印件不认可,由于鉴定缺乏真实可靠的鉴定材料(病历资料),鉴定工作无法进行,由此而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只能由承担保管病历资料职责的医疗机构承担。但问题是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对于无法与原件进行核对的复印件,只要双方当事人对其均予以认可或者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就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所以,病历资料的复印件启动鉴定程序,只有确实不存在影响鉴定过程及结果的因素存在且经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可的情况下才有可能,但对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并未有明确规定。另外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这就可能和《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要求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需提交病历资料原件的规定存在某种冲突,也可能给实际鉴定工作可能产生一定的障碍。

2、封存病历资料程序的实施应进一步规范化。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在发生医疗事故 争议时应当依法定程序封存患者无法复印或复制的主观性病历资料,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并没有规定发生医患纠纷时是否对客观病历资料也一并封存,尤其是患者没有行使复印或复制病历这一权利时,司法实务中也常常出现患者起诉后要求证据保全,查封病历资料,以及审理中患者认为医疗机构篡改病历要求鉴定等情形。《条例》同时规定了主观性病历资料应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那么封存主观性病历资料是医疗机构应履行的义务还是可选择的权利?如果是应尽的义务,就涉及到如果医疗机构不履行,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外,如果患者或其家属对封存病历资料不配合,如拒绝在场,那么封存程序如何进行?其法律效力又是如何?在实践中,更多的是发生医患纠纷后,患者方面要求医疗机构对病历资料予以封存,可以说封存是一种依申请的行为。笔者认为,应把封存客观和主观的病历资料都作为医院一方的义务在法律法规上予以规定,将封存所有的病历作为医院的一规范化、制度化的工作,在封存的方式上可以采取定期封存制度,比如患者一方办理出院之日或发生医疗纠纷之日,在患者一方在场下必须对病历进行封存,患者一方拒绝在场情况下,要请公证机构到场监督封存。

3、为有效保障患方的知情权,建议在日常病历的书写过程中,建立病历内容向患方告之制度,赋予患方有效了解病历的权利,有效提高病历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