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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儿童督导员述职报告【五篇】

时间:2023-06-17 18:45:05 来源:晨阳文秘网

儿童督导员述职报告范文第1篇一、组织机构及职责(一)麻疹疫苗强化免疫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职责:加强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的领导,协调和动员各有关部门,在经费、后勤和人力保障上给予充分的保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儿童督导员述职报告【五篇】,供大家参考。

儿童督导员述职报告【五篇】

儿童督导员述职报告范文第1篇

一、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麻疹疫苗强化免疫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职责:加强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的领导,协调和动员各有关部门,在经费、后勤和人力保障上给予充分的保证,确保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顺利实施。

(二)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技术指导小组

组长:*

成员:*

职责: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要求,开展技术指导和现场处理工作,确保方案正确实施;
负责现场接种、现场监督评价及强化免疫工作总结等具体技术指导工作。

(三)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处理小组

组长:*

成员:*

职责:按照《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要求,做好培训、沟通工作,及时调查处理麻疹疫苗接种疑似异常反应。

二、目标人群、时间和工作指标

(一)目标人群

根据《今年全国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方案》要求,我县强化免疫对象为所有8月龄—4岁儿童。上述人群无论既往麻疹、流行性腮腺炎免疫史及患病史如何,凡无疫苗接种禁忌证者,均接种1剂次(0.5毫升)麻疹腮腺炎联合减毒活疫苗(简称麻腮疫苗)。

(二)时间

9月1~10日为本次强化免疫宣传动员和调查摸底实施阶段,9月11~20日为强化免疫接种实施阶段,9月21~30日为评估总结阶段。各单位要研究制定准备、实施和评估总结阶段的工作时间表。

(三)工作指标

以乡(镇)为单位,8月龄—4岁目标人群麻腮疫苗强化免疫接种率达95%以上。

三、强化免疫活动组织与实施

(一)组织领导与部门职责

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卫生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和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联合下发的《省消除麻疹行动方案》要求,明确职责和任务,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强化免疫活动。

(二)人员培训、社会动员和宣传

县疾控中心负责开展培训工作,培训内容包括强化免疫活动方案、现场接种、接种禁忌证、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及处理、风险沟通、督导和评价方法等。

各单位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宣传和动员活动,与媒体密切协作,向公众宣传消除麻疹的策略和措施,使公众了解麻疹的危害与防控知识,以及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的目的和意义,增强主动参与意识,为强化免疫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做好强化免疫活动的风险沟通和应对,加强对相关突发事件及舆情的监测,及时相关信息。

(三)目标人群摸底调查

各单位要提前做好辖区内目标人群的摸底调查工作,全面掌握目标儿童人数。摸底调查时应高度关注流动儿童、计划外生育儿童以及边远地区儿童,对发现未建卡、未完成常规免疫接种的儿童,应予以补建接种卡、接种证,并纳入常规免疫管理。

摸底调查人员应采取入户或通过托幼机构等方式给家长发放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接种通知单,告知接种的时间和地点、接种时应携带接种证等事项,负责填写《今年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摸底与接种情况登记表》(附件2)。城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负责对摸底登记结果进行核查、汇总,填写《今年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应种与实际接种情况汇总统计表》(附件3),根据摸底儿童数制定接种实施时间表,并将相关信息上报县疾控中心。县级督导人员要对摸底调查质量进行评估,对不符合要求的地区重新开展摸底调查工作。

(四)物资准备与后勤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强化免疫活动所需人员、物资(疫苗、注射器、急救药品和器材等)和经费保障。县疾控中心于9月10日前将强化免疫活动所需疫苗、注射器发放至各接种点。疫苗的储存要严格执行《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做好出入库记录,及时予以核查,做到苗账相符。

(五)现场接种实施

本次强化免疫活动实行定点接种,全县设置27个固定接种点,地点在各乡镇卫生院预防接种门诊。接种点应有负责组织、预检登记、接种、不良反应处置的工作人员,现场工作人员数量要根据接种对象数量进行适当调整,做到接种对象核实、接种前告知、健康状况询问、规范接种和登记等各个环节均有专人负责。现场接种流程、操作技术及接种后剩余疫苗处理等,要严格按《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要求执行。每个接种点均须配备接种反应紧急处理的临床专业人员和急救药品、设备。

等乡镇需设立巡回搜索组,在强化免疫活动集中接种的后期,分片包干负责搜索所辖区域,尤其是工业园区、砖瓦厂等流动儿童聚集地的适龄儿童,并通知儿童到指定地点接种。

预防接种要严格掌握麻疹疫苗接种禁忌证和其他暂缓接种的原则,本次强化免疫接种与最后一剂注射的减毒活疫苗间隔应在1个月以上。对于暂缓接种的儿童,应在本次强化免疫活动后的儿童自身条件适宜时机及时予以补种。

四、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监测与处置

各单位应当按照《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要求开展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工作,并将监测活动持续至10月25日。对严重疑似异常接种反应遵照“先临床救治、后调查诊断”的原则,做到早期、正规、系统的治疗。麻疹疫苗常见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诊治原则参考《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县疾控机构、各接种单位应当向受种者或其监护人做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沟通解释工作,按照及时、公开、透明的原则,统一相关信息。

五、督导

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做好强化免疫活动的督导工作。督导工作在强化免疫活动的准备、实施及评估阶段均应开展。强化免疫活动准备阶段重点督导各有关部门的经费保障、宣传、培训、摸底登记、物资和接种现场的准备情况;
现场实施阶段重点督导现场接种工作组织情况、安全注射情况、接种人员资质、家长知晓率等情况;
后期评估阶段重点进行接种率快速调查,了解资料整理、汇总和报告质量等情况。

督导要求覆盖至全县所有乡镇,即每个乡镇至少有1名县级督导人员。

六、评估

县卫生局组织开展本县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摸底登记、家长知晓率和接种完成情况等的调查评估。接种率快速评估的重点为近年麻疹高发地区、流动人口聚居地和常规免疫管理薄弱的地区。对评估接种率低于95%的乡镇,要认真查找原因及时进行查漏补种,并必须达到95%以上。

儿童督导员述职报告范文第2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以农村为重点的卫生工作方针,强化公共卫生的政府责任,加快构建农民健康工程,从整体上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二、总体目标

通过加强“一网三化”建设,即完善县、镇、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全面推进乡镇卫生院标准化、社区卫生服务规范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化建设,到20*年,在全镇建立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和农村医疗保障体系,实现人人享受初级卫生保健。

三、主要任务

以让农民“有地方看病,看得起病,看得好病,加强预防少生病”为主线,以实施农民健康工程为目标,以省政府确定直接面向农民的三大类12个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重点,今年在我镇开展“农村公共卫生试点、创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示范活动”,争取达标。基本完成以下服务内容和工作目标:

