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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八小时外行为负面清单心得体会(3篇)

时间:2024-08-26 14:32:02 来源:晨阳文秘网

篇一:党员干部八小时外行为负面清单心得体会

  

  了解负面清单提高业务素质心得体会

  1、业务知识不足,理论业务学习不够。参加工作以来,本人虽然一直比较重视学习,但所掌握的理论知识和具备的业务水平,还远远未达到新时期教学管理工作的要求。认为自己已有的一些业务知识可以应付目前的工作了,满足现状,对业务知识的掌握求精求深不够。虽然感到有潜在的压力和紧迫感,但缺乏自信心,缺乏向上攀登的勇气和刻苦钻研、持之以恒的学习精神和态度。

  2、不按照新常态的要求以崭新的精神状态干事创业,引领教职工创造各项工作的新常态。轻视上级及学校下发的文件,认为是搞形式;对上级安排的工作视为“闲事”或“不务正业”而不去完成。

  3、工作停留在布置的层面,没有具体措施,没有落实标准;听课次数不多,参与集体备课较少;

  4、会风自我要求不严,材料审核不够;自我感觉良好,站位底、标准低。

  5、不能从学校发展的大局出发,只看到自己分管的部门;对学校工作执行力不强,带头作用发挥不好;吃“经验”老本、“资历老本”、“成绩老本”。

  6、工作落实不用心,执行不到位;不愿干事、干不成事,确定的目标没有按时间节点、按标准要求完成。

  7、工作不在状态,积极性不高,创造性缺乏。对上级决策和部署理解不透,或忘记执行,或以工作忙、困难多、客观条件差等理由不去执行。

  8、工作不够扎实,开拓创新意识不够,领导艺术有待进一步提高。本人以前往往是领导安排什么工作就干什么,临时性的工作和活动较多,主动考虑工作还有欠缺,对自己的工作缺乏系统的考虑和研究;缺乏大胆管理,为顾及面

  子往往自我批评多一些,忽视对同志的批评,存在“老好人”思想;埋头干工作多,主动向领导汇报工作和思想少;与同志们谈心交流不够,谈思想、交流业务较少。

篇二:党员干部八小时外行为负面清单心得体会

  

  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负面清单

  负面清单心得体会

  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负面清单

  根据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相关制度规定,以及主题教育期间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出台的制度规定进行了全面梳理,列出了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的负面清单9类65项,具体如下。

  一、违规公款吃喝类

  1.公款大吃大喝或违规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宴请。

  2.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或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3.违规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制作的菜肴。

  4.公款购买香烟和高档酒水。

  5.借调研、会议等工作之机组织宴请并提供高档菜肴和酒水。

  6.超标准、超范围公务接待、商务接待,借机大吃大喝。

  7.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进行公务接待。

  8.不吃公款吃老板。利用企业内部食堂或个人接待场所请吃吃请;违规出入私人会所、“一桌餐”等规避监督的消费场所。

  9.违规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

  二、违规公款旅游类

  10.公款旅游或以学习培训、红色教育、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

  11.改变公务行程或延长公务出差时间,借机旅游。

  12.干部出游、企业(老板)买单。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接受管理服务对象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安排;把个人、亲属或特定关系人外出旅游费用转嫁给管理服务对象、单位或个人。

  13.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举办研讨、论坛等或以研讨、论坛为名,变相公款旅游。

  三、违规公款出国(境)旅游类

  14.把出国视为一种待遇,安排轮流出国;虚报出国任务或因人找事,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和地区出访。

  15.通过组织“团外团”或拆分团组、分别报批等方式,在团组正式外安排无关人员跟随或分行,携带配偶和子女同行。

  16.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出国(境)期间,安排与公务活动无关的休闲娱乐等活动;私自改变出访路线;脱团私自行动。

  17.擅自扩大出国经费开支范围或提高经费开支标准;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虚报团组级别、人数、国家数、天数等,套取出国经费;使用虚假发票报销出国费用。

  四、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类

  18.超编制、超标准或未经批准配备公务用车;违规租赁车辆或违规使用租赁车辆;违规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或私车公养;一人占用两辆(含)以上公务用车。

  19.违规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

  20.以各种名义借用、调用、换用下属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私营企业或个人车辆,作为公务用车。

  21.领导干部调职后继续使用原单位公务用车,以及离职、退(离)休后,仍违规占用原单位公务用车。

  22.利用职务便利或职权影响,违规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借车、换车。

  23.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而未封存停驶公务用车。

  24.违规将公务用车用于非公务活动或违规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维修保养、保险、燃油、过路等费用。

  25.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26.违规处置公务用车。

  27.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

  28.违规悬挂军警号牌,使用军警车载设备或标识。

  五、违规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类

  29.以各种理由违规决定或者批准改扩建、新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

  30.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

  31.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

  32.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

  33.领导干部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未经批准在其他任职部门同时安排办公用房。

  34.违规配置高档办公用品、高端设备和豪华家具;违规更换或添置办公家具,配备与办公无关的设施设备。

  六、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类

  35.违规以各种名义,超标准、超范围发放津补贴或福利,以及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等形式发放津补贴或福利。

