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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章第七章心得(3篇)

时间:2024-08-14 10:00:04 来源:晨阳文秘网

篇一:党章第七章心得

  

  第七章

  党的纪律

  第三十九条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

  第四十条

  党的纪律主要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执纪必严、违纪必究,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处分、组织调整成为管党治党的重要手段,严重违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

  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

  第四十一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经过留党察看,确已改正错误的,应当恢复其党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党籍。

  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处分。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

  第四十二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给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党中央批准。对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给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应由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并报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备案。

  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

  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过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由这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严重触犯刑律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中央政治局决定开除其党籍;严重触犯刑律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同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开除其党籍。

  第四十三条

  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如果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人,要给以批评教育。

  第四十四条

  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问责。

  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应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作出进行改组或予以解散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第八章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

  第四十五条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加强对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同级党的委员会相同。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基层委员会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还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由它的上一级党组织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

  党的中央和地方纪律检查委员会向同级党和国家机关全面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纪律检查组组长参加驻在部门党的领导组织的有关会议。他们的工作必须受到该机关党的领导组织的支持。

  第四十六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要同时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委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可以先进行初步核实,如果需要立案检查的,应当在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的同时向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涉及常务委员的,报告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由上一级纪律检

  查委员会进行初步核实,需要审查的,由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七条

  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检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并且有权批准和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于案件所作的决定。如果所要改变的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已经得到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的批准,这种改变必须经过它的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如果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请求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予以复查;如果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或它的成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情况,在同级党的委员会不给予解决或不给予正确解决的时候,有权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协助处理。

  第九章

  党

  组

  第四十八条

  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可以成立党组。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组的任务,主要是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做好干部管理工作;讨论

  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团结党外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领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

  第四十九条

  党组的成员,由批准成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党组设书记,必要时还可以设副书记。

  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它成立的党组织领导。

  第五十条

  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可以建立党委,党委的产生办法、职权和工作任务,由中央另行规定。

  第十章

  党和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关系

  第五十一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团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共青团中央委员会受党中央委员会领导。共青团的地方各级组织受同级党的委员会领导,同时受共青团上级组织领导。

  第五十二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要加强对共青团的领导,注意团的干部的选拔和培训。党要坚决支持共青团根据广大青年的特点和需要,生动活泼地、富于创造性地进行工作,充分发挥团的突击队作用和联系广大青年的桥梁作用。

  团的县级和县级以下各级委员会书记,企业事业单位的团委员会书记,是党员的,可以列席同级党的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会议。

  第十一章

  党徽党旗

  第五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党徽为镰刀和锤头组成的图案。

  第五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党旗为旗面缀有金黄色党徽图案的红旗。

  第五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的党徽党旗是中国共产党的象征和标志。党的各级组织和每一个党员都要维护党徽党旗的尊严。要按照规定制作和使用党徽党旗。

篇二:党章第七章心得

  

  学习《一靠理想二靠纪律》心得体会

  学习《一靠理想二靠纪律》心得体会

  通过参加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深入学习邓小平同志《一靠理想二靠纪律才能团结起来》讲话,使我对理想与纪律有了新的认识和看法,下面我就学习的一些心得和体会与大家共同讨论,希望大家提出宝贵意见。今天,我发言的题目为:

  坚定理想信念、严守党的纪律。主要从四个方面对理想信念和党的纪律,与大家共同学习:

  一是讲话发表的背景;

  二是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是事业取得成功的基础;

  三是严格遵守党的纪律,是成功实现理想信念的坚实保障;最后结合本职工作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

  一、讲话发表的背景1985年3月2日至7日,全国科学技术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对科技体制的改革问题进行了讨论。邓小平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指出:

  经济体制,科技体制,这两方面的改革都是为了解放生产力。新的经济体制,应该是有利于技术进步的体制。新的科技体制,应该是有利于经济发展的体制。双管齐下,长期存在的科技与经济脱节的问题,有可能得到比较好的解决。在随后的即席讲话中又说:

  在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时,一定要坚持发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教育全国人民做到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这四条里面,理想和纪律特别重要。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除了明确地指出了科技体制改志说得好,如果我们不坚持社会主义,最终发展起来也不过成为资本主义的附庸,而且就连想发展起来也很不容易。理想信念之所以成为中国革命和建设获得胜利的精神动力和根本保证,说到底是与它作为凝聚人心的精神支柱作用分不开的。一个党的战斗力离不开它的成员的团结意识,一个民族的自立能力离不开它的成员的凝聚意识。马克思指出:

  “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当人们从共同目标中看到了一致的利益,目标就会变成每个人的理想信念,从而激励人们同心同德,合力奋斗,争取共同利益的实现。我们党的事业反映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因而党的理想信念也完全能够成为整个民族的理想信念,成为凝聚党心军心民心的精神支柱。邓小平同志深刻阐明了这一道理,他说:

  “根据我长期从事政治和军事活动的经验,我认为,最重要的是人的团结,要团结就要有共同的理想和坚定的信念。我们过去几十年艰苦奋斗,就是靠坚定的信念把人民团结起来,为人民自己的利益而奋斗。没有这样的信念,就没有凝聚力。没有这样的信念,就没有一切。”现在我们的党员干部队伍中,确实有一些人理想信念不坚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心不足,在矛盾面前畏缩不前,在困难面前悲观失望,在诱惑面前不能洁身自好,有的甚至存在“信仰危机”。说到底,还是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不坚定。当前进行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就是要进一步坚定共产党员的理想信念,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坚定不移地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奋斗。我们要努力学习和自觉运用辩证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来认识世界,认识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不断坚定自己的理想信念。

  (三)怎样坚定理想信念首先,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不仅仅是人们信奉的“主义”,而首先是一种“科学”。如果只知道它是主义,没有认识到它是科学,那么这种信仰是不成熟、靠不住的。只有认识到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是科学,进而把它作为信奉的主义,也就是说把对它的信仰建立在科学认识的基础之上,对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的信仰才是成熟的,才是靠得住的。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的理想信念,是建立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基础之上的。它不可能与生俱来,必须通过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确立。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作为理论,从诞生、发展到今天,怀疑、非议、否定的态度始终不断,压滤机滤布厂家而且今后还会持续下去。但是只要我们努力学习,深入地理解了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的科学实质,把对它的信仰由感性升华到理性,我们就能够经受各种风风雨雨的考验。是教条主义地还是历史主义地看待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对于人们坚定对它的信仰是至关重要的。从历史主义的角度去思考,我们不难体会到,马克思主义的生命力就在于它要随着时代、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地发展;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由于它们具体、历史地依次回答了社会主义运动的一系列重大时代课题,从而成为统一的科学理论体系。按照这种角度去思考,就会认识到,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既有一般性的原理,又有特殊性的原理,还有一些在特殊情况下做出的个别结论。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理论中的某些个别结论当然会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失去意义;某些特殊性原理也将随着实践的发展而发展,以致被新的实践所修正;但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的一般原理,则是始终起作用、始终动摇不了的。因而我们既不能因为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一般原理而拒绝抛弃应该抛弃的个别结论,也不能因为抛弃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某些个别结论而否定马克思主义的一般原理。有了这种认识,对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的态度就会更加清醒,对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的信仰就会更加坚定。坚定对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的信仰,还必须对理论和现实的差距加以冷静的思索。由于国际社会主义处于低潮,如果不冷静地思索理论与实际的差距,就很容易把社会现实中不如人愿的东西都简单地归结于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从而动摇对它的信仰。从客观上讲,当前社会主义陷入低潮,以美国为首的西方社会霸气十足,这种情况不能不影响到我们队伍中的一些意志薄弱者;我们正处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中,市场经济的有些具体作法从形式上看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差不多,于是有人就以为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趋同”了;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联系,经过20多年的改革,我们的社会生活发生了很大变化,所有制形式多样化,人们的就业方式多样化,分配方式多样化,社会组织方式多样化。这些变化的积极方面是主要的,但其负面效应也不可避免地会影响人们的思想;另外就是党内腐败现象的滋生,使党组织的凝聚力相对减弱。从主观认识上讲,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理论与实际做简单的对比。其实冷静地思考,理论和实际并不是直接等同的,理论转化为实际是要经过一系列中间环节的,社会生活中好多不如人愿的地方,并不是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理论指导的结果,恰恰相反,是偏离甚至违背了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理论的结果。如果我们能够自觉地把理论与实际之间的过渡环节搞清楚,就不会简单地用社会生活中那些不如人愿的东西来否定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