1、健康教育。行政村设置健康宣传栏,户户获得健康教育资料,户覆盖率达到80%;
开展育龄妇女和学生的身心健康咨询和教育,学校健教开课率达到100%。

2、健康管理。农民健康档案建档率达70%以上,开展健康随访,重点人群每年随访次数大于4次。

3、基本医疗惠民服务。方便农民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诊治,建立双向转诊制度;
结合农忙和疾病防控等情况,及时组织开展社区巡诊,做到小病不出村镇,大病及时救治。农村患者在乡镇及以下医疗机构就诊比例达到75%以上。

4、合作医疗便民服务。负责合作医疗相关问题的解答,协助做好政策宣传。合作医疗群众满意度达80%以上。

5、儿童保健。(1)向0—7岁的儿童提供省免疫规划规定的7种—类疫苗的接种服务,计免建卡发证率达到95%,接种率达到95%。儿童入学入托计免证查验率达到95%。(2)0—3岁儿童在首次体格检查时建立系统管理档案,定期接受8次健康体检,42天建册率达95%,儿童系统管理率达到90%以上。

6、妇女保健。(1)向孕产妇提供5次产前检查,3次产后上门访视和1次产后常规检查。婚前保健咨询率达60%,产前检查率和产后访视率达95%;
(2)向育龄已婚妇女每三年提供1次常见妇女病检查,妇女病检查率达到30%。

7、老人和困难群体保健。为60岁以上老人和特困残疾人,低保家庭、五保户等困难群体配备社区责任医生,体检率达到80%,建档率达到90%,每年随访次数大于4次。

8、重点疾病社区管理。肺结核病项目规范管理合格率达90%,成人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达70%,精神病病人综合管理覆盖率达80%;
居民重点慢性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达80%。

9、公共卫生信息收集与报告。按规定要求收集和报告传染病疫情,集体中毒,职业危害及农村集体聚餐,用水污染,出生死亡,出生缺陷和外来人员等信息。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规范报告率达95%,出生死亡,出生缺陷和外来人员等信息报告率达85%。

10、环境卫生协管。农村粪便无害化处理率达45%;
村保洁制度覆盖率达80%;
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率达到95%以上。

11、卫生监督协查。配合县级卫生监督派出机构对农村学校、医疗机构、相关企业和经营单位开展卫生检查。从业人员体检率达到95%。

12、协助落实疾病防控措施。配合查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到位率达100%。

四、工作措施

根据*镇实际,要完成上述任务,提出以下工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继续加强对全镇干部及村双委的宣传发动,使他们充分认识到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是提高农民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的客观需要,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政府履行公共卫生责任的内在要求,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增强做好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自觉性和紧迫感。

(二)健全保障机制。认真抓好当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进一步缓解农民“因病致贫、返贫”问题。

(三)加强卫生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市级医疗预防保健中心的业务指导作用,规范各项工作,制定明确的操作规程。对社区责任医生实施全科医学培训,对村级公共卫生联络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切实提高基层卫生服务水平,并在扎实履行职能的同时,保证从业人员的各种待遇,进一步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四)加快社区卫生服务规范化建设。

1、创新服务模式。全面推行社区医生责任制,建立健全“条块结合、分片包干、团队合作、责任到人”的工作机制,按照服务人口每1000-1500名农民居民(或1—3个村居)的标准,确定1名责任(驻村)医生。通过社区巡诊、电话预约等形式,为农民家庭提供高效、便捷的优质服务。建立和健全农村卫生机构与县级医院之间的双向转诊制度,实现社区卫生服务的主动性和连续性。

2、流动人口管理。通过公共卫生信息收集报告系统,掌握辖区流动人口的免疫对象、孕产妇、从事职业等基本情况,重点做好流动人口预防接种、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和外来务工人员职业健康体检等工作。认真实施免疫规则,使外来适龄儿童享受当地儿童一样的免疫预防。建立和完善流动孕产妇的居住地管理制度,落实外来人口肺结核、血吸虫病、艾滋病等重点传染病患者的查治和管理措施。

(五)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健康体检工作。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由政府负责提供两年一次的免费体检。健康体检项目包括物理检查、三大常规、胸透、B超和心电图五大项,其中对7岁以下儿童按照系统儿童管理要求予以生长发育监测,对中小学生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有关要求实施体检。为保证健康体检经常性开展,乡镇卫生院应落实专门人员,健康体检要与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相结合,并做好健康档案建档与连续服务工作。

(六)加强对公共卫生工作的领导。镇政府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督查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开展,确立了分管领导,一名公共卫生管理员,各行政村确定一名公共卫生联络员,具体负责日常公共卫生工作。

五、责任分解

为确保以上工作措施落到实处,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应承担以下职责:

(一)镇政府的职责

1、强化对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领导责任,成立农村公共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一位领导分管,负责组织、协调、督查全镇农村公共卫生工作;
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情况汇报、检查工作进度、解决存在问题、部署具体工作。在职干部中,要确定一名专职公共卫生管理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乡镇驻村干部要积极配合做好有关公共卫生工作。

2、将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纳入镇政府年度主要工作内容,并纳入乡镇干部的绩效考核内容。

3、定期召开相关部门(单位)、村两委成员参加的农村公共卫生工作会议,部署落实农村公共卫生工作。

4、在一年二次对已婚妇女做妇检的同时协助做好妇女病普查。怀孕妇女到镇政府领准生证时,动员孕妇到镇卫生院做早孕建卡,动员男女青年在结婚登记前到镇卫生院做婚前咨询及必要婚前体检。

5、加强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给予必要的经费、物资、设施等方面的支持。

6、镇广播站为公共卫生工作宣传活动提供免费服务。

7、每年两次对镇农村公共卫生工作进行考核。

(二)村委会的职责

1、认真履行公共卫生管理职责,落实本村范围内的公共卫生管理工作。

2、建立村公共卫生工作管理领导小组,确定一名专(兼)职的公共卫生联络员,协助村领导做好日常工作,并落实误工报酬。落实村饮用水管理员和村保洁员队伍。

3、负责组织实施本村环境综合整治、改水改厕、除四害、健康宣教、企业卫生安全、集体聚餐、食品药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巡查、信息报告和流动人口的卫生管理等工作。动员孕妇、儿童家长参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举办的健康教育,动员婚龄青年进行婚前医学检查。

4、制定村保洁制度,定期组织检查,有记录。

5、在卫生部门配合指导下做好饮用水水质监测和饮用水消毒工作。

6、在人流集中的地方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

(三)托幼机构、中小学校的职责

1、各学校要求开设健康教育课,做到有教材、教案、课程表和记录。

2、在卫生部门配合下做好新生入学、入托接种证的查验工作。

3、负责每年一次学生健康体检的组织工作。

4、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学生中传染病和非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工作。

5、积极做好本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报告工作。

6、加强食堂和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管理工作。

(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职责

1、创建规范化接种门诊,实施儿童免疫接种,每月要求责任医生对应种儿童未种原因进行随访并提供未种儿童名单。掌握和上报本辖区的基本人口资料、人口变动情况资料、流动人口资料、计免建卡证率、各种疫苗接种率资料。