  36.违规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发放津补贴。

  37.以发放津补贴或福利的形式,变相私分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

  38.私设“小金库”,并使用相关钱款发放津补贴或福利。

  39.利用职务便利或职权影响,违规在其他单位领取津补贴或福利。

  40.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各类资金发放津补贴或福利。

  41.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等社保基金。

  七、违规收送礼品礼金类

  42.在公务活动中违规收送礼品礼金、支付凭证和有价证券等。

  43.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

  44.用公款购买、赠送节礼。

  45.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46.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接受或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

  47.通过违规收送、违规审批、插手经营等方式,利用名贵特产类特殊资谋取私利。

  48.领导干部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与该领导干部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八、违规操办婚丧喜庆类

  49.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未按规定报告,宴请人数超过规定人数且未进行公示。

  50.通过分批宴请等方式变相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

  51.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人员参加婚丧喜庆事宜。

  52.以不设宴席、不设礼台、私下收受礼金等方式违规操办、借机敛财。

  53.直接或变相使用公款支付婚丧喜庆费用,或利用职权、职务影响,减免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54.在婚丧喜庆中违规使用公款公物,或者利用职务便利或职权影响借用企业或个人的场所、车辆等。

  55.利用职权、职务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

  九、其他违规情形

  56.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住房。

  57.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

  58.违规超面积为异地交流干部公款租赁房屋;违规公款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水电气暖、网络费、物业费及其他费用。

  59.参加与本人行政或学术工作无关的各类研讨、论坛;或者在各类研讨、论坛中挂名任职、发贺信贺电、题词、剪彩等。

  60.出入私人会所或违规收受、持有私人会所的会员卡。

  61.接待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将非公务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62.在接待费用中列支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

  63.公务接待中违规实行交通管制;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跨地区迎送;安排群众迎送;张贴悬挂标语横幅;铺设迎宾地毯;安排与公务无关的活动;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无关的参观;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安排专场文艺演出。

  64.领导干部用公款编印、出版个人专著或文集;以各种名义向单位和个人要求为编印、出版自己的专著或文集提供经费赞助;利用职务便利或职权影响向分管或有工作联系的单位和个人摊派发行个人专著或文集。

  65.领导干部现任和退休后经批准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兼职的,领取薪酬、奖金、津补贴等报酬,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

篇三:党员干部八小时外行为负面清单心得体会

  

  法官负面清单心得体会

  作为法官,我深知清廉正直、公正无私是法官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每一位法官都应该做到依法行事、公正裁判,并且时刻保持清正廉洁的高尚品格。因此,对于法官而言,负面清单是一份极为重要的清单,它督促我们时刻警醒自己,在法官岗位上不违反职业操守,不违背法律规定,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

  首先,负面清单要求法官不得从事与审判相关的其他职务。这项要求的意义在于,保证法官专注于司法工作,避免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法官的职责是客观公正地裁判案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法官兼任其他职务,无形中可能会造成职务之间的利益冲突,导致裁判的不公正。因此,负面清单对于法官不能从事其他与审判相关的职务的规定是非常合理的,也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关键。

  其次,负面清单强调法官不能以任何形式收受财物或利益。这是对法官廉洁自律的底线要求。法官的公正、公平是司法权威的体现,也是法治社会的基石。如果法官收受财物或利益,势必会失去其公正性,甚至造成司法腐败的蔓延。因此,负面清单对于法官的这一要求,不仅是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尊严的需要,也是对法官个人品德的要求。在法官岗位上,我们必须时刻提醒自己不能接受财物或其他利益,坚决维护清正廉洁的形象。

  此外,负面清单还要求法官不得与当事人或律师建立过于亲密的关系。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确保法官的独立性和客观公正。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以事实为依据,按照法律进行裁判,不

  受他人的干扰和影响。如果法官与当事人或律师有过于亲密的关系,可能会导致法官的判决偏离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从而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负面清单对于法官与当事人或律师的关系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确保法官的独立裁判权。

  最后,负面清单还对法官的家庭成员做出了既定规定。法官的家庭成员在法官工作中具有某种特殊的地位,他们的言行举止可能会对法官的公正裁判产生影响。因此,负面清单对法官的家庭成员进行了限制,以确保法官认真履行职责、独立公正地行使权力。

  总的来说,负面清单是依法赋予法官的一份重要约束,旨在维护司法正义、保障公众利益。作为一名法官,我深感责任重大,清单的每一条要求都是我们立法权威和公众对我们的期望,更是我们自己对自身职业道德的要求。无论在什么情况下,我们都要切实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坚守法律底线,做到公正裁判、清正廉洁。通过负面清单的学习和理解,我明确了自己在法官岗位上的职责和义务,也更加自觉地保持清正廉洁的高尚品格,为司法事业的健康发展尽一份力量。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坚持依法行事,继续努力做到光明磊落,不辜负人民群众和法律对我的信任和期望。