  三、严格遵守党的纪律,是成功实现理想信念的坚实保障有纪律,是指社会主义公民应当增强法纪观念,自觉地遵纪守法。作为共产党员,我们就应该严格遵守党的纪律。

  (一)党的纪律建设在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历程中,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的核心都十分注意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早在1927年底,毛泽东率领秋收起义部队向井冈山转移时,就亲自制定了三大纪律。1928年初,又制定了“六项注意”。其后形成了“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毛泽东在《关于纠正党内错误思想》、《反对自由主义》、《中国共产党在民族战争中的地位》等著作中都精辟论述了纪律的重要作用。进入改革开放的新时期后,邓小平多次强调:

  “为了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必须加强党的纪律”;“一靠理想,二靠纪律”;“不许任何违反党纪的人逍遥于纪律制裁之外”。江泽民同志也多次强调党风党纪和反腐败问题。他在《坚决维护党的纪律的严肃性》一文中,明确指出:

  “党的纪律极为重要,它的政治作用,就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保证党的纲领、路线和任务的实现。如果容许和听任党组织或党员无视组织纪律,为所欲为,那么,我们党就不成其为马克思主义的政党,就会丧失战斗力,甚至瓦解。”十五届六中全会《决定》又把“坚持党的纪律,反对自由主义”作为“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一个重要内容,提到了全党同志的面前。党章第七章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

  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

  (二)怎样才能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我们党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党的纪律具有三个明显特征:

  自觉性、严肃性和统一性。这三个特征,客观上对党员和党的组织在遵守纪律方面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党的纪律集中反映了全党共同的信仰、共同的目标和意志,它要靠广大党员的自觉性来维护。这种自觉性

  附送:学习《一靠理想二靠纪律才能团结起来》心得体会

  学习《一靠理想二靠纪律才能团结起来》心得体会

  团结的基础是目标的统一,即共同性,没有一个共同的奋斗目标,团结就推动了意义,也就是“道不同,不相谋”。

  结,一个不团结的集体不会有凝聚力,形不成战斗力,产生不了推动力,就会陷入软弱、涣散、无力。团结是一个集体搞好工作的前提。团结需要一些人的奉献,除尘滤布需要一些人的自觉维护,需要人与人之间互相支持、互相帮助。但团结更需要同背离目标的错误倾向作斗争,团结正是在同背离目标的行为不断进行斗争中巩固的,用纪律清除与共同目标不相一致不合谐音,更能强化团结的基础,从而产生具有共同奋斗目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带动各项工作健康发展。“免费公文网”版权所有《学习《一靠理想二靠纪律才能团结起来》心得体会》

篇三:党章第七章心得

  

  学习《中国共产党党法规制定条例》的心得体会(精选多篇)第一篇:学习《中国共产党党法规制定条例》的心得体会

  学习《中国共产党党法规制定条例》的心得体会

  在2014年5月27日,经中央授权,《中国共产党党法规制定条例》以及相关法规《中国共产党党法规和规性文件备案规定》同时公布,要求党组织、党员的行为必须依据党法规的要求切实执行,而且也进一步规了党的立法制度,是中国共产党第一部正式、公开的党“立法法”。

  本次《制定条例》所依据的是《中国共产党章程》,不同于一般性法律、行政法规。但是,宪法和法律的效力依然高于《制定条例》。《中国共产党党法规制定条例》的颁布意义重大,它不仅对于加强党法规制度建设,推进党的建设制度化、规化、程序化,提升党的建设的科学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制定条例》的出台给人民群众释放了一个信号:我党必将从严治党!