2、每季组织责任医生对各村进行流动儿童调查并负责查漏补种和资料汇总工作,在二、四季度汇总上报市疾控中心。

3、负责儿童入学入托计免接种证查验和查漏补种工作,做好甲乙肝、麻腮风、水痘等疫苗的推广接种工作。

4、开展艾滋病、狂犬病等防治知识宣传,为责任医生提供所需要的宣传资料。

5、收集和上报本辖区的传染病及其它公共卫生事件,按要求承担或协助做好传染病病人消毒隔离、个案调查和其他防控工作。协助开展疾病监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6、收集和上报本辖区所发生的接种副反应,做好资料收集和调查处理工作。

7、重点疾病社区管理:制定与农村公共卫生相关岗位的岗位职责,明确在岗人员的具体工作要求;
负责慢性病人发现、登记和报告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汇总工作;
掌握社区主要慢性病病人综合管理情况,指导村级进行综合管理和随访,及时汇总上报随访信息;
具体落实辖区慢性社区管理和信息统计等工作。

8、公共卫生监测工作:组织按规范报告四类监测慢病,建立慢病档案,开展监测慢病随访工作;
组织对辖区内死亡病例开展死因调查,填报“死亡医学证明书”。

9、重点疾病监测:按要求组织开展;
流动人口HIV感染与健康状况调查;
疟疾疫情监测、碘缺乏病监测、地病监测。负责资料的整理、汇总和上报工作。

10、做好当地政府参谋,指导本辖区做好除“四害”和环境整治工作,并定期做好督促检查。积极做好农村改厕、改水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工作。

11、掌握本辖区范围内妇幼保健情况和各项基本数据,做好孕产妇、儿童系统管理,做好高危妊娠的追踪孕产妇、儿童死亡监测工作。

12、及时分发市疾控中心等提供的健康宣传资料,自行编印健教材料,组织人员开展上门宣传。

13、按时完成肺结核归口管理规定的发现转诊任务和追踪、督导、访视等管理工作。

14、按公共卫生工作档案的归档要求,每年对所做的工作记录、总结、报表等资料进行归档。

(八)责任医生职责:

1、为责任区居民做好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综合性卫生服务。

2、建立和管理责任区内所有的家庭健康档案;
实施致病行为干预和家庭健康促进计划。

3、掌握责任区内服务人口基本健康状况,及时督促服务对象按规范要求接受孕产妇、儿童系统管理、计划免疫、慢病及重点传染病管理。

4、方便责任区居民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诊治,结合农忙等情况及时开展社区巡诊,建立双向转诊制度。

5、按照规定的预防保健服务项目,根据家庭成员的具体情况,上门落实相应的工作任务。

6、健康教育进村入户,以讲课、咨询、发放健康处方等形式向服务对象提供对面的服务。

7、及时收集、核实、报告责任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死亡及传染病等,并协助完成调查处理。

8、协助开展责任区内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职业卫生、学校卫生、托幼机构、饮水卫生检查及管理。

9、对责任区内的卫生创建、改水、改厕及除“四害”等爱国卫生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并参与卫生检查、评比活动。

10、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无偿献血等政策宣传和咨询,协助参保人员及时报销等各项工作。

(九)村级联络员职责:

1、及时准确上报本村出生、死亡、出生缺陷、外出人员和外来人员等情况。

2、及时分送儿童预防接种通知书,做好儿童接种后的访视。

3、督促本村0—3岁儿童,定期到指定体检站接受儿童体检。

4、做好孕情摸底,督促孕妇到医院早孕建卡,产前检查,做好产后访视。

5、为60岁以上老人、特困残疾人、低保家庭、五保户等困难群体,做好基线调查。

6、做好本村肺结核病人化疗督导和访视,协助精神病患者家属做好监护和康复工作。

7、根据本村的主要健康问题,指导村民纠正不利于身心健康的行为和生活习惯。

8、全面了解本村参加农医保人员就医情况,协助做好报销工作。

儿童督导员述职报告范文第3篇

2008年以来,中国共遭到美国4批次的童装召回,涉及12300件产品,虽然没有事故及伤亡报告,但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仍然采取了召回措施:

2008年2月6日,美国对从中国进口的风帽式儿童运动衫大约1800件进行召回;
2月13日,对中国产男童起绒布风帽式运动衫大约5000件进行召回;
3月5日,对中国产女童风帽式运动衫大约4800件进行召回;
3月11日,对中国产风帽式夹克衫大约700件进行了召回。原因均因这些服装有一根穿过风帽的束带,据说可能对儿童造成勒死的危险。上述4起召回的依据是美国相关消费安全指南,该指南于1996年2月由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主要是为了防止儿童被上衣颈部和腰部的束带勒死或缠住。

2007年我国服装纺织品出口美国共遭到美国23批次召回,全部涉及儿童服装,共1488320件(套),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些召回产品中只有2起伤害报告。

谁在“召回”

所谓召回(Recall),是指将流入市场中的缺陷商品从流通市场和终端用户手中回收的行为。美国是最早确立召回制度的国家。美国的召回制度主要是通过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指产品的生产商、进口商或销售商在得知其生产、进口、销售的产品存在可能引发消费者健康、安全问题的缺陷时,依法向职能部门报告,及时通知消费者,设法从市场上和消费者手中收回缺陷产品,并进行免费修理、更换的制度。

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是根据消费品安全法案(CPSA)在1972年由美国国会成立的独立的联邦机构,负责保护公众免遭与消费品有关的不合理的伤害和死亡的危险,即挽救生命和保护家庭安全。其管辖产品的范围多达15000种用于家庭类产品、运动娱乐类产品、儿童产品类、玩具户外用品类等消费品,以确保如玩具、婴儿服装、打火机、家用化学品等消费品的安全。这个委员会的工作依据5个法案展开,包括:消费品安全法案(CPSA)、联邦危险品法案(FHSA)、危险品包装法案(PPPA)、易燃纤维法案(FFA)和冰箱安全法案(RSA)。其中,与服装相关的法案有:消费品安全法案和易燃纤维法案,这些法案规定,当发现与消费品有关的不合理的伤害危险时,可以采取纠正措施,召回产品。

“召回”的程序

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产品召回的一般程序为:厂商报告CPSC评估报告制定召回计划实施召回保存记录。此外,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还专门设计了召回简易程序。

按照美国的法案规定,生产商、进口商、批发商和零售商应按《消费者产品安全法》和《儿童安全保护法》在掌握商品情况后24小时内向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报告,报告的法律后果并不必然意味着产品具有引发严重危害的风险,也不意味着企业必须采取召回措施,CPSC将与企业合作进行评估。

在评估后如果确认产品缺陷,委员会将就消费者面临的风险严重程度进行评估,评估参考的标准是缺陷的形式、进入市场的缺陷产品数量、伤害发生的可能性及其他数据信息。一旦职能部门的评估工作最终认定产品存在引发严重危害的缺陷并应当召回,企业即应着手制定召回计划,一方面设计信息资料以备起动召回信息程序;
另一方面明确产品在何地以何种方式进入市场、使用产品的人数、产品预计的使用寿命、对产品进行修理的方法等。最后,委员会联合企业共同新闻稿,公布召回信息,通过电话、网络、电视新闻、广播等方式宣传召回信息,寻找购买者,直接告知其召回信息,同时通知与产品相关的批发商、商、零售商、维修人员、安装人员等。所有的这一切均被委员会全程纪录。

“自愿”的强制本质

这些相关的法案和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的职责有时会显出苛刻的一面,其召回制度对我国产品输美已经造成一定的障碍。

在召回公告中,一般可见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与生产企业共同宣称“自愿”召回。以2007年1月10日美对原产于中国的有线绳的带帽运动衫实施召回为例,就是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与纽约seenaInternational of Yaphank公司共同宣布自愿召回的。但在实质上,“自愿认证、强制召回”才是其原貌,即产品进入市场前由独立的非政府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认证,责任完全由企业承担,产品一旦被宣布召回,损失并不会因为“自愿”二字而被减免。召回所造成的损失不仅局限子销售产品本身。一般情况下,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要求在召回通告中明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该产品,以防止损害发生,同时要求消费者主动联系销售商或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驻当地机构,领取退款、履行换货手续或对产品作适当修理,所以对于与召回产品相关联的企业而言,损失不仅局限于销售产品本身,也包括在召回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费用。

同时,一旦某种商品被美国CPSC召回,该商品的品牌形象将受到影响。特别是在召回报告中,都详细列名进口来源地、产品品牌、召回数量等信息,给消费者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消费者出于安全等方面的考虑,可能不会再购买该产品。因此,对该品牌的负面影响较大,难以重塑品牌形象,最终导致该产品退出市场。同时,大大降低了消费者对中国服装的信任度。

召回不以伤害事故为前提,产品只是被认为存在有损害或者伤害的“可能性”而被召回,这使得我国的出口企业不但蒙受了经济上的损失,更有无法对作为评判依据的美国标准进行评论而产生的“冤屈”感。

不得不迈的“坎儿”

美国的召回报告信息详实,传播速度快,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对不符合有关标准的产品的产品品牌、规格、颜色、销售时间、单价及召回数量、危险性和伤亡报告、处罚办法陈述详尽,并附有产品的图片,使消费者一目了然,还告诫消费者将召回产品远离易受伤害人群,尤其是儿童,其影响范围之广、影响力之大,是中国出口企业难以想象的。

儿童督导员述职报告范文第4篇

xx县手足口病防控工作方案模板一:为切实做好我县手足口病疫情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预防为主、科学防治;分类指导、有效应对的原则,加大手足口病预防知识的宣传,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增强公众的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达到 减少散发、避免暴发、杜绝死亡的目标。

二、组织领导

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各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手足口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全县手足口病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各相关单位要根据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理工作需要,明确专人牵头,落实工作责任,形成 上下联动,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的防治工作格局。

三、工作职责

县教育局:负责开展校园手足口病防治的宣传,指导做好托幼机构和小学低年级在校学生、教职工的自我防护工作;督促各学校开展晨检,并对发生疫情的教室及其周边实施消毒。

县公安局:掌握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及时处置有关突发

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行政部

门落实强制隔离措施。

县民政局:负责对特困手足口病患者家庭进行生活和医疗救助,动员和组织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参与群防群治。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手足口病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管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保障手足口病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的公路交通管理工作。

县卫生局:负责拟定手足口病防控技术方案;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和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统一调度卫生资源。

卫生监督所负责对事件发生地的食品和环境进行卫生监督,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执法稽查。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手足口病疫情监测,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相关检测工作;承担对乡(镇)卫生院、县直卫生单位工作技术指导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

县人民医院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和检测样本的采集。

乡(镇)卫生院配合做好各项防控工作,并加强对院内医务人员、防保医生、村医的业务培训,尽快提高基层防控和救治能力。

县广电局:负责对手足口病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有针对性地开展手足口病相关科学知识教育和普及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相应工作的组织协调。

四、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积极开展健康教育。以广播、电视、政府网站、宣传单等各种宣传形式,正面介绍肠道传染病的防病知识,告诫家长流行季节不要带儿童到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避免与患儿接触;对儿童玩具、餐具、衣物、用品要经常消毒,教育儿童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提高公众防病知识水平。

(二)严格疫情报告制度。全县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均为责任报告人。各单位要加强对手足口病的监测和报告,发现手足口病患者时,要按照《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的要求,填写好传染病报告卡,并在24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如发生聚集性病例或重症病例,要专题报告。各学校(托幼机构)要指定专人或校医负责本校的传染病疫情监测与报告工作。

(三)密切关注疫情动态。及时分析疫情形势,发现辖区内手足口病报告病例数明显增多、病例呈聚集性分布、重症病例比例较多或出现死亡病例时,要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对聚集性病例、重症病例,要按《手足口病预防控制指南》要求,及时采集标本送市疾控中心检测。

(四)切实加强疫情处置。按照肠道传染病处理原则对传染源进行隔离,加强医院消毒和污物处理,杜绝院内感染;按照《手足口病诊疗技术指南(20xx年版)》要求,积极救治病人。对发现的病人及疑似病人一定要及早隔离治疗;对患者的粪便、呼吸道分泌物及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要随时进行消毒。必要时依法暂时关闭病例所在的学校、托幼机构及其他幼儿聚集场所。

(五)全面强化业务培训。一是开展预防控制技术培训,提高疾控队伍的流调、采样、检测、监测和消毒等疫情处置技术水平,确保防控措施落实到位。二是开展诊疗技术培训,加强对医务人员手足口病的诊断、治疗、隔离消毒等知识的培训,使临床医生特别是农村的乡医、村医尽快熟悉手足口病的诊疗技术,确保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xx县手足口病防控工作方案模板二:根据自治区专家对手足口病疫情分析研判,预测20xx年为手足口病高危流行期,防控形势十分严峻。根据原卫生部《手足口病预防控制指南(20xx年版)》、《手足口病诊疗指南(20xx年版)》、《手足口病聚集性和暴发疫情处置工作规范(20xx版)》和《全国手足口病监测方案(20xx年版)》、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手足口病防控工作的通知》桂卫疾控发〔20xx〕55号和《《百色市手足口病防治工作方案(20xx年版)的通知》百卫疾控发〔20xx〕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做好我县手足口病防控工作,扎实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及时发现和控制手足口病疫情,减少聚集性疫情的发生和重症、死亡病例,控制暴发和流行规模。

二、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全面准备,依靠科学、依法管理,加强合作、统一领导,分类处置、有效应对。