  《制定条例》是对于党法规的一个约束,而党法规与国家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它所调整的党关系和党生活,是以党的纪律作保

  证,适用于党组织和党员,对于党员依法执政有了更强大的监督和执行武器,有助于找到宪法、法律与党法规的统一点,以便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

  我们以前经常说“依法治国”,那么,《制定条例》的出台则提出了“依法治党”。也即,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和党的法规来规党组织和党员的行为,通过党的各项具体制度来保证国家的宪法和党章成为党组织和党员的最高行为准则。

  《制定条例》的公布使得依法治党有了更加强有力的保障。目前,在我党部,不少党员出现了思想上的腐化和作风上的歪风邪气,这不利于我党根基的稳固、部同志的团结,也不利于我党生机的长久保持。而《制定条例》毫无疑问有利于肃清党不良风气,增加我党的纯洁性。

  而从党法规的制定来看,当前,有一些地方出现了无权或越权制定党法规的现象,有的甚至是和法律相抵触的,这种以权越法、以权代法的现象,严重损害了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也给党的法治建设添了堵、抹了黑。许多群众对某些党员的言行有诸多不满,让百姓们对党寒了心,长此以往必将会出现不良后果。

  《制定条例》的颁布非常迫切也十分必要,它不仅将党权关进了制度的笼子,充分体现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依法治党的信念和决

  心。而且,在接下来的执行当中,它也将显著提升党员的法纪意识,在全党围形成模遵守党纪国法的良好氛围。

  目前我党有8200多万的党员,有400多万基层党组织,如果其中任何一个党员、一个基层党组织出现了问题,就会让人民群众对我党产生怀疑态度,不利于保持党与人民的鱼水之情。而《制定条例》的出现,使得我党部制度规章进一步完备,标志着我党正在进一步走向成熟。

  我相信,《制定条例》只是我党迈出的第一步,在今后我们还将看到更多的、得民心的政策!

  第二篇:中国共产党党法规制定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法规制定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中国共产党党法规制定工作,建立健全党法规制度体系,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规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规章制度的总称。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法规,是制定其他党法规的基础和依据。

  第三条党的中央组织制定的党法规称为中央党法规。下列事项应当由中央党法规规定:

  (一)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二)党的各级组织的产生、组成和职权;

  (三)党员义务和权利方面的基本制度;

  (四)党的各方面工作的基本制度;

  (五)涉及党的重大问题的事项;

  (六)其他应当由中央党法规规定的事项。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就其职权围有关事项制定党法规。

  第四条党法规的名称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

  党章对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党员义务和权利以及党的纪律等作出根本规定。

  准则对全党政治生活、组织生活和全体党员行为作出基本规定。

  条例对党的某一领域重要关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全面规定。

  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对党的某一方面重要工作或者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法规,称为规则、规定、办法、细则。

  第五条党法规的容应当用条款形式表述,不同于一般不用条款形式表述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规性文件。

  第六条制定党法规在中央统一领导下进行。制定党法规的日常工作由中央书记处负责。中央办公厅承担党法规制定的统筹协调工作,其所属法规工作机构承办具体事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负责职权围的党法规制定工作,其所属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承办具体事务。

  第七条制定党法规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从党的事业发展需要和党的建设实际出发;

  (二)以党章为根本依据,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三)遵守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围活动的规定;

  (四)符合科学执政、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

  (五)有利于推进党的建设制度化、规化、程序化;

  (六)坚持集中制,充分发扬党,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七)维护党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八)注重简明实用,防止繁琐重复。

  第二章规划与计划

  第八条制定党法规应当统筹进行,科学编制党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突出重点、整体推进,逐步构建容协调、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党法规制度体1系。

  第九条中央党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由中央办公厅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提出的制定建议进行汇总,并广泛征求意见后拟订,经中央书记处办公会议讨论,报中央审定。

  中央党法规制定工作年度计划,由中央办公厅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每年年底前提出的下一年度制定建议进行汇总后拟订,报中央审批。

  第十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提出的中央党法规制定建议,应当包括党法规名称、制定必要性、报送时间、起草单位等。

  第十一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职权和实际需要,编制本系统、本地区党法规制定工作规划和计划。

  第十二条党法规制定工作规划和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三章起草

  第十三条中央党法规按其容一般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起草,综合性党法规由中央办公厅协调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有关部门起草或者成立专门起草小组起草。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法规,由其自行组织起草。

  第十四条党法规草案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容:

  (一)名称;

  (二)制定目的和依据;

  (三)适用围;

  (四)具体规;

  (五)解释机关;

  (六)施行日期。

  第十五条党法规应当方向正确,容明确,逻辑严密,表述准确、规、简洁,具有可操作性。

  第十六条起草党法规,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实际情况,认真总结历史经验和新的实践经验,充分了解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调查研究可以吸收相关专家学者参加或者委托专门机构开展。