三、组织领导与专家队伍

(一)领导小组。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成立手足口病预防控制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由岑秀忠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组 长:林正丰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

副组长:张明泽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

成 员:李敬芳 县人民医院院长

李 杰 县人民医院副院长

汤小规 县疾控中心主任

谭保林 县妇幼保健院院长

黄景祖 县卫生监督所所长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全县手足口病的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理工作。

(二)专家指导组。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成立由流行病学调查、临床等方面专家组成的手足口病预防控制专家指导组。

组 长:罗 恒 县人民医院副院长

副组长:潘祖旌 县疾控中心副主任

成 员:韦昆成 县人民医院儿科主任

骆炳锋 县人民医院感染科主任

何延思 县疾控中心疾控科科长

负责对手足口病防控措施提出建议;制订防控预案和技术方案,指导手足口病疫情的处理及危重病例的救治,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现场处置机动队。县疾控中心成立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疫情现场处置机动队。负责全县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及现场处置等工作。

其余医疗单位要根据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理工作需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手足口病预防控制领导小组、院内专家组、疫情处置机动队(组)。

四、防治措施

根据手足口病流行病学调查研究结果,饭前便后不洗或少洗手、近一周与其他儿童共用玩具、幼托儿童和散居儿童、流动人口、与患者有接触史及家长手足口病预防知识缺乏为本病流行高危因素。手足口病以粪--口途径接触传播为主要传播方式,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是预防手足口病的关健。

(一)病例的早期发现

各级医疗单位应按照《手足口病诊疗指南(20xx年版)》、《广西壮族自治区手足口病诊疗常规(20xx年修订版)》和《全国手足口病监测方案(20xx年版)》的有关规定,早期发现手足口病轻症病例和重症病例。县疾控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要加强对本辖区托幼机构及小学的检查和指导,要与教育部门通力合作,指导学校和托幼机构按照《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落实晨午检制度,缺课登记制度,开展病例的主动搜索。一旦发现疑似手足口病病例要及时送医院诊治。杜绝带病坚持上学的现象。

县疾控中心要安排专人及时浏览传染病疫情监测与报告网络,及时审核相关信息,密切关注疫情动态,准确掌握疫情。疫情暴发时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

(二)疫情报告

1.各级医疗单位要严格按照《手足口病诊疗指南(20xx年版)》、《广西壮族自治区手足口病诊疗常规(20xx年修订版)》和《全国手足口病监测方案(20xx年版)》以及丙类法定传染病报告的有关规定,对手足口病病例进行诊断和报告。

2.重症、死亡病例的报告:报告重症病例时,必须经县级手足口病临床专家组会诊,并由专家组组长同意方可进行网络直报。报告死亡病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符合手足口病临床诊断标准;二是具有病毒核酸检测(PCR)的实验室确诊依据。

3.聚集性和暴发疫情的报告:聚集性疫情指1周内,同一托幼机构或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或同一班级(或宿舍)发生2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或同一自然村发生3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或同一家庭发生2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暴发疫情指一周内,同一托幼机构或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或同一个自然村/居委会发生5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

医疗机构、托幼机构和小学等单位发现手足口病聚集性或暴发疫情时,应当依法及时向当地县疾控中心报告。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经核实确认的暴发疫情,要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确定事件级别,及时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相关信息的报告。

(三)病例的救治和管理

1.各医疗卫生单位要严格按照《手足口病诊疗指南(20xx年版)》及《肠道病毒71型(EV71)感染重症病例临床救治专家共识(20xx年版)》、《广西壮族自治区手足口病诊疗常规(20xx年修订版)》的技术要求,积极做好手足口病例的医疗救治工作。

2.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个体诊所及其他非定点医院做好发热或皮疹患儿的排查和诊断,要仔细询问病史,着重询问周边有无类似手足口病病例以及接触史、治疗经过,体检时注意皮疹、生命体征、神经系统及肺部体征,发现手足口病疑似病例要及时转诊到手足口病定点医院(县人民医院)。村卫生室及个体诊所一律不得留观收治5岁以下的发热儿童。

3.县人民医院为全县手足口病定点救治医院,要加强预检分诊,设立发热或皮疹病例专门诊室,成立手足口病临床救治专家组,负责对手足口病住院病例的救治和管理;同时要配备救治手足口病救治所需的必备药品(如丙种球蛋白)和儿童呼吸机等抢救设备,要做好重症病例的早期发现、早期诊断、积极救治以及安全转诊工作,及时将重症病例转诊到市人民医院或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救治。同时要根据需要及时增加传染病病房床位,以满足手足口病患者留院观察、治疗的需要。

4.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加强本单位感染性疾病管理工作,切实落实预检分诊制度, 避免病人多科室流动。严格按照《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和《消毒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做好重点科室、重点病房的消毒及人员防护工作,避免院内交叉感染,保障医务人员及其他患者就医安全。重点科室和重点区域医院要配有含氯洗手液供医务人员、病人以及病人家属洗手消毒用。同时加强医院产房、儿科病房的消毒,防止新生儿、婴幼儿发生院内感染而导致严重后果。

(四)托幼机构/学校的管理

1.县疾控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要指导托幼机构和学校严格按照《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落实晨午检制度、缺课登记制度。发现有发热或疱疹的患儿,应立即通知家长将其带至医疗机构就诊,诊断为手足口病的患儿需症状消失1周后返校。托幼机构和学校要定期开展健康宣传,教育指导儿童及家长养成正确洗手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同时定期对玩具、儿童个人卫生用具(水杯、毛巾等)、餐具等物品进行清洗消毒;对活动室、寝室、教室、门把手、楼梯扶手、桌面等物体表面进行擦拭消毒;对厕所进行清扫、消毒。

2.要会同教育部门加强联防联控,做好对托幼机构、学校等重点地区和重点人群的疫情监测和管理。县疾控中心加强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手足口病防控业务的培训和指导。县卫生监督所负责做好托幼机构/学校传染病防控、饮用水卫生、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开展执法监督检查。

(五)疫情监测与分析

1.县疾控中心要按照《手足口病预防控制指南(20xx年版)》和《全国手足口病监测方案(20xx年版)》的要求,做好手足口病流行病学和病原学监测工作,定期开展疫情分析、风险评估,掌握病原谱变化及疫情流行趋势,及时研判疫情发展态势。提交疫情风险评估报告给卫计局作为指导下一步防控工作的依据。

2. 县疾控中心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手足口病日常监测任务,最少每月采集5例首次就诊的普通手足口病病例标本在每月10日前送至市疾控中心,以及对所有暴发疫情、聚集性病例、重症病例和死亡病例均采集标本开展病原学监测,以便及时研判疫情。

3.要提前做好聚集性和暴发疫情处置准备工作,要通过监测及时发现聚集性疫情预警信号,并及时采取有力措施处置,防止疫情蔓延发展。

(六)疫情控制

1.医疗单位要全面做好重症病例的早期识别、科学救治、安全转诊、宣传教育和院内感染控制等工作;协助疾控机构对重症、死亡病例开展流调和标本采集工作。

2.按照传染病属地管理原则,县疾控中心负责对辖区内医疗机构报告的重症、死亡病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实验室检测,填写《手足口病重症或死亡病例个案调查表》,将检测结果向医疗机构进行反馈,并及时录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将死亡病例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及时上报县卫计局和市疾控中心;县疾控中心负责补充调症、死亡病例的诊疗情况及流行病学史,指导当地村卫生室开展病例的搜索、疫点消毒和健康教育等工作。村卫生室负责重症病例出院后的随访工作,以及疫点消毒、宣教工作。

3.聚集性/暴发疫情处置要求:出现手足口病聚集性/暴发疫情时,相关单位和部门要及时向县疾控中心报告。县疾控中心应依据《手足口病聚集性和暴发疫情处置工作规范(20xx年版)》,在24小时内开展调查处置,同时将相关信息及时上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和市疾控中心。医疗单位负责病例报告、救治和管理,以及院内感染控制。若聚集性/暴发疫情发生在学校或托幼机构,则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加强与辖区内托幼机构/学校之间的信息联动机制,指导学校或托幼机构采取相应防控措施,必要时可以建议托幼机构采取停课措施。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切实提高对当前手足口病防控工作重要性和艰巨性的认识,要把预防控制手足口病等肠道传染病流行蔓延放在工作的首位,树立大局意识、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做好手足口病防控工作。务必加强对防控工作的领导,要按照《手足口病预防控制指南(20xx年版)》、《手足口病诊疗指南(20xx年版)》、《广西壮族自治区手足口病诊疗常规(20xx年修订版)》、《手足口病聚集性和暴发疫情处置工作规范(20xx版)》和《全国手足口病监测方案(20xx年版)》等要求,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密切与教育、宣传等部门的沟通与协作,明确各医疗机构防控责任,加大防控与救治力度,定期组织开展工作督导检查,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大健康教育力度,提高全民防病意识

每年的4~7月和9~11月是手足口病流行高峰季节,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短信平台、微信、新媒体等各种媒体播出手足口病防治知识,重点加大对农村地区的宣教力度。幼托机构要举办手足口病防治知识讲座、发放家长告知书等,提高家长防病意识和能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结合基本公共卫生项目健康教育开展个性化健康教育,重点针对5岁以下散居儿童家长开展进村入户面对面宣传教育。

(三)严格管理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有效遏制疫情传播扩散

1.组织开展以洗手为主的干预行动。在手足口病流行季节,县疾控中心、各乡镇卫生院要主动联系教育部门、托幼机构,协同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加强对幼托机构的技术指导,完善洗手设施,确实保证儿童餐前便后要洗手,衣被、尿布等日常用品要经常清洗消毒。二是督促保健医生和值班老师认真落实晨检和午检工作,确保及时发现发热、皮疹儿童。三是告诫家长一旦发现小孩出现发热、皮疹症状,要立即送到县人民医院进行诊疗,以免耽误病情。

2.加强对儿童游乐场所的消毒管理。在手足口病流行季节,卫生监督所要主动加强对儿童游乐场所的监督指导,建议儿童游乐场所主管部门加大监管检查力度,督促儿童游乐场所开展常规消毒和卫生管理工作,定期落实环境、设施和玩具消毒措施,确保游乐场所卫生安全。

3.加强医疗机构的管理,防止院内感染。各医疗卫生单位要严格执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贯彻落实《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及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要重点加强对儿科门诊、急诊、手足口病病区、儿科和新生儿病房、重症监护室等重点区域的管理,强化医务人员卫生意识,切实落实消毒隔离等控制医院感染的各项措施,医院要要求发热儿童及其家长在院诊疗期间全程带上口罩,有效预防和控制手足口病的医院感染。

(四)强化医务人员培训,提高临床诊疗水平

按照《手足口病诊疗指南(20xx年版)》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医疗单位医务人员的培训,重点加强对基层医疗单位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手足口病发现意识和诊疗水平,切实落实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治疗措施,特别是重症病例的早期识别、诊断和救治。发现疑似重症手足口病病人,要尽快转送到上级定点重症救治医院(百色市人民医院和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同时向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和县疾控中心报告。如遇突发状况,必要时提请市卫生计生委组织专家就地进行救治,最大限度地提高重症患者的救治成功率,降低死亡率。

(五)营造良好环境,提高卫生素养

1.加强城乡环境整治,提高环境卫生水平。县爱卫办要组织做好社区爱国卫生运动,发动广大群众,以幼托机构、儿童游乐(活动)场所、商场等公共场所和家庭、居民区、流动人口聚集地为重点,大力开展环境卫生整洁行动,清理卫生死角,加强人畜粪便管理和无害化处理,确保环境整洁。

2.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减少感染机会。健康教育要提醒家长经常开窗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清新;平时做好自我健康保护,手足口病的高发季节尽可能避免带幼儿去游乐场所和公共场所。加强对5岁以下儿童家属的卫生知识宣传教育,到医院就诊及输液时一定要带上口罩,要勤洗手。

儿童督导员述职报告范文第5篇

留守儿童问题突出表现在生活、学业、行为和道德素质四个方面,若谈到基本人权,就必然涉及到针对他们的权利保护。1991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提出儿童权利保护的一般原则,包括无歧视原则、最大利益原则、保护生存权和发展权原则、尊重儿童意见原则。其中最大利益原则与成人权利差异最大,它要求“关于儿童的一切行为,不论是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的考虑”③。根据《儿童权利公约》(CRC)的基本原则和规定,儿童所享有的权利和成年人的权利相差无几,这些权利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④。当前我国留守儿童的这些基本权利存在着以下困境:生存权遭到威胁、发展权无法保障、受保护权被侵犯、参与权被忽视。出现留守儿童种种权利困境的重要原因是家庭监护的缺失以及监护保障机制立法不足。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监护人的法定类型,当前对于留守儿童监护方式有四类:单亲监护(约52.3%)、祖辈监护(约36.9%)、其他亲友进行的上代监护(约8.3%)、成年的兄姐或自己进行监护(约2.5%)。[3]但这些监护方式的效果并不理想,事实监护人的能力欠缺以及家庭教育和亲情的严重缺失,致使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仍无法得到保障,儿童的权利困境并没有得到合理有效的解决。在单亲监护中,由于农村劳动力不足及家庭子女众多,父母一方在参加农业生产劳动时,对孩子的保护和教育时间有限,难免会出现照顾不周、监护不力的情形。在祖辈监护中,大多数老人文化程度不高、体弱多病,由于忽略与孩子的心理沟通,缺少道德约束,导致孩子形成放纵任性和高度依赖的性格。在其他亲友进行的上代监护中,由于血缘关系疏远,监护人和留守儿童间难免产生亲情的隔阂,留守儿童缺少家庭存在感,容易产生心理障碍。而成年的兄、姐由于缺乏家庭监护经验以及学业和生活问题的困扰,很难及时保障弟、妹的生活和学习。至于自己进行监护,会产生巨大的安全隐患,更不可取。关于监护保障机制,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赋予了法定监护人以外的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完全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可享有未成年人的监护监督权。这种监护保障制度存在很大缺陷,实际可操作性不强。首先,监督主体复杂,法律对上述个人、单位和组织赋予了相同层级的监督权,对各监督主体的监督内容没有作细致规定。其次,监督主体的职权和职责不明确,法律缺乏对有关监护监督人的责任规定,导致上述监护监督人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这容易产生相互推诿和不作为。最后,监督主体的能力有限。大部分基层组织缺乏专业的人员配置和资源,他们的权力也是有限的,不能够针对每个家庭、每位儿童进行监督。此外,根据法律条文的解释,这里的监护监督主体的职权更多被理解为是一种权利,而不是职责或义务。