  第十七条起草党法规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就涉及其他部门和单位工作围的事项,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一致。经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报送党法规草案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起草党法规,应当与现行党法规相衔接。对同一事项,如果需要作出与现行党法规不一致的规定,应当在草案中作出废止或者如何适用现行党法规的规定,并在报送草案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九条党法规草案形成后,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围根据党法规草案的具体容确定,必要时在全党围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应当注意听取党代表大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党法规草案,应当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网上征询等形式。

  第二十条起草部门和单位向审议批准机关报送党法规草案,应当同时报送草案制定说明。制定说明应当包括制定党法规的必要性、主要容、征求意见情况、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情况等。

  第四章审批与发布

  第二十一条审议批准机关收到党法规草案后,交由所属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进行审核。

  主要审核以下容:

  (一)是否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

  (二)是否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

  (三)是否同上位党法规相抵触;

  (四)是否与其他同位党法规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

  (五)是否就涉及的重大政策措施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协商;

  (六)是否符合制定权限和程序。

  对存在问题的党法规草案,审核机构经批准可以向起草部门和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如起草部门和单位不采纳修改意见,审核机构可以向审议批准机关提出修改、缓办或者退回的建议。第二十二条党法规的审议批准,按照下列职权进行:

  (一)涉及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产生、组成和职权的党法规,以及涉及党的重大问题的党法规,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二)涉及党的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产生、组成和职权的党法规,涉及党员义务和权利方面基本制度的党法规,以及涉及党的各方面工作基本制度的党法规,由党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中央政治局会议或者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

  (三)应当由中央发布的其他党法规,根据情况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或者按规定程序报送批准;

  (四)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发布的党法规,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审议批准;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发布的党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审议批准。第二十三条经审议批准的党法规草案,由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核文后按规定程序报请发布。

  党法规一般采用中共中央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文件、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中央各部门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文件、党委办公厅文件的形式发布。

  党法规经批准后一般应当公开发布。

  第二十四条实际工作迫切需要但还不够成熟的党法规,可先试行,在实践中完善后重新发布。

  第五章适用与解释

  第二十五条党章在党法规中具有最高效力,其他任何党法规都不得同党章相抵触。中央党法规的效力高于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法规的效力。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法规不得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制定的党法规相抵触。

  第二十六条同一机关制定的党法规,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旧的规定与新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制定的党法规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提请中央处理。第二十八条中央纪律检查委

  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发布的党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央责令改正或者予以撤销:

  (一)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的;

  (二)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的;

  (三)同中央党法规相抵触的。

  第二十九条中央党法规解释工作,由其规定的解释机关负责。本条例施行前发布的中央党法规,未明确规定解释机关的,由中央办公厅请示中央后承办。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法规由其自行解释。

  党法规的解释同党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备案、清理与评估

  第三十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法规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报送中央备案,备案工作由中央办公厅承办。具体备案办法由中央办公厅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党法规制定机关应当适时对党法规进行清理,并根据清理情况及时对相关党法规作出修改、废止等相应处理。

  第三十二条党法规制定机关、起草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职权对党法规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开展评估。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党法规的修改、废止,适用本条例。

  党章的修改适用党章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及其总政治部依照本条例的基本精神制定军队党法规。第三十五条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7月31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同时废止。(第三篇:《中国共产党党法规制定条例》、《中国共产党党法规制定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法规制定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中国共产党党法规制定工作,建立健全党法规制度体系,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规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规章制度的总称。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法规,是制定其他党法规的基础和依据。

  第三条党的中央组织制定的党法规称为中央党法规。下列事项应当由中央党法规规定:

  (一)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二)党的各级组织的产生、组成和职权;

  (三)党员义务和权利方面的基本制度;

  (四)党的各方面工作的基本制度;

  (五)涉及党的重大问题的事项;

  (六)其他应当由中央党法规规定的事项。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就其职权围有关事项制定党法规。

  第四条党法规的名称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

  党章对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党员义务和权利以及党的纪律等作出根本规定。

  准则对全党政治生活、组织生活和全体党员行为作出基本规定。

  条例对党的某一领域重要关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全面规定。

  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对党的某一方面重要工作或者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法规,称为规则、规定、办法、细则。

  第五条党法规的容应当用条款形式表述,不同于一般不用条款形式表述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规性文件。

  第六条制定党法规在中央统一领导下进行。制定党法规的日常工作由中央书记处负责。中央办公厅承担党法规制定的统筹协调工作,其所属法规工作机构承办具体事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负责职权围的党法规制定工作,其所属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承办具体事务。

  第七条制定党法规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从党的事业发展需要和党的建设实际出发;

  (二)以党章为根本依据,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三)遵守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围活动的规定;

  (四)符合科学执政、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

  (五)有利于推进党的建设制度化、规化、程序化;

  (六)坚持集中制,充分发扬党,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七)维护党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八)注重简明实用,防止繁琐重复。

  第二章规划与计划

  第八条制定党法规应当统筹进行,科学编制党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突出重点、整体推进,逐步构建容协调、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党法规制度体系。

  第九条中央党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由中央办公厅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提出的制定建议

  进行汇总,并广泛征求意见后拟订,经中央书记处办公会议讨论,报中央审定。

  中央党法规制定工作年度计划,由中央办公厅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每年年底前提出的下一年度制定建议进行汇总后拟订,报中央审批。

  第十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提出的中央党法规制定建议,应当包括党法规名称、制定必要性、报送时间、起草单位等。

  第十一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职权和实际需要,编制本系统、本地区党法规制定工作规划和计划。

  第十二条党法规制定工作规划和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三章起草

  第十三条中央党法规按其容一般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起草,综合性党法规由中央办公厅协调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有关部门起草或者成立专门起草小组起草。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法规,由其自行组织起草。

  第十四条党法规草案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容:

  (一)名称;

  (二)制定目的和依据;

  (三)适用围;

  (四)具体规;

  (五)解释机关;

  (六)施行日期。

  第十五条党法规应当方向正确,容明确,逻辑严密,表述准确、规、简洁,具有可操作性。

  第十六条起草党法规,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实际情况,认真总结历史经验和新的实践经验,充分了解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调查研究可以吸收相关专家学者参加或者委托专门机构开展。

  第十七条起草党法规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就涉及其他部门和单位工作围的事项,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一致。经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报送党法规草案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第十八条起草党法规,应当与现行党法规相衔接。对同一事项,如果需要作出与现行党法规不一致的规定,应当在草案中作出废止或者如何适用现行党法规的规定,并在报送草案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九条党法规草案形成后,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围根据党法规草案的具体容确定,必要时在全党围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

  应当注意听取党代表大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党法规草案,应当充分听取群众意见。

  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网上征询等形式。

  第二十条起草部门和单位向审议批准机关报送党法规草案,应当同时报送草案制定说明。制定说明应当包括制定党法规的必要性、主要容、征求意见情况、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情况等。

  第四章审批与发布

  第二十一条审议批准机关收到党法规草案后,交由所属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容:

  (一)是否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

  (二)是否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

  (三)是否同上位党法规相抵触;

  (四)是否与其他同位党法规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

  (五)是否就涉及的重大政策措施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协商;

  (六)是否符合制定权限和程序。

  对存在问题的党法规草案,审核机构经批准可以向起草部门和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如起草部门和单位不采纳修改意见,审核机构可以向审议批准机关提出修改、缓办或者退回的建议。第二十二条党法规的审议批准,按照下列职权进行:

  (一)涉及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产生、组成和职权的党法规,以及涉及党的重大问题的党法规,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二)涉及党的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产生、组成和职权的党法规,涉及党员义务和权利方面基本制度的党法规,以及涉及党的各方面工作基本制度的党法规,由党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中央政治局会议或者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

  (三)应当由中央发布的其他党法规,根据情况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或者按规定程序报送批准;

  (四)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发布的党法规,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审议批准;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发布的党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审议批准。

  第二十三条经审议批准的党法规草案,由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核文后按规定程序报请发布。党法规一般采用中共中央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文件、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中央各部门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文件、党委办公厅文件的形式发布。

  党法规经批准后一般应当公开发布。

  第二十四条实际工作迫切需要但还不够成熟的党法规,可先试行,在实践中完善后重新发布。

  第五章适用与解释

  第二十五条党章在党法规中具有最高效力,其他任何党法规都不得同党章相抵触。中央党法规的效力高于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法规的效力。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法规不得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制定的党法规相抵触。