二、代管家长法理分析

(一)代管家长的法律性质

在一定程度上,代管家长承担了“监护人”的角色。在实践中,代管家长一般是指与留守儿童的监护人达成协议,约定在监护人外出务工期间,代替履行监护职责的个人或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同时《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也规定:“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也就是说,法律规定只有在例外的情况下,可以将监护职责转移给其他成年人。监护权转移可以分为三种形式:一是依照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发生;
二是依照习惯产生,但此种情况是专门针对具有“公益”性质的机构而言的;
三是给予特别委托而引起的监护权转移[4]。从实践上看,在监护人长期外出的情况下,代管人负责照管留守儿童的饮食起居、学习和安全等工作以获得报酬。因此,代管家长属于上述第三种情形,即以监护职责为转移的委托监护。委托监护一般仅仅是因为法定监护人在行使监护活动中的外出务工等临时行为障碍而发生的委托,它不同于监护的设置,不是监护开始的原因。委托监护只是监护人“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监护职责的委托并不代表监护人资格也随之转移[5]。监护职责的转移是“非身份关系”的变动,并且可以准用《合同法》关于委托合同的一般规定。留守儿童委托监护是以现存的监护双方法律关系为前提,它受监护法律关系的影响和制约,但并不会引起监护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同时留守儿童委托监护也具有与一般委托合同关系不同的特点:第一,委托监护涉及到被监护人利益,具有利他性,不仅仅是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第二,委托方具有法定的监护权,必须在监护期间行使对其部分职责的转移;
第三,委托监护并不能变更原有监护关系,不能彻底免除法定监护人的全部责任。

(二)代管家长现象中存在的法律关系分析

1.权利义务关系

当前代管家长现象中存在的法律关系主要是委托(监护)人与受托(代管)人之间的关系,即平等民事主体间特殊的法律关系。委托人的权利、义务内容包括:委托监护合同订立的权利;
对代管人进行监督和约束的权利;
任意解除委托协议的权利;
履行监护责任转移的义务;
提供报酬和激励的义务。受托人的权利、义务内容包括:委托监护合同订立的权利;
收取利益和相关费用的权利;
任意解除委托协议的权利;
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
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
向委托人报告情况的义务。此外,协议双方所签订的委托合同受《合同法》一般原则和条文的制约。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履行合同的义务,其中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的约定,都必须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委托监护不同于《合同法》规定的一般委托合同关系。首先,委托人并不丧失其监护资格,作为留守儿童家长的法定资格没有任何改变,委托监护协议的签订不能全部免除委托人的所有职责。其次,委托监护合同是涉及被监护人利益的合同,该协议的性质具有利他性和债务性。

2.民事责任关系

在代管家长的双方法律关系中,监护责任的转移是其核心,在实践中也最易产生矛盾纠纷。监护责任分为两种:一是失职和滥用监护权的责任;
二是替代责任[6]。受托人失职和滥用监护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受托(代管)人违反委托协议侵害委托(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例如没有履行及时报告的义务,越权管理留守儿童的财产等行为。对此应当以双方合同的约定以及《合同法》的相关法律原则和条文进行归责。二是受托(代管)人违法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利益,例如遗弃儿童,甚至对其实施家庭暴力等。对此应当以《刑法》和《侵权责任法》等有关法律原则和条文进行归责。替代责任主要表现在留守儿童与第三人之间发生侵害的情形,对此应当以《民通意见》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归责,即在委托监护民事责任关系中,委托(监护)人承担的法律责任是无过错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且其责任是不能通过双方协议免除的。受托(代管)人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只有在受托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被监护人或他人权益受到侵害的,才承担全部责任,但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当前代管家长存在的法律问题

留守儿童代管家长由市场主导产生,为完善留守儿童的监护制度提供了新思路,为解决留守儿童困境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代管家长刚刚起步,正在探索和试行中,这必然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

(一)法律规定不完善

在实践中,代管家长的顺利运行缺乏详细的法律参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的资格,尤其是对代管人的资格缺少强制性规定。另外,法律对委托人的资格缺少规定,在留守儿童法定监护人缺失的情况下,其亲友能否行使委托监护?第二,对于可被委托的被监护人,法律缺少范围上的约束。法律必须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切实利益,特殊情况下,身有疾病的未成年人或不满周岁的婴儿能否成为被委托的对象?第三,对于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特定事由,法律缺少详细规定。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父母外出务工可以将监护权委托给他人,那么除了监护人外出务工,其他条件下能否行使委托监护,并且这些委托监护发生的特定情形由谁来监督?第四,法律需要明确委托监护事务范围。委托事务,是委托监护合同的标的和核心内容。由于监护人和代管人双方法律知识程度有限,在约定过程中,对委托监护职责的内容缺乏详尽的约定,导致了纠纷的产生。

(二)信息不对称

留守儿童的监护是一项复杂艰巨的任务,代管人的行为、品德和自身条件都是影响留守儿童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然而委托和代管两方所获得的信息资源是不平衡的,监护人一般处于不利的一方,很难及时监督代管人是否作为。在实践中,有的留守儿童因父母外出务工的迫切需要而不得不接受代管,而有的留守儿童在遭受体罚的状况下会产生畏惧心理。此外,由于儿童家长的长期离开,很难及时准确地把握孩子的真实状况。出于这样的特殊情况,代管人可能会对留守儿童人身安全、生活质量以及学习成绩等利于监测的方面更加强调,而在一些较难监督的方面,如对孩子个性和爱好的培养、心理和亲情的沟通等方面,所付出的较少。此外,代管人从自己的利益出发也会隐瞒其弱势条件。代管家长作为一种新生的社会现象,目前缺乏法律的规范和政府的监管,代管人的资格得不到法律的约束和政府的认证。因此,这些都导致了家长的信息闭塞,对保证留守儿童健康发展及维护家长的权益非常不利。