  第二十六条同一机关制定的党法规,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旧的规定与新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制定的党法规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提请中央处理。第二十八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发布的党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央责令改正或者予以撤销:

  (一)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的;

  (二)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的;

  (三)同中央党法规相抵触的。

  第二十九条中央党法规解释工作,由其规定的解释机关负责。本条例施行前发布的中央党法规,未明确规定解释机关的,由中央办公厅请示中央后承办。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法规由其自行解释。党法规的解释同党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备案、清理与评估

  第三十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法规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报送中央备案,备案工作由中央办公厅承办。具体备案办法由中央办公厅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党法规制定机关应当适时对党法规进行清理,并根据清理情况及时对相关党法规作出修改、废止等相应处理。

  第三十二条党法规制定机关、起草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职权对党法规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开展评估。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党法规的修改、废止,适用本条例。

  党章的修改适用党章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及其总政治部依照本条例的基本精神制定军队党法规。第三十五条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7月31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中国共产党党法规和规性文件备案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党法规和规性文件备案工作,保证党法规和规性文件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一致,同宪法和法律相一致,维护党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党法规制定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法规和规性文件的备案工作。

  本规定所称规性文件,是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文件,包括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指导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文件。

  下列文件不属于备案围:

  (一)人事调整、部机构设置、表彰决定方面的文件;

  (二)请示、报告、会议活动通知、会议纪要、领导讲话、情况通报、工作要点、工作总结

  (三)机关部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案;

  (四)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党法规和规性文件备案,应当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第四条依照本规定应当备案的党法规和规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30日由制定机关报送中央备案,联合发布的党法规和规性文件由主办机关报送中央备案。具体工作由制定机关或者主办机关所属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承担。

  第五条中央办公厅承办党法规和规性文件备案工作,具体事务由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办理。

  依照本规定应当备案的党法规和规性文件,直接送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

  第六条报送党法规和规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正式文本和制定说明,并装订成册,一式3份,同时通过党法规专网报送电子文本。

  对于不报送或者不按时报送应当备案的党法规和规性文件的,由中央办公厅责令其限期补报。

  第七条中央办公厅对报送中央备案的党法规和规性文件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容:

  (一)是否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

  (二)是否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

  (三)是否同上位党法规和规性文件相抵触;

  (四)是否与其他同位党法规和规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

  (五)规定的容是否明显不当;

  (六)是否符合制定权限和程序。

  第八条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在办理党法规和规性文件备案审查事宜时,需要报送机构说明有关情况的,报送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予以说明。

  第九条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报送备案的党法规和规性文件后30日完成备案审查。

  第十条审查中发现党法规和规性文件存在第七条所列问题的,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经批准可以建议制定机关自行纠正,制定机关应当在30日作出处理并反馈处理情况,逾期不作出处理的,中央办公厅提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建议,报请中央决定。

  第十一条经审查符合备案条件的党法规和规性文件,由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存档备查,并及时将备案情况通报报送机构,同时公布已备案的党法规和规性文件目录。

  第十二条建立备案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对备案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对备案审查中发现的党法规和规性文件存在的突出问题,可以在一定围通报。

  第十三条每年1月31日前,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将上一年度发布的党法规和规性文件目录,送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备查。

  第十四条建立党法规和规性文件备案审查与国家法规、规章和规性文件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依照本规定精神建立相应的备案制度,按照下备一级原则开展备案工作。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照本规定精神建立本系统备案制度。第十六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及其总政治部依照本规定精神开展军队党法规和规性文件备案工作。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中央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篇:领导干部学习“中国共产党两部党法规”的心得体会

  领导干部学习“中国共产党两部党法规”的心得体会

  5月27日,经中央批准,《中国共产党党法规制定条例》、《中国共产党党法规和规性文件备案规定》公开发布,对党制定法规的权限和程度等都进行了限制,体现了党立法的科学性,这也表明了党立法的迫切性,对抗人治化的性,有利于强化对党法规的监督,维护党法规制度体系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权力的牢笼要稳

  在此之前,总书记一再强调,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与监督,必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而这次两部法规的出台,就使得我党首次

  拥有的正式的党“立法法”,不仅有利于解决“红头文件”打架的问题,而且更重要的是,两部法规对党法规制定过程中出现的一些脱离实际、脱离群众、闭门造车、官僚主义、质量低下、损害群众利益和搞形式主义等问题都有了更强有力的解决武器,更加有法可依,这对我党今后的队伍建设、作风改进、思想进步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对比1990年7月底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这次的《制定条例》是正式的,在原有《暂行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党法规制定的细化工作,提出了更实体性的要求,同时也将省区市党委制定的党法规活动纳入了适用的围。这些条例的出台无疑对地方党委法规与宪法精神相违背这类事情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于结束过去有法不依、有法却模糊执政的情况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而对于人民群众来说,这两部党法规的颁布,其一是让百姓们看到了我党的实质性行动,提高了人们对党的信赖度;其二是减少了重复性、繁琐性和有冲突性的文件,规了党组织和党员等的言行,对于党员行为的一个舆论监督与谴责等也就有了更加可靠的保障,加深了人民群众与党的亲密关系,对于党的纯洁性、端正性也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实现了新的突破

  此次两部法规的实施,不仅规了党员的权力,加强了今后的舆论监管,而且与过去党相关法规相比,还实现了新的突破。

  首先,在《制定条例》制定的同时,还根据这个条例制定了《备案规定》,不仅细化了备案制度,还增写了清理制度。在党的历史上,这还是第一次在全党部署开展党法规和规性文件的集中清理工作。毫无疑问,这必将结束党法规重复、与宪法不一致、过分繁琐等历史,谱写出新的简约的、更加实用的、贴近实际的党法规。

  其次,首次提出编制党法规五年规划。规定表示,制定党法规应当统筹进行,科学编制党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据了解,这是党的历史上第一次提出编制党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

  其次,党法规的制定必须听取群众的意见。条例表明,党法规草案形成后,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必要时在全党围征求意见。其征求意见的对象包括,党代表大会代表、有关专家学者以及普通群众。而征求意见的形式多样,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网上征询等形式。(推荐打开:)这样也就有助于保障党法规的性和科学性,避免出现令人啼笑皆非的情况出现。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党法规亦然。目前,中国共产党两部法规的出台虽然迈出了第一步,但接下来如何确保这两部法规的有力有序执行,是否能严格惩处违背法规的言行等,这些都需要我们端正态度,切实加强执法力度,管理好我党这个大家庭,继续保持党的蓬勃生机与活力,让我党具有更强大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五篇:《中国共产党党监督条例》学习心得体会

  学习心得体会

  福田乡纪委王小鹏

  刚刚出台的《党监督条例》是党监督工作实现根本制度化、发生质的飞跃的重要开端。其制度设计和程序保障的完整、充实前所未有。体现了我们党对党监督工作和反腐工作的重大决心。

  从称谓上来讲,《中国共产党党监督条例》虽然是约束党成员的纪律性规定,而非国家的法律法规,但是它却被冠以《条例》这个法律专有名词,为纪律性规定冠上法律的名头,体现了我党要把党监督进行到底的决心和恒心。

  从制度设计上来讲,《中国共产党党监督条例》出现可操作性的变化,与《党章》中的相关容相比较,条例更为细化、更为具体。近年来,党领导干部犯罪违纪案件数量增加速度很快,所占比例越来越大,整治成本也越来越高,尤其是“一把手”犯罪不是个别现象,已具有普遍性,不是一时现象,是较长时间多种因素积累爆发所致,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原因,主要是家长制遗风和好人主义盛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部门中家长制遗风和好人主义实际上支配着党生活,为了维护“一把手”的威信

  难以进行监督和展开批评,人们在“一把手”大还是党委会集体大、对党和人民负责和对“一把手”负责如何统一等问题的认识上存在误区。而好人主义也不再仅是明哲保身、洁身自好,已经发展为利

  益交换关系,成了庸俗市侩作风。因此《党监督条例》把重点放在加强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的监督上,因为党的干部尤其是高级干部是我们党的宝贵财富,尤其是正职领导,他们担子重、责任大,一般是经过党的长期培养、经历了许多严峻考验,我们党对他们向来尊重和关爱。把“一把手”作为重点监督对象,既是为了让老百姓满意,也是对“一把手”的关爱和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