(三)约定不明确

“委托—”理论要解决的中心问题是委托人如何影响人的行为及应如何根据可观测到的有限信息设计出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来奖惩人,使之产生为委托人的利益努力工作的动力,选择对委托人最有利的行动[7]。在实践中,家长与代管人之间的协议一般比较简单,甚至是口头约定,许多情况下会因为约定不明造成报酬和奖惩方面的纠纷或矛盾,这不利于激励双方长期稳定的合作以及市场健康持续地发展。另一方面,大多数代管人甚至是教育代管组织,没有经过注册登记,这样家长和政府监管部门就很难对其市场进入、运行情况以及服务质量进行科学地评估和管理。而委托人与代管人之间的协议缺乏法律监督,是双方之间纠纷产生的根源。因此,必须加强委托协议的监管,对委托人和代管人双方进行约束。

四、法律规制和政府责任

(一)完善委托监护立法

留守儿童代管家长涉及到未成年人的人身权益及财产权益,因此,应当由享有立法权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进行立法予以规制。在制定的相关法律中,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立法原则

委托监护应以维护未成年人最大利益为原则,凡是不能促进接受监护的儿童状况明显改善的、影响儿童身心健康发展的委托监护一律禁止。同时,应当明确规定及区分家庭、学校、社会和政府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2.明确委托监护发生的条件

未成年人的监护是其父母的法定权利和职责,其权利主体不能随意变更,其职责也不可以轻易委托给他人。只有在监护人因特殊原因无法实施监护职责时,才能发生委托监护。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父母外出务工、经商、疾病等特定原因都可以实施委托监护,但由于监护资格的不可转移性,法律应当对委托监护进行限制:第一,为了防止父母借委托监护来逃避监护责任,在哺乳期的婴儿不得委托给他人(父母有重大疾病或被判处刑罚无法实施监护等强制性规定除外)。第二,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根据儿童年龄和健康状况(有疾病的儿童原则上不能委托)对委托监护的期限做出规定,并需要明确规定监护人对留守儿童定期探望的义务。

3.明确代管家长的资格

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尤其是代管家长应当具有一定的监护能力。就委托监护合同而言,委托方必须是具有监护权的监护人,并且符合法定的监护人任职条件;
受托方应当是具有监护能力的完全行为能力人。就代管监护人监护能力而言,代管监护人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第一,品德良好,无犯罪记录;
第二,年龄适当,身体健康,具备一定的文化程度和感情沟通能力;
第三,经济状况良好,无债务纠纷;
第四,有足够时间和卫生的场所对每位留守儿童进行监护。

4.确定委托监护合同的形式、要件

委托监护合同是家长与代管人之间存在监护职责转移的法律证明,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是解决法律纠纷的依据。基于合同对于委托监护的重要性,委托监护合同应当是书面的形式。特定情形下,可以由他人代书,但应该由两名以上无相关利益人见证。此外,监护权的内容包括人身、财产和民事行为等方面,但实际上代管监护人不可能承担所有的监护职责,其所承担的只是某一方面有限的监护职责⑤。例如对留守儿童食宿营养的保障职责、合理范围内的人身保护职责以及相应的教育、心理辅导的职责。这个有限的监护职责需要由协议具体、明确地规定,并且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二)强化政府责任

在留守儿童面临权利困境的时候,政府应当承担重要责任。在留守儿童代管家长模式中,代管人提供的是准公共服务,这需要政府的参与和干预。制定针对政府责任的法律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确定政府承担国家救助责任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宪法宣告是人权保障的前提,行政救助是人权保障的常规手段,司法救济是人权保障的最后屏障[8]。随着现代福利制度的确立,以保护弱者为目的,国家公权力已广泛介入到家庭内部关系中,行政救助已成为国家干预私权利的重要方式。行政救助主要是为了在公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出现危机时给予救济。由于最低生活保障是一项综合性权利,因此行政救助实际上也是对公民的生命权、人身权、健康权和财产权遭受社会风险所提供的一种救济[9]。任何公民权利状况的极端恶化,中央政府都有以某种方式促进其改善的义务和责任,不能置之不理。因为权力本身就是责任,就是职责[10]。为了弥补留守儿童的权利缺失,需要构建完善的国家监护制度,加强国家权力对监护的干预,采取行政救助的手段以增加留守儿童的权利和利益。在未来制定的《社会救助法》中,应将失去监护的未成年人列入政府救助的对象,并通过制定政府行为规则,明确政府的法定责任,提升政府的社会救助意识。随着国民经济的增长和国库收入的富余,应立法将财政资金筹措和拨发制度纳入社会救助法律体系当中,为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和教育发展提供有力的财政支持。同时应立法规定福利机构的权利和行为规范,保障受救助者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

2.建立国家监护机构

国家监护制度是指由政府代表国家设立监护机构,在未成年人的第一监护人缺位等非常态情况下,为其提供生存和发展保障的监护制度。而在我国现行的监护制度中,国家监护主体模糊且缺乏可操作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了未成年人在监护人缺失的情况下,由“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民政部《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提出:生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由被收养人的监护人作为送养人,民政部门可以委托社会福利机构代为接收送养意愿。由于缺乏强制性规范、资金保障和专业人员,相关单位和组织作为留守儿童的监护人并不能保障未成年人的国家监护得到有效落实。为了更好保护失去监护的未成年人,应当由政府设立国家监护机构,在未成年人第一顺序监护人缺位等非常态时期,为其提供生存和发展的保障。根据政府职能和留守儿童的实际情况,可以在民政部门下面设立相应层级的国家监护机构。设立国家监护机构,其作用有三:其一,可以由国家监护机构对监护人行使监督职能,保证家庭监护的到位;
其二,对迫切需求政府救助的留守儿童承担及时有效的国家救助责任;
其三,对承担委托监护的自然人或社会组织的服务进行监督和约束。3.规范政府监护机构的责任在留守儿童代管家长模式中,由家长提供资金,代管人为留守儿童提供相对稳定的教育服务和成长环境。这一方式承担了重要的公共责任,为政府和社会减轻了压力。但政府对代管家长的监督存在很大的空白,目前大多数代管人为留守儿童提供的生存条件较差,主要是利用自己家里的空房或租用民宅开办代管组织;
代管人专业素质较低,多数没有注册登记,也没有公开挂牌营业。政府监督责任的缺失主要表现在:无法查明哪些儿童由代管家长监护;
未能对代管人进入市场的标准进行规范;
缺乏对留守儿童所享受的代管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和管理;
代管人所具备的资格也无法得到有关机构的认证[11]。在留守儿童代管家长模式中,政府监护机构应当承担重要角色,应当承担以下责任:第一,提供合同范本,指导代管人和家长双方协议的签订。第二,出台针对代管家长个人或教育组织的指导质量标准,规范其服务行为,明确其社会责任。第三,建立留守儿童教育代管组织的市场准入制度以及信息披露机制。第四,向代管人提供资金、政策和教育资源方面的支持。

五、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